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纠纷没过户

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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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1.基本案情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将房屋的钥匙教给了刘某,刘某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后不久,刘某因做一单生意,急需一笔流动资金,于是准备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但刘某被告知,自己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进行抵押。这时,刘某不能理解,房屋的款我已付清,又有白纸黑字双方都签字的合同,这么着房子还不是我的?2.律师说法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须经登记者一程序才能转移。若没有进行登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并不是买方付了款卖方收了房款,就算房屋所有权转移了,还需要进行下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即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有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才能转移。所以,本案中的刘某还没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1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案外话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依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一下四中情形。(一)依法建造房屋、(二)依法没收房屋、(三)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四)合法添付的房屋(如加层、翻建等)。(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的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主要含一下三中情形:(一)房屋买卖/拍卖、(二)房屋赠与、(三)房屋相互交换。除非注明,文章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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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赠与房产 未过户能否反悔撤销
16:04:56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我今年65岁,名下有两套房子。几年前,我认王某做干女儿。因干女儿很孝敬,去年2月,我将一套房产赠送给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没有办公证,房子也没有过户,房产证仍在我手中。不久前,干女儿因意外死亡,其生母拿着赠与合同找到我,要我把房子过户给她。请问,我能否撤销约定的房产赠与?
  读者 马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你赠与王某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和房产证都没有交给王某,故该赠与尚未生效。该赠与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也未经公证,因此你可撤销赠与房产的行为。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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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
3194人阅读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很多有人在做房屋交易时,在签了房屋买卖的协议,但房屋却没有过户,所以就会面临很多风险。如果大家有遇到这样的事件,而又对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清楚,可以阅读下面文章。律师365小编就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效力问题做了详细的解析。大家都知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最保险的就是做房产登记过户,确定房屋的产权。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者在签订,付了购房款后并未及时办理。此时就可能遇到的悲剧。那么,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房屋未过户对方反悔怎么办?一般情况下,签订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根据我国《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
“当事人以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的,不予支持。”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以上是小编就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在遇到相似问题时,在参考该文章之余可以联系律师365的律师进行,这样会得到更加专业的解答,希望该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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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房屋买卖后未过户,拆迁利益归谁所有?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在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产权证登记人不一致,卖方提出各种理由主张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价款,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遇到高额的拆迁补偿款造成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协助买方过户;另一方面,为节省过户税费,大量房屋买卖双方只签订买卖合同和交付产权证照,造成了毁约隐患的存在。那么纠纷发生后如何解决?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跟大家阐释一下:
【基本案情】
原告:王仁、王翠翠、刘玉兰。
被告:王秀英。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座落于讷河市东北街4委22组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协议约定,房屋售价为人民币11.4万元,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给原告购房款7.4万元,余款于日前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讨要,余款被告却一直未给付。由于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迟延履行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于日口头通知被告解除了合同,而被告却拒收原告返还的购房款。虽然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被告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返还购房款。
被告辩称:一、双方在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买方给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中7.4万元是用卖方欠买方的7.4万元抵顶,余款4万元已在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现金给付。三、买方在协议签订当日给付了4万元后,卖方即将房本交给了买方,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居住至日房屋被强制拆除前。综上,被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讷河市法院一审时查明:原告王仁、王翠翠、刘玉兰与王长富分别系父子、父女、母子关系,王长富与被告王秀英系姨兄妹关系。王长富与被告王秀英经过协商,将其自有的座落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的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75.9平方米)卖给了被告王秀英,于日签订卖房协议一份,房屋总价款为11.4万元,协议签订之时已给付7.4万元,余款4万元至今未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入住此房屋直至房屋被拆除前。日王长富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补偿协议书。2012年2月王长富向讷河市法院起诉被告,其于日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王仁、王翠翠、刘玉兰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
讷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长富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合同的约束。王长富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居住,被告已将大部分房款交付给王长富,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被告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不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原告主张曾到被告家索要余款未果,后口头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因其提供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三原告认为被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余款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余款4万元在卖房协议签订之日已一次付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仁、王翠翠、刘玉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齐齐哈尔中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齐齐哈尔中院裁定:准许王秀英撤回再审申请。
【德凯解析】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在该房屋遇到拆迁问题时,出卖方往往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费而提出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等要求。此种情况,应结合具体案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进行认定,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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