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可以抵扣吗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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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二条&&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虚开10亿增值税发票,8人获刑|虚开|专用发票_凤凰财经
虚开10亿增值税发票,8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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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部督“5·2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8名主犯被判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张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黄峰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吴国文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饶明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谭潘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钢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明伙同10人,以3%的回扣从长沙钢贸企业业务员手中购入增值税发票,再以6%的回扣转手给他人,赚取差价。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亿余元,今年1月终于落网。本报3月18日讯
作为3家钢贸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明不安心做生意,一门心思倒卖增值税发票(俗称“走票”),竟非法获利近千万元。今日,长沙市公安局通报了这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20余人全部受到严惩,包括张明在内的8名主犯被判刑并处罚金。【交易】业务员卖发票30岁出头的张明,是杭州三家钢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杭州不少做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都跟他有“生意”往来——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不能作假,张明手中的发票,都是以3%的回扣从长沙钢贸企业业务员手中购入,再以6%的回扣转手给他人,赚取差价。”长沙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六大队民警刘咏军介绍,经过张明手的发票票面价值高达4亿多,其从中获利千万。
由于长沙不少房地产商购买不索要发票,业务员手中囤积大量高面额发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张明伙同黄峰平、张爱军、吴国文等十余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湖南泉源公司等18家长沙钢贸企业向杭州中启公司、山东鑫鹏公司等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亿余元。【手段】作假蒙蔽税务机关“像吴国文这样的普通业务员,一年半就获利80万。”民警介绍,为掩盖犯罪事实,骗取税务机关信任,张明安排受票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对开票单位“支付货款”,实际上“货款”又由吴国文、饶明华、王彪、杨宏等人扣除3%左右的开票费后,再通过个人账户转账重新回流到受票单位,制造资金流假象,蒙蔽税务机关检查。2013年5月,长沙市国税稽查局获得一条重要线索,长沙某公司向山东鑫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涉案金额600多万元。通过仔细审查财务资料,专案组迅速了长沙数家公司向浙江杭州、广东等8个省份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明与他的利益伙伴们进入警方视线。3个月追查,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告破。民警辗转广东、杭州、武汉、襄阳、枣阳等十余个省市开展抓捕行动,20余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判决】8名主犯被判刑罚钱2015年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部督“5·2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8名主犯被判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张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黄峰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吴国文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饶明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谭潘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可追刑责很多人都知道卖假发票犯法,但对于出售真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却没有准确的认识。法律界资深人士介绍,非法出售发票不仅是指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还包括了出售普通消费发票,餐饮、交通发票等都在此范围内。因为,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和出售假发票一样会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当前出现销售大量真发票的案件,如非法销售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重要形式。■记者 黄娟 通讯员 王思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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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一) 收到退回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1]
红字发票介绍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
红字发票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红字发票销货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红字发票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2]
红字发票有关法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红字发票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红字发票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红字发票提供主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红字发票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红字发票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红字发票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红字发票工作标准
1.受理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红字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
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开票方,并做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处理一览表
申请开具方
发票认证相符
1、填报《申请单》;
1、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内容相对应。
2、收到《通知单》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特取红字发票后,与《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发票认证不符
购买方、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填报《申请单》,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无进项税额转出
、均无法认证
1、填报《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无进项税额转出
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不作无进项税额转出
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
1、填报《申请单》; 2、收到《通知单》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原蓝字发票须经认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帐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开票有误并已跨月
购买方拒收发票
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1、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3、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
 1、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申请单》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通知单》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请单》,《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文库[引用日期]
昆山国税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
.新浪博客.[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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