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17 582017 58号建筑企业预收款如何缴税有例题吗

建筑服务预收款,到底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来源:财税浪子
作者:王骏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最近非常火爆的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做出重大调整,特别是对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彻底性变化 ,改变了日以来取得预收款就必须纳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当然实务执行中根本没有完全到位,很多企业并未执行),对于...
最近非常火爆的文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做出重大调整,特别是对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彻底性变化,改变了日以来取得预收款就必须纳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当然实务执行中根本没有完全到位,很多企业并未执行),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当然是重大利好。
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回到了2009年上一次修改营业税之前《》()[全文废止]&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将其称为&回归说&,也就是形象进度法。该第二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规定取消后,预收账款取得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需按照新58号文的规定预缴即可,但是只要预收账款所对应的工程开始施工,这部分施工款的纳税义务就马上发生纳税义务。这种观点可以称为递延说,也可以叫开工法,实际上是将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款时点推迟到开工时点。
我们不妨再来看一看根据58号文修改后的原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认为,既然取消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政策又对36号文做出同步修改,仍应以修改后的条文为基础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重新研读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来确认纳税义务。我们暂将这种办法称为结算法,其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在确认纳税义务。参考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多项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也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从这个角度来说,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来确认为宜。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为结算说,或者叫抵扣法。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财税【2017】58号文 ,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应开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开工之日?开工之日就是开工之日,如果下一步没有特殊规定,可以根据合同、许可证、实际开工情况进行判断。
4、预征政策本身没有变化。
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其中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异地项目除不需要异地预征的情况外(比如不跨市),都在工程地预缴。
5、预缴税款的抵扣
预缴的税款当月不能抵扣,这一点与房地产预售非常相似。原因在于,其根本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所以,预缴税款只有在确认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扣。
举个例子:
工程开工日期为9月1日,7月15日收到预付工程款1,000万元,7月不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但要对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来说,预缴税=1,000万&1.11&2%=18万元。
7月15日收到工程款,注意,此时不能开发票。如果开了发票,则直接打回原形,与此文件出台前一致,见后文讲述。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8月进行预缴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贷 银行存款18万
注意,由于8月本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此18万不能抵减。当月也不需要结转。
9月1日开工后,1,000万将直接转为应税收入,确认销项税金。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1,000万&1.11&11%=99万
借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99万
此时应开出增值税发票。
由于确认纳税义务,所以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月末进行结转。但实际能够抵减多少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是否足够(申报表一28栏的金额),如有不足部分,待下期再抵减。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7月收取1,000万元预收款时,开出了发票,则因为开票而直接产生纳税义务&&注意比较一下,房地产预售时,开发商也会开票,但开的是不征税预收款发票,是税务总局为它们量身定制的一种发票,建筑业没有这个东西。
此时,应该预缴、确认销项、申报、抵减预缴。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一致。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析:工程项目预收账款财税处理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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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析:工程项目预收账款财税处理大调整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根据文件的变化,2017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又有一些新的调整。本文以建筑企业实际出发,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等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请看下文!&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或收取业主开工保证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处理&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1、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地点&建筑企业无论是否发生总分包业务,都要预交增值税,具体的预交地点分两种情况。&(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建筑企业都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都要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2、具体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11%)×2%;&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3、预缴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企业一个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时,不能抵减另外一个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只能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且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之间,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异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5、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一般计税项目)按照(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异地预交增值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付工程款及预缴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发包方强行要求开具发票情况下的财务处理;&二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未开具发票的财务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分别处理如下:&1、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开具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财务处理&(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11%)×11%]&&(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3%)]&& & &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收到业主预收款/(1+3%)×3%]&&(3)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建筑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向国税局划转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 & &贷:银行存款&&同时:借:税金及附加&&& & & && & & &贷:银行存款&2、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未开具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财务处理&(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局通过建筑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向国税局划转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 &&贷:银行存款&&同时:借:税金及附加&&& & & &&贷:银行存款&(3)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附加的两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附加,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临时银行结算户,在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往往通过项目部的主管会计,向总公司总部申请税款数额,审批后,总公司把税款转让主管会计个人卡,然后主管会计通过个人银行卡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纳税大厅刷卡,缴纳税款。&第二种是:建筑挂靠行为中的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一般是挂靠人先垫资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税款及附加,然后,挂靠人凭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进行报销。&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 &&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借:税金及附加&& & &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 &贷: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借:税金及附加&& & & &贷: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凭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报销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贷:银行存款&(4)建筑企业月末结转时的账务处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月末,建筑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所在月的月末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四、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的税收风险&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1)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2)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来源重庆新未来推荐课程一、关于举办“建筑安装、建筑劳务、劳务派遣等公司营改增后企业运营模式、发展方向与法律风险规避、合同签订、发票管理和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详解”专题研讨会的通知【会议时间】:2017年8月19-20日【授课专家】:孙燕红【会议地点】:济南二、关于举办“后营改增时代,建筑行业涉税13大疑难问题处理与合同票据控税”高级研讨会的通知【会议时间】:2017年8月8-9日 & & &【授课专家】:肖太寿【会议地点】:苏州三、关于举办“后营改增时代,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管控和PPP项目全过程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高级研讨会的通知【会议时间】:2017年8月22-23日 & & &【授课专家】:肖太寿【会议地点】:武汉四、关于举办“建筑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ppp项目涉税管理控制”研讨会的通知&【会议时间】:-25日 & & &【授课专家】:李志远【会议地点】:郑州建筑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刘老师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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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应开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开工之日?开工之日就是开工之日,如果下一步没有特殊规定,可以根据合同、许可证、实际开工情况进行判断。
4、预征政策本身没有变化。
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其中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异地项目除不需要异地预征的情况外(比如不跨市),都在工程地预缴。
5、预缴税款的抵扣
预缴的税款当月不能抵扣,这一点与房地产预售非常相似。原因在于,其根本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所以,预缴税款只有在确认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扣。
举个例子:
工程开工日期为9月1日,7月15日收到预付工程款1,000万元,7月不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但要对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来说,预缴税=1,000万&1.11&2%=18万元。
7月15日收到工程款,注意,此时不能开发票。如果开了发票,则直接打回原形,与此文件出台前一致,见后文讲述。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8月进行预缴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贷 银行存款18万
注意,由于8月本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此18万不能抵减。当月也不需要结转。
9月1日开工后,1,000万将直接转为应税收入,确认销项税金。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1,000万&1.11&11%=99万
借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99万
此时应开出增值税发票。
由于确认纳税义务,所以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月末进行结转。但实际能够抵减多少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是否足够(申报表一28栏的金额),如有不足部分,待下期再抵减。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7月收取1,000万元预收款时,开出了发票,则因为开票而直接产生纳税义务&&注意比较一下,房地产预售时,开发商也会开票,但开的是不征税预收款发票,是税务总局为它们量身定制的一种发票,建筑业没有这个东西。
此时,应该预缴、确认销项、申报、抵减预缴。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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