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排后的投标人对评标得分质疑可否质疑前面全部投标人对评标得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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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个政府项目招标,我们错过了买标书的时间段,但通过已经够买...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只能算是潜在投标人,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投标人不满足资格,可否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
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只能算是潜在投标人,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 ,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满足资格,可否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只能算是潜在投标人,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最近遇到一个政府项目招标,我们错过了买标书的时间段,但通过已经够买...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只能算是潜在投标人,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有个招标公告,上面写的质保金是10% 质保期10年。 我们公司投标,但是想...根据规定,对招标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你好,,没有达到投标资质,和注册资金要求的,能不能质疑。请甲方降低资格条件。可以跟甲方沟通说此资格条件限制过高,限制了大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由此可能会造成采购成本过高。或者投标人数不足造成流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商业机密未曾公开,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按招...公司参加了一个项目,获取标书后发现,招标文件这样规定。而我们公司只...招投标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您好,请问您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还是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1、相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首先,祝愿你早日维权成功! 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方法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标人质疑和投诉事件,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是招标方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下面就谈谈国内以及国际招标中质疑和投诉的发生原...投诉的人一般不会直接说出具体内容,比如他会提出对中标人的设备方面进行质疑,怀疑中标人在这方面不符合,那么招标人接到质疑后会复核,其实他能知道哪里有问题,说明招标人也在帮他了这样也就顺理成章了;另外,国内某些地方为了招标公开公平...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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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 什么是中标结果?
什么是中标结果?
中标的定义: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对招标采购结果对外公布的一种文书,按照规定必须在三家以上媒体进行至少三个工作日的公布,如果有不服的投标人可以在公布期间内提出质疑,如果没有异议招标人可在公布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
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京ICP备号-2 京公安网安备0号 技术支持:中国电力投标人,如何行使质疑权利
作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不提的一项权利——质疑,可是,你真的会行使这项权利吗?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采购人某些相关人员的挑唆、鼓动
此类因素引起的质疑、投诉在所有案例中占比并不算低,多数情况是某投标供应商同采购人的某些经办人员形成了利益勾连;或是某些经办人员在开标前对某投标供应商做出了一定承诺,但是该供应商却未能中标。于是这些经办人员就想方设法鼓动、挑唆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乃至投诉,部分人员甚至不惜违法向未中标供应商透露属于评标现场应当保密的内容,以期推翻按法定程序产生的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
案例:C学校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某经办人员原本属意前几年一直为其提供服务的A供应商,结果事与愿违,另外一家很有实力的B供应商中标。评标结果出来后,该经办人员为了帮助A供应商挽回败局,不惜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业主证明材料"的详细格式和内容透露给A供应商,希望能以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部分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为由,改判B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
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证据,但从质疑人质疑内容如此具体、精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了如指掌来看,基本可以推测该起质疑为采购人挑唆、鼓动使然。
部分供应商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互相串通、抱团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有些在同一地域或属于同一行业协会/商会的供应商往往会抱团参加某些项目的招投标,结果自然是"团队"中标几率相对较大,一家中标,各家利益共享;一旦中标人不在这个"团队"中产生,则抱团质疑,声势浩大。
案例:W单位窗帘项目,中标结果产生后,有四家供应商质疑,质疑内容大同小异,有两家供应商的质疑甚至连行文格式和文字表述都一模一样。很明显,这四家单位既非联合体投标,却又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自然就有串通之嫌。
未中标人无依据臆断中标人存在问题
有些投标供应商,一看到中标人投标产品的品牌或其报价,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中标人的产品肯定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此报价肯定完成不了项目。这种质疑、投诉往往建立在所谓"经验"以及对竞争对手"了解"的基础之上,全然没有顾及其竞争对手技术进步、成本压缩等因素。
案例一:Y厅信息网络终端防护管理系统项目,质疑人质疑中标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其证据是该中标人官方网站公布的产品信息。经调查,实际的情况是中标人官方网站信息已经许久未进行更新,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新产品早已问世。
案例二:E学校图文信息楼物业管理项目,质疑人经计算后认为中标人所报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意竞争,其计算的依据是该年度N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事实是质疑人忘记了物业管理行业多雇佣退休返聘人员,中标人不需要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的行业惯例,这笔费用其实是节省下来了。
供应商心态失衡
有些投标供应商,以往在各地招投标活动中可能确实很少失手,一向以行业龙头、业界领袖自居,他们一旦在某些采购活动中未能中标,特别是其报价并不比中标人明显偏高,就觉得脸上无光、不愿接受,认为采购中心等办事不公。
案例:G厅警用皮鞋、服装服饰项目中,"手套"分包的质疑人在质疑函中谈及曾为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国旗护卫队等供货,其产品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等,认为在省厅的项目中没有中标,就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
供应商另一种心态失衡往往是因为下述情形:质疑人前期可能在政府采购当事人处花费了很大精力,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却没有中标;质疑人觉得是为他人做了嫁衣,心态失衡,有火又不敢向政府机关发,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甚至投诉。
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掩饰自身失误而质疑或投诉
有些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因自身失误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废,无法向公司、向领导交待,甚至可能因此而导致失业,于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进行质疑和投诉活动,寄希望于万一成功,则可能推翻中标结果,从而将自身失误遮掩过去,保住饭碗。
案例:K中心移动测绘系统项目,质疑人原来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某证书已经过期,评审委员会请该单位的授权代表到评标现场进行询标;评委还未开口,该授权代表主动从口袋中掏出了一张有效期内的证书,并告知评审委员会投标文件中的证书放错了,很明显他自己已经发现了所犯的错误。评审委员会当然不能接受投标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该授权代表反复诉苦,希望评委会能够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在要求未得到评审委员会支持后,该授权代表转而向采购中心无端提出了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程序和相关法律不熟悉
在日常工作中,常有因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投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工程建设方面相关法规文件机械照搬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不知道包括工程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不但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
二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流程不熟悉。例如,在货物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公告发布后法定期限内产生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此情况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采购品为一般货物或服务等),也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就不同于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只要有效投标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一概废标。由于诸如此类对法律和程序不熟悉的情况而造成的质疑或投诉不在少数。
其他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
与无依据地臆断中标人存在问题不同,有些质疑人对业界竞争对手的情况比较清楚,对每次招投标活动中竞争对手的投标产品十分了解,一旦发现对手疑似有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中标,立即进行质疑或投诉。此类质疑和投诉的受理率高,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案例:J研究所荧光光度计项目,质疑人和中标人的法人代表原为合作伙伴,后因故分道扬镳,各自成立新公司,因此相互之间十分熟悉,之前也曾在一些采购项目中多次打擂台,互有胜负;此项目中质疑人抓住中标人产品的某个重要参数穷追不舍,中标人最终承认该参数确实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存在不实行为,质疑人的质疑最终获得成功。
采购文件存在某些漏洞或瑕疵
就采购中心而言,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方面出现偏差,都有可能体现在采购文件中,至少会出现瑕疵,这多是由于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对采购文件周密性考虑不细致所致。
案例:X单位物流管理专业群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密的问题,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与之签署保密协议后才能获取采购文件,而在安排签署保密协议的时间段,该单位不巧有其他活动。负责签署协议盖章的人员不在岗,耽误了部分投标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导致某些供应商误以为采购人是在故意耽搁自己,为其心仪的其他供应商创造机会。
质疑人所言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是在采购人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如果采购人有心刁难某些供应商,确实会对他们的投标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较为稳妥的方法应是由采购中心负责签署保密协议和发放采购文件,这样就不会出现质疑提到的问题。采购中心前期对这项工作安排的考虑不是很细致和全面。
评审过程出现漏洞
基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水平、能力、责任心、精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评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甚至漏洞,引起质疑乃至投诉。
案例:D厅宣传文化用品项目,其中一种货品"无纺布袋"要求送样,评委在评审样品过程中没有打开"无纺布袋"封装的塑料皮就进行了评审。质疑人提出,评委会连样品包装都没有打开,显然没有对各家样品进行直接接触,如何判断各家产品的优劣?
平心而论,这起质疑确实有些道理,虽然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必打开包装便能够对样品进行评审,但显然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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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6、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时间要满足要求 ※案例: 某建设项目招标,有8家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均为具有良好履约信誉和施工综合管理能力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招标文件规定,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将于开标前7日告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不设标控制价。开标后,投标人投标价格出现较大差异,因价格因素未中标的投标人,以7天时间仓促为由,提出质疑和申述。 ★分析: 招标文件中设置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出现合同履行资金不足的情形,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合理设置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布。 招标人在开标前7日宣布取消招标控制价的做法,属于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修改,不满足法律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的时间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案例: 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于该项目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设计部门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为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有A、B、C、D四家单位参加投标,A、B、D三个投标单位符合资质要求,且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业绩上都相差不大,C单位资质为三级。经C单位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与C联合体投标,则选择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当时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承诺将部分工程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中标后,因A公司与C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就招标提出质疑和申述。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二、开标、评标阶段 1、评审阶段剩余合格投标商少于三个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在招标公告中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三个投标商进行了投标。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中一个投标商的生产许可证过期,确定其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商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否决其投标;其他二个投标商,资格条件、技术能力满足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认为二家投标商在技术、价格方面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对二家投标商进行详细的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分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投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次开标在商务、技术、价格方面具存在足够竞争性,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二家投标商进行详细的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2、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否可以参与同一标段投标,可否参加同一标段竞争性谈判 ※案例: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分析: 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所投产品虽为同一品牌,但所投产品的型号却不一样。因此,B、C两家公司可以作为两家供应商来计算,参加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的竞争。 但是,由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而转入竞争性谈判的B、C两家,均为同一品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很难肯定B、C两家公司具有实质上的竞争性的。代理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通常会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勾结起来,高价卖出东西后,共享利润。虽然法律没有限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的竞争,但如果招标中出现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剩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两家供应商时,还是不宜申请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举行采购。 3、生产商及其代理商共同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 ※案例: 某单位设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代理商代理的厂家与其代理品牌的生产厂家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生产商或其代理商参与本次投标,但不准同时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因此,将该代理商和生产厂家作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投标商不认真对待其投标项目,明显具有围标的嫌疑,评标委员会否决二家的投标资格,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串标黄牛”串通投标人投标 ※案例: 某工程公开招标,划分东、西两标段,公告发出后,两个标段报名参与资格预审的有多家企业。资格预审后,东标段有16家企业、西标段有17家企业取得投标资格。王某、徐某和吕某三人为谋取暴利,密谋串通33家入围企业,承诺支付每家陪标企业好处费1.8万元,开标前入围的33家企业被全部串通。商务标报价均由王某确定,并由王通知各企业分别填写。东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510万元,中标价为499万元,由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西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710万元,中标价为699万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王某、徐某和吕某三人从中标单位索取了50万元现金。 ★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屡屡遭遇黄牛非法串标。主要原因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资格预审以及挂靠企业。按照招投标的相关程序,招标人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剔除资格条件不符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投标人。而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中,哪几家企业符合投标资格并入围参加投标。而正是这一程序,使得任何一家入围企业都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究竟有多少家竞争对手,这些对手又分别都是哪些企业,从而为彼此间串标提供了可能。一名黄牛同时联系挂靠多家企业的情况,为串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针对围标串标现象应采取的措施有一下几点:1、加强保密机制,在项目开标前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对项目报名情况严格保密,不向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透漏任何关于报名投标人数量、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的信息,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2、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不让滥竽充数、哄抬报价的投标人进入评标阶段。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3、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认真评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现象,及时发现处理投标人在投标中的违规行为。 5、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案例: (1)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在开标现场发现二个投标人的联系人为同一电话号码、名字为同一个人,经过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确认后,投标人自己承认代理二家的生产商的设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二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某单位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专家发现三个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关键环节一致性比较高,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属性显示:三个投标文件为同一作者制作、最后一次保存日期为同一天、最后一次打印时间为同一天且彼此相隔不到10分钟,三份投标文件中相对应部分内容的标点符号及错别字都惊人的一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三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3)某单位设备招标,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评标专家发现在某一标段,三家投标人用同一传真号码一次将三家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传到招标公司,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取消三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某单位工程设计招标,招标公司在查看保证金时发现,有二家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人的私人账户汇出,评标专家确认保证金汇款底单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这二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招标工作中还存在以下情况: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装订顺序相同、排版相同;不同投标人文件相互混装或相互盖错公章等。这些都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6、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案例:
(1)某单位工程设备招标,在评标委员会进入评审阶段时,招标人代表介绍该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重点介绍了某设备厂家的实地考察、该厂家的设备业绩、优点等情况;要求给该厂家给予关照,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后,推荐该厂家为中标候选人,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
(2)某单位施工招标,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为了让某单位中标,与评标专家反复沟通、劝说,让评标专家故意给该单位打高分,最终该单位以微弱优势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排序向领导小组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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