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 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登记法律规定

租房管理新规出台 出租房屋不备案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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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房子出租,要记得先去当地街道登记备案;把一间房隔成两间对外“群租”将被严禁;租金至少4%将用于纳税……昨日,合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表示,这可能会引发合肥房租小幅上涨。
泰安将于6月1日起实施《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主不备案将被罚款《办法》规定,自5月1日起,房主在与租客签订租房合同后15日内,要去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违规的个人将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违规的单位则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尚未到期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要在实施后三个月内去登记办理。房间不得分割出租《办法》还对“群租”限制标准进行了明确,必须以原始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出租供人居住,且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办法》还规定,有五类房屋不得出租,包括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金至少缴税4%《办法》实施后,房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免费,出租房屋则按综合征收税率征收。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20000元以下的,税率为4%;月租金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税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20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月租金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税率为15%...【】
泰安将于6月1日起实施《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23日,记者从泰安市房管局了解到,《办法》规定4类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按照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租赁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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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门上被贴了个这么个单子 觉得真他么搞笑 租房子还备案
提问者:吉屋网友
房东出租就想收入的,没钱谁会出租,叫房东交税,房东就叫租客交税,租客交不起全都露宿街头去,还让不让人活
提问者:吉屋网友
提问者:吉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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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房一定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吗?不办理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租房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房屋租赁登记不是生效的要件。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里并没有规定,登记后租赁合同才生效,只是称&备案&。显然房屋租赁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备案于政府部门,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房屋租赁登记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起到备案的作用。
  2、租房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1)租房如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承租人面临什么风险?
  A、承租人可能无法获得。
  B、承租人可能无法获得&买卖不破租赁&的特别保护。
  (2)租房如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出租人面临哪些风险?
  出租人可能因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实身份而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种植花草,因保管不当致使其中的一盆花掉落而将某个行人砸伤。事发后,承租人便没了踪影。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行人无疑会向 房东要求赔偿。而《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邻里关系趋于淡漠的今天,出租人在未办理 的情况下,要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进而证明发生事故时房屋实际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显然并非易事。在出租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推定出租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相关知识:怎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1)所需资料:
  A、房地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B、房屋租赁合同;
  C、出租、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
  D、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办理流程:
  A、备案咨询;
  B、提交资料;
  C、资料审核;
  D、缴纳税费;
  E、领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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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被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
无效。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1、房屋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属于共有房屋但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房屋权属 ...
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房一定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吗?不办理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租房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被众所周知,但对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都应当向有关机关备案从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的问题却不是每个人都知晓。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租房时是否必须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  ■案情  日,韩金生与案外人谷某将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出租给闫文彬,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对转租、转包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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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西安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  2017年西安房屋租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派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  城市规划、土地、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六)书面租赁合同;  (七)转租房屋,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予登记,发给《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证》是居住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有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如实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报租金。对隐瞒、虚报租金的,按照指导租金计算收缴税费。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的,其继承人或者变更后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法人,依法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八条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承租方为法人,由于依法变更致使不能履行租赁合同或者依法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拆除、改建、扩建出租房屋的,应当征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因房屋自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及时修缮,出租人不及时修缮,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者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保持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承租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拆改结构、扩建或者装修承租房屋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承租人应当按时退还承租房屋。  第三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章转租  第三十二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协商一致后,方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受转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再行转租。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出租人的权利,承担出租人的义务,并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并应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按逾期租金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除责令停止出租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屋租赁证》的,除注销其《房屋租赁证》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隐瞒、虚报租金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照指导租金处以隐瞒、虚报期间租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执行;阎良区、市辖县由其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参与其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相关阅读  1&西安有哪些人在租房?&“有阳台的650块,没有阳台的隔断间450。”记者以租房客的身份来到建东街一老小区内,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套147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有两室两厅两卫,被四条隔断打成六室两卫。“户型结构好的高层住宅也有将居住面积150平方米的房子改造成8个卧室的。”&这样的房子里住的大多是刚刚来到西安或是高中、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一张床,一个半臂宽的过道,衣柜和桌子都放不进去,10余平方米的空间足够容得下他们的所有行李。在五路口地铁口附近一间厨房打造的隔断房里,住了四个月的尚尚告诉记者,房租加水电网费,一个月不到400块钱,但已超过她工资的九分之一。“价格相对便宜,外出也方便。但安全性和隔音效果可能差点,像有人开空调,我屋内的灯就会闪一下。”&据业内人士透露,“简易搭建的隔断是用龙骨和石膏粉组成,搭一平方米50多块,改造一套150平的房子也就一千多。隔断不需要有多好的质量,好装好卸看得过去就行,一榔头下去就能碎成渣。”另外针对电压不稳的情况,中介公司的回复是电路没有问题,完全能够承受正常使用,也并没有租客因为电路问题投诉或者找中介公司维修过。&北京有明确规定,群租房不得按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尚尚所租的此类利用隔断打造的厨房间当然包含在内。而目前西安依照的《2016年西安市出租房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对群租房的管理细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从租赁关系来讲,群租房有合法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并不违反规定,而针对承租人对房屋内部进行改造的现象,这是要和物业公司或者居委会申请的,并不是房管局的职责。记者在对建东街上某小区的居委会核实时,居委会工作人员称并未接到居民房子要改造的申请。&而对于已经工作几年,有固定收入和一定积蓄的情侣来说,租房是向属于自己的新房的过渡。居住在纺织城枣园小区的龙蟠是个独立摄影师,计划5年内买房结婚的他和女朋友住在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里,加上水电燃气费和停车费,每月房租也不超过1000元,“两个人住在一起能省下一些房租,租这种有厨房的房间还能自己做饭,不但省钱还能相互照顾,增加感情。”他想要的房子甚至可以只有70平方米,只要是属于他们俩的就好,但是均价7400元每平方米的西安房价还是让他有点吃力,“我们俩都没有西安户口,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只能更努力的工作了,毕竟即使要贷款也得先付30%的首付款。”&除了租房市场上的隔板间和单身公寓,价格低廉的城中村也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抢手货”。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中村必然面临着改造和拆迁。城市需要务工人员,村子改建和拆迁后,村里的租客怎么办?&木板门、水泥地、发黄的白色墙壁,上卫生间还要跑到阁楼下的公厕去,来自江苏的陈峰在阁老门村做早点生意,这个不足20平方米的房间他已经住了两年。“没有独立卫生间,每月房租300块,虽然环境差点但还是比较方便。”&像陈峰这样的生意人、打工族还有很多,他们在外谋生,住在环境脏乱但租金廉价的城中村。说到如果村子拆迁了该住哪儿的问题,陈峰一脸愁苦,“生意刚做起来,要是村子没了,还真不知道早点生意还能不能做下去,只能再回老家谋生计。”&2&保障性住房保障了谁?&“面积不大够我们俩住,社区内各种配套设施也比较完善,安全性也有保障。”去年6月,50多岁的李女士和老伴搬进曲江宜居,住上了一月仅400多元租金,面积大约50平方米的公租房。说起居住环境,李女士不停叫好。&曲江宜居是陕西省安居工程的公租房项目之一,也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中的一种。据西安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已达870.56万人。“面对逐年增多的人口数量,我们也在不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前保障性住房已建成56.12万套,覆盖面达到23%,仅公租房就占到18.15万套。”西安市房管局保障处工作人员介绍。&“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的对象为中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低收入群体、长期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群体等都在保障范围内。”西安市房管局保障处工作人员说,“享受保障住房的人群,收入需要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2017年约为月收入1300元。享受公租房的人群,收入需要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公租房租金享受市场租金的72%。”&除了收入的限制,租住保障房,还需是住房困难户。具体条件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流程为“三级审核、两次公示”,通过社区受理、街道办初审、区级终审、市级组织六部门联审等程序,审核成功后即可参与公开摇号。这其中会审核车辆、工商注册、收入。&“在申请和摇号过程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把好公平关。摇号规则中,首先保障低收入、低保有房可住;其次根据家庭人口分配相应户型。不仅要住上房,还要住上合适的房。”西安市房管局保障处工作人员说,“当然有些处于核心区域的项目,申请人远高于摇上号的人,摇号的比率可达到6∶1。但有些项目,可能地处偏远地带,基本上报名的跟房源持平,甚至略低于房源。”&然而,价格低廉、居住环境优美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大量长期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并不熟悉,安全隐患较多但价格相对低廉的租房市场仍为他们租“家”的主要来源。西安某高校2014届毕业生王倩,已在西安工作两年的她却并不知道保障性住房的存在。&西安市房管局保障处工作人员说:“目前,从申请量来说,外来人口低于本市人口。从入住分配的总量来说,本市入住人群所占比例居多。了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还主要集中于本市人口。”&3&“安居”才能“乐业”&正所谓安居乐业,有了安定的住所,一颗漂泊的心才能稳定下来。对于城市的管理者来说,如何让城市里的百姓都尽可能住得舒适,如何让外来的就业者很快感受到归属感,如何通过住房条件的提升推动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个城市发展格局中的重要问题。&西安市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多对住房量和质的要求都有所提高。无论是城中村的阁楼,还是市区的群租房,甚至租床位,都有人身、财产和安全隐患,这些都是租房者的无奈。城市的建设者需要居住和城市发展相协调的房屋,过着和“品质西安”相同节奏的生活。&西安自2011年开始了公租房建设,至今已建成的公租房10.05万套,已分配入住5.5万套。如何加快入住分配,尽快发挥保障的效力是今年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方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能够进入分配流程的项目都会在网上公布,有需要的群众可以在街道办事处填写审批表。此外,在人才交流中心还有陕西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终端,可以了解房源信息和申请流程。&如何提高保障性住房对进入城市人群的保障,管理者始终不遗余力。2016年,西安首期电视问政就考问了西安市房管局,之后,10名房管系统的工作人员受到处理。政府全力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陕西省行政学院的王彩梅教授提出,政府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应该严把两个方面:准入机制方面,要严格把控和动态监测,即根据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让社会保障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同时还要建立审核退出机制,要及时掌握被保障群体的收入情况,定期回访,鼓励收入状况好转,相对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的群体腾退保障性住房,让更需要的人进到被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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