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 规定80000一个星期利率2000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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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
***与***、***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803民初15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建春。
  被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清城区好来登酒店中餐厅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借人民币现金8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照年息三分计算,且如需延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同等利息按日计算。日借款到期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仅分二次支付了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8000元。另,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本案所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在,原告以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年利息3分计算支付至代款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为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3《借款协议》,证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证据4被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时抵押资产情况;证据5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户籍情况;证据6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婚姻状况。证据7原告口述记录,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真实性;证据8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流水、银行xxx存款回单,证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性;证据9手机短信,证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性。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以乙方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年利息3分,如需延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同等利息按日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日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另30000元现金支付。庭审中,原告认为《借款协议》书写的年利息3分是笔误,应是年利息3角,被告借款后分二次向其归还四个月的利息共8000元。
  另查明,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日在河南省舞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案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日,作出了(2016)粤1803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位于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29号美林宏景新城九号区C座402某(产权证号)房屋和原告担保人陈茁壮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东五号区39栋西201号房屋(粤房地产字第××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款协议》、被告房产证、被告结婚证、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流水、银行xxx存款回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为凭,而且,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对事实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还款,显属无理,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庭审中,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年利息3分是笔误问题,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借款后分二次向其归还四个月的利息共8000元,即每月利息2000元,月利率为2.5%,因此,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年利息3分应属笔误,应是年利息3角,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现原告请求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符合《》第“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是被告***妻子,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因生意资金周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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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多少利率才能受法律保护?
生活中,亲友或熟人之间互相拆借钱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是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然而由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利率不尽相同,因借钱而引发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多。那么,民间借贷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到底在什么范围内才会受法律保护呢?下面,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为您揭开谜底。阿沐与阿漓是一对远房亲戚,两人同住一个村,平日里来往密切,感情要好。2007年6月,阿漓因生意需要,向阿沐借款5000元,借期两年,两人约定月息2分(即月利率2%),并写下欠条。同年10月,阿漓又向阿沐借款20000元,借期两年,两人约定月息3分(即月利率3%),并写下欠条。两年时间过去了,阿沐碍于亲戚之间的颜面,只是随便向阿漓提了两次让他还款,阿漓每次都拍着胸脯保证,等资金周转开就还钱,并且利息一分也不会少给。然而,八年多的时间过去了,阿沐的迁就并没有换来阿漓的行动。2015年底,阿沐将阿漓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漓归还两笔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阿漓从原告阿沐处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予以返还。因阿漓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此,阿沐起诉要求阿漓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阿沐和阿漓就5000元借款约定的月利息为2分(即年利率为24%),符合上述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就20000元借款约定的利息为3分(即年利率为36%),此利息约定过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利率,故对此200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民间借贷”,大家耳熟能详的无非是“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然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出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各位亲们,你在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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