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补办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要去哪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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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问题--我们家的房产证去哪儿了?收藏
前几年说是换房产证把老房产证都收上去了,好几年都没发下来,我们的房产证到底在哪儿?为什么还不发到村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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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村里想怎么处理我们的房子就怎么处理,想拆就拆想占就占,有什么能保护农民的权益?
我们那里也是
我们村也是,两年之前就办了,可一直没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房产证要去哪里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房产证要去哪里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来源:浏览量 ( 902 ) 很多小伙伴努力工作总算攒够钱买了房,成为了有房一族。可是,买了房以后,房产证应该去哪里办理?又该如何办理呢? 接下来各位一起来看看吧。
& 房产证要去哪里办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1、交纳公共修理基金、契税
公共修理基金一般由房产地点区域的小区办收取,有些城市现已开端由银行代收公共修理基金,交纳的办法能够问询开发商的就事人员。
需求留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仍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交纳凭据,这两笔金钱的交纳凭据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丢失会影响取得房产证。
需求提交的资料首要包含: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子买卖合同;
(3)签定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对于房号、房子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子挂号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据;
(7)购房者身份证实;
(8)房子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早还贷证实。
2、依照规则时刻收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留好管理部分给的收取证书的告诉书,并依照上面告诉的时刻收取房产证。别的,在交纳印花税和产权挂号费、成本费时需细心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方位、权利人名字。
到管理部分收取并填写《房子(地)权挂号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以后需求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收取并填写就行了。能够事先向开发商问询,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分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分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尤其要断定开发商现已进行初始挂号
根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求办理房子权属挂号的资料抄送房子地点地房地产主管部分。
一般主管部分办理初始挂号所需时刻大约为20~60日不等,所以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以后,就能够向开发商问询办理初始挂号的状况,可是也能够到本地的房地产买卖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挂号的时限加以约好,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挂号的后期限以及办理结束后的“及时告诉责任”等,清晰不及时办理应当承当的补偿责任。
4、拿测绘图
因为测绘表是挂号部分断定房产证上标示面积的重要根据,因此是必需的资料之一,能够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子面积计量站申请并收取,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收取,也能够向挂号部分申请对房子面积进行测绘。
以上即是房产证办理的相关内容,期望能够帮到你们。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楼盘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7。有用 ( 0 )没用 ( 0 )微信更多上一篇:下一篇:买房卖房装修租房家电建材家居房产证相关知识房产证办理相关知识 14:12:38 | 浏览次数:0 12:02:04 | 浏览次数:0 14:56:38 | 浏览次数:0 14:48:34 | 浏览次数:0 13:47:25 | 浏览次数:0 16:06:21 | 浏览次数:0 12:02:04 | 浏览次数:0 17:38:04 | 浏览次数:0 16:22:30 | 浏览次数:0 14:50:14 | 浏览次数:0 17:09:59 | 浏览次数:0 17:34:37 | 浏览次数:0房产证相关问题房产证办理相关问题 11:50:25 | 浏览次数:0 10:55:12 | 浏览次数:0 10:52:29 | 浏览次数:0 09:42:48 | 浏览次数:0 09:02:46 | 浏览次数:0 22:53:50 | 浏览次数:1 18:13:08 | 浏览次数:7 11:54:31 | 浏览次数:11 17:01:06 | 浏览次数:21 12:33:30 | 浏览次数:24 17:58:35 | 浏览次数:37 12:14:18 | 浏览次数:29新房二手房租房房价长沙楼市在售楼盘数:86400元/㎡6300元/㎡猜您喜欢一周热点相关百科热门回答农村房产证 没有办理 要如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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