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利律师合同与协议 合同 区别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蒋艳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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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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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区别 兼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企业应为不同情况职工建立保险、公积金的种类兼职劳务合同:在原单位有工作岗位,原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全险。现又在我单位做兼职工作,我单位可为该职工缴纳兼职工伤险。 劳 劳动合同:在我单位的适龄员工,单位应与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区别在于:1、劳动合同为正式劳动关系,属于单位聘用适龄正式职工签署的文本。其中明确了起止时间、岗位、待遇、工时及双方全部责任权利。甲乙双方均受劳动法保护。2、兼职劳务合同属于非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特殊时间段内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除劳动报酬外,其他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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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对方不能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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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案情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不同,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操作。
2、案件的实际情况是通过证据证明的,因此,请您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据是保证打赢官司的关键。
3、建议您委托律师,以便拿出好的解决方案,但是有成本,请认真考虑。
4、如果考虑清楚了,可以联系陈必胜律师:或01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中关村公馆C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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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互换协议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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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一般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我代理过类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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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
2、过户费用按照房产价值计算缴纳,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可以咨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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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内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无效。
2、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只有宅基地建成了房子才能继承,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到当地的土管所去办理。
3、农村宅基地按照规定是一户一宅,只要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就会有补偿,具体标准要看当地的征地政策,可以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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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意向书”有何区别
作者:黄海  时间:   来源:黄海律师文集  浏览量:11  
& & & &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都会和各种“合同”打交道, 比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租赁合同等,但是大家对“意向书”这个概念却不是很常见到。“意向书”通常存在于复杂交易、尤其是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工具,比如涉及数千万或者上亿的合同,通常都会有“意向书”或“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其在中国的商事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 实践中的意向书目的在于促成双方或者多方交易而签订,对交易各方有个指导性的作用,但是意向书中约定的某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意向书能否当做一份普通的合同来用?其中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了。
执业机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河北鑫缆电缆有限公司与郭潮辉、李交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异字第11号
案外人孟凡利。
申请执行人河北,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一村。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华,律师。
被执行人郭潮辉。
被执行人李交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与被执行人郭潮辉、李交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凡利于2015年12月11日对执行标的(本院保全查封的白沟现代箱包物流仓储商贸区住宅小区2-2-17A04单元楼一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孟凡利称,2013年8月21日,我与李交交达成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李交交已将其名下的白沟现代箱包物流仓储商贸区住宅小区2-2-17A04单元楼一套转卖给我,双方议定房价款及李交交的其他费用折合人民币80000元,该房产剩余按揭贷款365000元,月还本息合计2732.1元由我支付。该房产依法已属我所有,因房产是按揭贷款购房,贷款手续为李交交所办,专用还款账户户名为李交交,银行无法变更,还未办理房产证。该房产为我实际拥有,且案外人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以上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我所有房产的查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案外人孟凡利提交了以下证据:
1.孟凡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购房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4.人民调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5、跨行转账交易(个人)回单复印件一份;
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复印件11页。
申请执行人河北对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对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款收据、人民调解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郭潮辉2013年8月上旬因诈骗被刑事拘留,其妻子李交交于2013年8月21日与案外人孟凡利订立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孟凡利与郭潮辉系同村村民,不可能不知道郭潮辉被抓一事,孟凡利与郭潮辉的妻子李交交订立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显然是出于转移财产的恶意。李交交虽为案外人孟凡利出具了80000元的收据,但没有该款来源、通过银行履行凭证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李交交使用收据而非收条明显违反常理。银行明细对账单不管其真实与否均不能证实双方之间真实存在付款、收款行为。案外人孟凡利没有支付全部房屋价款,2013年5月21日本案争议房产尚未交工,案外人孟凡利也没有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案外人孟凡利也不可能实际占有该房屋,更谈不上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件,其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对争议房产进行查封、执行,没有侵犯案外人孟凡利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其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执行人河北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宁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郭潮辉、李交交所有的房产一处,即白沟现代箱包物流仓储商贸区住宅小区2-2-17A04单元楼一套。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孟凡利于2015年12月11日以该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确定权属。本案在诉前保全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交交名下的白沟现代箱包物流仓储商贸区住宅小区2-2-17A04单元楼一处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孟凡利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未到庭亦无法核对原件,本院不能确定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案外人孟凡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孟凡利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韩现路
审 判 员  赵志勇
人民陪审员  庆红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裴园园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960802186****0023?636603132****6936?122404182****1831?90905188****4341?753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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