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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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中遭遇尴尬 “有资格的没经验”
核心提示:目前,建筑行业“有资格的没经验,有经验的没资格”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对“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畏惧也就可想而知了。
  ■链接
  日,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国家住建部正式印发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采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无论相关责任人退休或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究其诚信责任、职业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
  针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办法》规定一旦由该项目经理负责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不论什么时候,该项目经理都会被依法追责。
  《办法》规定的具体追责方式包括: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曝光。
  ■网友观点
  质疑方
  mamuting:&责权不对等,建造师的责任越来越大了!多年后出事单位已经注销了,建造师个人罚款估计还要个人掏,高达单位罚款额的5%-10%;根据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事故罚款最高2000万,建造师占5%就是100万,10%就是200万。安全责任扣分加重,一年才12分堪比驾照,扣完停牌1 年!&
  fiut:&好多建造师都不知道自己中标了,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谈质量终身责任制?&
  4kaixuan:&这样的话,做一个项目要有多少收入才抵得过?这风险太大了。&
  sh1302:&黑锅我背,赚钱你去,最没风险的就是老板。&
  ypf1001:&现在的工程也不一定是项目经理(建造师)说了算,在施工的时候某些工程被领导和甲方分包,项目经理可能也只是挂名,真出了问题找的还是建造师,所以这个问题没办法回答。一不小心就成了替罪羊。&
  liqianggege2013:&合理范围内的责任终身制是个大趋势,但是所有责任都往建造师身上推未免不符合国情,一个建造师充其量就是个稍微高级点的打工仔,尽职尽责就很不容易了,难道还要把这个群体往死里逼迫吗。&
  建议方
  zzl313m:我觉得这样挺合理的啊,但是要有条件,不能任何情况下都是由建造师负责的!所以这项规定要有相应的细化规定!
  因而:&企业注销,应该要追究股东责任才对!&
  iswanshanghai:&提倡按工程比例付结构设计和建造负责的费用,否则的话真没有人负责做结构和建造了,因为收入和风险不成正比。给4、5千元,为几百万的工程负责,合理不?&
  qingxiao2014:欧美很多年前就已经实施质量终身责任制了,而且不光工程方面。我们目前经常是企业赚完钱就走了,出了质量问题找不到人,违法成本太低。早就应该采取质量终身责任制了,现在的关键就是要一直执行下去,切实落实,不能不了了之。
  zxy@112:欧美实行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和他实施的建筑商承包责任制一体的,获取最大利益的人也要承担最大的责任。我们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应该制定与我们的行业情况吻合的执行细则,不能照搬欧美那一套。
  点赞方
  judiv0913:&质量终身制本来就是一个方向。关键在于是否严格执法,如果严格执法,有能力的建造师才会脱颖而出,处处受到重用。&
  duckroc:&终身制只是让建造师终生负责建造师该负的责任,任何时候都不会把企业的责任让建造师来承担的。不光是建造师如此,任何职业,如会计师,医师、律师等等都是如此。&
  dmwshiyu:&我个人觉得工程质量是干出来的,应执行终身责任制,谁施工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建造师就是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因此,建造师即使退休,只要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也应追究责任。&
  hsynic:&应该要问责,起码这个制度要建立起来,执行起来,再谈问责时限和内容的完善。&
  2014hjj:&就是得这样,吓死这些挂靠的。&
  lzchenkang:建造师的终身制是针对你施工时是否按设计、按规范施工,是否合格,是否偷工减料,是否瞒天过海?新材料一般不用于重要结构中去,材料使用要稳妥。只要遵循了按图、按规范施工,责任终身制也就不可怕了。总而言之,终身制是用来制约当前行业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的法宝、利剑,是用来约束责任人错误欲望的东西,不应成为我们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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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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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建筑报》副总编辑 中国建筑装饰百强评价办公室主任
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秘书长
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设计院院长
创意家居馆
设计如人,人如设计。接触过曾秋荣,你就会明白那些纯净、简约的设计作品为何会出自他之手。这是一位对中国传统
近日,《你个设计师有什么成本?》一文刷爆朋友圈,文中讲了一个故事,表达了大众对成本的理解,也提出了一个有
设计企业档案
&|&&|&&|&&|&&|&&|&&|&“终身负责制”需明确责任主体
日 10:28:02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吴学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近日召开的全区检察长会议上说,要深刻吸取呼格吉勒图案件教训,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追责情况。(2月15日《新快报》)
  众所周知,在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司法历来都是正义的“终极捍卫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此前,广东省各级法院实行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可视作“由裁判者负责”精神之体现。
  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是从制度上、机制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对于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非常必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讲,具有毁灭性的灾难影响,也是法治国家理应力避的事。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认真总结了近些年发生冤假错案原因教训,切中要害的制度性成果。
  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在我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像“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一样,也是一种保障工作质量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在,一些地方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无疑让公众看到了司法机关避免冤假错案的决心。从现实纠偏的角度看,也有利于后续问责,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该项制度最大的亮点在于“终身”——回顾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正义之所以迟到,不仅缘于案件本身的限制,还与问责制的暧昧不清有关。不过,欣慰之余,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再好的制度,还需相关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如果办案“终身负责制”不在究责主体上进行细化,在立法上没有新的探索、突破,那么该项制度的象征意义,就大于实际意义。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制度生命力,因此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需要从多方面发力。一方面,办案从立案到结案,整个过程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模糊不清,追责便无从谈起,同时,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办案者相应的错误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出台制度是为了执行,而非摆设。制定好可操作性的举措后,仍离不开刚性的执行。制度执行到位,威慑力才能得到保障,才真正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应该看到,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不可忽略的一个环节就是厘定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有“单位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办案检察官和法官负责制”。假若在办案人员无法独立办案的语境下,强求“办案负责制”是不现实的;在集体领导的体制下,“领导负责制”最终也不可能落实于某个具体的领导者头上。对于我国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只是近十几年的事。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仍比较欠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滋生的各种司法不公现象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信访不信法”及冤假错案屡屡发生一再提示我们——健全司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已刻不容缓。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目前,安徽、广东等地用“无限期追究”的形式将责任与办案法官捆绑在一起,对于规范法官办案会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也为完善法官监督机制、构建司法职业伦理提供了现实路径。
( 网站编辑:钱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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