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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进展:千余万赃款退还受害人_市州新闻_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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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进展:千余万赃款退还受害人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本报讯 10月23日,都匀市政法委组织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召开政法系统“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暨中鑫民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还启动大会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院内举行。会上,都匀市政法系统将中鑫民行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给受害群众。
据了解,去年以来,都匀政法机关成功破获了中鑫民行、汇信行、聚鑫行、贵鑫行等一系列投资理财咨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本报曾报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其中汇信行、聚鑫行、贵鑫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进行二审阶段,中鑫民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结束审理程序,目前进入执行退还涉案投资资金阶段。
案件发生后,通过都匀政法机关大量细致的追赃挽损工作,现已将涉案赃款全部追回,挽回了群众损失。办案机关称,被骗的这部分群体,多半都是毫不设防的中老年人。
据了解,目前,都匀系列涉嫌非法“吸钱”的案件正在进入司法程序,相关的追缴工作和清退工作也在同步进行。
(赵华祥 本报记者 张仁东 来源:贵阳晚报)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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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受害者九成是老年人
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现如今,在宁波各小区周边写字楼里,各种&投资理财&、&财富管理&公司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全民投资盛况空前,特别是老年人对这种投资格外热衷。
  然而,部分企业和机构却暗中干起了非法集资的勾当,通过&糖衣炮弹&和&高息诱惑&,使市民掉入陷阱,最后人去楼空,卷款逃跑。
  据江东警方调查,众多非法集资案中,受骗者中老年人的比例占了近九成。
  1.100多位老人被骗350多万元
  &我被宁波安银骗去了好几万元,现在公司老板逃走了,拿回钱的希望基本上是没有了,只怪我太放松警惕了。&面对民警,64岁的李女士一脸的懊悔。
  据江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位于中兴路一写字楼内的宁波安银投资有限公司去年年中成立,自成立起该公司便一直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勾当,至案发时涉案金额约350万元,受害者中以老年人为主,有100多人。
  安银公司派出业务员,专门找一些老年人较多的场合分发宣传单,或者以赠送礼品的形式将老人吸引到门店内,登记身份信息。随后通过电话回访或短信通知等建立联系,大打&温情牌&让老人放松警惕,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
  据李女士回忆,业务员对所有老人都很热情,等互相熟悉后便开始介绍公司的相关业务,表示将投资厦门的一家石化公司提炼混合油及环保油品开发的项目。
  &那些业务员讲起来头头是道,介绍了当前我国的一些环保政策,说国家将大力扶持这些环保类项目,发展前景非常好。&
  李女士说,安银公司许诺年利率18%,获利周期也很短,风险看上去不是很大,她便投了几万元进去,起初还能按时拿到利息,可还不到3个月,公司就倒闭了,他们赶紧报警。
  民警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除了这家公司,还在江苏常州和泰州分别成立了两家投资公司,涉及金额也有近150万元。目前,嫌疑人高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仅江东各类理财机构超1000家
  据江东警方介绍,通过群众举报、民警排查等手段,目前他们已掌握了3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50%,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受骗人数约3000人,其中老年人占了九成以上。
  记者调查发现,根据江东区市场监管局经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分类排查,该区域内共排查出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理财服务&&资产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和机构超过了1000家。
  这些企业一般都将地址选在地段繁华的中心城区,或是居民较多的小区周边,方便进行宣传,宣传的口号也几乎相同,&收益高&、&周期短&。
  据警方统计,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采取的手段也相差无几。
  &这些企业会先组织业务员在商场、小区内发放理财宣传广告,吸引顾客,门店内流动的基本上是老年顾客。为老人们提供免费服务,或者组织免费旅游,让他们放松警惕。等老人们投钱进去后,先让他们尝一点甜头,诱使投入更多的金钱。不久,公司便关门,负责人卷款跑路。&
  3.业务员打&感情牌&奇招迭出
  据民警介绍,为了获取老年人的信任,这些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奇招迭出,大打感情牌。
  有些业务员经常会给老人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嘘寒问暖,下雨了送伞,天冷了送围巾。甚至还时不时地往老人家里跑,提着水果、饼干等去慰问,让不少老人感动不已。
  长时间坚持下来,有些业务员变成了老人们的&干儿子&、&干女儿&,老人们几乎没有招架之力,无不被轻松&拿下&。
  有些公司为了树立高大上的形象,玩起了赞助商的把戏。前不久,民警在小区巡逻时,发现某小区在举办重阳节晚会,仔细一看主办单位是某投资公司,活动道具、奖品都是这家公司赞助的,赢得居民一片好评。抽奖环节的奖品很多,工作人员在发奖品时,还会让老人登记身份信息。随后,业务员再打电话推销,这样便可轻松取得老人信任。
  有一些投资公司会赞助社区的老年门球队、腰鼓队等,给他们买队服,这样老人穿着印有&&&投资&的队服,无形中成了活动广告,也增强老人的信任感。
  还一些投资公司业务员甚至和大妈们一起跳广场舞,借机培养感情。可见,投资公司的触角几乎无孔不入。
  4.为何上当受骗的多为老人?
  从警方披露的信息可见,在目前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中老年人无疑成了受骗的高危人群。
  据办案民警分析,这是因为老年人有一定的积蓄,渴望进行高回报投资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和准确的判断能力,警惕性差,容易上当受骗。
  同时,缺乏子女的亲情关爱也是导致老年人频频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一个重要原因。民警说,目前掌握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中,不少老人都是瞒着子女去投资的,有的还特意叮嘱业务员不要往家里打电话,免得家人唠叨。
  老年人容易博取信任,又缺乏投资理财的知识和渠道,多数老人被对方的一些小恩小惠迷惑,一开始会试着投一小笔钱,而投资公司也会按时兑现好处,尝到甜头后,他们就加大投资额度。还有一些投资公司将老人的信息共享,一部分老人先后被多家公司诱去投资。
  还有一部分老人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最后才越陷越深。71岁的刘老太曾被骗过,可后来还是经不住诱惑,先后投资了五六家公司,被骗了30多万元。她说:&看到自己的钱打了水漂,总想再去挣回来吧,我知道那些公司都是骗人的,所以想投些短期的,拿点甜头就撤,不料一个月不到那些公司就倒闭了。&
  -警方提醒
  遇高额回报尤其要当心
  针对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警方提出了几点建议:
  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司主要成员如法人代表、业务员多是外地人员,而且他们的投资项目基本上也都在外地,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农林畜牧业、旅游开发、环保、矿产资源等方面,遇到这种情况,老人们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民警发现在老人报案过程中,很多人以为拿着对方的名片就掌握了对方的身份信息,其实大多数业务员是用假身份信息。因此,我们在投资前就应对业务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不少老人还会拉着朋友一起投资,趁机索取一笔提成,这其实最危险,很多非法集资里,几十年的老朋友最后都反目成仇,大打出手。
  警方也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以老年人为投资对象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早阻止。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对各大银行提出要求,注意对老年人大宗提款时做好风险提示。同时,年轻人也应该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消除他们的寂寞孤独感。
  &碰到有人以高额回报推销产品时,在投资前应多与家人或亲友沟通,大家多方核实、综合判断,可大大降低风险;遇到变相传销、高额回报等诈骗行为等,要及时向政府部门咨询、举报或提供线索;一旦发觉受骗,立即向警方报警,而不要被犯罪分子所怂恿或愚弄,为追回损失而帮骗子说情。&民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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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整治金融乱象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的重中之重。其中,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此背景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所受损失。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失职的将受罚。
打击以创新为名的非法集资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要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此前的4月25日,由最高法、最高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4个国家机关部委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公布,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尽管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风险隐患大量积聚。
联席会议还指出,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今年以来,“两高”先后发文称,对于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将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8月11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23日,最高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强调将严打非法集资、传销活动等金融欺诈活动。
7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在风险方面也关注到2016年互联网金融及非法集资风险继续暴露。报告称,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理财等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养老机构、消费返利、地方交易场所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比特币等特定虚拟商品吸引投资者跟风炒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中首当其冲便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形式,则被列为第二位重点关注。
参与人损失自担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无论是“百川币”、“3M传销”等典型的传销非法集资,还是易租宝、泛亚等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甚至是一些银行理财“飞单”,都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
最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震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投资人明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还去参与,就是图谋非法经济利益,不能简单视为一个受害者,所以要求其对自己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但以此前民生银行“假理财案”为例,如果投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免责,项目的确让投资人误以为是银行自销,可以向银行追讨损失,为非法集资人提供条件的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人应当辨别一个项目是不是非法集资,这是需承担的注意义务。此外,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投资人自身也应学会抵制‘高利息’陷阱的诱惑。” 黄震说。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失职亦受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关注的还有,《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内容或将意味着如果银行自家理财被"飞单",机构也将被重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有或未经批准代销的理财产品,甚至是虚假的不存在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这已经成为近期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骗术之一。
以下为《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ff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 预防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行政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建立调查档案。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集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八)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第一财经 宋易康 李思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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