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地税对惠州唯一住房认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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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交易契税如何计算?如何认定家庭唯一住房?因税收政策变化多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回?房交会期间,市地税局接到许多市民对房屋买卖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为让更多市民了解政策规定,市地税局昨日通过媒体进行...
  房屋交易如何计算?如何认定家庭唯一住房?因税收政策变化多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回?房交会期间,市地税局接到许多市民对房屋买卖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为让更多市民了解政策规定,市地税局昨日通过媒体进行了详细解答。
  商品房和契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认定家庭唯一住房?
  案例:2012年9月份郑先生贷款在沙河口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80平方米,单价11260元。现在开发商通知他可以办理产权证。郑先生这套房子应缴多少契税?
  解读: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及《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按我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郑先生这套房产属于普通住宅,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优惠政策按1%税率缴纳契税;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则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所谓唯一住房,其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解困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征收机关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书面查询结果确定所购住房是否为唯一住房。
  办理回迁安置房产权证时如何缴纳契税?
  案例:市民于先生的一套普通住宅于2009年拆迁,房照已经注销,当时选择了回迁,因面积较原住房面积增加补交了20万元的购房款。其后,于先生购买了一套小房子,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宅缴纳了1%的契税,也就是说于先生现在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在他马上要回迁了,想知道他的回迁房契税如何计算?
  解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号)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调换,并且不缴纳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税。所以,于先生的回迁房只需对补交的20万元房屋差价款缴纳契税。因为此前于先生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所以回迁房属于第二套房产,应按相应的税率缴纳契税。
  另外,回迁安置户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携带商品房合同、发票、代建协议书、回迁安置通知书等回迁安置材料缴纳契税。
  中介机构签订代收了契税,办理产权证应如何计算缴纳购房契税?
  案例:2012年7月,刘女士(单身)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该房屋是她名下的唯一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时按1%的税率把契税交给代办公司。2014年3月份刘女士,她丈夫婚前已有一套住房。2014年9月开发商通知刘女士可以办产权证了,但是代办公司说她的这套房子要按二套房来计算缴纳契税,需要补缴2%的契税。刘女士不理解,为什么两年以后不能按照签订购房合同时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契税?
  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从未委托任何银行、中介机构、开发商代收契税。目前,我市房屋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时,按当时的相关税收政策缴纳,一般不存在退税或补税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同时,地税局为其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刘女士是在2012年签订的购房合同,按当时其房屋持有情况计算所购房屋契税交给代办机构,即刘女士的&税款&并未缴入地税局,当然她也没有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014年办理该套房屋产权时,该套房产已不是刘女士家庭的唯一房产,因此,她不能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而应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缴纳3%的契税,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市地税局强调,购房者与银行、中介机构、开发商之间属于委托代办关系。在办理产权证之前,代收的契税始终在代办机构手里,并未缴纳到地税局。因此,缴税前因税收政策变化产生的代收款项多退少补等问题,应由购房者与代办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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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句,地税局想干啥,是不是地税局归省里管,不买李公乐市长的帐,地税部门公然对抗李公乐市长制定首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
来信日期:
信件编号:
反映问题:我从新闻上看到,上半年我市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住房认定为首套房,税费缴纳有优惠。可是当我去办理时,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却说不知道有此项规定,请问相关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办理单位:市地税局
办理结果:2015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首套改善性住房在税费缴纳方面享受首套房相关优惠政策。&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未有相关优惠规定。同样,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和《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号)等文件中,则对首套改善性住房享受首套房贷政策做出了规定,并未对首套改善性住房制定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指挥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无法无天,公然歪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48号文,说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未有相关优惠规定,胡说八道。
48号文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县(市)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支持进城农民和城市居民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李公乐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出台了促进商丘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部分改善性住房方面,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为首套房,税费交纳方面享受首套房契税百分之二的政策
问一句,地税局想干啥,是不是地税局归省里管,不买李公乐市长的帐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办理结果反馈如下:
经调查,日,商丘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商政)〔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二款“支持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中规定:“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为首套改善性住房。首套改善性住房在税费缴纳方面享受首套房相关优惠政策。”这一规定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中“家庭唯一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意见》中的规定超出了政府权限(在该文件拟文征求意见环节商丘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的修改意见未被采纳,致使市政府文件的相关精神与国家税收法律相抵触)。另外,《京九晚报》在没有采访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情况下,对该政策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误导了广大市民,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立定法》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本着依法治国的精神,商丘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就此事向商丘市政府书面进行了报告。商丘市政府正在积极研究政策的变更处理问题。在商丘市政府新的政策精神未出台前,商丘市地方税务局暂不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处理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处理时间: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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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Processed in 0.058670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Enabled长沙地税:契税优惠非“新政” 仅重申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
  红网长沙10月1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娜 代微)近日,被称为“购房者福利”的消息广为传播,该消息称,“长沙将对购买首套普通住宅符合减免条件的客户,可享受购房契税优惠”。事实上,记者向长沙市地税局求证得知,长沙首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并非“新政”。    自日起,长沙市一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执行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关于普通住房的认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给予了明确),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成功上线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在税收征管流程、征管数据标准、纳税服务规范等方面都实现了全国统一。由于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收都在金税三期进行,操作流程和政策执行更加严格规范。为了更加规范落实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沙市地税局直属局重点就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进一步作了规范明确。    为了做好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工作,长沙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税总财行便函〔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时,对符合条件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必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人本人的无房证明,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才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新建商品房的契税征收目前在长沙市自行开发的契税自缴系统进行,还没有纳入金税三期,长沙市地税局也将适时对该系统调整升级,以加强对纳税人是否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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