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信用卡呆帐可以出国吗二年只还二次,现在想还清,银行帐单显示九万,实本金三万多

10-02-02 &匿名提问
你问的是人民银行法还是商业银行法?简单的说,银行法是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高管的任职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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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 财务会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撘?袛字样。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第十三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韦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冲销呆帐。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六十五条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撘?袛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第七十八条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三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八十八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八十九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条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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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鸥(550552)公告正文
珠海海鸥投资基金一九九九年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珠海海鸥投资基金一九九九年年度报告摘要
&&&&说&&明
&&&&根据《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上市管理办法》与海鸥基金信托契约有关规定,珠海海鸥基金管理部作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布海鸥投资基金一九九九年年度报告。本基金管理人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愿对本报告内容进行解释和承担一切责任。
&&&&海鸥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简介
&&&&(一)基&&金&&简&&称&&:广东海鸥
&&&&基金交易代码:550552
&&&&基金总份额&&:5000万基金单位
&&&&基&&金&&类&&型&&:封闭契约型
&&&&基金存续期&&:日—日
&&&&上&&市&&地&&点&&:南方证券交易中心
&&&&上&&市&&时&&间&&:日
&&&&(二)基金管理人名称: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10号、珠信证券大厦6楼
&&&&邮政编码&&:519010
&&&&法定代表人:万健成
&&&&总&&经&&理:刘亚光
&&&&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肖烈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10号、珠信证券大厦6楼
&&&&电&&&话&&:8
&&&&传&&&真&&:3
&&&&(三)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夏湾侨光路广发花园1号
&&&&邮政编码:519020
&&&&电&&&话:9
&&&&传&&&真:8
&&&&(四)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珠海市德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珠海市香洲康宁路中心里100号之6—7
&&&&法定代表人:潘荣卿
&&&&经办注册会计师:郑欢云、郭瑞中
&&&&(五)律师事务所名称:珠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珠海市海滨南路光大国际经贸中心23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晶
&&&&经办律师:王春杰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根据国办发[1999]28号文件,本基金在报告期及今后的存续期内,不再进行大额投资,以回收现金和资产变现为重。
&&&&三、托管人报告
&&&&(一)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作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经理人在报告期内的投资运作、范围及比例都符合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海鸥基金信托契约有关条款,对海鸥基金日至日基金投资活动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经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没有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珠海市德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99)珠德律审字33号
&&&&珠海海鸥投资基金全体受益人:
&&&&我们接受委托,对珠海海鸥投资基金日资产负债表及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1999年度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由珠海海鸥投资基金经理人和信托人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珠海海鸥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珠海海鸥投资基金日的财务状况以及199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1999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珠海市德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郑欢雪、郭瑞中
&&&&中国.珠海
&&&&二000年三月七日
&&&&珠&&海&&海&&鸥&&投&&资&&基&&金
&&&&会&&计&&报&&表&&附&&注
&&&&1999年&度
&&&&附注1:基金设立情况说明
&&&&本基金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粤银复(号文件批准的,由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珠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由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负责的封闭式契约型投资基金。本基金设定发行规模为5000万基金单位,于日前募集额满正式成立,日在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本基金经理人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信托人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封闭期限为10年(日—日),截止日规模为5000万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额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上市股票、有价证券、股权、房地产或其他具有获利潜力的项目。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记帐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3)基金的核算:
&&&&本基金的核算由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4)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日常核算以实际成本计价,卖出证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5)证券估值:
&&&&本报告的证券估值日为日。
&&&&任何上市流通的证券以其估值日在挂牌证券交易所的收市价计算。上市证券中未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部份,按其成本价计算。
&&&&(6)坏帐准备:
&&&&本基金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坏帐准备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项帐龄计提,帐龄不足一年的应收款项按10%计提,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计提20%,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的,计提30%,三年以上的计提50%。
&&&&本基金确认坏帐的标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7)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长期投资中的合作项目投资,具体按每个项目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并且该差额在近期内无法收回的情况,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8)管理人年费:
&&&&在基金按有关章程规定,经理人和信托人年费分别按基金年初净资产的1.8%和0.3%提取。
&&&&(9)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的规定,本基金在1999年度不作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10)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基金从日起改变如下会计政策:
&&&&①&坏帐准备原按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现改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根据债务单位的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为:帐龄一年以内计提10%,帐龄一至二年的计提20%,帐龄二至三年的计提30%,三年以上的计提50%。
&&&&②&期末长期投资原按余额1%计提投资风险准备,现改为视各项目可回收程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一九九九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8,892,270.35元,其中因坏帐准备计提方法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119,901.43元,长期投资计价方法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7,772,368.92元。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调减了1998年度的净利润186,080.29元,调减了1999年年初留存收益18,892,270.35元,全部为调减未分配利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了18,706,190.06元。
&&&&附注3: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单位:人民币元)
&&&&1、货币资金:
&&&&项&&&目&&&&&&&&日&日
&&&&现金&&&&&&&&&&&&&&&&&2413.66&&&&&5508.18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
&&&&注:其他货币资金系存于各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本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上期余额有较大幅度减少的原因是本期货币资金大量用于证券买卖投资。
&&&&2、应收帐款:
&&&&帐&龄
&&&&日&&&&&&&&&&&&&&日
&&&&金&&额&&&占总额比例&&坏帐准备&&金&&额&&总额比例&坏帐准备
&&&&一至二年
&&&&-&&&&&&&&&-&&&&&&&&-&&&&&&19.5%&
&&&&二至三年
&&&&&16.68%&&&&80.5%&
&&&&三年以上
&&&&2,996,118.00&83.32%&
&&&&合计
&&&&&&&100%&&&100%&
&&&&注:应收帐款均为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长期投资收益款,其中涉及应收柏力321,118.00元,本基金已起诉合作投资单位柏力(珠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详见本报告附注3.5的说明。应收信兴公司3,275,000.00已逾期多年,本基金已取得其在广州的房产宏航苑住宅和商铺建筑面积合计817.96M2,但至今尚未售出变现。
&&&&3、其他应收款:
&&&&帐龄
&&&&日&&&&&&&&&&&&&日
&&&&金&额&&占总额比例&坏帐准备&&金额&占总额比例&坏帐准备
&&&&一年以内
&&&&一至二年&&&&&&&&&&&&&&&&&&&&&&100%&52431.53
&&&&二至三年
&&&&197,310.29&100%&59193.09
&&&&合计
&&&&&100%&157.67&&&100%&52431.53
&&&&注: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应收由江门市贵联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196,618.26元,其可收回性将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情况而定。
&&&&4、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为在证券交易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各种股票,投资成本为11,504,651.29元,日市值为9,091,806.88元。列示如下:
&&&&日&&&&&&&&&&&&日
&&&&项&&目&&&&&&&&数量(股)&&&&&成&&本&&&&市&&值&&&&&数量(股)
&&&&成&&本&&&市值
&&&&深交所A股&&&&&&&&&&&6100.00
&&&&228.55
&&&&沪交所A股&&&&&&&&&&&2000.00
&&&&260.00
&&&&深交所B股&&&&&&&&&&&&&&83907.72
&&&&淄博地方交
&&&&易系统股票&&&&&10000.00&&&&19928.70&&&000.00
&&&&928.70
&&&&合&&计&&&&&&&&&&
&&&&&
&&&&5、长期投资:
&&&&项&&&目&&&&&&&&&日&&&&998年12月31日
&&&&证券投资&&&&&&&&&&&&&&&&&
&&&&其他长期投资&&&&&&&&&&&&
&&&&合&&&计&&&&&&&&&&&&&&&&
&&&&证券投资:全部为未上市流通法人股,投资成本为5,838,968.70元,未有市价,具体列示如下:
&&&&股票名称&&&&&&&&&&&&&&&&&&&&&&股&&数&&&&&成&&本
&&&&有色鑫光&&&&&&&&&&&&&&&&&&&&&
&&&&武汉三特&&&&&&&&&&&&&&&&&&&&&
&&&&海南国安&&&&&&&&&&&&&&&&&&&&&4400.00
&&&&恒通股份&&&&&&&&&&&&&&&&&&&&&
&&&&建北集团&&&&&&&&&&&&&&&&&&&&&&
&&&&广东广建&&&&&&&&&&&&&&&&&&&&&&5500.00&&&12398.40
&&&&南海发展&&&&&&&&&&&&&&&&&&&&&12100.00&&&31268.16
&&&&浦东强生&&&&&&&&&&&&&&&&&&&&&&6000.00&&&39110.74
&&&&江苏悦达&&&&&&&&&&&&&&&&&&&&&&7625.00&&&77338.39
&&&&合计&&&&&&&&&&&&&&&&&&&&&&&&&&&&&&&&&&
&&&&其他长期投资:
&&&&名&&&&&称&&&&&&&&&&&&&&&&&&&&&&&&&&&&&&投入金额
&&&&珠海经济特区信兴包装有限公司&&&&&&&&&&
&&&&柏力(珠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亿丰实业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珠海经济特区国润实业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分行&&&&&&&&&&&&&&&&&
&&&&合&&&&&&&计&&&&&&&&&&&&&&&&&&&&&&&&&&
&&&&上列其他长期投资有关合作项目的合同均已逾期,其中对信兴公司的投资拟进行资产置换,详见附注5期后事项的说明,对柏力、亿丰、江门建行等合作投资单位均已提起诉讼,详情如下:
&&&&(1)本基金存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的款项未能按期收回,本基金经理人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下达的(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江门市贵联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本金及其利息,江门建行对贵联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部份的20%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日止,帐面尚有本金18,465,480.65元尚未收回。因江门贵联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无力偿还欠款,扣除江门建行应赔偿的部分外,本基金对此项投资的剩余部份计提减值准备17,105,760.00。
&&&&(2)本基金与柏力(珠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合作投资款项和收益未能按期收回,本基金经理人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珠法经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基金经理人的申请,查封柏力(珠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物一批、消防设备和生产设备两套、汽车一辆等财产价值人民币151万元。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珠法经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达成的协议,柏力(珠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应向本基金支付125万元人民币,中园实业发展总公司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基金经理人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珠法执字第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已经受理本基金经理人对柏力(珠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截至日止,本基金已收回20,882.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回。据了解柏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很差,本基金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回收情况仍不好,因此对此项长期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000,000.00元。
&&&&(3)本基金与珠海经济特区亿丰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珠海经济特区国润实业公司)的合作投资款项和收益未能按期收回,本基金经理人于1999年3月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珠法经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珠海经济特区国润实业公司,将于日前分期偿付所欠款项。截止日止,本基金已收回400,000.00,帐面尚有本金1,230,000.00未收回。
&&&&6、其他应付款:
&&&&帐龄&&&&&&&日&&&&&&&&日
&&&&金&&额&&&占总额比例&&金&&额&&占总额比例
&&&&一年以内
&&&&&&&100%&&&&&42.18%
&&&&一至二年&&&&-&&&&&&&&&&&&&&&&&&24.27%
&&&&二至三年&&&&-&&&&&&&&&&&&&&&&&&33.55%
&&&&合计&&&&&&&&&100%&&&&&&100%
&&&&7、实收资本:
&&&&本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每一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其中:经理人(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占10%;个人4,500万元,占90%。业经珠海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94)珠会字B57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实收资本5,000万元。
&&&&日经理人已未持有受益单位,全部受益单位人民币5,000万元为社会公众持有。
&&&&8、未实现估值增值:
&&&&未实现估值增值系本期短期投资中证券市值总额与成本总额之差计人民币-2,482,844.41元,本期该科目余额比上年度变化较大的原因是1999年度股市行情波动较大,本基金以较多资金投资于证券买卖,1999年末短期证券投资仓位较重,所购入证券期末市值低于成本,而1998年股市低迷,本基金短期证券持仓较轻。
&&&&9、投资收益:
&&&&项&&&目&&&&&&&&&&&&&&1999年度&&&1998年度
&&&&证券投资收益&&&&&&&&-
&&&&合&&&计&&&&&&&&&&&&&-
&&&&证券投资收益由亏转盈是因为1998年度股市低迷,本基金将在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票绝大部份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以获得套现资金,因而出现大幅亏损;而1999年度股市逐渐走出低谷,故本基金出售的股票大部份高于成本价从而产生盈利。
&&&&附注4: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粤府办[1999]4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本基金经理人已着手拟订本基金的清理规范方案,并进行清理规范工作。
&&&&附注5:期后事项
&&&&根据本基金经理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代本基金与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作为发起人持有的珠信基金4,000,000.00单位置换本基金投资于珠海经济特区信兴包装有限公司而形成的500万元的债权。资产置换事项已于2000年3月实施完毕。
&&&&二000年三月七日
&&&&五、基金投资组合(单位:人民币元)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股&&数&&&&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冶金、钢铁&&&&&&&&&&&&&&&11000&&&79420.00&&&0.27%
&&&&商贸&&&&&&&&&&&&&&&&&&&&&2.00&&&0.48%
&&&&能源开发&&&&&&&&&&&&&&&&&&&391&&&&3515.09&&&0.01%
&&&&机械制造&&&&&&&&&&&&&&&&0219.48&&&8.47%
&&&&生物制药&&&&&&&&&&&&&&&&&8.00&&&2.48%
&&&&电子产品&&&&&&&&&&&&&&&&2538.91&&&8.76%
&&&&房地产&&&&&&&&&&&&&&&&&&&7.00&&&0.94%
&&&&百货&&&&&&&&&&&&&&&&&&&&&6.00&&&1.39%
&&&&金融&&&&&&&&&&&&&&&&&&&&&1.00&&&0.87%
&&&&农林牧副渔&&&&&&&&&&&&&&8005.00&&&1.01%
&&&&基础建设&&&&&&&&&&&&&&&&&&9000&&&84600.00&&&0.29%
&&&&综合&&&&&&&&&&&&&&&&&&&&6582.40&&&6.57%
&&&&工业材料&&&&&&&&&&&&&&&&&&3000&&&21270.00&&&0.07%
&&&&交通工具&&&&&&&&&&&&&&&&&60000&&&56400.00&&&0.20%
&&&&股票市值合计:&&&&&&&&&&&&&&&&&&
&&&&(二)货币资金合计:4,262,040.54(其中保证金:4,002,724.06,银行存款:259,316.48)
&&&&(三)其他资产的构成
&&&&①&&法&&人&&股&&:&&&&&&
&&&&②&&对外借出款项:&&&&&&
&&&&③&&应&&收&&款&&项&&:&&
&&&&④&&其他企业股权投资:&&
&&&&(四)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
&&&&1&&&飞乐股份&&&&&&&5010.00&&&&&7.06%
&&&&2&&&太原重工&&&&&&&3360.00&&&&&6.63%
&&&&3&&&银广厦&&&&&&&&&6582.40&&&&&6.57%
&&&&4&&&豫白鸽&&&&&&&&&&8.00&&&&&2.48%
&&&&5&&&深中集&&&&&&&&&&3.00&&&&&1.79%
&&&&6&&&飞乐音响&&&&&&&&2.00&&&&&1.28%
&&&&7&&&天津劝业&&&&&&&&5.00&&&&&1.16%
&&&&8&&&浦发银行&&&&&&&&1.00&&&&&0.87%
&&&&9&&&陆家嘴&&&&&&&&&&1.00&&&&&0.73%
&&&&10&&&中国国资&&&&&&&2.00&&&&&0.48%
&&&&注:上表中资产净值为帐面资产净值。
&&&&六、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1999年度&&&&&1998年度&&&&1997年度
&&&&基&&金&&净&&收&&益&&&&&&-&-&&
&&&&单位基金净收益&&&&&&&&&&&&&&&-0.01&&&&&&&-0.17&&&&&&&&0.02
&&&&资&&产&&总&&计&&&&&&&&&&&
&&&&资&&产&&净&&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0.57&&&&&&&&0.63&&&&&&&&1.24
&&&&资产净值收益率&&&&&&&&&&&&&-1.92%&&&&-27.15%&&&&&&1.89%
&&&&七、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
&&&&结构
&&&&持&&有&&份&&额&&&&比&&&例
&&&&发起人持有
&&&&社会公众持有&&&5000万单位&&&&&&&100%
&&&&(二)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姓&&名&&&持股数(单位:股)&&占总份额的比例%
&&&&1&&&&&隋凌云&&&&&&&&&&&&279701&&&&&&&&&&&0.56
&&&&2&&&&&李云华&&&&&&&&&&&&240000&&&&&&&&&&&0.48
&&&&3&&&&&海&&国&&&&&&&&&&&&192758&&&&&&&&&&&0.39
&&&&4&&&&&田晓荣&&&&&&&&&&&&152000&&&&&&&&&&&0.30
&&&&5&&&&&曲&&革&&&&&&&&&&&&120000&&&&&&&&&&&0.24
&&&&6&&&&&王&&浙&&&&&&&&&&&&120000&&&&&&&&&&&0.24
&&&&7&&&&&吴&&红&&&&&&&&&&&&118800&&&&&&&&&&&0.24
&&&&8&&&&&肖其玲&&&&&&&&&&&&115400&&&&&&&&&&&0.23
&&&&9&&&&&姚克青&&&&&&&&&&&&107000&&&&&&&&&&&0.21
&&&&10&&&&刘彩霞&&&&&&&&&&&&101100&&&&&&&&&&&0.20
&&&&八、重要事项提示
&&&&本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珠海市德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经理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
&&&&资产负债表
&&&&日
&&&&编制单位:珠海海鸥投资基金&&&&&&&&&&&&&&&&&&&&&&&&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贵金属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联行款项
&&&&拆放金融性公司
&&&&短期贷款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减:坏帐准备&&&&&&&&&&&&&&&&&&&&&&&&&&&&&
&&&&应收款项净额&&&&&&&&&&&&&&&&&&&&&&&&&&&&
&&&&贴现
&&&&短期投资&&&&&&&&&&&&&&&&&&&&&&&&&&&&&&&&&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股票投资—估值&&&&&&&&&&&&&&&&&&&&&&&-&&-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资产:
&&&&中长期贷款
&&&&逾期贷款
&&&&减:贷款呆帐准备
&&&&应收租赁款
&&&&减:未收租赁收益
&&&&应收转租赁款
&&&&租赁资产
&&&&减:待转租赁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
&&&&减: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长期投资&&&&&&&&&&&&&&&&&&&&&&&&&&&&&&
&&&&减:投资风险准备&&&&&&&&&&&&&&&&&&&&&&&
&&&&长期投资净额&&&&&&&&&&&&&&&&&&&&&&&&&&
&&&&固定资产原值
&&&&减: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待
&&&&处理固定资产
&&&&净损失长期资产合计&&&&&&&&&&&&&&&&&&&&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及受益人权益
&&&&流动负债:
&&&&短期存款
&&&&短期储蓄存款
&&&&财政性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同业存放款项
&&&&联行存放款项
&&&&同业拆入金融性
&&&&公司拆入
&&&&应解汇款
&&&&汇出汇款
&&&&委托存款
&&&&应付代理证券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款
&&&&应付帐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
&&&&预提费用
&&&&发行短期债券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
&&&&长期存款
&&&&长期储蓄存款
&&&&保证金
&&&&应付转租赁租金
&&&&发行长期债券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长期负债合计
&&&&受益人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本年利润未
&&&&实现投资收益(未实现估值净值)&&&&&&&&-&&&-
&&&&受益人权益合计&&&&&&&&&&&&&&&&&&&&&&&&
&&&&负债及受益人权益总计&&&&&&&&&&&&&&&&&&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1999年度
&&&&编制单位:珠海海鸥投资基金&&&&&&&&&&&&&&&&&&&&&&&&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本年累计数&&上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43211.97&&&&
&&&&(1)利息收入&&&&&&&&&&&&&&&&&&&&&&&&&&43211.97&&&&
&&&&(2)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手续费收入
&&&&(4)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5)租赁收益
&&&&(6)其他营业收入
&&&&(7)管理费收入
&&&&二、营业支出&&&&&&&&&&&&&&&&&&&&&&&&&&
&&&&(1)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3)手续费支出
&&&&(4)营业费用&&&&&&&&&&&&&&&&&&&&&&&&&&&&
&&&&(5)汇兑损失
&&&&(6)其他营业支出
&&&&(7)管理费支出&&&&&&&&&&&&&&&&&&&&&&&&&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其中:(1)股票投资&&&&&&&&&&&&&&&&&1,824,163.84&&-
&&&&(2)股票红利&&&&&&&&&&&&&&&&&&&&&&&&&&15801.60&&&&&36181.69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五、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六、净利润&&&&&&&&&&&&&&&&&&&&&&&&&-&&-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七、年末未分配利润&&&&&&&&&&&&&&&-&-
&&&&现金流量表
&&&&1999年度
&&&&编制单位:珠海海鸥投资基金&&&&&&&&&&&&&&&&&&&&&&&&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本年度&&&&&上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证券投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证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分得以前年度红利收到的现金&&&&&&&&&&&&&&&&&&&&-&&&&62181.69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62181.6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181.6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补充资料
&&&&1、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以投资偿还债务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以存货偿还债务
&&&&2、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净利润&&&&&&&&&&&&&&&&&&&&&&&&&&&&&&&-&-
&&&&加:计提的坏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
&&&&合作投资款的收回
&&&&无形资产摊销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财务费用
&&&&投资损失(减:收益)&&&&&&&&&&&&&&&&&&&&&&&&&&&&-&&&&-36181.69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支付购买证券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35,813.04&-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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