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请问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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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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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如下:如果因母公司借款给国外的子公司在国外发展,如果项目有盈利划回国内母公司,母公司在国内会不会上税,如要上,需上什么税?
  解答如下:母公司将资金借给子公司,母公司取得的盈利收入视为利息收入,母公司应按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
  &&&&★中税信达,您税务问题...  北京中税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批准,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拥有一批会计审计业务熟练、精通涉税实务的优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税务服务经验长达30年,解决了上万条税务疑难问题,下面为大家分享一篇税务疑难案例解答:
  问题如下:如果因母公司借款给国外的子公司在国外发展,如果项目有盈利划回国内母公司,母公司在国内会不会上税,如要上,需上什么税?
  解答如下:母公司将资金借给子公司,母公司取得的盈利收入视为利息收入,母公司应按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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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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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拨给子公司200W,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无息,合同规定是未来流动资金充裕时归还,这笔钱企业已经挂长期应付款好几年了。
问题:1、挂长期应付款是否合适,否则应该怎么处理
2、税务上是否有影响。
望各位大神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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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1563, 订阅: 78
会计处理请参考《瑞华研究汇编》的以下问题解答。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问答中的“情形2”。
问题4-1-10(母子公司之间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双方各自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母(子)公司向子(母)公司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此处“低息”系指低于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同等条件、期限的借贷关系对应的市场利率,下同),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而言:(1)双方在该借款初始确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后续计量时,双方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母公司为P公司,S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以下所述的8种情形彼此独立。在这8种情形中,情形1~4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情形5~8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这些情形举例仅为说明会计处理原则之用,不考虑相关交易本身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存在的税务调整问题。
情形1:P公司向S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无固定到期日,P有权随时要求S偿还该笔贷款。
情形2:P公司向S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需到S公司有足够资金时偿还。
情形3:P公司向S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75,131元。
情形4:P公司向S公司提供低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名义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本息合计112,000元)。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84,147元。
情形5:S公司向P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无固定到期日,S有权随时要求P偿还该笔贷款。
情形6:S公司向P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需到P公司有足够资金时偿还。
情形7:S公司向P公司提供无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75,131元。
情形8:S公司向P公司提供低息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名义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本息合计112,000元)。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市场利率为10%。该笔贷款的公允价值(10%,3年的复利现值)为84,147元。
情形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初始确认时,母子公司均应按公允价值对该笔内部借贷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即所给予的对价的公允价值(现金100,000元)。对子公司而言,因为其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列报为流动负债;对母公司而言,该笔借款列报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就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如果近期内没有要求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意图,则因为预计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不能变现,故应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在偿还时,母子公司均只须编制一笔分录以转回当初发生该笔内部借贷时的分录即可。
情形2:一般情况下,“待借款人有足够资金时偿还”的贷款对借款人而言应确认为负债。该笔借款的流动/非流动性归类,以及借款发生日的初始计量,均取决于母子公司双方对借款人何时可获得足够资金的估计。如果预计该笔借款将在3年后偿还,则其会计处理将与下文“情形3”中的说明相同。
情形3:在初始确认时,借款本金和其公允价值(采用类似金融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折现)之间的差额,应视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应当将该笔额外的资本性投入确认为资本公积;母公司将其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追加投资成本。
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S公司& & & & & & & & 75,131
& & & &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 & & 24,869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 & & & 贷:长期应付款——P公司& & & & & & & & & & & & 75,131
& & & & & & & & 资本公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869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7,513
& & & & 贷: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13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 & & & & & 7,513
& & & & 贷: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7,513
(说明:假定不存在在到期日前提前偿还的情况,就该笔内部借贷的年初账面价值75,131元和折现所使用的市场利率10%,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依此类推,第2、3年的利息收入/支出分别为8,264元和9,092元。到第3年末,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均为100,000元,即到期应偿还的本金。因为相关的资本公积24,869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所以将一直反映于子公司账面,以后不作调整或转出。)
情形4:在初始确认时,借款本金和其公允价值(采用类似金融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折现)之间的差额,应视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应当将该笔额外的资本性投入确认为资本公积;母公司将其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追加投资成本。
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S公司& & & & & & & & 84,147
& & & &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 & & 15,853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 & & & 贷:长期应付款——P公司& & & & & & & & & & & & 84,147
& & & & & & & & 资本公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853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8,415
& & & & 贷: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15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 & & & & & 8,415
& & & & 贷: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8,415
(说明:假定不存在在到期日前提前偿还的情况,就该笔内部借贷的年初账面价值84,147元和折现所使用的市场利率10%,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依此类推,第2、3年的利息收入/支出分别为9,256元和10,182元。到第3年末,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均为112,000元,即到期应偿还的本息之和。因为相关的资本公积15,853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所以将一直反映于子公司账面,以后不作调整或转出。)
(实务提示:上述情形3、4系假定该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是非全资子公司,该无息(或低息)贷款是母公司单方面给予该子公司的(即该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并未同比例给予同等条件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则子公司在初始确认时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将有一部分归属少数股东享有,但这并不影响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将该差额全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需要就这部分资本公积中由少数股权享有的部分体现为一项权益性交易,即减少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相应增加少数股东权益。)
情形5:情形5的处理原则与情形1相同。在初始确认时,母子公司均应按公允价值对该笔内部借贷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即所给予的对价的公允价值(现金100,000元)。对母公司而言,因为其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列报为流动负债;对子公司而言,该笔借款列报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就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图,如果近期内没有要求母公司偿还该笔借款的意图,则因为预计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不能变现,故应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在偿还时,母子公司均只须编制一笔分录以转回当初发生该笔内部借贷时的分录即可。
情形6:情形6的处理原则与情形2相同。一般情况下,“待借款人有足够资金时偿还”的贷款对借款人而言应确认为负债。该笔借款的流动/非流动性归类,以及借款发生日的初始计量,均取决于母子公司双方对借款人何时可获得足够资金的估计。如果预计该笔借款将在3年后偿还,则其会计处理将与下文“情形7”中的说明相同。
情形7:情形7与情形3基本对应,所不同的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无息贷款,贷款本金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股利分配(或者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回部分投资),子公司应当将该差额作为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处理;母公司应当相应减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 & & & 贷:长期应付款——S公司& & & & & & & & & & & & 75,131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 & & & & & & 24,869
借:长期应收款——P公司& & & & & & & & 75,131
& & & & 利润分配——股利& & & & & & & & & & & & 24,869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 & & & & & 7,513
& & & & 贷: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7,513
借: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7,513
& & & & 贷: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13
情形8:情形8与情形4基本对应,所不同的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低息贷款,贷款本金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股利分配(或者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回部分投资),子公司应当将该差额作为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处理;母公司应当相应减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 & & & 贷:长期应付款——S公司& & & & & & & & & & & & 84,147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 & & & & & & 15,853
借:长期应收款——P公司& & & & & & & & 84,147
& & & & 利润分配——股利& & & & & & & & & & & & 15,853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第一年末,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 & & & & & 8,415
& & & & 贷: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8,415
借: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8,415
& & & & 贷: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15
(实务提示:上述情形7、8中子公司账面上所作的视同利润分配处理,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要求必须有“利润分配”的法律形式,也不要求是子公司对其全体股东的同比例分配。上述举例假定该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是非全资子公司,则为了消除可能的误解,子公司所使用的明细科目可以考虑改为“利润分配——其他对所有者分配”。
如果该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非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意味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向母公司让渡了一部分经济利益。此时,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母公司从子公司少数股东处获取让渡的经济利益体现为一项权益性交易,增加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
结论基础:
金融负债或权益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七条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第五十八条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即金融工具是作为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取决于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参照IAS32第17段的规定,“……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者可能有权按股份比例收取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但发行者没有合同义务进行这种分配,因为发行者不能被要求向另一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因此,仅仅依据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并不足以将该合同归类为债务工具。只有当发行者可以被要求交付现金时,该项金融工具才能被归类为负债。
IAS 32进一步明确:“一项金融工具不能仅仅因为发行者在报告日没有向持有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法律义务而被分类为权益工具而不是债务工具。只有当发行者同时也拥有一项在所有未来情形下(清算除外)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无条件权利时,才能将该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因此,即使发行者履行该工具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限制(例如由于资金短缺……),该项金融工具仍应被归类为金融负债”。
在上述情形1、3、4、5、6中,很明显该项金融工具对于借款方而言属于金融负债。在情形1和情形5中,所收到/支付的金额即为公允价值,因为该金额即为将来贷款方提出要求时需偿还的金额。参照IAS39第49段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负债(例如可随时提前支取的存款)的公允价值不低于在债权人提出要求时应偿还的金额自债权人有权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折现到当前日期的折现值。
就情形2和情形6而言,只有当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拥有一项在所有未来情形下(清算除外)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无条件权利时,才能将该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因此,除非发行者在其进入清算之前可以避免向持有人交付现金,否则情形2和情形6中所指的贷款仍应归类为金融负债。尤其在情形2中,由于发行者是子公司,鉴于母子公司之间客观存在的控制关系,很明显子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其交付现金的义务。情形6相对较为复杂,因为发行者是母公司,因而其可能有能力避免向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在此情况下,需要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背景信息(包括借款协议的措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考虑。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369页提到:“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标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额折现所得出的现值。任何额外借出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某类型资产的条件。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按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一项贷款(例如,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的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应减去企业收到的费用。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
在情形1~4中,对子公司而言,本金金额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可被视为“额外借入的金额”。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依据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来确定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分类。这部分差额不应列报为子公司的收益或负债;由于这部分差额实质上是母公司所放弃的与未来期间利息收支相关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因此本质上应视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额外资本性投入。因此,该差额增加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上面讨论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一致的,也体现了交易的经济实质。
在情形1~4中,由于子公司按照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将借款本金金额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其所有者权益,相应地,母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上述表述,将该差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反映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中。
在情形1和情形5中,由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故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其面值(本金金额)相等。因此,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贷款应按其成本(通常即为面值)计量。在情形2、3、4、6中,公允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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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lex11 于
07:29 编辑
会计处理请参考《瑞华研究汇编》的以下问题解答。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问答中的“情形2”。
陈总,谢谢指导,但仍有如下问题:
1、由于现在无法知道确切的归还时间,因此对应的借款公允价值和资本公积怎么计算?
2、这笔款3年前就借了,一直按初始金额放在长期应付款里,需要做前期差错更正吗?
如果无法合理估计偿还时间的,则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按本金金额计量,同时每年按市场利率计提利息,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贷记资本公积。前期未确认利息支出属于前期差错,应进行更正,按其影响大小确定是否追溯&
请教&&有个地方没怎么搞懂
情形8:情形8与情形4基本对应,所不同的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低息贷款,贷款本金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一项股利分配(或者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回部分投资),子公司应当将该差额作为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处理;母公司应当相应减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确认时双方各自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100,000
& && &&&贷:长期应付款——S公司& && && && && && && && &84,147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 && && && & 15,853
母公司这里为什么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全资子公司不是成本法计量么?权益法才冲减长投吧。
母公司未来需偿还金额的折现值小鱼当期收到的现金,差额可以理解为母公司部分收回了对子公司的投资,因此个别报表层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该处理完全符合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顶一个。
& &陈老师,我们做实务中碰到相关问题。
母公司从银行借入借款,借入后用该笔借款代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转给子公司),子公司账面上确认了该笔借款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母公司账面不确认财务费用。母子公司之间也未签订相关的协议。
这种处理存在的问题?能否通过补充协议等避免问题的出现。
@chenyiwei& &陈老师,我们做实务中碰到相关问题。
母公司从银行借入借款,借入后用该笔借款代子公司支付 ...
借款本金确认为谁的负债,利息支出就应确认在谁的账面上。像你说的情况,母公司用借款代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要子公司承担该笔借款的利息,则对子公司,应计算该笔借款存续期间需支付的利息总额以及每一笔的支付时间,采用适当的利率(如该笔借款本身的利率)折现,确认为一项新的负债(如长期应付款),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与原工程款相关负债之间的差额转入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这样,后续子公司支付利息时直接从该项长期应付款中列支,子公司所确认的利息支出只是该长期应付款本身后续实际利率法计量过程中的利息支出。
借款本金确认为谁的负债,利息支出就应确认在谁的账面上。像你说的情况,母公司用借款代子公司支付工程款 ...
陈老师,母公司本金的金额账务是否作为长投(权益交易)?因为不需要偿还
母公司代为偿还的工程款扣除按前面讨论确定的负债初始计量金额后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请参考《瑞华研究汇编》的以下问题解答。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问答中的“情形2”。
请教陈老师,如果母公司给子公司的贷款,初始利率是6%(相当于市场利率),之后降低为1%,明显低于市场利率,调整利率的同时也调整了到期日,从原来的16年12月31日延长至17年12月31日。于利率调整之时,是否对账务处理有影响,特别是借款的公允价值。
这种情况很可能应认定为原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但因为涉及母公司,因此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公允价值均指转换日,下同)应计入资本公积。&
请教陈老师,如果母公司给子公司的贷款,初始利率是6%(相当于市场利率),之后降低为1%,明显低于市场利率 ...
陈老师,旧的负债终止,确认一个新的。您的依据是: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但我理解似乎利率低了1%能满足上述条件?
利率降低且期限延长,现金流差异达到10%以上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最终情况如何还需要测算。当然因为这是不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属于单方面资本性投入,所以新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请参考《瑞华研究汇编》的以下问题解答。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问答中的“情形2”。
陈老师,关于母公司提供固定到期日的无偿贷款,仍有2个问题请教:
1)& & & & 如果贷款到期日前,母公司又决定将贷款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那么初始计量时确认的资本公积是否需要转入实收资本,以弥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账面价值的不足;
2)& & & & 如果是旧准则转为新准则,对于该事项是追溯调整,还是未来适用法,CAS38只提到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而不涉及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陈老师,关于母公司提供固定到期日的无偿贷款,仍有2个问题请教:
1)& & & & 如果贷款到期日前,母公司又决定 ...
1、子公司在债转股时应转销相应负债,按债转股协议确定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该事项不属于新旧准则转换时的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事项,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处理。
1、子公司在债转股时应转销相应负债,按债转股协议确定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 ...
对于第一问,假设子公司取得借款3,000,000元,公允价值2,600,000元,那么在初始计量时确认400,000元的资本公积,长期借款2,600,000元。长期借款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假设母公司决定债务转为资本时,长期借款账面价值为2,800,000元。此时债转股协议所列金额为3,000,000元(未考虑会计上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这样的话,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借款& && && && && && & 2,800,000
& &&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 & 200,000
贷:实收资本& && && && && && && && && && && && && &&&3,000,000
如果子公司账上没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冲减,那么会计上将如何处理,是否说明债转股协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这个协议中转股的债务公允价值低于转股的名义金额,本身存在瑕疵。所以上述分录中借记资本公积实际上就是说明该出资不足问题。&
会计处理请参考《瑞华研究汇编》的以下问题解答。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问答中的“情形2”。
请教陈版,如果母公司提供给子公司有固定到期日无息贷款,子公司在初始计量时将公允价值与实际收到借款之差计入了资本公积,如果子公司提前归还贷款,那么是否需要调整原以确认的资本公积。
举例来讲,假设母公司提供给子公司200万5年期贷款,子公司将公允价值170万与200万之差30万确认为资本公积。过了2年,按照实际利率法核算,借款账面价值变更为182万;此时,子公司选择提前还款,归还200万,那么200万和182万之差,应当如何处理。
不调整资本公积,按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提前还款的损益记入利润表。&
会计处理请参考《瑞华研究汇编》的以下问题解答。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该问答中的“情形2”。
看了会计撮要,当时没有搞明白,现在陈版您的回复,我搞清楚了,
母公司未来需偿还金额的折现值小于当期收到的现金,差额可以理解为母公司部分收回了对子公司的投资,因此个别报表层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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