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把商品现货跌停怎样卖出去去供货商会不会停止给货你?

  感觉认识许多人在做微商,那些东西卖的出去吗?好像还卖的很火,真实情况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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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化妆品,感觉都没有听说过的样子  
  我朋友说她月入两万了,哈哈,靠的就是发展下线代理??????  
  朋友卖sikary,听说生意很好啊~也不知道是不是三无  
  感觉同学生意看起来很不错,我也是看到还真有朋友去买,所以觉得很好奇,比如那个什么蒸脸器,还有什么韩术之类的,貌似这些东西也不便宜~  
  有的不错…有的坑…其实淘宝,街上的店铺…所以得消费平台都会被坑的,消费者这么就像地里的韭菜一样吧……  
  能挣多少不知道.感觉挺烦人的.有一次.朋友的老婆在我家玩.正聊着天呢.她接了个电话说了好久.挂了电话一问.原来是我跟我朋友以前一个同学.都没见过面.现在做化妆品.也就是三无产品的代理.我这个朋友老婆在她下面回复了一句多少钱.她竟然不知道怎么打听到人家电话打过来了.说你在哪里啊.来取东西吧怎么怎么样.我感觉照她这个做法.不挣钱应该是不可能的.太吓人了.
  昨天刚在八卦看一测面膜荧光剂的帖子 在手上测了下 过几天了各种洗 用验钞笔照还有荧光  敢买那些三无面膜的我真的敬你们是条汉子
  我微信上有个honey drew 面膜的…真心搞不懂为什么有那么多收入(她晒淘宝收入),还有反馈…我觉得他们的营销手段是发一些女人要励志…发一些自己p的美肌…发一些自己白富美的生活…然后暗示顾客也可以酱紫  
  是啊,我发现我一个同学做微商,是真的见到另外有同学买了,才觉得很震惊,感觉很三无的面膜啊,什么戴莱美。而且他们发的那些话,也是什么堪比兰蔻迪奥,觉得营销手段很传销的赶脚是怎么回事~  
  有的骗人,有的却是生意很好。我的微信里就全是卖翡翠的,偶尔看到物美价廉的东西真的是需要抢的。不过很多也是坑,你买的东西想退货人家可能把你拉黑了。不走淘宝直接付款很危险的  
  还可以。。 砸钱也砸的狠
  不是有软件可以设置微信聊天,转账吗,想赚多少随便设啊  
  还是有良心卖家的,还是有不是三无商品的
  微商是卖什么的
  我一个比较要好的前同事。去年下半年开始用心做。现在都想辞掉半死不活的工作专心做这个了。现在在找小仓库。应该说她态度还是比较端正,比较诚信,比较负责的人。
  看卖什么的吧,我做日货直邮的,小孩的比较多,还不错,不过被那些卖三无的搞的很烦,认为威胁到她们
  @为了八卦而来OK
15:41:43.0  三无产品搞得我们这些做真代购的懒人很难做   —————————————  层主卖啥?  
  @兔斯基跳舞jg
17:30:32.0  看卖什么的吧,我做日货直邮的,小孩的比较多,还不错,不过被那些卖三无的搞的很烦,认为威胁到她们  —————————————  有店铺吗亲?  
  应该是造成一种卖的很火的假象吧,我反正是不会买的  
  生意真的不错滴  
  看到有朋友的朋友自称月入十万以上,晒发货的盛况,晒用户好评。我很怀疑下一步是不是就要招代理了。感觉就是传销新模式。
  主要是发展下线
  会买朋友家乡种的一些水果或者农产品,也会买一些会直播购买过程的代购,至于面膜啊衣服等护肤品就放过我把
  同好奇。朋友圈里太多做微商的了,反正我是从来不买的。曾经有个旧同事卖衣服,看着图片挺喜欢的,就问她是什么料子的尺寸怎样之类的问题,结果她全部答不出来。化妆品护肤品就更不敢买了,卖的人自己也是糊里糊涂的
  哦,不能把话说死,忘了早前买过一箱奇异果,也是旧同事在做,送货上门,产品满意。
  朋友圈里发消息最勤快的就是这些微商了,我买过几个代购的东西,不过都是通过淘宝的。那些三无的不敢买,没淘宝途径的也不敢买
  我想知道不卖面膜卖服装别的的怎么卖出去的?怎么加好友的?  
  @柠大大大檬
00:42:00  昨天刚在八卦看一测面膜荧光剂的帖子在手上测了下过几天了各种洗用验钞笔照还有荧光  敢买那些三无面膜的我真的敬你们是条汉子  —————————————————  求测荧光剂的方法  
  @想当美女的吃货
22:37:28  @柠大大大檬
00:42:00  昨天刚在八卦看一测面膜荧光剂的帖子在手上测了下过几天了各种洗用验钞笔照还有荧光  敢买那些三无面膜的我真的敬你们是条汉子  —————————————————  求测荧光剂的方法  -----------------------------  那个帖子是用的验钞笔 然后对着面膜照吧 说实话片装我没看出有没有……  但是最开始八的那个很明显 是敷的 然后那个楼主在手上敷了一下洗掉 用验钞笔照手 有刚刚敷过那个形状的一坨荧光 简直可怕
  微商做的好的很多了,我认识一个朋友家人开淘宝商城,自己做护肤品都是品牌正品自己有仓库请的员工,很正规的  
  我做澳洲直邮代购的,我下面有很多国内的代理,举例来说澳洲卖的最火的swiss曼越莓,我给他们的价格是86,我代理里面卖的最便宜的卖138,很多东西他们甚至会要求我直接寄给客户,对客户来说觉得买到澳洲直邮货很放心,而那些代理需要做的就是动动手指就赚一大笔差价,你说他们利润高不高?我的很多代理隔天就要下单,我粗给他们算算一个月2万完全没有问题!苦的是我们这些一线采购的到处找特价,打包,发货,一批货出去还没有他们一个的利润高!!  
  我同学经常晒转账,都几百上千的,昨天一天出货一万五,真是惊人!她是卖减肥药的,中型代理。  
  @当哩个当啊 11楼
13:51  是啊,我发现我一个同学做微商,是真的见到另外有同学买了,才觉得很震惊,感觉很三无的面膜啊,什么戴莱美。而且他们发的那些话,也是什么堪比兰蔻迪奥,觉得营销手段很传销的赶脚是怎么回事~  -----------------------------  那个戴来美不是在央一做广告了吗?应该不是三无吧。  
  我同事就有卖出去,但是基本上公司里的人没光顾她的生意  
  好奇他们都卖给了什么人?  
  我想说,好羡慕他们  那些7788层出不穷的三无产品面膜好多人买  好多人叫我也卖,我傲娇,看不上他们。哼!~~~~
  我东西很好卖呢,微店小馋猫休闲食品
  那也得看卖什么啊~
  我是来问韩束靠谱嘛
  不信任微商  幸好朋友圈无微商
  微商是一个趋势我觉得就会像当年的淘宝一样,但也不可否认存在很多昧着良心卖三无产品的人,唉,就是这些人搞得我们这些认真做微商的人也很无奈,希望大家都擦亮眼睛吧。
  现在微信上卖东西的真的是什么都有,有良心代购的,也有三无的,可是每次一些三无产品出事就把我们这些辛辛苦苦做代购的通通一棍子打死也是蛮无奈的。  
13:08  我做澳洲直邮代购的  ------------------------------  有店铺吗?我也想代理??
  呃,我朋友做微商,不过她是做代购的,而且她是我为了方便买买买,被我们一群人强烈要求下做的代购,做了大概两个月了,目前还不错,因为放心啊,而且介绍了很多我的朋友同事给她  
  @u_5-03-26 13:08:04  我做澳洲直邮代购的,我下面有很多国内的代理,举例来说澳洲卖的最火的swiss曼越莓,我给他们的价格是86,我代理里面卖的最便宜的卖138,很多东西他们甚至会要求我直接寄给客户,对客户来说觉得买到澳洲直邮货很放心,而那些代理需要做的就是动动手指就赚一大笔差价,你说他们利润高不高?我的很多代理隔天就要下单,我粗给他们算算一个月2万完全没有问题!苦的是我们这些一线采购的到处找特价,打包,发货,一批货出去还没......  -----------------------------  你做澳洲的代购的,我可以加你微信吗
21:29:20.0  你做澳洲的代购的,我可以加你微信吗  —————————————  加你了  
  @水水肉粽子
18:15:17.0  有店铺吗?我也想代理??  —————————————  加你了  
  有点想不通微商为什么火?我就觉得手机是私人沟通的东西,都是朋友同学亲戚熟人什么的,把这些人都变成商业化的对象不太好吧?而且自己的私人时间也会被占用太多。  我业余时间也帮国内的亲戚弄淘宝代购店,但就不想弄微信,家庭的时间不想被过多占用。而且我这边瑞典也有工作。有时间就打开电脑弄一下,没时间就不开淘宝。不过时差是个大问题。造成连接不上国内的销售黄金段,造成淘宝代购店人气也很低。而国内的亲戚也不太上心。  唉,我也想找代理啊,瑞典有很多好东西的啊,有最环保的奶粉,有著名的祛疤神贴,有北欧鱼油,有性感独特的高街款服饰,也有零污染零宣传的平价好用的药妆。有想做北欧代理的戳我啊,淘宝店铺:北欧瑞典品牌直邮店
  我看过一个做电商的专业人士对这个的分析  实际上这个东西就像传销一样,真正赚钱的是中间的层层代理,真正大多数的货不是卖出去了,是砸在底层代理的手里了  首先是搞这个的头头找个厂商随便做一大批的劣质商品,主要就是面膜啥的  然后开始忽悠,找个人帮你卖,然后说,我这是厂家直销,拿货给你代销对你来说你就是等于是全国总代理啊,这么牛逼的代理权,你肯定要给我一大笔代理授权费用  然后这个全国总代理就开始找下家,把自己的代理权卖给下面的华东代理、华南代理  然后这些大区代理又找下线,什么省级代理,市级代理  每找一级,就赚一层代理费的差价,这就是代理人的来钱的方法  好最后,冤大头就是你朋友圈里面那些在家自主创业卖面膜的小姐妹了  这些小姐妹被代理商找到销货的时候,什么也不懂,这些倒卖差价的老油条很喜欢说的一个理论就是,品牌店卖的是品牌溢价,价格那么贵其实都是品牌的房租水电、广告费用的叠加,东西其实都是一样的,不就是那些原材料吗?所以做微商是省了中间成本,只要代理费和工本费就可以低价把同样的货卖出去,销量肯定好。这些小女生从来没做过生意,被一顿忽悠就信了,还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她们也不想想那些中间成本没有花在正规店面的房租水电广告营销上,而是花在了上面七八级的代理商受伤,吃亏的肯定还是下游的自己。  当这些小女生发现货卖不动,她们就会找自己其他的小姐妹,把那通理论也拿去忽悠她们,如果侥幸有比她们还脑残的,那么她就成功把自己的代理权给丢过去了。而在这个代销链的尾端,就是一个最傻最天真做着微商致富梦的小女生,默默囤了一堆面膜,只好自己用。
  @u_5-04-27 05:00:59.0  加你了   —————————————  同求啊??  
  最烦微信卖三无面膜减肥药的 我微信里有一个韩代特别靠谱 跟我说老在朋友圈发东西怕被屏蔽 每天都只发一、两条 而且价格还很靠谱 感觉现在代购都不好做了 我一般家人缺什么都上她那买 不买一些三无产品 自己用也放心
  之前有个小女孩加我QQ,然后我一看原来是住一栋楼的,她是卖那个什么带来美的,然后每天就是空间刷屏,发的无非就是一些什么女人就该对自己好点拉,不保养就会有小三拉,女人要经济独立拉,还有马云说,李嘉诚说,反正就是成功学那些废话之类的,说的好像不买面膜就对不起自己列祖列宗一样,还发那些PS的定单,收入什么的,说什么姐妹们不要急,今天实在太忙了,马上就给你们发货,说什么封箱子的胶带又用完了,今天又买了一大捆胶带,还拍照片,然后快递单子什么的好多好多,然后快递小哥辛苦了,一天跑这么多趟,一会又发到仓库取货的照片,有模有样的,开始我还觉得这小姑娘挺能干的,后来我看到他发上来的图片是一个叫什么 通往百万富翁之路 的一个群之后,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了,再然后我观察了一下,哪有什么快递小哥跑那么多趟来收快递,有时候一天都没见快递来过一次,可能她那些货都是直接飞到快递员手里的吧。我来我把她删了,因为感觉空间刷屏太烦了。
  @u_5-03-26 13:08:04  我做澳洲直邮代购的,我下面有很多国内的代理,举例来说澳洲卖的最火的swiss曼越莓,我给他们的价格是86,我代理里面卖的最便宜的卖138,很多东西他们甚至会要求我直接寄给客户,对客户来说觉得买到澳洲直邮货很放心,而那些代理需要做的就是动动手指就赚一大笔差价,你说他们利润高不高?我的很多代理隔天就要下单,我粗给他们算算一个月2万完全没有问题!苦的是我们这些一线采购的到处找特价,打包,发货,一批货出去还没......  -----------------------------  求短~
  我同学发图,说卖了7000多块的东西了π_π
  那些发各种转账和对话截图的  都是专门有软件可以生成的  想一天收入十万都能随便生成  
  @锦葵枝
14:46:27  我卖鞋子的,之前TB上卖很好,都不肖微信,怕朋友嫌弃啊,自从淘宝说我违规封我20天,我真的不得不微信做了,可是新店铺刚开没啥人气啊,都是日本原单的鞋子啊,而且价格都不贵啊,有点好累的感觉,不会再爱了  -----------------------------  求微信。
  个人卖衣服,还不错。生意基本跟实体店持平,有时候甚至比实体店还好。  正在考虑把实体关了,专心做微商。
  我就是微商,反正每个月比上班工资高,就是当兼职做,月入一两万可能夸大但是一半还是有的,我做外贸纸尿裤,我家楼下实体店也有卖,所以大家也信得过,我也有淘宝店铺:琪琪外贸纸尿裤,有兴趣的可以去了解下,嘿嘿一不小心打了个广告,不过貌似也符合楼主的主题??  
  我在微信上卖也是店里客人要求的,然后他们介绍点朋友啊,不知不觉就做起来了,反正货源在那放着,店里也要进货。不多点渠道用起来也是浪费。  我又不刷屏,想起来了,心情好了就发几款。  之前也有客人啊,朋友啊,说要做代理什么的,但是真心好累,现在就一个人自由自在的,挺好。  闺蜜专职做文玩,翡翠,月收入保守估计过万了吧。还有例外一个朋友是做土蜂蜜和古方红糖的,代理无数,估计也过万了。
  不要在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了,我是微商,不是推广,我们教你的是实实在在的方法,教你如何吸引你的精准粉丝注定来加你,如何运营你的朋友圈,如何撰写文案来激发潜在客户的购买等。我们教的是通俗易懂的思路方法,不是那些海市蜃楼。世上只有一种买卖只赚不赔,那就是学习。投资大脑永远不会吃亏!!只有自己真正的掌握了方法,才能做好微商。  薇我youpanpan2008  
  不要在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了,我是微商,不是推广,我们教你的是实实在在的方法,教你如何吸引你的精准粉丝注定来加你,如何运营你的朋友圈,如何撰写文案来激发潜在客户的购买等。我们教的是通俗易懂的思路方法,不是那些海市蜃楼。世上只有一种买卖只赚不赔,那就是学习。投资大脑永远不会吃亏!!只有自己真正的掌握了方法,才能做好微商。  薇我youpanpan2008  
  不要在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了,我是微商,不是推广,我们教你的是实实在在的方法,教你如何吸引你的精准粉丝注定来加你,如何运营你的朋友圈,如何撰写文案来激发潜在客户的购买等。我们教的是通俗易懂的思路方法,不是那些海市蜃楼。世上只有一种买卖只赚不赔,那就是学习。投资大脑永远不会吃亏!!只有自己真正的掌握了方法,才能做好微商。薇我youpanpan2008  
  我之前从微信买过一款美妮莱补水面膜但是挺好用的,美丽俏佳人推荐过,我觉得还是得仔细看看是否有药监局的批准,从liusu94家买的,蚕丝的,挺服贴,不输那些大牌。  
20:39:00  我之前从微信买过一款美妮莱补水面膜但是挺好用的,美丽俏佳人推荐过,我觉得还是得仔细看看是否有药监局的批准,从liusu94家买的,蚕丝的,挺服贴,不输那些大牌。  —————————————————  打错了,刚才看了下微信号是niuruinr     
  看起来火都是炒作。主要是发展下-线。  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单、快递单什么的,都可以做假的。  她们发的各种励志话、白富美生活、各种微信截图记录都是上线打包给她们。
  @简春花 61楼
16:52  我在微信上卖也是店里客人要求的,然后他们介绍点朋友啊,不知不觉就做起来了,反正货源在那放着,店里也要进货。不多点渠道用起来也是浪费。  我又不刷屏,想起来了,心情好了就发几款。  之前也有客人啊,朋友啊,说要做代理什么的,但是真心好累,现在就一个人自由自在的,挺好。  闺蜜专职做文玩,翡翠,月收入保守估计过万了吧。还有例外一个朋友是做土蜂蜜和古方红糖的,代理无数,估计也过万了。  -----------------------------  做淘宝的    
  看别人微信卖零食 日本生巧 自己买来吃了 感觉很好吃 然后我就开始日代了  
  ;;-  
  还有前几年一直在用韩妆 但接触了日妆以后觉得韩妆不好用 转做代购以后卖的大部分是自己在用的东西 都很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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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ass="count" title="万商标执法4:“销售者不知道商品侵权”的处理兼谈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销售后侵权商品应没收销毁
《中国工商报》(2015年09月29日&A07版)
案情简介:前不久,江苏某工商局根据举报,在当事人齐某店中查获6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6瓶白酒为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调查中,齐某辩称该6瓶白酒系从支某处购进,进价为每瓶255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并出示了相关进货票据。据洋河公司打假人员介绍,鉴定上述白酒需要破坏酒瓶环,以环内有无喷码来判定是否侵权商品,齐某作为普通经营者并不具备鉴定商品真伪的专业技能。此外,齐某的进货价格与市场平均批发价每瓶250元相比,相差不大,且进货情况与白酒提供者支某所述情况一致。
分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执法人员并无异议,但对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以及6瓶侵权白酒如何处置产生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齐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证明了该批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了提供者,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出具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责令齐某停止销售侵权白酒,并将该批6瓶白酒退还给提供者支某,同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将案件情况通报支某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包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罚款以及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况。“责令停止销售”是前述内容中从轻处罚的补充规定,并不防碍工商部门对侵权物品作出没收、销毁的处理。因此,虽然齐某的情形符合《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侵权行为已经成立,就应对齐某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6瓶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批6瓶白酒应由工商部门依法销毁处理,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这条规定分为三句话,以句号分开。第一句话是一般性规定,除责令停止侵权外,还有其他罚则,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同时根据违法经营额多少可处以相应罚款。第二、第三句话则提到了一个从重和一个从轻的处罚情节,即“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和“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从轻处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二和第三句话应当是第一句话中“根据违法经营额情况可以处以相应罚款”的并列补充说明,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首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最后区分一般情况、从重情况或从轻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罚。因此,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这里的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同样,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根据违法经营额多少从重处以相应罚款。
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于责令停止销售的情况,还应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可见,《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责令停止销售是一种行政处罚,并不是简单出具一份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同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也给销售者提供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于侵权商品的处理,有人认为可以“退还给侵权商品的提供者”。笔者认为这个办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无法控制侵权商品的流向,不符合新《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的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已经取得侵权商品的所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并未剥夺销售者对侵权商品的所有权,因此,侵权商品应由工商部门予以没收、销毁。&#9633;申鹏飞
“销售者不知道商品侵权”的处理
兼谈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9679;200419
2002[2004]19(1)(2)(3)(4)(5)(6)(7)(8)(9)
200232……TRIPsTRIPs46
1.关于销售不知为纯假冒商品行为处罚的方案设计
621.2.3.4.5.6.7.8.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国工商报》(日&A03版)
旧《商标法》对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没有区分经营者是否明知这个条件。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只要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只能责令停止销售而不能给予罚款、没收处罚?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是: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是知道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符合这个前提条件,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不给予罚款、没收处罚,而不是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可以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或者说,经营者虽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但还需要办案机关查明经营者是否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问题二: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经营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在查办具体案件中,结合下面情形综合认定:
被工商部门认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销售后,仍然继续销售的;或者因销售该侵权商品被工商部门处理过,又销售该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直接从已经查获的制假窝点进货的,或者经查证与制假窝点有联系的。
经营者长期经营某个品牌的商品,但忽然改变进货渠道,且不能提供明确的供货人的。一般多是陌生人“送货上门”,经营者贪图小便宜的。
经营者长期经营某个品牌商品,熟知商品的市场价格,但本次进货商品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或者进货时间不在正常营业时间的。
在店面上摆放有正品,但在其他隐蔽地方存放有侵权商品的。
某个品牌商品的专营店、专卖店、代理商销售假冒该品牌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未尽到产品进货质量审查义务,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的,且冒牌产品标识、包装等与正品有明显区别的。
销售的商品是“傍名牌”(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但经营者却能够正确区分的。如,销售“周佳”洗衣粉,冒充“雕牌”洗衣粉。
曾经有消费者投诉、退货,应当预见到该商品有问题的。
在工商机关调查期间,转移、销毁证据(商品)的。
销售者虽然能够提供商品买卖合同、发票、供货商等,经查证是虚假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且销售的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问题三:如果案件当事人是生产者怎么办?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是针对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作出的规定。但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者,只要查证生产商生产的商品是为了投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就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如果还查证有销售记录的,该生产商就是销售者,其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的,按《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理。
问题四:当事人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对已经实施了扣押的商品怎么办?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采取扣押措施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侵权,但要给予罚款、没收的处罚条件是经营者“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也就是说,能证明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不一定承担被处以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的责任。如果证明经营者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办案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并责令停止销售,同时跟踪监督经营者对解除强制措施后对商品的处理情况;
该侵权商品的供应商是本地的,继续调查供应商是否明知;是外地的,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工商机关;
告知被侵权人、受害人,可以在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采取扣押措施;
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留下书面材料,并由对方签名确认,这样做可以防止被追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9633;四川省自贡市工商局 周波
经营者自称不知销售商品侵权如何处理?
《中国工商报》(2015年05月14日&A03版)
甲某自2011年开始在A市设立酒类产品销售门市,2014年6月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推销的业务员,以17元/箱(6瓶)的价格订购了150箱外包装标称“黄河经典红酒”的葡萄酒对外销售,无进货发票、凭证及销售者相关经营资质材料,销售价格平均为20元/箱(6瓶)。2014年12月,工商机关接到权利人书面举报,派执法人员到甲某店内进行现场检查。甲某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商标权利人相关授权,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扣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甲某销售的黄河葡萄酒全部是侵权商品,价格仅为同类正品的十分之一。因甲某没有销售台账,也没有保留以往进销货发票和凭证,且无法联系销售者,甲某自2014年6月以来销售的侵权葡萄酒数量、货值只能以其陈述为准,即侵权葡萄酒数量150箱(6瓶/箱),违法经营额3000元。
在调查过程中,甲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涉案葡萄酒为侵权商品,已经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工商部门提供涉嫌侵权产品提供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已停止销售,不应再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办案机关讨论后认为,甲某不知涉案商品侵权要求免除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一、甲某没有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义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某从事食品经营多年,明知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法律,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选择正规进货渠道,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然而,甲某在实际经营中既没有选择正当进货渠道,也没有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凭证、生产资质及商标使用许可文件,对进货情况不作任何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行为违法。
二、甲某提出的免责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甲某从事酒类产品经营多年,应该知道黄河葡萄酒的正当进货渠道,在明知涉案侵权葡萄酒进销货价格与正品黄河葡萄酒进销货价格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仍从不正规渠道大量购进涉案侵权葡萄酒对外销售。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规定,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可以判定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据此,执法人员认为甲某销售涉嫌侵权葡萄酒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阶段,由于甲某没有履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索取凭证等义务,只能提供上门推销业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经执法人员核实,甲某提供的电话已经停机,姓名身份等信息无法核实,无法联系涉嫌侵权商品提供者。
最终,办案机关没有采纳甲某提出的免责理由,责令甲某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9633;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有权
无过错销售侵权产品不能免除行政处罚
《中国工商报》(日&A03版)
郭某从天津市蓟县某商行以每箱109元的价格购进牛栏山牌陈酿白酒499箱,共计5988瓶,购货款54391元。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郭某以每箱1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0箱,剩余459箱。经权利人现场鉴定,郭某销售的涉案白酒为侵权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本案中,郭某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其非法经营额为499箱&112元/箱=55888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对郭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白酒5508瓶,罚款111776元。郭某不服,认为其没有主观违法故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
郭某认为,没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郭某称其从涉案商行进货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进货时要求供货商提供了合法经营身份证明和商品证明材料,购进涉案白酒后及时拨打了包装箱上的防伪电话进行核实,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涉案白酒购进价为每箱109元,是该类商品的正常价格,不属于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5种侵权行为均以主观故意为前提,郭某认为其没有主观故意,不应受到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提出,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办案机关认为,对郭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郭某以每箱109元的价格从天津某商行购进499箱涉案白酒,以每箱1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0箱,剩余459箱被依法扣留,经权利人现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499箱&112元/箱=55888元。案件事实有郭某和涉案商行经理的陈述、产品鉴定书、投诉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进货票据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施了检查、现场拍照、查扣、询问、听证等措施,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办案机关认为,郭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百七十三条“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2倍到3倍”的规定,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并对郭某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办案机关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条款,并未规定工商机关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要以原告存在主观故意为前提,不是对侵权行为免除处罚条款。工商机关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仍进行销售的,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郭某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此外,郭某申辩其履行了索证索票手续和查验义务,证据不充分,理由成立。郭某不从当地牛栏山酒厂总代理处进货,而选择从天津市蓟县购进相对价格便宜的上述白酒,明显是为了降低进货成本,赚取更多利润。郭某作为有多年经验的酒水经销商应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没有证据证实其向厂家进行了咨询核实,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购进涉案白酒时履行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不以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构成要件,只要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就构成该条款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并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无主观过错是否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均规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无论经营者是否知道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即构成违法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发生在新《商标法》施行之前,应以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为法律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2倍到3倍。上述规定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给予了统一处罚标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只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因素,不是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本案办案机关给予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的2倍的罚款,考虑到了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因素,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改进。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条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从轻情节,即虽然主观因素不影响对行为人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作出违法认定,但依据罚责相当原则,仅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经营者无主观过错的侵权产品销售行为,法律并未认定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规定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只是不再罚款、没收,仅责令停止销售。这样规定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经常性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处罚,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执法机关的形象。为严格规范工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裁量权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执行标准对违法行为划分等次,合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避免畸轻畸重,过罚不当的情况发生,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
&#9633;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 龚希民
责令停止销售后侵权商品的五种处置方式
《中国工商报》(2015年11月24日&A07版)
当事人王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商城开了一家以经营白酒为主的商行,于2014年6月以每件43元的价格从新疆某酿造厂购进“古域老窖”白酒80件,以每件43元的价格从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大漠古堿窖”白酒438件。
新疆某酿造厂是古域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图案整体为圆形,内有“古域”二字。该公司生产“古域老窖”白酒,古域注册商标在包装箱侧面和酒瓶标签右下角所占位置非常小,却把“古域老窖”4个字作为酒名在外包装箱和瓶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其中“古域”二字与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古城注册商标在字体、色彩及整体设计风格等方面近似。
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是大漠古堿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图案整体为圆形,圆形内上方有“大漠古堿”4个楷体汉字,下方有骆驼和沙丘图案与圆形边缘连接。该公司生产的“大漠古堿窖”白酒,大漠古堿商标在包装箱正面上方和酒瓶标签左上角所占位置较小,却把“大漠古堿老窖”6个字作为酒名在外包装箱和瓶贴显著位置使用,且“古堿”二字突出,并与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古城注册商标近似。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牌白酒投入市场使用时间较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古城注册商标于2008年11月8日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另有以华文行楷、手写体文字申请注册的两件古城商标,分别于2011年4月14日和2012年2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
至被查获时,当事人王某购入的“古域老窖”白酒和“大漠古堿窖”白酒已销售20件,剩余498件。剩余白酒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共计22274元。经鉴定,扣押的白酒为质量合格产品。在调查过程中,王某如实提供了新疆某酿造厂和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商标注册证、委托书等材料,并得到两家企业的确认。
涉案的两种白酒构成侵权商品,办案人员对此没有异议。由于《商标法》规定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仅责令停止销售,没有明确涉案侵权商品如何处置,办案机构内部对扣押的白酒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如实提供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商标注册证、委托书等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材料,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酒的处罚,当事人不承担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已扣押的498件侵权白酒,应当解除扣押退还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已经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或销毁498件侵权白酒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产厂家才是侵权商品的源头,应当在处理新疆某酿造厂和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时,对上述498件侵权白酒作出没收等行政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销售侵权商品的故意,虽然可以免予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但必须履行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销售的义务。对当事人应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工商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处罚。
执法机关最后根据第四种观点,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工商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518箱侵权白酒的外包装箱销毁,涉案白酒在瓶贴撕下后退还当事人。执法机关还依法对两个生产厂家分别给予罚款2万元和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避免了不知情且如实说明合法来源的经销商不承担民事责任却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矛盾,在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上有进步,但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难点,尤其是已经扣押的侵权商品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案情不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式:
1.对于假冒类侵权案件中的商品,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还会存在伪造产地以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如果案件同时违反不同的规定,应予以并处。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取消了明知应知的表述,不以当事人有无主观故意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此时可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对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案值较大的应送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结果为合格的产品,可在工商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后退还当事人;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要在工商执法人员监督下由当事人销毁。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案值较小的,考虑到执法成本和效能,可在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3.对于可以追根溯源找到源头销售者或生产者的,可以在工商执法人员监督下,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将侵权商品退给源头销售者或生产者后,在处理源头销售者或生产者商标的侵权行为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
4.工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后,销售者仍然销售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有销售侵权商品的故意,并且具有连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情节,可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除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外,还应从重处罚。
5.支持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证据,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防止侵权商品再次流入市场。&#96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局 章永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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