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些房屋质量瑕疵疵,可否拒收房屋并要求承担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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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无锡购房人拒收 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承担
时间: 10:49:54 出处:无锡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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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开发商通知交房,却遭购房人拒收。经多次维修,购房人勉强同意接收房屋,但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责任。
  开发商通知交房,却遭购房人拒收。经多次维修,购房人勉强同意接收房屋,但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责任。日前,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2年,许某夫妇向某开发商购买总价款125万余元的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某日期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后,许某夫妇付清全款,开发商也通知交房,然而待许某夫妇验收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遂拒收。此后,开发商对该房屋进行多次自查维修,但漏水问题依然没能得到满意解决,最终许某夫妇勉强同意收房,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两年半。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房是因许某夫妇拒收房屋,虽然房屋确有漏水问题,但这只是质量方面的小瑕疵,不能成为拒收房屋的有效理由。经审理,法院认为,许某夫妇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虽已通过验收合格,但并不能视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显而易见的质量瑕疵,开发商也进行多次自查及维修,该质量瑕疵直接影响购房人的正常居住使用,故应认定开发商违约,许某夫妇有权拒绝接收涉案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许某夫妇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官指出,购房人是否有权拒收有质量瑕疵的房屋?除了职能部门对房屋的验收合格,所售房屋还需符合正常人的入住条件。本案中,购房人验收后发现房屋多处漏水,严重影响其居住使用。后经开发商多次自查及维修,仍不能排除漏水问题的最终解决。购房人有权拒收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责任编辑:吴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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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有瑕疵应该怎么办?有问题的房子可以不收房吗?
提问者:毛祺然|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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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因为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信息不对称,很多楼盘都会发生业主因为商品房质量瑕疵拒绝收房的维权事件,谁也不愿意用一辈子的积蓄买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那么如果商品房质量有瑕疵到底该不该收房呢?商品房在交付时可能会存在个别质量有瑕疵,对此应区别对待。就墙体裂缝而言,如果是属于房屋材料的伸缩、温度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裂缝,这是允许存在的,也不应该视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开发商的修复甚至业主在装修时自己粉刷即可弥补。这些裂缝也是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可以直观发现的。而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墙体纵深贯通裂缝、地质沉降引起的墙体裂缝等,这是业主仅凭肉眼和普通知识无法判断的,必须要经过房屋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在裂缝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和居住安全的情况下,这些裂缝就构成了根本性质量问题,开发商必须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或通过调换房屋等途径予以解决。此时,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而房屋交付出现质量瑕疵,如果并不严重影响实际居住,并且开发商及时予以修复,业主不能以存在细微瑕疵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房屋因质量瑕疵影响业主实际居住,开发商因修复相应瑕疵而延期交付,其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交付过程中出现裂缝,业主在验收时首先应对照墙体结构,观察裂缝走向和分布,结合裂缝深度判断裂缝是否属于正常伸缩缝。其次,在无法自我判断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关于墙体裂缝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由其承担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并且在与开发商的交涉过程中,要始终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以防在诉讼或交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实践过程中商品房质量有瑕疵,业主在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后,开发商多数会采取一定补救、整改措施,而非一概不管不问。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应很好地沟通理解,采取适当的方式积极处理问题,尽可能避免产生诉讼。十天内免登录
房屋质量存瑕疵 购房者拒收房屋不获支持
原题:房屋质量存瑕疵 拒收房屋不获支持林仁聪 赵荣蓉  【案情回放】2007年8月,覃先生和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覃先生。日,覃先生按照房地产公司的《交房通知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瓷砖空鼓、墙面渗水等十多项质量瑕疵,遂拒绝收房,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整改。日,房地产公司在施工单位对房屋整改完毕后,便通知覃先生来办理整改问题完成情况确认手续,但是覃先生发现房屋依然存在渗水等多种问题。于是,房地产公司再次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于日整改完毕。但覃先生认为再次整改后的房屋依然存在渗水问题,无法使用,不同意收房,并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际居住、房地产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另行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余元,并赔偿其从应交房之日即日起暂计至起诉时其在外面租房的损失3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到现场勘验,发现讼争房屋经过两次整改后,仍然存在瓷砖空鼓、阳台积水等现象,但部分墙面是否存在轻微渗水尚存争议。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存在房屋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墙面渗水等质量瑕疵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不构成实质影响,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但是,房地产公司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房屋有整改的义务,而房屋的整改确实导致覃先生不能及时入住,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赔偿覃先生从实际交房之日起至房屋整改结束时其在外租房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覃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另行交付质量合格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要求,并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覃先生租金损失2万余元。  【律师评析】商品房在交付时,可能会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或者瑕疵,对这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房屋的安全和使用,若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另行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而有些质量瑕疵,可以通过整改解决,属于一般性的违约,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修复,不得拒绝收房。现实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往往是商品房经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而这些装修标准很难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交房时,购房人往往会就房屋的质量瑕疵提出很多意见,有时是因为房屋本身确实存在瑕疵,有时则是因为购房人对房屋有着太高的期待而对房屋质量吹毛求疵。购房人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存在瑕疵可以要求整改,不要轻易拒收房屋,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出现毁损,可能还要自担风险。(本文摘自《法律枕边书-您身边的私人律师》&作者为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5505558 )
本文来源:网易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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