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成交价查询和签约价相差十几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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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交价不能高于备案价,不能低于备案价95折,有这个说法吗?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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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批的预售证是这样的,但老的预售证按老规矩。
不高于备案价,不低于备案价8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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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折,去还价吧
妈蛋,差点被销售坑
85折,但是可以下调备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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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也难得
为什么我跑盘下来,感觉房子基本都是一口价呢,不怎么还价
签合同前能不能改高备案价
实际成交价不能高于备案价,不能低于备案价85折
Powered by[转载]网签合同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是规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
在二手房买卖中,网签合同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但网签合同的其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李某诉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意思表示;部分无效
【争议焦点】
1.在二手房买卖中,网签合同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但网签合同的其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要旨】
在二手房买卖实践中,为少交、不交不动产交易契税或骗取贷款等目的,当事人之间经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为阴合同;另一份是办理网签、过户登记或向有关部门登记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阳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由此产生争议的,应该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同时,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是规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该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依然有效。
李某诉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为原告,将杨某作为被告诉至某基层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诉称,李某与杨某于2009年5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李某出卖位于丰台区草桥东路12号7075室给杨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08万元,由杨某承担此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合同签署后,链家房屋中介业务经理魏某建议称国家倡导合理避税,本合同可以以59万元的价格报税。作为非专业人士,我不清楚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对魏某的建议信以为真,遂签署了他们早已准备好的以59万元的价格报税的授权委托书。7月10日过户当天,他们又让我看了丰台区某委交税大厅张贴的各地区过户指导价,更加相信避税是合理的,遂进一步签署了另一份房价为59万元整的假合同用于备案、过户和交税。该合同是在本人不了解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经中介的诱导一步步完成的。过户后,在准备交付房屋的过程中,2009年8月9日新闻联播指出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存在法律问题,立刻意识到自己签署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找到另立合同降低房价避税是合理的法律或行政条款。我认为上述行为属于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杨某辩称,双方2009年5月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我已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依法取得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网签合同的效力如果加以讨论的话,只能是该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李某的诉讼动机是因房价上涨而主张合同无效,以图高价另卖。  法院查明:2009年5月6日,李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杨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杨某以10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2号楼7075号房屋。2009年7月10日,双方又网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59万元,并以此数额为依据开具了购房发票。上述合同签订前后,杨某向李某交纳了购房款项,李某为杨某办理了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2号楼7层7-707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要求判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其与杨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在2009年7月10日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第1款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59万元,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不符,致使税务机关不能按照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征收税款,上述条款应属无效。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综上所述,依据《》第第三款、第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与杨某二○○九年七月十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无效。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坚持原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杨某同意一审判决。  在二审过程中,杨某提交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二份及重新缴纳税费的单据。对该证据李某没有异议,并表示该证据证明交易存在违法行为。审理中,李某表示双方签署网签合同时,其认为合同履行价款为108万元,且已按108万元的数额收取了购房款。现双方均认可网签合同的其他条款与2009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李某与杨某于2009年5月6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李某亦依约履行了协助杨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李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李某主张确认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网签合同中,对房屋成交价格约定为59万元,该价款与双方实际交易价格明显不符,为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按照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征收税款,因此该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对于双方在网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现双方均认可与2009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故应当认定其他条款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原审法院确认李某与杨某2009年7月1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第1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正确。现李某上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条款无效,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据此,虽原审法院引用法律不当,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2016年01月25日&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的房屋。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钟某的委托后,积极地分析案情及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乍一看来原告诉称的“阴阳合同”因规避法律而无效的理由似乎能站住脚,但是深入一分析,《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在律师的建议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在法庭上律师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条款及《合同法》的相关法理,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评估公司只是按照最近小区里的房子及周边同等小区成交的平均价格来定的,装修这块是几乎忽略不计的,您买的这套房子价格比评估价格高,可能是这套房子:楼层,位置,房型,装修,都比较好,即业主的心态,这几个因素导致价格比评估价格高,你可以把这十几万做为装修补偿款来给房东,这样成交价格就可以和评估价格一样,这样还可以少交一点税!这样操作没有任何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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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科紫台买套房子,车位需要买吗?
自己如果有车肯定需要用,从目前市区停车紧张的情况来看,今后停车更困难是肯定的,如果将来小区内没有车位租,自己又没有车位,那想问你的车停在哪里?这是现实问题,趁现在车位便宜,赶紧买。
国瑞城的二手房要卖,实际交易价11000元,指导价21000元,估价这么高,怎么申诉?
所谓的指导价是税务部门为了避免买卖双方故意通过阴阳合同降低成交价造成税费流失而制定的一个强制价格,由相应评估公司参考周边的实际成交价格以及相关参数统计出来的。但诚如你所说,这个价格在成交量大的区域会比较贴合市场,对成交量小的房源确实会出现误差。
1、联排别墅成交量较少,甚至没有成交记录,所以在定价上会比较难把握
2、目前周边高层成交价格已经达到1万以上,联排别墅比洋房的价格还要高,按照税务部门参数的设置,联排别墅设置相对高的评估价。
3、本身别墅这种产品,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不好交易,所以实际成交价本身就低,造成和评估价之间差价明显。但你这个价格差距确实有点大。
建议:到税务局再协调,实在不行你又想卖对方也想买那就降低成交价以弥补对方税费过高的损失
特别提醒:别墅这种产品虽稀缺,由于面积相对较大总价相对较高,本身又不是普通住宅,税费本身就相对较高,所以就不是好的投资产品,自住可考虑购买,投资不建议。
请问买了纬二路省直机关房改房,办的不动产证上显示无土地信息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的备注,这有什么后果吗?
去年不动产登记后,郑州市房产办理不动产证出现了大面积积压的状况,尤其是土地权籍的调查严重跟不上大家办证的进度,为了快速处理,当时对部分办证走了快捷方式,对土地信息不是严重出现问题的在办理不动产证时显示无土地信息,先出证,今后再次进行交易的时候再处理。所以对于权籍没有明确的部分房屋开出了类似的备注。
对于此种情况,确实有后遗症。如果土地信息不明确,这一次虽然办证了,但今后交易的时候难免还会出各种问题,比如说补缴土地差缴款、比如说没有土地信息无法交易等。就像现在还有部分房屋由于土地信息不健全造成虽然网签、抵押了但无法出不动产证一样,一直还得不到解决。
如果下次交易的时候土地信息明确了,就可以正常交易了,但不排除有些房屋需要补缴土地差价款等相关费用。
我看中两个房子不知如何选择,想听听你的看法?都在中原西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一个是路南的西郡原著,另一个是路北的碧桂园龙城天悦。
一个是本土老牌地产开发企业,中规中矩,没有特别的亮点,毛病也不多,证件办理的慢了一些,项目以洋房为主。
一个是全国知名开发企业,还是有自己品牌优势的,在郑的很多项目开盘即清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前期别的项目的“装修门”事件会对品牌造成一定的影响,也正因为此,希望开发公司能够以此为鉴,提高项目交房品质。
城中村改造回迁房,房本上写的本人和儿子的名字,儿子25岁了,还能买二手房吗?
因为涉及到安置房,建议办之前进行一次土地权籍的调查,看这个房屋能不能进行交易,如果能交易,通过直系过户把孩子一半过户到你名下。
夫妻双方有两套房,限购之前在荥阳买了套房,现在需要交契税,无房证明在荥阳开,还是郑州开?
在荥阳开。虽说前段时间5.3新政的时候说要联网,但现在据听众反映荥阳和郑州还暂时没有,至少在交税这一块没有合并计算房屋套数。所以要交赶紧交,省了那天联网了计算市区房屋套数这样交税费用就高了。
网签之前约定的利率和网签之后的利率不一样?
这种情况正常,在网签之前和银行签订的协议之间没有严格约定利率是多少,银行审批之后是按照什么优惠就是什么优惠。所以有可能网签前政策是85折,审批后变成9折这个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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