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率是多少怎样规定的

从价印花税 - 第1及第2标准税率
&&&从价印花税 - 第1及第2标准税率
政府于日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以调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至划一15%。待相关法例获立法会通过,任何在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新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税率划一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如需进一步的资料,请参阅建议的新的「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和阐明例子。
政府于日宣布将会提出法例修订,以收紧现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而设的宽免安排。该修订建议将规定,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于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详情请参阅「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 和应用及计算方法例子 - 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 : 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
在通过落实上述建议的有关法例后,以下常见问题可能会有所修订。
在什么情况下须以较高的税率(第1标准)缴纳「从价印花税」?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日或以后签立,以购买住宅或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第1标税率亦适用于在该日或以后所签立的售卖转易契(除非相关的买卖协议于日之前已签立)。
然而,第1标准税率不适用于在签立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时,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为房屋委员会的租户或认可住客,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取得该住宅物业),及没有在香港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在此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将适用。另见以下第12题。
(注意: 政府建议所有于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多于1个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不论是否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日或以后购入一个非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另见以下第12题〕,第1标准税率适用于购买所有非住宅物业。
什么是第1标准税率〔包括特别宽减〕?
第1标准税率如下: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第1标准税率
2,000,000元或以内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额的20%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20%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额的20%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20%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20%
21,739,131元或以上
谁人须缴付第1标准税率的「从价印花税」?
与现有的机制相同,买卖双方以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须共同及个别负上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换言之,不论是否另订不同的协议,在法律上,买卖双方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有相同的责任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缴纳第1标准税率的「从价印花税」。
然而,任何人(该文书的签立人除外)纯粹使用物业文书以查证该物业的业权不会被视作须负上法律责任缴付印花税。
在什么情况下只有买方才须负上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的签立人及文书使用者(视乎情况而定)须共同及个别负上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从价印花税」是基于买方声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购入住宅物业时并非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而以第2标准税率征收,后来发现买方的声明不正确,在这情况下,只有买方须负上缴纳指定款项(即以第1标准税率与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之间的差额)的法律责任。
&拥有&住宅物业是什么意思?
就「从价印花税」而言,如一个人拥有某住宅物业的实益权益,或占有该物业的任何份额的业权,他会被视为拥有该住宅物业。因此,即使物业是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他仍会被视为拥有该住宅物业。如果他与其他人联权拥有一个住宅物业,或他是该物业的分权拥有人,占有该物业的任何份额的业权,他亦会被视为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如某人签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购入物业时,亦会被视为该物业的实益权益拥有人。
买方如何显示他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
当提交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予印花税署申请加盖印花时,如基于买方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声称可以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买方须作出相关法定声明(IRSD131)。印花税署会核实有关资料是否正确,包括查阅土地注册处的纪录。
对在日前已签订临时买卖协议,但在该日后才签署买卖协议购入物业的人士,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就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协议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在日前已订立临时买卖协议购入物业的人士会被视为在该日前已取得有关物业。因此,第1标准税率并不适用于购买该物业。
如何判断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与「买家印花税」的条件相同,就「从价印花税」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主要包括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人士〔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的定义〕,亦包括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第25(e)条无须申请发给或换领身分证的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而该等人士如申请发给或换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便有权获发该证。
所有股东和董事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限公司,在日或以后购入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如有限公司〔不论其股东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日或以后取得住宅或非住宅物业,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否则,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托受托人身分为另一位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住宅物业,应以第1标准税率还是第2标准税率计算「从价印花税」?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他购买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才可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以信托受托人身分替另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买卖协议,均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除非该另一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
在什么情况下,「从价印花税」不会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日购入住宅物业,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已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由于新措施只针对在日或以后的物业交易,因此,第1标准税率并不适用。「从价印花税」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共同购买一个住宅物业。他们在购买有关物业时均没有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只要他们在购买有关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第1标准税率并不适用。「从价印花税」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他与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拥有一住宅物业〕共同购买另一住宅物业。他们是否只须就该另一住宅物业一半的价值缴纳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
如住宅物业是由多于一名人士共同购入,而其中一人在购入该住宅物业时,已在香港拥有另一住宅物业,则不论各人所占物业业权的多寡,均须就该物业的全部购入价或总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付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就这类情况,联权拥有人之间是否近亲没有分别。
在日,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该人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他在日签立买卖协议时,加入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拥有一住宅物业〕,成为其中一位联权拥有人。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上述物业交易须先按第2标准税率,就临时买卖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就买卖协议)缴纳「从价印花税」。当加入其配偶成为联权拥有人时,须就买卖协议征收另一笔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款额是按本身的代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但减去一半印花税,即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的业权。
如当加入该名配偶成为联权拥有人时,他在香港没有其他住宅物业,问题(16)的答案是否有分别?
在上述情况,加入配偶成为联权拥有人的买卖协议可获豁免「从价印花税」。
甲先生在香港已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在日,他承继了另一个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在上述情况,「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不适用。从离世者遗产中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继承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物业〔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无须缴纳印花税。
乙先生由一位已故人士承继了位于香港的住宅物业X,他现打算购入另一住宅物业Y,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由于在购买物业Y时,乙先生在香港已拥有另一个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将适用于购买住宅物业Y的买卖协议/转易契,这与乙先生以何种方式取得物业X无关。
在日,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首物业〕,在交易完成前,他签署另一临时买卖协议,购入另一住宅物业〔次物业〕。他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由于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入首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所以用作购买首物业的买卖协议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但由于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入次物业时,已拥有首物业,所以用作购买次物业的买卖协议,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当某人签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购入物业时,会被视为拥有该物业的实益权益。
丙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日签立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日所签立的正式买卖协议内加入丁女士为其中一位购买人。丁女士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与丙先生并非近亲。该买卖协议是否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在上述例子,当丁女士签署买卖协议时,她会被视为在日或以后从丙先生购入部分业权。由于丁女士并非丙先生的近亲,第1标准税率将适用于转让物业的买卖协议。除其他可能适用的印花税〔例如「买家印花税」〕外,正式买卖协议会以第1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款额是按本身的代价或物业价值〔以较高者为准〕,但减去一半印花税,即丙先生所占的业权。
戊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日,他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当时除了在香港拥有一个非住宅物业外,戊先生没有其他物业。该临时买卖协议是否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如戊先生在购入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及他是代表自己行事,第1标准税率并不适用。他拥有的非住宅物业不会影响是否须以第1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
己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日,他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当时除了在澳门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己先生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物业。该临时买卖协议是否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就「从价印花税」而言,香港以外的住宅物业是不相关的。如己先生在购入有关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并不适用。
转换住宅物业是否可获宽减?
当香港永久性居民打算在购入住宅物业B以取代他唯一拥有的一住宅物业A是可申请退回部分「从价印花税」。首先他须以第1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但如他可提交证明文件,证实物业A在他签立物业B的楼契日期后的6个月内售出,他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相当于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与按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差额〕。退款的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购买住宅物业B的文书签立日期后的两年内〔在这例子,即购买物业B的买卖协议〕或出售物业A的楼契签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有关宽免主要是适用于转换居所。申请人须在上述申请的指定期限提交IRSD125A连同载于该表格的附页内所须的证明文件以支持有关退税申请。
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买新住宅物业时,已出售其原有所拥有的住宅物业,第1标准税率是否适用?
就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协议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对于已订立买卖协议出售住宅物业的人士,会被视为已处置有关物业。假如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买新住宅物业时已签订买卖协议出售所有其他住宅物业,他只须按第2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但如果当中任何的交易未能完成〔即被取消、废止或撤销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他会被追回第1标准与第2标准税率的印花税差额。
收购物业作重建用途的人士,是否可享有宽免?
在「买家印花税」下给予购买住宅物业作为重建的宽免,同样适用于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从价印花税」的税制,涵盖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物业作为重建的情况。部分印花税〔相当于按第1标准与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印花税差额〕可获退还。申请人可提交IRSD125B (个别人士) 或IRSD125C (法人团体) 连同载于该等表格的附页内所须的证明文件以申请有关退税。
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须于何时缴交?
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须在买卖协议/转易契签立日期后30天内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加盖印花。有关在《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该修订条例」)刊宪日(即日)或以后签立的不动产交易文书的加盖印花,以及申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安排,已列于印花通告第05/2014号。
住宅物业交易的过渡期加盖印花安排为何?
在该修订条例刊宪日前,所有须征收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文书须按第2标准税率加盖印花,少缴付的「从价印花税」〔即以第1标准与第2标准税率所计算出的差额〕须在修订条例刊宪之后的30天内(即日或之前)缴交。由于日为星期日,缴税的最后期限会顺延至日。申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人士,须于日或之前提出申请。有关在该修订条例刊宪日前签立的住宅物业交易文书的加盖印花,以及申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安排,已列于印花通告第06/2014号。
非住宅物业交易的过渡期加盖印花安排为何?
在该修订条例刊宪日前,会先按第2标准税率在转易契签立日期后的30天内,就转易契征收印花税。少缴付的「从价印花税」〔即以第1标准与第2标准税率所计算出的差额〕须在日或之前缴交。
如转易契已加盖了适当的印花,则有关紧接转易契前所签立的买卖协议只须缴纳100元印花税。如签立其他紧接的买卖协议,但没有因此而签立转易契〔例如确认人个案〕,须在日或之前,就其他所有的买卖协议,缴纳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申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人士,须于日或之前提出申请。
有关在该修订条例刊宪日前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文书的加盖印花,以及申请以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的安排已列于印花通告第07/2014号。
如在缴纳了「从价印花税」后取消了有关买卖协议,可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从价印花税」?
与现有的机制相同,如有关买卖协议被取消、废止或撤销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进一步转售,例如「摸货」或提名另一买家〕,买方可于有关买卖协议被取消后2年内,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从价印花税」。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在同一日,他签署多份买卖协议,购入多个住宅物业。那份买卖协议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而那买卖协议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纳?
最先签立的买卖协议会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而其他买卖协议则会按第1标准税率征税。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须就每一份声称可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的买卖协议,作出法定声明,声明他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是否在香港拥有其他住宅物业。
(注意: 政府建议所有于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多于1个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因此,不论是否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划一为15%的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他签署一份买卖协议,同时购入多个住宅物业单位。那一个物业单位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而那些住宅物业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纳?
印花税是以文书为基础来征收,由于只有一份买卖协议,所有在合约内的物业单位均可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印花税。
[注意:政府于日宣布,建议任何于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多于1个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均须按15%新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在通过落实有关建议的法例后,如果问题中的买卖协议是于日或之后签立,该协议须按15%新税率予以征收「从价印花税」。]
假如在修订条例通过后,物业价格下跌,买家是否可以根据较低的市值缴纳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或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
不可以。印花税是根据文书上所订明的代价款额或签立文书时物业的价值来计算。印花税不会受日后物业价格转变所影响,不论是上升或下跌。
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买卖协议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及一个车位。如何计算应缴「从价印花税」?
如果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应缴「从价印花税」会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
一名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及车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两份买卖协议分别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及车位。如何计算应缴「从价印花税」?
如果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他购买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会以第2标准税率计算。至于购买车位的买卖协议,则须以第1标准税率计算。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于购入住宅物业时,在香港已拥有两个住宅物业,他在购入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6个月内,售出他原有的所有住宅物业,他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
不可以。有关退款只适用于在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以取代一个原有唯一的住宅物业。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配偶,共同购入一个新住宅物业时,分别已在香港拥有一个住宅物业,他们在购入新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6个月内,分别售出他们原有的住宅物业,他们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
由于购买人在购入住宅物业时,拥有多于一个住宅物业,所以他们不可获退还部分税款。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买卖协议购入两个住宅物业时,他在香港已拥有一个住宅物业,他在购入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6个月内,售出他原有的住宅物业,他是否可以申请退还部分的「从价印花税」?
不可以。有关退款只适用于购入一个住宅物业,以取代他原有唯一的住宅物业。答疑精选: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关注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唯一官方微信号: dcflnsrjlb )订阅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精心准备的微信下午茶,每日分享财务管理新知、职场攻略、财务答疑等精彩文章,为职场人生加油!问:  我公司是最近注册的一家大型商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办理营业执照时缴纳了印花税1万元。听说印花税对纳税人来讲是个普遍征收的税种,从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开始,到破产清算止,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要缴纳印花税。请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某商贸有限公司
许海平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印花税对纳税人来讲是个普遍征收的税种&的说法是比较确切的,但 &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要缴纳印花税&的观点是不准确。现将现行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有关的政策内容归纳如下:  一、经济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种应税经济合同和四档税率,其中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执行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四部分:一是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二是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三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四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调剂合同(双方或多方互调合同)、以货易货合同属于&购&和&销&两个合同,应就&购&和&销&两个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属于购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5.单位和个人订阅图书、报刊、音像的征订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以及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合同,同时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也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计算完税时主要看材料是谁提供的:  1.在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2.在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情况下,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计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经营权的租赁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按以下办法计税: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4.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  5.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6.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  (七)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合同,但只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人寿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八)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需注意三点:  1.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技术转让合同中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部分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即对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九)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计税方法不同:  1.国内货物联运。  (1)由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2)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国际货运。  (1)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以本程(国内)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运费金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十)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金额,不包括储存和保管货物金额。  以上是10种经济合同印花税的不同计税规定,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是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是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四是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三、营业账簿  印花税在税目中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因其核算的内容不同,分别采取按金额和按件两种计税方法。其中,资金账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你公司注册时缴纳的1万元印花税就是根据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的,但只在注册时全额贴花,从次年开始,只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数额计税,未增加的不再计税。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计税贴花。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对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计税;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对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都计税。  2.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计税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计税贴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营业账簿分别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按规定计税。  3.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4.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形(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增加的资金。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5.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6.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按件每件五元贴花。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凭证一般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基层税务机关不能确定的征税凭证以及其他在条例、细则中没有列举的凭证作出的征税规定,是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征税凭证的完善和补充,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明确规定:&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等。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类经济凭证的计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二是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三是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计税。  四是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五是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六是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七是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八是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此外,为了全面把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免税的范围,以保证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下列凭证和业务免征印花税。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但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当事情/情况变得困难时,坚强/不屈不挠的人能够继续前行;艰难之路,唯勇者行。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从2004年创立之日起,始终致力于帮助企业解决财务管理问题,打造专业财务团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财务成为企业赚钱的部门!查看本月课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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