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应税煤炭应资源税在哪个环节征收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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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计税价格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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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日报报道:7月8日,国家总局对外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告,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洗选煤折算率、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日,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释、细化或明确的实际问题。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首先明确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办法》第九条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不能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形,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其次,明确运费扣减范围等问题。《办法》对运输费用的扣减凭据,明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并且,应税煤炭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第三,明确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办法》规定了折算率确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此外,《办法》还就地税机关如何建立本地煤炭价格监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协税合作等方面做了规定和指引,以进一步做好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附:《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第七条&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第八条&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发布)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第九条&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第十二条&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第十三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第十四条&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第十五条&煤炭资源税减征、免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主要港口动力煤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已有的网上煤炭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煤炭资源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构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煤炭资源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以及绩效评估工作。第十八条&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省国税机关应将煤炭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等相关煤炭销售数据按月传递给省地税机关。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崔文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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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计税方法有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自日起施行。 &   日,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释、细化或明确的实际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   《办法》分为二十条,主要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洗选煤折算率、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 &   (一)明确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 &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和资源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九条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不能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形,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二)明确运费扣减范围等问题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第三款的规定:&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办法》第四条对运输费用的扣减凭据明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办法》第三条明确应税煤炭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   (三)明确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 &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折算率确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规 范执法,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 &   (四)明确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 &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办法》第十二条对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办法》第 十三条对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对于扣减凭证,《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减当期外 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 &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 日 &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日 &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   第四条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   第五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   第七条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   第八条 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发布)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   第十五条 煤炭资源税减征、免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主要港口动力煤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已有的网上煤炭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煤炭资源税价格监控体系。 &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构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煤炭资源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以及绩效评估工作。 &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省国税机关应将煤炭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等相关煤炭销售数据按月传递给省地税机关。 &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作者:中国税网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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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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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上海税务网站(www.tax.) 最新提示栏在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二、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三、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五、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六、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文件查询路径:上海税务网站首页&信息公开&税收政策&资源税&查询文号。
  宝山区税务局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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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煤炭资源税税率是多少?-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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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为了更好的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对煤炭资源征收煤炭资源税,在我国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种,煤炭行业的税种就是煤炭资源税,和其他税种一样,煤炭资源税也是根据煤炭资源税税率计算的,具体的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做了整理总结。一、煤炭资源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三、适用税率1、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2、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四、关于税收优惠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我国实行的煤炭资源税是从价计征,因此煤炭资源税税率是有一率幅度的,幅度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每个地区根据煤炭资源的条件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的大小等等来拟定煤炭资源税税率,税率的拟定结果是每个地区的省级政府拟定的,国家财务部和税务局负责拟定跨省的煤田。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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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煤炭应在哪个环节缴纳资源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问: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应在什么环节缴纳资源税?应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发布)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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