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独资 变更买一套变买商业物业最多要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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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买卖物业要交税吗? |TC013
这样买卖物业要交税吗? |TC013
INcounting新西兰Tax
1.& 税务局第一次的调查员的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为什么会犯这么明显的错误?
2.& 本案先经过税务法庭的裁决, 税务局不接受结果, 再上诉到高院, 结果税务局在高院胜诉了。
3.& 如果交易双方的想法是交易一个完整建筑的购物中心,通常会对整个交易拟定一个总价格。本案法官的判断是有道理的。本案启示掌握税法对订立是有帮助的。
4.& 不处罚罚款的裁定,体现了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因为这个裁定,法官将本案诉讼费用1.65万元判决由税务局承担,这是之后发生的故事。
判决日期:&28 November 2014
案号:&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John Curtis Developments Limited
法例:&Income Tax Act 2004, IncomeTax Act 2007, Tax Administration Act 1994
主题词: ,应税收入
当事人与税务局就购物中心的买卖属于资本收益还是应税收入有不同看法,先经过税务法庭的裁决,再经过高等法院的裁决。
1988年,当事人在基督城北郊的Northwood购买了大块土地。2000年5月开始在现场兴建一个大型零售购物中心,里面有大型的商场,也有小商铺,称为〝Northwood Supa Centa〞。到2003年10月,已经完成购物中心计划的65%单位。同一个月,AMP向当事人提出购买该中心的建议。
IanCalderwood是当事人的董事长。他说明,当事人原计划是完成整个中心的建筑然后出租。当接到AMP提议时,有股东想要收回投资,所以集体决定向AMP出售中心。
日,当事人与AMP签订了。合同规定的价格由两部分组成:(a)2840万元(零GST ),含19468平方米已完成建筑的土地及该土地上已出租的单位; (b)290万元(加GST)支付未完成建筑的土地,含9,687平方米的面积,单价300元/平米。
日,AMP注册成为全部土地及其单位的所有人。
合同不仅是转让物业,还包含了未完成建筑部分的发展条款。当事人获得这部分的〝发展选择权〞。当事人自己承担开发费用, 完工后AMP支付发展款项。之后当事人完成了23个单位的建筑并找到租客。2008年底,在完成最后一个单位的建筑和租赁后,AMP向当事人支付的发展款项总额为2660万元。
当事人申报所得税时候,是将价和发展款项都当作资本收益。
税务专员于2006年9月开始调查这些申报。目的是界定这些收入是属于资本收益或生意收入。
2008年4月,第一个调查员得出结论认为,收购价格和发展款项依据“2004所得税法”第CB11条,属于源于土地开发重大支出,应该作为生意收入。当事人反驳这个结论,指出CB 11 法案已经修订,不适用于CB21条中的“投资例外”,即用于为出租而出售的土地收入。2007所得税法第CB 13和CB 23的效果相同。这意味着没有一项收入是应税的。
专员于日发出建议调整通知书(NOPA),建议对收购价款及发展款项征税。日,纳税人发出回应通知书(NOR)。
之后案件交由另一名调查员Vallabh负责。Vallabh认为,以前的调查员误解了交易的性质,没有考虑到“投资例外”的规定。日,税务局将2009年3月的NOPA撤回。日,税务专员发布了第二个NOPA,将发展款项评估为应税收入。
日,纳税人发布NOR,声明该合同是出售完成建筑的购物中心,AMP后来支付的款项属于剩余的购买价格。
日,专员发表了立场声明(SOP)。根据2011年1月的“NOPA”,当事人向AMP供应了两个项目:
(a)出售部分完成建筑的购物中心,包括所有发展单位和未开发的土地。这是出售资产,因此收入不需要征税。
(b)为AMP提供建筑和寻找租客的服务。发展款项属于,应该纳税。
日,纳税人发布了SOP。维持2011年3月的NOR的观点。
于是争议转到税务法庭TRA。
TRA认为该合同是供应一个完成发展的购物中心,提供的是资产。此外,根据合同支付给当事人的所有款项,包括在未完成建筑部分的所有款项,均为资本性质的收入,发展款项不纳税。同时TRA裁定当事人不需要支付过失罚款。
之后税务局上诉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法官没有接受当事人在税务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认同当事人和AMP的代表就合同谈判期间关于交易意图发表的意见。不接受AMP是购买一个已经开发了的购物中心,包括约32,000平方米的租赁零售空间的说法。
法官指出,合同的条款没有明确指出这是一份单一不可分割供应的协议:完整的购物中心。相反,按照协议付款的性质和时间分隔, 说明该合同分为两个不同的款项:第4.1条中的购买价格和发展款项。每个都明显归功于不同类型的表现:土地的转让,以及已经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建造和出租。
其次,按照协议的条文理解,当事人完成9677平方米的发展, 不是一个必然的决定,而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选项. 即使纳税人未能完成这部分的开发,也不会违反协议。
重要的一点是,在出售土地后,该土地已经不再属于当事人,而是属于AMP。承租人的租赁以及当事人为这些租户建造的建筑物全部在AMP而不是当事人的土地上完成。这种工作的性质必然是提供给第三方的服务形式,不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土地进行资本改良。
基于以上原因, 法官裁定发展款项属于应税收入,其余属于资本收益。对于过失罚款,法官认为纳税人采取的立场虽然错了,但却是理性的论证。因此不会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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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电话立即查询&目前新三板流动性太差,很多投资者坚持不住了,加之近期的扶贫政策和转版曙光,新三板IPO集邮党逐渐增多,这篇文章核心主旨只有一句话:新三板IPO集邮党一定要注意限售期,限售期,限售期。即便赚了钱不在乎征税,也要被征得明白。一起通过睿禾君的科普文章来深入了解一下吧。买卖股票过程中的各种税简直能把人绕晕。到底投资者从买入股票,到最终卖掉,要缴纳多少税呢?读懂新三板&睿禾君今天就告诉你。1、印花税...&在投资市场上,贵金属现货以其交易时间长、获利机率大、风险可控性强等产品优势成为广大投资者的首选目标。那么,进行贵金属现货交易,投资者是否需要交税呢?不同于房地产、股票和债券等,贵金属现货交易并不需要任何税金。一般情况下,在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登记个人资料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交易账户资金,同时便于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如当投资者需要申请出入金业务时,贵金属交易平台只要按照资料上的银行卡号和...&  一、债权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对于“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印...&美国房地产市场在税务管理方面,和中国有很大的差异。对于参与这场投资盛宴的中国投资者来说,了解美国房地产税务细则,提前做好税务规划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完整的房产交易周期来看,它包括三个阶段:房产获得、房产持有和房产处置,每一个阶段都会涉及不同的税费问题。这三个阶段所涉及的税费范围广泛,在这里我们讨论个人收入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产获得,持有,和处置三个阶段的影响。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里,我们将针对个人在美国...&一、股东变更要交的税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2、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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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网:营改增后须要了解的业务问题
|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自2016年8月19日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为总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符合免税政策,但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总公司代收,再根据分公司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描述情况,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税优惠。&
  三、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项目,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五、境外旅行社组织国外游客的中国旅游项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给境内酒店,由境内酒店提供酒店服务,该境内酒店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上述酒店服务收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3万元以下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 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未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前的全部价款确认,不是按照差额确认。 
  七、购买的车辆保险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且未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八、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一)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2.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
  (二)销售额计算方式区别1.劳务派遣: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为计税销售额。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员工办理登记并缴纳;劳务派遣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述项目,即所谓的&差额征收&政策。
  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人力资源外包销售额中不包括上述项目,即其本身不构成销售额。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仅仅是代为缴纳,所以其并不构成销售额。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存在销售额差额征收政策。此行为类似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政策,销售额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区别1.劳务派遣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税网:会计小常识
|营改增会计处理
  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事而忽视了一些基本的小细节,但是有可能就因为一个小小的细节就给你带来了大麻烦。所以粗心的会计们赶快来学习一下吧,这样做会给为你解决很多麻烦的。
 &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可以没有公章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的原始凭证,则不加盖公章。如:飞机票、船票、火车票和和汽车票等一般都没有公章。
  二、原始凭证分割单如何使用?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收到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以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什么样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根据《规范》要求,所有记账凭证都必须附原始凭证,只有两种情况例外:1、结账的记账凭证,2、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
  四、复印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吗?
  根据规定,复印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原始凭证丢失的应按《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记账凭证装订的厚度如何把握?
  《规范》中对记账凭证的装订厚度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一般3厘米为宜。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能作为调账的依据吗?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七、在合计处理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红色墨水?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辑的《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第一辑)》,在解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设置方法时说明:在&进项税额&专栏中用红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在&已交税金&专栏中用红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专栏中用红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以及在&出口退税&专栏中用红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
  八、哪些账簿可以跨年度使用?&
  一般来说,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如:固定资产、原材料、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账簿等,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抄写工作量大,因此可以跨年使用,另外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中税网:营改增业务问题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会计处理  全面营改增试点运行三个多月,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估计你也需要,赶紧看看吧&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3.《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什么勾稽关系?  答:《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4.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全部进项税额填入该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本期允许抵扣的60%填入该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5.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留待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9.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继续使用地税发票的营改增业务,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应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10.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部分发票在营改增后该如何填报?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再就该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  11.须挂账的纳税人应如何填列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答: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12.2016年5月1日之前兼有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试点前原有挂账已全部用完,但期末有留抵。5.1之后同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本次营改增试点之日(5.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否需要挂账?  答:不需要挂账。  13.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中既有适用于零税率的部分,又有适用于免税的部分,不能分开核算,能否都适用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税网: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会计处理
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从部分原征收营业税的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对开票单位具有一定挑战性,除了重新学习发票开具的操作知识,最大的难题是如何从开票单位的角度证明&三流一致&,以防止发生虚开风险。本文以住宿服务为例说明。
&&&&难点一:&&发票流&和&服务流&不一致
&&&&营改增后由于住宿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冒用其他单位的身份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果开票人不加审核而开具发票,就发生了&发票流&和&服务流&的不一致问题。
&&&&难点二:&&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大多数情况住宿服务消费金额通常较小,消费者通常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支付款项而不会采用单位对公账户银行电汇或商业票据结算,开票人无从判断&资金流&与&发票流&是否一致,即不能判断此项支付是否最终由受票方承担。
&&&&如何确保&三流一致&
&&&&为了摆脱困境,部分开票企业要求消费者索取专用发票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介绍信等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但根据税务总局相关部门的意见,消费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向销售方提供受票方基本信息,即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在内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如果开票方因为消费者无法提供除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可能被消费者投诉,税务风险很大。因此,开票方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核实受票方信息的准确性和消费者身份,以确保&三流一致&。
&&&&1.通过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相关的公示信息与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基本信息是否一致,防止因不一致而产生发票错开。
&&&&2.按照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去电核实消费者是否属于受票方人员,如果得到否定答复或回复称不是受票单位电话则不予开票,如果得到肯定答复则可以开票,但需要留存电话录音证据,以备查证。
&&&&3.用拍照、复印等方式留存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基本信息,一旦将来发生纠纷或应对税务检查,以此证明开票人是按照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不存在主观过错。
&&&&4.将消费者提供的受票方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登记台账,既方便日后同一消费者开票,又便于甄别消费者身份,减少重复劳动。一旦发现同一消费者先后提供不同受票方信息开具发票的,则应当重点关注和审核。
作者:史玉峰
中税网: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会计处理
&&& 目前我国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2016年6月10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则100万为该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      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000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本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该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和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等行业可能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四)完税凭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申报方式进行抵扣。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下面这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中税网:“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理
|营改增会计处理
  &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自试点以来,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那么,&三证合一&以后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
&& 新设立企业无须再办税务登记
  &三证合一&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凭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将信息上传至并联审批平台。&
  按照方案精神,目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 信息实时交换、成果各自认可
  按照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码&营业执照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 向统一代码过渡时间表&&&&&&
  目前,将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企业)及变更企业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并实行过渡期办法。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一照三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届时,将在全国建立起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中税网:这些会计科目“无缘”抵扣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下面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
  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会计科目: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会计科目: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中税网:汇算清缴遇到跨期费用如何处理
|营改增会计处理
 某公司在2015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费用,在2016年取得该笔业务的发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
  一、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如果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根据上述规定,收到跨期发票涉及的跨期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2015年度成本或费用,会计上应进行确认,如果有差异,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调整,同时作为2015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期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中税网:不动产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和主管税
|营改增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缴税时,一不要缴错税种,二不要缴错税局,三不要缴错地方。缴错税种的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容易发生,该缴营业税的,缴成增值税了,营改增之后这种情况没有了。但是缴错税局,该缴给地税局的,缴到了国税局,缴错地方,该缴给甲地税务局的,缴到了乙地税务局,在营改增之后,反而更容易发生了,尤其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
营改增之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和主管税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纳税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改为机构所在地。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或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履行申报程序或补缴税款。
为帮助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时,依法确定纳税地点和主管税局,不缴错地方,不缴错税局,本文分析如下问题:
一、营业税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二、增值税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地点
&&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地点
四、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
&& (一)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
&&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
&&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
一、营业税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但是建筑业、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不一样。
提供建筑劳务,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也就是在哪干活,在哪缴税。
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也就是土地在哪,在哪缴税。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地点是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房子在哪,在哪缴税。
二、增值税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原则是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应税行为发生地,如果在发生地没有申报,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基本沿用营业税的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三、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根据销售方是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的不动产,是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取得的,是自建的还是非自建的,有不同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不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局纳税。
与房地产企业纳税地点有关的文件是36号文和《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36号文对纳税地点的规定,是机构所在地,18号公告没有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哪怕是预缴增值税,也没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根据18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自己拿地开发的项目和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并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地点,包括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而且税局都不一样。
1、关于纳税地点的概括性描述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全部或预缴部分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履行申报程序或也缴纳部分税款。
如果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不论是否自建,都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全部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履行申报程序。自建和非自建的区别在于销售额的计算不同,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全额计算,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扣除购置时的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如果转让营业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或者是转让营改增之后取得不动产,只能选择一般计税,不论是否自建,都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部分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
自建和非自建的区别在于,预缴时销售额的计算不同,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全额计算预缴的销售额,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扣除购置时的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作为预缴的销售额。
2、关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
根据不同情况,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
(1)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简易计税
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5%是征收率,不是预征率,全部税款都缴在不动产所在地了,向机构所在地只是履行个申报程序。
(2)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简易计税
不做任何扣除,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征收率计算纳税。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全部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履行申报纳税程序。
(3)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是预征率。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部分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部分税款。
(4)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
这种情况,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都需要缴纳部分税款。
(5)转让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
(6)转让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自建)--- 一般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
四、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
建筑业的特点之一是,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往往分离。36号文的附件二和《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了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一)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尽管纳税地点不同,但都是国税局。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指出的是,2%是预征率,3%是征收率,简易计税按照3%计算税额,全部在发生地缴纳,机构所在地,只是履行申报程序。
作者:王冬生
中税网:个人所得税常识
|营改增视频课程  7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在三亚出席会议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房贷已明确。消息一出,引来网友热议。那么,生活中,小伙伴们取得的收入中,哪些需要缴个税?哪些能够抵扣个税?小编整理了10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一下。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统筹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例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2号)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答:根据《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中税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全面已有两月有余,很多试点纳税人遇到了不易解决的实务问题。在此,我就常见的一些营改增疑难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帮助各位试点纳税人顺利解决疑难。当然,如果就相关问题,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解决办法,请遵照当地方法办理。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三、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五、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六、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酒店业视同销售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九、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中税网:营改增后,税务稽查需要重新"划重点"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
  后,国税稽查部门面临全新的行业、全新的规范和全新的征管等挑战。做好对行业的提前分析、知识的提前储备、检查方式的提前更新,应是目前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首先,全新的行业给稽查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要做好行业的提前分析。
&& 过去由于税种的交叉,国税部门对建安、房地产、金融这三个行业的企业多少有所接触,但对服务业企业的接触和了解相对来说非常少,这可能使得稽查人员很难准确抓住企业的风险点和可能存在的违规重点区域。
&&& 有些行业过去基本使用的是营业税发票,而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发票,国税稽查部门对这些行业的发票使用状况和其中可能涉及的发票违规行为,尤其是虚开发票的了解和案件接触几乎为零。
&&& 例如,过去服务业里面,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虚开涉案几十亿元的案件也发生过多起。作为国税稽查部门,如果不做好提前分析,了解这些行业中的虚开风险点,很可能造成监管的滞后,使得这些虚开重灾区类企业虚开横行。
&&& 因此,提前做好这些行业的稽查风险评估和分析,成为重中之重。那么,如何做好分析呢?小编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来实施。
加强国地税合作
&&& 由于地税稽查部门对这些行业更加了解和熟悉,因此,加强国地税合作,邀请地税部门有经验的人员,为国税稽查人员进行行业讲解和交流,可以大大促进国税稽查人员对行业的了解。同时,可以加强联合稽查,例如在选案环节,可以共享信息,国地税稽查部门共同完善和制定稽查计划,确定营改增后哪些行业或企业可能存在违规风险点。在检查阶段,进行联合检查,国税检查人员可以听取地税检查人员对于营改增企业的检查建议,从而更好地进行检查。
  对以前营业税时期就存在的虚开重点行业进行着重分析和评估。
&&& 例如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之后,国税稽查部门更要对这类企业重点进行监管,并做好对这类企业稽查的提前培训和预案。
  对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违规情况进行分析。
&&& 例如,过去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一直是增值税虚开发票中的重点领域,而随着酒店业的营改增,各类酒店由于允许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样一来,形成了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领域。尤其是各类酒店企业,由于可能对增值税了解不够深入,对虚开的刑罚认识不够,有可能走上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之路。国税稽查部门对于这些营改增后可能形成的新的虚开风险点要进行认真分析,做好预案。
其次,在全新法律法规规范下,稽查人员要做好全新知识储备和学习。
&& 对于稽查人员来说,法规是基础,是稽查的指挥棒,不懂法规,就无从稽查,而营改增的文件可以说是完全的新知识、新法规,而且营改增文件非常多,如果不提前学习,根本不可能对营改增文件有深入的了解。
&& 现阶段,对于营改增文件的学习,各地更多的是在征管等部门,稽查部门与这些营改增一线部门相比,由于暂时和营改增工作关联度不大,导致稽查部门无论是从领导重视还是稽查人员自身主动性上,学习营改增文件都非常不够。
&& 营改增文件自身新、广、多的特征,决定了营改增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不可能在短期完成。正因此,稽查部门更要做好营改增法规知识的储备和学习,不能等到用时方去学。
&& 小编认为,稽查部门可以多组织相关培训,同时,让稽查人员多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营改增培训。
最后,全新的征管方式促使稽查部门必须做好检查方式方法的提前更新
&& 全新的征管方式产生了很多新的、过去所没有的情况,因此,稽查检查的方法也需要相应地更新与适应。&
&& 例如,营改增后,出现了异地预缴模式,对于异地预缴,国税稽查部门以前的各类检查方法可能就不再适用了。又比如,现阶段差额开票,往往会造成票表不符,而如果检查人员还按以前的票表不符的简单方法核查,就无法深入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况。
中税网:同业往来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免税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
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处理,基本上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平移到增值税,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三),36号文附件三规定某些纳税人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和利息收入免税的范围,将金融商品转让免税的范围,扩大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将享受利息收入免税的同业往来范围,扩大到同业借款、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等。
本文结合36号文附件三和70号文的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原因及注意事项
二、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税范围
三、70号文如何扩大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税范围
四、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免税范围
五、70号文如何扩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范围
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原因及注意事项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尽管是全额征税,但是为避免重复征税,也规定了大量免税和差额征税的规定,具体到对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企业而言,由于金融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资金拆借等往来业务,相互之间也取得或支付利息,金融企业借入资金的目的,一般是用于贷款,取得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全额计税,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金融企业自其它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比如A银行将100万资金拆借给B银行一年,按照5%的利率,收取利息5万元,B银行将这笔资金贷款给C公司,按照7%的利率,收取利息7万元,由于B银行需要按照7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A银行5万的利息收入,已经作为B银行应税利息的组成部分,由B银行缴纳了营业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A银行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由于免税都有严格的条件,因此,纳税人在享受免税待遇时,应严格对照自己的条件,一条不符合,都不能享受优惠,切忌以为自己和享受优惠的人差不多,或者道理上可以,就贸然享受优惠,导致以后被补税罚款。
二、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的范围
36号文附件三规定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的贷款和再贴现。
也就是说,人民银行给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再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不同银行之间的往来,不行。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经&一行三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三、70号文如何扩大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税范围
70号文分别从外延和内涵两个角度,扩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税的范围。从外延扩大,是直接扩大免税范围,从内涵扩大,是扩大解释目前的规定。
(一)直接扩大免税范围---外延扩大
70号文,将下列情况,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范围。
1、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存款利息一直是不征税的,同业存款免税的规定,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上述规定,大大扩大了同业往来的范围,取消了附件三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的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定条件还有一个:业务范围必须有&向金融结构借款&。
3、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正式定义为同业往来,彻底解决了一直困扰纳税人的是否纳税问题。
5、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持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的是,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债券的收入,是否免税?由于没有免税的规定,还是应该征税。
6、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也就是说购买定期存款凭证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
(二)扩大解释目前规定---内涵扩大
79号文有两项内涵扩大的规定,也非常重要。一是扩大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享受免税的业务范围,二是将同业往来扩大到境外。
1、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
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往来,只是限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再贴现。79号文则扩大到以下两项:
(1)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
央行经常通过发票据回笼货币,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2)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
商业银行与银行开展的上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优惠,仅限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2、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
外国银行一直在争取,其自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也能享受免税优惠。这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79号文规定: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银行自境内分行、子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银行自其境外分行、子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免税范围
根据36号文附件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五、70号文如何扩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范围
70号文扩大了境外机构转让金融商品免税的范围。具体包括一项两类:
1、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2、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
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作者:王冬生&
中税网: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三个转变
营改增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
在为诸多大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基于对一些大企业企业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观察和思考,基于对税务工作在大企业管理中作用和地位的认识,本文分别从纳税人和税务局的角度,总结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三个转变,这种转变,既是苗头,也是建议的方向,希望能对大企业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对税务局改进大企业税收管理,多少有点启发。
从纳税人的角度,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
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
由遵从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
从税务局的角度,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由属地管理适当向集中管理转变;
由征收管理适当向风险管理转变;
由税收分析适当向经济分析转变。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环境的变化
变化都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变化,无论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还是从税务局的角度,都有共同的外因,纳税人和税务局之间又相互作用。纳税人自身的变化,需要税务局的管理相应变化,税务局的变化,又要求纳税人更加重视税务风险,加强内部管理。
(一)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环境
人类已经快速地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以下三个特点,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局,都有深刻的影响。
1、信息交流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障碍
互联网时代是信息交流没有时空障碍的时代。与以往相比,只有在互联网时代,人类才可以同时实现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交流,才彻底消除了信息交流的时空障碍。智能手机的普及,相当于人人都可以成为电视台的记者,无论发生什么事,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现场直播。互联网时代的大企业和税务局,任何有新闻价值的事情,都可能因互联网的快速传播,被无限放大。
2、各行各业都处在变革的前夜
互联网时代是革命的时代。由于信息交流的时空障碍被消除,各行各业都面临几乎革命性的影响,有些行业,尤其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行业,如货物的中间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已经受到电商的强力冲击。涉税数据本身就是信息,税额的计算过程,纳税的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过程,互联网为纳税人和税务局的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传统的管理方式,面临巨大的变革。
3、企业和个人几乎无密可保
互联网几乎是个透明的时代。纳税人的各种交易活动,各种财务信息,都有迹可循,以往因收入和成本不实导致的税收风险,很容易被发现,税收风险陡然加大。
(二)大企业自身管理的变化
大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现出集权化的趋势,集权化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集中管理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成本,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资金池等模式,将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2、支出集中采购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凡是支出项目,无论是货物、劳务还是资金,都通过集团的采购平台,集中采购。
3、大事集中决策
原本由下级企业决定的事项,收到上级企业决策。
大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集中管理趋势,是必要性和可能性共同作用的结果。集中管理的必须性在于,集中管理相当于资源在更大的空间内集中使用,在更大的空间内优化配置,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集中管理的可能性在于,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非常方便,为集中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
(三)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变化
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变化,也体现为三点:
1、法规日益完善
税法是税局执法的依据,税收法规越来越完善,法规汇编越来越厚。法规的完善,为税局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手段日益先进
税务局大量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尤其是营改增之后,诸多纳税人被纳入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管理系统,金税三期的功能更加强大,为税局执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武器。最近一纳税人被其县级主管税务局通知,根据地市级主管税务局的指示,其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有一8万多元的扣除项目,不符合规定,不应税前扣除。如果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这根大海中的针,是捞不出来的。
3、国际合作加强
中国税务局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包括国际知名的避税地的税务机关,不断签署各类合作协议,加强情报交换,共同打击国际反避税。根据有的合作协议,中国税务局甚至可以到他国检查有关企业的账簿资料。纳税人避税的国际空间,不断被压缩。
二、从纳税人的角度: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三个转变
对纳税人而言,涉税工作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规避风险,创造价值。纳税人自身的税收管理,如果能实现如下三个转变,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
(一)由分散管理适当向集中管理转变
目前许多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分散管理,由各个纳税人自己处理涉税事项,包括一些涉税政策问题,如何把握,也是各自决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
所谓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包括以下两个问题,向谁集中,集中什么?
应该向集团层面集中,最起码应做到以下5个统一:
1、重大政策尺度集中:统一标准
尽管各地税局在执法中,对某些政策问题的把握,尺度不一。但是,绝大多数问题,是否应该缴税,根据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可以得出法律依据充足的结论。因为我国的税法权高度集中,该不该缴税,能不能享受优惠等政策性问题,只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才可以决定,也是各级税务局应遵守的法规。因此,对重大的政策问题,如何把握,应由集团公司,统一标准。
在统一标准时,应基于税法规定和稳健性的原则,确定掌握的尺度。比如,许多央企给离退休人员每月一定补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离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经营,这类补助与目前的应税收入无关了,不应该扣除。集团公司统一的标准,应该是不允许扣除,至于哪个地方的税务局允许扣除,另当别论。作为公司的政策标准,如果定为可以扣除,风险就太大了。
2、重大制度管理集中:统一制定
尽管大企业集团内部有诸多板块,业务差别很大,但是我国的税法不是按照业务制定的,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类税法,各类企业涉税问题的一致性,远远大于差别性,因此,需要制定全集团适用的税收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
3、重大事项决策集中:统一决策
下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收购等重组事项,一般涉及巨额税款,最好由上级公司统一决策,不得自行其是。
4、重大人员任命集中:统一任命
对纳税人而言,税务出现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自己,一个企业出事,可能导致税局检查其他关联企业,甚至全国联查。因此,负责税务的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其工作后果,不仅是自己公司的纳税问题,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下级公司负责税务业务的人员,应由上级公司任命,最起码要征求上级公司的意见。
5、日常工作管理集中:统一管理
下属企业的日常涉税工作,应统一管理,如纳税申报资料的上报,日常涉税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二)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
企业业务、财务、税务的关系是:业务比财务重要、财务比税务重要。税务是业务经营、财务核算的结果,业务决定财务,财务决定税务。所谓事后管理,就是指税务只是被动地根据业务和财务的结果,申报纳税,这是许多企业税务工作的现状。
尽管业务决定税务,但是税务反作用于业务,税务应该嵌入业务环节,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决策环节、重大合同的订立环节,通过考虑税收因素,税收成本,降低业务风险,提高经营效果。税务管理应由事后被动地接受结果,转变为事前主动地参与业务经营和决策。
(三)由遵从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
所谓由遵从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就是由规避风险向创造价值转变。许多纳税人的涉税工作,还停留在依法纳税层面,希望不要因少缴税,导致以后被补税罚款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几乎是每个税种的法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要降低某些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某些经营行为的税收负担,比如财政部和总局先后出台了大量鼓励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就是要消除重组的税收障碍,鼓励资源的优化配置。纳税人依法筹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恰恰可以实现政策目标,实际是纳税人与税局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纳税人应全面理解依法纳税,依法筹划,依法节税,也是依法纳税,应在遵从管理,不少缴税,规避少缴税风险的同时,依法筹划,不多缴税,创造税务价值。
大企业往往业务多元化,组织复杂化,大事常态化,尤其是并购重组等大事,经常发生,依法节税的空间很大,实现由遵从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非常迫切。
三、从税务局的角度: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三个转变
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应随着纳税人自身管理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变化,逐步适当调整。如果能实现以下三个转变,也许有助于提高税务局的管理水平。
(一)由属地管理向适当集中管理转变
税务局管理的基本方式是属地管理。所谓属地管理,就是由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管理。属地管理的好处是距离近,方便征纳双方,节约征纳成本。
为什么适当集中管理?集中管理什么?
适当集中管理的原因,是大企业集团下属的成百上千家公司,尽管按照税法的规定,是成百上千个不同的纳税人,应由各自的主管税务局属地管理。但是,从大企业内部管理来看,成百上千家企业又相当于一个纳税人,因为其涉税问题,有内部统一的管理,有共同的涉税诉求。因此,可以将大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人管理,由更高层级的税务机关,面向大企业的集团公司进行管理。
之所以说适当向集中管理转变,是指登记、发票等日常事项继续属地管理,重大政策、重大诉求应适当集中管理。由于纳税人的资金也集中管理了,以后的纳税申报,也可以考虑适当集中管理。
(二)由征收管理适当向风险管理转变
税务局对纳税人管理的目标,可以分为以下层次:
一是征收管理,完成收入任务;
二是风险管理,提高遵从水平。
税收第一位的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在目前仍下达收入任务的情况下,完成收入任务,无疑是税务局第一位的目标,也可以说是征管目标。
但是,税务局管理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让所有纳税人,都主动遵从国家税法。因此,实施风险管理,帮助纳税人提高遵从水平,应该是税务局管理的更高层级的目标。衡量税务局征管质量的标准,不应仅仅是征了多少税,查了多少大案要案,还应包括纳税人的遵从水平和遵从成本。税务局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提高纳税人遵从水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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