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自己发放的贷款担保怎样才算有效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莱州一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并“借用”150万获刑_烟台案例_网上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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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一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并“借用”150万获刑
09:14:09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7月7日讯(通讯员 孙海耀)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银行信贷员的工作职责,而莱州市某银行一信贷员竟违法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的一部分由自己“借用”。近日,莱州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信贷员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张某是本案中的贷款人。他找到与自己比较熟的信贷员廖某,称想贷款200万元做生意,但提供不出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人。廖某告诉张某,担保人他可以帮助解决,前提是同意廖某“借用”150万元,并由张某承担所有的银行利息。张某见能贷款,便爽快地答应了廖某的要求。
  之后,廖某将另一贷款人王某正在审批贷款的手续改为张某的,并打电话让王某的两个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被蒙在鼓里的两担保人到银行后,直接在两份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字。贷款很快便审批了下来,廖某“截留”了150万元后,将剩下的50万元给了张某。
  2014年3月,王某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但申请的贷款迟迟没有审批下来。来到银行询问得知,自己的两担保人并没有为自己担保,而是为张某做的担保。找到两担保人后,二人称并不认识张某,而办理贷款的廖某也已经辞职。两担保人连忙报了警,不久,在大连准备创业的廖某被警方抓获。
  法庭上,廖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涉案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贷款手续,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依法对被告人廖某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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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全国首例违法放贷入刑案一审判决 工行信贷员获刑
[一]【案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
郝成 5月12日,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5.480, 0.09, 1.67%)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北工行’)职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涉及总金额2700万元。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岳树林涉“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12万元;田洪涛“违法发放贷款”,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两者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桥西支行”)职工。
“但原借贷企业已达不到银行继续借贷条件,最终没有成功续贷。”岳树林的辩护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君元律师说。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资料显示,在2001年~2016年期间,全国有684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上述法律界人士解释,该案则是银行职工成功收回银行贷款,银行抽贷后,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和“合同诈骗”被判刑的第一案。
孟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向浙江某银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杭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
孟某某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导致该行发放的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贷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计人民币元。
同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此前,孟某某作为傅某涉嫌贷款诈骗一案的证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工作疏忽、审查不严的事实。同年8月9日,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最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小知识: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来说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犯罪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如果行为人发放的不是贷款,则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刑法第186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⑴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⑶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⑴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三]银行客户经理违法犯罪警示录之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法律讲堂(ID: yunlvshi)齐精智律师
经济下行期中银行不贷款继续攀升,贷款逾期甚至是无法收回变为不良贷款并不意外。但银行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演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变为刑事责任。
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一、信贷员未严格审查贷款农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也没有书面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的,判刑。
裁判要旨: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未严格审查贷款农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161号。
二、信贷员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违法发放贷款的判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明知他人是顶名贷款,仍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违法发放贷款本金278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三终字第6号。
三、信贷员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的,判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借款人、保证人严格审查的规定,具备审查条件而未切实履行严格审查职责,造成贷款被骗,且其工作在整个贷款审批流程中系基础环节、重要环节,其行为与本案结果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527号。
四、信贷员听从上级指示而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郑某某上诉以及郑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发放贷款是在信用社原主任段玉娥指示下实施的理由,经查,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法发放的部分贷款是在段玉娥安排、指示下实施的,为本案事实,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也予以认可。但作为信贷人员的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也确实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郑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郑某某、张某甲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刑二终字第22号。
五、信贷员未做实质性审核、应办理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判刑。
裁判要旨:上诉人姚杰作为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锦泰公司贷款业务授信、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相关资料,特别是其本应确保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真实,以及担保数额全额覆盖授信敞口额度,却篡改三杉公司担保数额,在借款人未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违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信贷审批中心批复要求,违法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974号。
六、行业及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也属于“国家规定”。
裁判要旨:关于李希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前两批贷款1.51亿元发生在现法条实施前,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的诉、辩意见。经查,李希荣明知山山酒精厂(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不具备地方储备粮资格和条件,仍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农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内部规定,发放储备粮贷款2.99亿元,该储备粮贷款到期后未能得到及时清偿。后虽违规转为项目贷款,但已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刑终字第840号。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人不得不知道的!
来源:信贷(ID:xindaijun)综合CITIC法律、云霄县银行业协会(ID:xh8526198)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银行从业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但该罪名往往不为银行从业人员所重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在/设定关键词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类型为“刑事”两个检索条件,共查出2033条结果。其中,显示审判年份为2014年有445起、2015年有586起、2016年有678起、2017年有98起(截止检索时间为日,但笔者认为下半年该类型案件数量剧增的可能性较大,估计2017年的案件数量不会低于2016年的)。当然,检索结果并不精确,但亦可窥见一斑。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引起银行从业人员足够的重视。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罪名规定及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二)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常见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四、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其他相关内容
(一)何种行为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贷款的发放,即使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二)何种情形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中关系人应如何认定?
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关系人。
(四)关于本罪如何量刑?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银行每次贷款给借款人均需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相关贷款材料均应进行实质审查,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刚入职员工,在业务操作方面,需要在老员工指导,应当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熟悉贷款流程及审查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等。以下五点具体建议:
(一)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落实关键财产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前应严格按照银行内部流程,审慎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尤其是对于借款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应查询核实,对于担保人的资质及其提供的各类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应逐一调查核实。
(二)按照流程严格审查,合法合规发放贷款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理由之一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审查不严”,因此,在贷款审批环节对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审查;在放款和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谨慎核实债务人身份,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三)执行贷后管理制度,持续跟踪及时催收
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保全等法律措施。
(四)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突破法律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关系人(即我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五)掌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被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是在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出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审查不严甚至严重违规,客观上配合了犯罪分子的骗贷行为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发放流程中的各项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坚决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或拉拢腐蚀后参与到刑事犯罪活动中。
综上,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就如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时刻警惕,以免违法犯罪,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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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骨干力量,担负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盘活资金、服务群众的重任。但是,由于受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信贷员利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败坏了信用社形象,危害了信贷资金安全。从近年来查出的一些违规违纪案件,以及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因此,探析一下信贷人员违规放款行为的根源及危害,或许对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安全系数有所裨益。
  一、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信贷人员惜贷、惧贷、拒贷。有的信贷员对群众的合理贷款需求,漠然视之,拖延、推诿甚至拒绝放款。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奖惩机制僵化,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缺乏利益驱动,信贷员不愿放贷。二是由于信用社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长期“棚架”且不尽科学,“板子光打在信贷员屁股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放款积极性。三是个别信贷人员心存不良,把放款作为以贷谋私的主要手段,对合理、正常的贷款也拖延不放。
  (二)信贷员以贷谋私,放弃信贷原则,盲目放款。个别信贷员伸手向借款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信贷员是被动地接受借款人的宴请、礼品,但其结果都是信贷员抛弃信贷原则,不顾资金安全,盲目发放贷款。
  (三)信贷员内外勾结,套取贷款。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便利,当借款人做生意申请借款时,以放款为条件提出与借款人合伙,盈利平分。到头来,得益的是借款人和信贷员,损失的是信用社的信贷资金。
  (四)信贷员自批自贷自用。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之便,置金融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自批自贷、捏造借据、冒用他人名义等形式套取贷款,搞第二职业。
  (五)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在贷前调查环节,信贷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在贷款发放环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或没有完善贷款抵质押手续等,使信用社的贷款面临风险。
  二、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危害
  (一)败坏了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融企业更是如此。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有待提高,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更玷污了信合形象。
  (二)疏远了与农民群众的血肉。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就是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民的合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日渐疏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扰乱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由于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户正常的贷款需求不能满足,同时,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却贷到了款,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损害了信用社以信为本的诚信形象。
  (四)影响了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信贷员的惜贷、惧贷何拒贷,以及以贷谋私等行为,将增加客户成本,降低工作效率,使信用社流失一大批优质客户,必将影响到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形成了信贷风险,造成了资金损失。个别信贷员在放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使不合理贷款乘虚而入,使“把好贷款准入关”成为一句空话,给信用社信贷资产造成潜在的信贷风险,甚至直接造成资金损失。
  三、杜绝违规放款行为的几点建议
  针对信用社信贷员放款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笔者认为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加强和防范。
  (一)加强对信贷员的思想教育。教育广大信贷人员做到“三个正确对待”,要正确对待手中的贷款权,它不仅是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正确对待借款人,他们不只是申请借款的贷户,更是尊贵的客户,是为我们创造收入的衣食父母;要正确对待支农工作,支持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支持三农才能求生存、图发展、增效益、化风险。
  (二)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坚决落实省联社、市农信办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近年来,省联社、市办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信贷管理、优质服务、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现在的关键是抓好落实。县联社理事长、主任要对本联社信贷员信贷管理工作负总责,县联社监事长、主管主任直接负责,要严格贯彻省联社制定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市农信办“六条高压线”和“十条禁令”的信贷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案件治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要开展机制创新。针对部分信贷员认为“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的错误观点,要摈弃旧的收入分配模式,开展机制创新,建立一整套由放款业务量、业务面、放款收益、放款质量等指标综合考评的信贷员效益工资分配体系,实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扭转信贷员的惜贷、拒贷心理,促进信贷工作正常、健康开展。
  (四)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打击违规放款行为。一是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和“阳光信贷”两大工程建设,实现信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阳光操作、公开办贷、限时服务。二是强化内部督查机制,专门处理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和不正之风,一有举报,立即查实,坚决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在县、乡、村各级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和社员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对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联社主要负责人反映、举报。四是建立信贷服务廉政记录,列入职工业绩考核,载入职工个人永久档案。对信贷服务差,利用放款搞不正之风的人坚决不能提拔重用。五是加大违规放款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有违规放款行为的信贷员,一经查实,无论贷款是否形成风险,均要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贷款形成风险的,对责任人只发基本工资,下岗清收,规定时间内清收不回的,清除出农信队伍。
  农信社信贷违规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在当前农信社信贷工作中,有章不循、规则意识差、风险意识差的问题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各种信贷违规行为,不仅是对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更是导致农信社资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的根源。
  一、信贷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针对实际工作中农信社信贷违规案例的分析,目前农信社信贷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乱作为、不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道德风险五种。
  (一)乱作为。“乱作为”主要是指在信贷操作、管理过程中过度放大自己的权限,“做不该做的事,做不妥当的事”。
  “乱作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少数信用社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习性的影响,重享受轻奋斗,重索取轻奉献,重自由轻纪律。主要表现有:未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超越职权;在操作中不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甚至对有关信贷制度、规定进行故意挑衅,损坏信用社利益等。
  “乱作为”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在调查阶段不按规定政策标准,人为提高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利用手中的职权,以贷谋私,不见好处不办事。在贷款审批中发放假抵押、空担保贷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等,甚至还有极少数信贷人员伙同贷户一起骗取信用社贷款。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发放人情贷款。在各种形式的违规贷款中,发放人情贷款的行为较为多见。如在向亲戚、朋友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执行信贷准入条件;向内部员工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外部人员;向领导、朋友介绍的客户发放贷款时不能坚持原则等等。发放人情贷款暴露出部分信贷员在信贷工作中纪律意识淡漠,在贷款发放中讲人情不讲社情;讲感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风险;人情大于法章,面子重于事业,关系大于制度的问题。发放人情贷款对贷款的安全性会造成极大影响,可能造成信贷资产的直接损失,并影响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滋生贷款靠关系和少数干部职工的腐败行为。
  2、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对于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发放。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确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贷款权限控制是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极易导致贷款风险的集中,必须严格加以防范,严厉进行查处。
  3、发放垒大户贷款。“垒大户”贷款是构成信贷风险集中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放超过借款人债务承担能力的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户多笔”,即一家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一户多社”,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用社贷款。垒大户贷款反映了农信社主任等信贷决策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对发放大额贷款缺乏必要的调查、评估和决策,导致贪大求洋和以贷谋私现象并存,或信用社内部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而忽视贷款安全等问题。
  4、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关联企业贷款的实质是借款人表面上各自独立,但相互之间存在某种控制关系,甚至有可能实际贷款使用人相同、贷款用途相同,这其实也是变相“垒大户”的一种行为。关联贷款的风险在于关联企业的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及借款人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非独立性。其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1)处于控制地位的关联方,对借款企业资产等进行转移,影响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使信贷资金安全性受到影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从而削弱了自身偿债能力。(2)关联方通过系统内的资金调度,转移贷款用途,使信用社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加大。(3)借款企业由于承担对关联方的担保或交易风险,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农信社违反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规定,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从信贷操作方面来看,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违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1)信贷员在信贷调查中故意隐瞒关联方的信息;(2)在信贷调查中对借款人是否有关联方的因素不予考虑;(3)随意接受关联方之间的相互担保贷款,或对借款人向其他关联公司担保不采取任何措施。
  5、违规跨地区发放贷款。未经批准违反属地服务的原则,向承贷社辖区外的客户发放贷款。跨地区发放贷款,信用社无法及时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对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防范,极易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甚至损失。
  6、逆程序操作。在信贷操作中,违反操作程序规定,先放款再报批,先放款再补签合同等。逆程序操作的危害性在于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程序,使贷款发放失去监督、制约。
  7、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中,人为提高客户等级及授信额度,使贷款额度超过客户的实际债务承受能力,极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8、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在信贷操作中,采用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等手段,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情况。违规借新还旧、转据、展期行为掩盖了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纵容了客户不守信用的行为,也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
  此外,在“乱作为”中,还有三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其共同特征是: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信贷资金,损害信用社的集体利益。在这些行为中,有些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1、发放冒名贷款,甚至通过冒名贷款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冒名贷款”,就是虚列贷款人,通过私刻假名章,伪造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二是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然后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
  “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冒名贷款”极易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一规定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2、发放自批贷款。自批贷款,就是在贷款申请人与批准人之间形成的审批关系中,申请人与批准人实际上同为一人。从实际情况看,自批贷款多为冒名贷款,即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提出贷款申请,自己予以批准,而后将贷款挪用。自批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极易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形成较大风险。
  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信贷资金。在信贷工作中,极少数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及时记入贷款账户归个人使用,或开设虚假账户存入还贷款项,私自支取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故而作案次数较多,发案时间较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此类行为很多都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二)不作为。不作为主要是指在开展信贷工作中未勤勉尽职,作风飘浮,消极被动,“在其位不谋其政”,认为“只要不犯错误,工作能混就混”;“只要没有受贿,工作能拖就拖”;对问题视而不见,放任风险发生或扩大;办事拖拉、能推则推、得过且过,不愿承担责任等。
  “不作为”在信贷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体现较为集中,如贷款审查流于形式,有些审贷委员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提出异议,结果使信贷集体审批变成了个人审批;部分信用社把贷款放出去之后就不管了,一直到贷款到期才去催收,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贷款担保手续审查不严。在发放保证贷款时,对保证方担保资格、偿债能力审查不严格,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手续,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合法有效担保手续,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2、在贷款审查中放弃信贷原则。贷款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审查的范围既包括市场风险的审查,也包括合规合法性的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信贷工作人员未能克尽职守、坚持原则。如对地方政府领导要求发放的贷款,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个人要求发放的贷款,对抵押担保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对明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以及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或禁止的贷款,甚至对在审查中发现有明显不可控风险因素的贷款不仅不予拒绝,而且大开绿灯,造成信用社贷款风险度增加。
  3、审贷小组(委员会)未尽责。审贷小组作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的议事机构,应该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制约,但是在当前的信贷工作中,有些地方审贷小组运行不规范,有的审贷小组根本就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形同虚设。
  4、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在贷后管理中,不深入、不细致,管理粗放,对贷款催收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对借款人拒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躲避债务的行为无动于衷,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
  5、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信贷档案是信贷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载,其中包含大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维护贷款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有些信用社并没有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信贷档案记载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甚至出现丢失原始档案资料的严重问题。
  6、违章不究,究而不严。个别农信社负责人或信贷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违章不究,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致使个别信贷人员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严重,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新官不理旧帐”。部分农信社对贷款责任的有关规定未进行细化和落实,有的地方信贷人员调动频繁,接任者“新官不理旧帐”,导致责任不清,责任追究也形同虚设,造成短期行为严重,违规放贷禁而不绝,对贷款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
  (三)服从性违规。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盲从,把领导的指令看得高于规章制度,对于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违反制度规定办理贷款,使信贷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甚至遭受损失。如根据领导安排,发放未经贷审会讨论或经讨论未通过贷款的行为。
  (四)习惯性(经验性)违规。习惯性违规,也称为经验性违规。指在信贷操作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习惯进行操作形成的违规。如在进行贷前调查时,有些信贷员容易犯先入为主的毛病,即带着某种假定,并不自觉的把它作为结论看待,结果贷前调查就成了印证或取证的过程,必然片面、不客观。在进行贷后管理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能够正常付息的企业不需要贷后管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必重视贷后管理、低风险的消费信贷可以放松贷后管理、上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可以放松贷后管理等,导致贷后定期检查工作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形式主义,不深入贷户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只坐在办公室凭空捏造贷后检查表。
  (五)道德风险。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成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道德风险形成的。道德风险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中的道德非指生活中的道德,而是指行为人的职业操守。所以,道德风险又称职业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息不对称。即:行为人拥有信息优势,比如:在贷前调查中,调查人对客户的情况比任何一个审查、审批环节的人都要清楚,通过调查,信贷员既能掌握有利于客户申请贷款的信息,也能够发现不利于贷款获得审查批准的信息,如果调查人在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时,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则审查、审批环节的人员很难获得或发现,贷款一旦批准,潜在风险对贷款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在有多个选项时做出不利于他人选择。比如在对抵押物的选择中,信贷员很可能应借款人的要求或是为了减轻工作量,不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物;
  三是实施道德风险的人虽然不一定获取私利或只获得很少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即后果不由行为人承担或行为人只承担非常小的责任。比如,一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发放的贷款在出现风险后,行为人如果没有受贿或失职行为,其责任最多在于扣发效益工资或很轻的行政处分,信用社则要承担全部损失;
  四是行为隐蔽,很难用法律、法规、制度来度量其行为过错。比如在贷前调查中,信贷员不将不利于贷款批准的信息列入调查报告,信用社很难找到信贷员故意隐瞒信息的证据,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再比如在贷后管理中,信贷员对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视而不见,或对前任信贷员发放的贷款不加强管理,放任贷款形成风险,或以不作为的方式应付贷后管理等等。显然,信用社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归责信贷员。
  道德风险也同样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贷前调查的中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审查、审批中对发现的风险点视而不见,贷后管理中对企业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报告、处置等。道德风险很多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实际上是一种放任风险自由扩大的一种行为。
  二、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对策
  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纪律的约束,增强农信社各级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信贷工作中的“不作为”和道德风险,禁止“乱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防范违规行为。一是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风险约束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度量化控制和审批权限的分级控制,对不同层次的信贷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相应的权力约束,对不同岗位和不同部门实行相应的岗位责任约束和职能约束,促使所有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制度,预防人为因素对信贷工作的不正常干扰,防范信贷人员舞弊、欺诈等行为;二是建立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加强上下级监督,一级盯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平行监督,形成平行分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发挥银监、行业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以弥补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可能失效后而产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稽核监督,以最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手段,强化制度执行的后续监督,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二)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遏制、查处违规行为。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并将风险防范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及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权、责、利对等。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要全面清理,划分责任人,责任贷款由责任人负责清收。对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可实行个人赔偿制度,对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实行信贷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对贷前调查、借款人资信评估、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清收等各环节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化规定,使所有信贷管理人员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知道怎么干,也知道何时干,减少人为因素造成信贷操作不当而诱发新的风险贷款;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执行制度的程度和要求,都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既使每个员工了解各自执行制度的程度、要求和努力点,也为组织考核检查员工制度执行情况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三是引入技术性的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对农信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升级,建立技术性的刚性约束,对未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及未经过审批电子指令的,系统都不予以确认,从而确保客户准入及贷款审批的规范性。
  (四)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信贷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积极加强制度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强制培训制度,既要使每个基层员工全面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点,也使其深刻理解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不执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基层员工对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执行意识;二是大力倡导农村信用社先进的企业文化,把提高制度执行力与践行企业文化精神结合起来,在“敬业”中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文化成为员工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内在精神动力,通过积极开展一些制度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正面教育,用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来激发员工,引导员工的行为;三是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对员工执行制度的正向激励,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从而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兑现奖惩办法,形成引导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
回答者:g***9 |
  企业亏掉资本金被列入反避税调查
  AC漳州成立于2006年,由美国AC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C中国)100%持有股份,主要生产精密轴承、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及其相关配套产品。自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起连年亏损。截至2009年底,累计亏损6000多万元,超出注册资本4000多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00多万元。但是,该公司的亏损与销售额却同步增长,而且明显存在产品销售价格与生产成本的不合理比例,其毛利率都为负值。为此,2010年12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
  税务机关案头审计调查发现,AC漳州只负责AC美国订单产品的生产和发货,产品销售方面每年与AC美国协商定价一次。企业关联销售价格受关联方控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4年关联销售额合计占销售总额的八成以上。同时,评估发现其制定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率都在27%以上,但该公司对此未做任何调整。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和定价偏低导致巨额亏损,不仅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也与我国的税法宗旨和OECD独立交易原则相悖。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还发现,AC漳州同时存在明显的资本弱化问题。由于连年亏损,该公司长期只能依靠其关联公司AC中国的委托贷款维持运营。截至2009年底,公司贷款余额约为1.44亿元,关联债资比例达3.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AC漳州接受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存在多列利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对列支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共计421万元。
  反避税调查与谈判一波三折
  日,税务机关向AC漳州发出提供资料的通知,但AC漳州拒不提供关联方的产品订单、销售价格和合同等资料。为此,调查人员向企业通报了调查情况,指出其存在转让定价的事实。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承认了其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行为。
  为应对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与谈判,AC漳州委托世界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转让定价分析报告书》,并提出按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的“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该报告建议以其测算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值6.1%,作为衡量AC漳州的利润水平指标。
  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确保纳税调整方案更适合被调查企业,福建省国税局反避税专家小组决定采用当前广泛使用的“毛利率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运用BVD数据库对“远东与中亚地区”13家可比企业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然而,一轮磋商下来,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却提出了质疑:AC漳州为不承担研发与销售功能的合约制造商,而税务机关所选取的13家可比企业却是产、供、销和研发一体化的全功能企业,应考虑营销、研发等费用所带来的利润影响更为合理。
  如何破解全功能可比企业与合约制造商因功能及风险因素带来的利润影响问题,无疑是本案新一轮谈判的焦点。面对又一个“拦路虎”,反避税专家小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支持下,突破传统思维定式,决定在采用毛利率法进行调整的前提下,大胆引进线性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可比企业的财务数据作出调整。
  首先,鉴于可比企业的营业费用将影响其主营业务收入,他们尝试通过线性回归分析计算可比企业的营业费用对毛利率的影响。令人欣喜的是,分析显示可比企业的营业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X)和其毛利率(Y)呈现正相关。通过回归分析,他们很快获得了X影响Y的系数(b)。
  紧接着,通过计算可比企业X值与受测企业X值的差异,从而计算出可比企业较受测企业额外的营业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比率,再将其与系数b相乘,得到可比企业额外的毛利率。将可比企业额外的毛利率从调整前的可比企业的毛利率中剔除,进而得出可比企业在承担与受测企业类似功能及风险的情况下,应调整的毛利率。
  考虑到当可比企业与受测企业研发及营销功能差异过大时,上述调整方案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比性。为此,他们选取了13家可比企业X值的上四分位值,减去受测企业的X值,得出二者差异值,再将此差异值乘以系数b,得出应调整的毛利率上限。同时,他们取得应调整的毛利率和应调整的毛利率上限的较小值为最终应调整的毛利率,计算出13家可比企业调整后毛利率,再取13家可比企业调整后毛利率的中位值作为“远东地区轴承”毛利率。最后,通过“远东地区轴承”毛利率调增受测企业出口收入额,从而得出其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补税款。
  这一次调整方案与企业见面后,AC漳州及其代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比较客观合理,未再提出异议,一宗历时3年的特别纳税调整案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编辑组]
回答者:沈***民 |
证券投资已经成为百姓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不是专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财务常识,很多投资者因为不懂报表而错失买卖股票的良机。因此,如何正确地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挖掘真正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是广大投资者的当务之急。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上市公司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报表。通过资产负债表,能了解企业在报表日的财务状况,长短期的偿债能力,资产、负债、权益和结构等重要信息。
(一)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的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科目很多,但投资者在进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时重点应关注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和递延资产四个项目。
1.应收款项。(1)应收账款:一般来说,公司存在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这是因为在会计核算中设有“坏账准备”这一科目,正常情况下,三年的时间已经把应收账款全部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它不会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但在我国,由于存在大量“三角债”,以及利用关联交易通过该科目来进行利润操纵等情况。因此,当投资者发现一个上市公司的资产很高,一定要分析该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是否存在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同时要结合“坏账准备”科目,分析其是否存在资产不实,“潜亏挂账”现象。(2)预付账款:该账户同应收账款一样是用来核算企业间的购销业务的。这也是一种信用行为,一旦接受预付款方经营恶化,缺少资金支持正常业务,那么付款方的这笔货物也就无法取得,其科目所体现的资产也就不可能实现,从而出现虚增资产的现象。(3)其他应收款:主要核算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并非这么简单。例如,大股东或关联企业往往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下,形成难以解释和收回的资产,这样就形成了虚增资产。因此,投资者应该注意到,当上市公司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数额出现异常放大时,就应该加以警惕了。
2.待处理财产净损失。不少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挂账列示巨额的“待处理财产净损失”,有的甚至挂账达数年之久。这种现象明显不符合收益确认中的稳健原则,不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3.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并无实质上的重大区别,它们均为本期公司已经支出,但其摊销期不同。“待摊费用”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超过一年。从严格意义上讲,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但它们似乎又同未来的经济利益相,而且在会计实务中,不少人也习惯于把已发生的成本描绘为资产。
(二)对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科目的分析
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科目的分析中,重点应关注其偿债能力。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指标分析: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1)流动比率: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之间的比率,是衡量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常用的指标。一般来说,流动资产应远高于流动负债,起码不得低于1∶1,一般以大于2∶1较合适。其计算公式是: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但是,对于公司和股东,流动比率也不是越高越好。因为,流动资产还包括应收账款和存货,尤其是由于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大而引起的流动比率过大,会加大企业短期偿债风险。因此,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应收账款及存货的情况进行判断。(2)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即用于衡量公司到期清算能力的指标。一般认为,速动比率最低限为0.5∶1,如果保持在1∶1,则流动负债的安全性较有保障。因为,当此比率达到1∶1时,即使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也不致影响其即时偿债能力。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该指标剔除了应收账款及存货对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一般来说投资者利用这个指标来分析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比较准确。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1)资产负债率、权益比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这三个比率的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比率=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资产中有多少负债,一旦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得到的保障程度如何;所有者权益比率反映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所占份额,所有者权益比率与资产负债率之和为1;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反映的是债权人得到的利益保护程度。投资者在看财务报表时,只要看一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总额这几项,便可大概看出该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状况,这三个比率只有在同行业、不同时间段相比较,才有一定价值。(2)长期资产与长期资金比率。其公式为:长期资产与长期资金比率=(资产总额-流动资产)/(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指标主要用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该值应该低于100%,如果高于100%,则说明企业动用了一部分短期债务来购置长期资产,这样就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其经营风险也将加大,实为危险之举。
二、对利润表的分析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的盈亏情况是通过利润表来反映的。利润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的分配关系。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集中反映,是衡量企业生存和发展能力的主要尺度。投资者在分析利润表时,应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润表结构分析
利润表是把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的营业收入与同一会计期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以得到该期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情况。由此可知,该报表的重点是相关的收入指标和费用指标。“收入-费用=利润”可以视作阅读这一报表的基本思路。当投资者看到一份利润表时,会注意到以下几个会计指标。它们分别是:“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在这些指标中应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尤其应关注主营业务利润与净利润的盈亏情况。许多投资者往往只关心净利润情况,认为净利润为正就代表公司盈利,于是高枕无忧。实际上,企业的长期发展动力来自于对自身主营业务的开拓与经营。严格意义上而言,主营亏损但净利润有盈余的企业比主营业务盈利但净利润亏损的企业更危险。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将当期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作成盈利,可谁又敢保证下一年度还有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呢?
(二)通过分析关联交易判断上市公司利润的来源
上市公司为了向社会公众展现自己的经营业绩,提高社会形象,往往利用关联方间的交易来调节其利润,主要分析方法有以下几种:
1.增加收入,转嫁费用。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分析时,一定要分析其关联交易,特别是母子公司间是否存在着相互关联交易,转嫁费用的现象,对于有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一定要将其上市公司的当年利润剔除掉关联交易虚增利润。
2.资产租赁。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资产主要是从母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从而租赁资产的租赁数量、租赁方式和租赁价格就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以随时调整的阀门。有的上市公司还可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分别转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
3.委托或合作投资。(1)委托投资。当上市公司接受一个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时,则可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将其风险全部转嫁到母公司,却将投资收益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2)合作投资。上市公司要想配股其净资产收益率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公司一旦发现其净资产收益率很难达到这个要求,便倒推出利润缺口,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倒推出的利润缺口确定,其实这块利润是由母公司出的。
4.资产转让置换。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通过与母公司资产转让置换,从根本上改变自身的经营状况,长期拥有“壳资源”所带来的配股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都是一个双赢战略。通常上市公司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账,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这样上市公司不仅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而且不需付出任何代价,把风险转嫁给母公司。另外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达到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净额的报表,它主要说明公司本期现金来自何处、用往何方以及现金余额如何构成。投资者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流量的分析
一些公司会通过往来资金操纵现金流量表。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通过往来资金来改善原本难看的经营现金流量。本来关联企业的往来资金往往带有融资性质,但是借款方并不作为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而是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贷款方不作为债权,而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这样其他应付、应收款变动额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就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实质上这些变动反映的是筹资、投资活动业务。这样当其他应付、应收款的变动是增加现金流量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就可能被夸大。
(二)注意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的状况
现金股利分配有很强的信息含量。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往往能够连续分配较好的现金股利,有一些上市公司虽然账面利润好看,但是利润是虚假的,财务状况恶劣,一般不能经常分配现金股利。
(三)“每股现金流量”这一指标反映的问题
“每股现金流量”和“每股税后利润”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有的上市公司有较好的税后利润指标,但现金流量较不充分,这就是典型的关联交易所导致的,另外有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内变卖资产而出现现金流大幅增加,这也不一定是好事。
现金流量多大才算正常呢?作为一家抓牢主业并靠主业盈利的上市公司,其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应低于其同期的每股收益。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其获得的利润没有通过现金流进公司账户,那这种利润极有可能是通过做账“做”出来的。投资者最好选择每股税后利润和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双高的个股,作为中线投资品种。
总之,进行报表分析不能单一地对某些科目关注,而应将公司财务报表与宏观经济一起进行综合判断,与公司历史进行纵向深度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横向宽度比较,把其中偶然的、非本质的东西舍弃掉,得出与决策相关的实质性的信息,以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回答者: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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