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东城区房改房回迁拆迁,回迁安置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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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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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XX,女,19XX年10月25曰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XXX号。 委托代理人:赵剑,北京市FRKD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X,男,19XX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号。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XX诉被告房XX、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剑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诉称:原告系被告房XX之母,原告原承租本市东城区东扬威胡同XX号院内公房2间。200X年,上述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拆迁。根据相关政策,原告选择就地安置补偿方案,以I24 381元价格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得危改区三区XX房屋。 2003年正式入住。在办理相关拆迁事宜过程中,所有是被告房XX代为办理,原告对此毫不知情。2003年交房后原告搬入该房居住。2003年,被告房XX结婚后将上述房屋出租,致使原告无处居住。2009年9月,原告听说本案& 被被告房XX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原告一直认为回迁房应当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房XX不可能出售。为正式上述情形,原告曾向被告询问,但被告不给予正面回答,经原告查询才得知被备房XX伪造了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擅自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了《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置合同》及《补偿协议》,并将购房人写为被告房XX迁房屋亦登记在被告房XX名下。房XX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及《补偿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辩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签订的《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及《补偿协议》无效,无相关法律依据,且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被告在房XX签订补偿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房XX持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无法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也没有鉴定的必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XX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房XX系母子关系。原告在东城区东扬威胡同X号原承租公房2间,使用面积20.60平方米。200X年,上述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同年11月 23日,二被告签订《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房XX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购买民安危改区三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购房款为124 351元,房屋交付时间200X 年10月8曰。该房屋应安置人口为5人,分别为余XX、房XX、房琼X、房京X、房XX。日,又签《补充协议书》,确定楼号为xx号,产权登记面积为78. 01平方米。日,房XX取得了上述房 屋的所有权证书。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郝X。 庭审中,原告对于房屋拆迁档案中保存的原告委托被告房XX办理拆迁事宜,并同意回迁房屋由房XX购买的委托书真实性存在异议,表示委托书上原告的签名不是原告所签, 手印也不是原告所印。同时,原告表示被告房XX办完相关拆迁手续后,曾向原告出示过,但原告并不清楚具体内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民安危改区就 地安置合同》、《补充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_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房XX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就原告承租的本市东城区东扬威胡同XX号房屋拆迁一事所签订的《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及《补偿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京房XX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满后七曰内未交纳 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赵剑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房XX系持 原告的委托书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的《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原告主张虽然曾委托房XX办理拆迁事宜,但是没有同意房XX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房XX未到庭就此问题进行答辩,该项主张予以采纳。房XX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回迁房屋的购买人,其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的《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补充协议书》 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民安危安置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提出的原告^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原告表示房XX在将;^料向原告出示时,并未向原告详细说明产权情况.间时,京龙未到庭,无法证明房XX曾明确告知原告回迁房产权人并非原告,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已经明确知道房XX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回迁房屋,?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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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计算方法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以上是国家最新拆迁安置政策的相关呢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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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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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地方面临着被拆迁的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地方的拆迁行为,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拆迁政策,那么大家对拆迁政策了解多少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各地的拆迁政策,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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