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空银行卡卡 但不知道卡内有多少钱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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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银行卡网络热销 警方提醒出售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
日 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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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9日讯 (见习记者 岳云雪) 近段时期,很多网站的论坛内都出此收购与出售闲置银行卡的信息,一张普通的银行卡就能卖几十元钱,如果开通“网银”功能,一张卡甚至能卖到200元。为此,黑龙江省警方提醒市民,个人银行卡在黑市热销现象的背后潜藏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市民切勿盲目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以免留下后患。
  收购者不明说用途,只说很安全
  “长期收购闲置银行卡,开户行不限,中、农、工、建、招、邮储六行最优,普通卡35-50元,口令卡120元,U盾卡200元,数量不限”,“专业收购银行卡,实力雄厚,资源稳定……”不少论坛、贴吧上出现了这样的收购银行卡的帖子。高价收购银行卡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猫腻?为何有这么多人在网上购销银行卡?记者在百度上输入“收购银行卡”、“出售银行卡”等关键字,就可搜索出相关信息近百万条,根据其中一条收购银行卡的信息,记者拨通了联系人的电话,该男子表示只想买办理了网银业务的银行卡,当记者问及买卡的用途时,男子称将卡卖给他很安全,不愿讲出买卡的理由。这样一张普通的银行卡收购价格为30至60元不等,开通“网银”功能的银行卡收购价格高达200元一张。
  收购的银行卡可从事经济犯罪
  据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办案人员介绍,这种闲置银行卡在黑市热销现象,不仅背后潜藏着重大隐患,而且原卡主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经济犯罪。
  首先,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诈骗。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选择作案时使用收购的银行卡转帐、提现,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一旦诈骗得逞,就将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下一次作案时,再通过网上批量购买手机卡、银行卡再次实施诈骗,让公安机关和受害者无处查找。
  其次,不法分子可利用银行卡逃税、洗钱。一些人收购银行卡的目的是用来虚开账户,多开账户是为了转移存款,这样工商局查的时候就不知道公司的存款有多少。一些公司为了少缴税,会设立几个账户,将原本一个账户的钱分几个帐户存。还有的人收购银行卡是为了将境外的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将黑钱转移,达到少缴税款、洗钱的目的。
  另外,犯罪分子还可利用银行卡进行商业贿赂。当前,行贿人将现金打入匿名银行卡的送礼方式更加容易被企业和一些个人接受。由于受贿人需要“匿名”接受汇款、转账、消费,在网上收购银行卡的帖子中,经常会看到一些买家特意强调,银行卡要有“卡主名字和密码”。
  实施银行卡犯罪卡主受连带责任
  很多市民的钱包里都会有几张不经常用到的银行卡,有些人认为,闲置的银行卡留着也没用,出售还可以卖几个钱,既然是出售了,那么之后出现的犯罪行为及其它问题就与自己无关了。据警方介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公布的《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如收购人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持卡人极可能背负连带责任,甚至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手中的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借、出租、转卖给他人,以免掉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同时建议“一人多卡”的持卡者要及时对手中的银行卡进行清理整合,将资金转入常用卡内,对长期闲置的银行卡要及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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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收受银行卡但未支取的金额
仍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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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银行卡但未支取的金额&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购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现金3万元和16万元银行卡。蒋某某持卡到建设银行核实卡上金额为16万元后,连续48次在建设银行的多处柜员机上取款2.3万元。当时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章程规定,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银行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补登存折,否则银行卡不能继续办理交易。蒋某某第49次取款时,发现柜员机提示此卡不能再行取款时,认为卡上余款已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即没有再行取款(建设银行银行卡上未支取的13.7万元在案发后被追缴)。二、仍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已经实际控制了卡内的金钱,收到银行卡就已经是受贿行为实施终了,并不因未支取余款改变控制受贿款的状况,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了受贿罪既遂。受贿罪既遂的认定,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收受财物型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型行为人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笔者认为,从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结合刑法的规定来看,“收受财物说”应为认定受贿罪既遂的正确学说。但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银行卡这种特殊“财物”,导致了认定被告人行为是构成受贿罪既遂或未遂的复杂关系。银行卡可以支取现金,但又不等于现金,与传统的财物形式有一定的区别。银行卡的卡面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分离,存在着财产权利人和财产占有人的区别。对于受贿案件中收受银行卡这样一种“财物”的数额认定,确有一定的难度。收受财物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就是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能够对财物进行支配的状态,支配有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对物的法律支配,只要行为人处于在事实上或者在法律上能够处分财物的状态即为占有,可以认定为完成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既遂。从银行卡本身的性质来分析,案例中涉及的银行卡系可以即时支取的银行卡,当持有人知晓了银行卡的密码,则除非银行卡的所有人挂失银行卡,否则该卡内的金额已在持卡人的掌握之中,是否要支取现金或者转账是持卡人的事情,与所有人无关,所有人此时对卡内金钱的权利已经被虚化,显然持卡人完全控制了银行卡内的金钱。是否支取、何时支取、支取多少都是持卡人的事情,持卡人已成为卡内金钱的实际权利人。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说,作为行贿人与受贿人在交付含有密码的银行卡时对转移贿赂款的占有实际上已达成一致,通常状况下,行贿人不可能再主张对贿赂款的占有,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受贿人对银行卡中的金钱属于自己支配也心知肚明,至于是否要支取,完全是受贿人自己对银行卡内金钱的处分行为,也与行贿人无关。以银行卡的形式进行贿赂无非是交付现金之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再从实际发生的行为来看,有些案件的受贿人在收取银行卡后经过很长时间也不去支取直至案发,要如何认定“实际受贿”呢?难道还是以受贿罪未遂予以认定吗?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则收受银行卡确定既遂的时间即应为接受银行卡,获得卡内金钱的支配权时。至于银行卡内的金钱事后是否支取以及是否能够支取,均非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在受贿人获得能够支取的含有密码的银行卡之时起,已取得对贿赂款的占有,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权钱交易已经结束,职务行为的收买行为已经完成,即已构成既遂。至于受贿人是否支取存款以及该银行卡在将来基于何种原因无法兑现,均属受贿罪既遂之后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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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以行贿人名字开户并存有巨款的银行卡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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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收受银行卡受贿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了认定规则: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
  由于司法实践中收受银行卡形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个案表现形式各有差异,《意见》出台后,实务部门对于如何认定收受银行卡案件受贿数额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结合《意见》进行细致分析,区分情况计算受贿数额。
  &、卡内存款数额是否&律计入受贿数额
  在《意见》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较多观点坚持认为应当以受贿人实际获取的金钱利益计算受贿数额。对于收受银行卡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受贿人实际并未使用银行卡进行任何消费的,倾向于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事实上确实有部分受贿人收取银行卡后随手置于办公室,也不问具体数额,从不进行使用,直至案发才陈述早已忘记有过收受银行卡的行为。
  《意见》出台后,坚持该种观点的人质疑《意见》第八条受贿数额认定规则的合理性,认为不论是否实际取出使用,将卡内存款数额全额认定受贿数额违背主客观一致原则。受贿人实际并未取得金钱利益的,不应当采取全额认定的方法计算受贿数额。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了《意见》关于卡内余额全额认定规则的要旨。
  首先,《意见》实际上已经完全排斥了以&实际获取&利益计算受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空间,而应当将&实际支付&利益数额计入受贿数额。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商业贿赂范围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可见,《意见》已经明确了原则上应当从行贿方支出的角度计算商业贿赂数额,因为在行贿人实际支付相关数额且受贿人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资费(在收受银行卡案件的情况下即为卡内存款数额)认定受贿数额完全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归责原理。故以行贿人实际向受贿人提供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是最新司法解释对商业贿赂范围及数额认定作出的合法合理的原则性规定,实务部门应当予以贯彻。
  其次,《意见》第八条前段规定使用的措辞是&&般应全额认定&,显然表明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不全额认定卡内存款数额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不应当将卡内存款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而应当以受贿人实际使用或者控制的银行卡存款数额计算受贿数额:(1)受贿人收受银行卡时不知卡内具体存款数额,用完一定数额的卡内款项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银行卡的(非因自身或者关联案件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交);(2)行贿人超过受贿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数额,单方面在卡内预存款项,受贿人实际未使用的,超额部分不应当作为卡内存款全额认定受贿数额。
  二、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但实际未透支使用,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意见》第八条后段规定,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对此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实践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意见》第八条前段仅规定将卡内&存款&认定为受贿数额,透支额度并非存款;《意见》第八条后段也没有规定在未使用透支额度情况下的数额认定规则,故不能将透支额度数额计人受贿总额。
  另有意见认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的行为意味着同时接受了行贿人给付卡内实际存款与透支额度,透支额度的数额与卡内实际存款在使用价值上具有等同性,应当计人受贿总额。
  我们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即使受贿人没有实际透支使用银行卡透支额度的,仍然应当将透支额度数额计人受贿数额:(1)行贿人告知受贿人所给付的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及其具体额度的;(2)行贿人虽未告知,但受贿人在接受银行卡后使用卡内存款过程自行了解该银行卡透支功能及其具体额度的。具体理由是,对于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由于实际持卡人在透支数额的授信额度内可以像存款&样进行透支使用,故受贿人事先明知透支额度或者事后了解不予退还的,具备了占有透支额度的故意,与占有卡内存款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意,即使实际并未使用,也应当对透支额度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三、收受银行卡后透支使用,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意见》第八条对受贿人收受银行卡后透支使用的应将透支数额计人受贿数额专门设定了前提,即只有在&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的条件下,才能够直接将透支数额计人受贿总额。因此,受贿人自行还款的,不能将透支使用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只有行贿方代替受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但是,除了上述受贿人自行还款与行贿人代为还款两种情况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处于中间状态的情形&&由于透支后两个月左右的时间之内,可享受免息待遇,透支者并不急于还款,故透支日与最后还款日通常相隔一段时间。故可能出现受贿人已经透支使用,受贿人与行贿人在一段时期内均未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就已案发的情况。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认定该笔透支数额?是从严认定为受贿数额,还是从宽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我们认为,基于《意见》第八条设定了&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的先决条件,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予以严格解释。既然《意见》没有明确规定此类特殊情况的适用规则,对于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实际上均未承担还款责任的,就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将透支数额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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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银行卡买卖涉行贿受贿 落马官员:收卡像收名片|银行卡|网银|受贿_新浪新闻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银行卡买卖“黑市”调查
  只要花费数百元,就可以轻易从网上购得他人银行卡。这些被非法交易的银行卡,成了滋生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的温床,并形成一条开卡、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的“灰色产业链”。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调查发现,一些网络卖家将收购而来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等作为整套出售,标价800元至上千元不等。
  更有互联网金融公司以500元“好处费”的形式,大量租用他人银行卡,为借款人办理大额贷款业务,只为规避“同一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不超过20万”的国家规定。
  银行卡买卖的背后,指向多项不法行为,包括电信诈骗、洗钱、行贿、受贿等。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兼职人员”出租身份证、银行卡、U盾换取报酬。视频截图&
  招“兼职”实为交易银行卡
  “急招兼职,知名上市公司需要做过账业务,给辛苦费500元。兼职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银行卡,公司给卡里打钱再转出来即可。没有任何风险。纯粹白捡白给的钱。”
  同样的招聘消息,叶军每天至少在上百个QQ群发布。
  招“兼职人员”只是幌子,他盯上的是银行卡。
  6月11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联系了叶军。他直截了当地说,银行卡租给互联网金融公司用于过账,5-7个工作日可将银行卡归还本人,报酬500元,每人每年只限操作一次。
  “每天有十几人来找我出租银行卡,多的时候一天30个人。”他说,作为中间人,他每招募一名“兼职”可以得到100元报酬。
  在向重案组37号探员反复确认是否有银行卡、网银U盾后,叶军和探员约定时间到公司签署协议。
  6月15日下午,重案组37号探员来到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3层的一间会议室,叶军早已在此等候。
  会议室里还坐着几人,彼此间并不交谈。一名自称大学生的男子说,他们班的同学多半交易了自己的银行卡。
  会议室一角,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正不断劝说对方出租银行卡。
  此时,叶军请出部门经理方星为众人讲解业务。
  “我们公司是P2P类型的,国家规定,个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公司想要往外放出更大额度的贷款,需要用第三方的银行过账给实际借款人。”方星开门见山地说出了“租卡”的意图。
  根据去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叶军说,当实际借款人所借款项大于20万限额时,超出部分就需要找其他人的银行卡来分摊。也就是把一个大额借款拆分成多份,每一份都需要一张银行卡。比如实际借款人要借200万元,公司就需要找另外9个人的银行卡,分别过账20万元,最后再把这9张卡里的钱,转到实际借款人手中。
▲经理为“兼职人员”讲解出租银行卡用于贷款转账的业务。视频截图&
  大额贷款拆成多份租借银行卡“中转”
  听完方星的“业务介绍”后,多名“兼职人员”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同时将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交给方星。
  签署协议的过程有工作人员指引。工作人员说,这是为了防止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查公司账目,只要这些书面性的文字在,就不会有事。这也是公司在监管政策下发展大额贷款业务的“唯一方法”。
  叶军也说,所谓签协议,主要是规避“限额20万元”的国家政策。
  要签的协议有两份。一份是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写有“甲方(借款人),乙方: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丁方: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盖有这三家公司的公章。
  该协议规定,“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相关资料,通过丙方推荐甲方在丁方办理借款申请,并为甲方提供借款推荐、信用审核与咨询、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等。股东为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该公司2016年度报告显示,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为借贷审核、贷中风控、逾期催收。
  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企业法人为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从工商信息看出,两家公司同在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三层,门牌号相邻。
  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去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另一份是委托还款协议,显示“甲方于日通过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网络中介信息平台投资人申请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日前向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2000元用于偿还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并附有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方星说,这份委托还款协议用于确保债务由实际借款人来偿还。他一再向现场的“兼职人员”保证,“签订协议不会给兼职人员形成债务。”
  叶军说,相当于拿银行卡做一个“中转”,“用你的卡存进去20万,然后再转出去。一进一出就合法了,钱就可以正大光明地借给第三方。”
  签完协议后,工作人员又在电脑上登录网上银行,并要求各人提供银行卡密码和网银密码,测试网银能否正常使用。
  测卡结束后,工作人员将身份证原件交还给众人,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U盾打包存放起来。
  按照方星的说法,之后这些银行卡用于给实际借款人过账,“到时有钱会打到你们银行卡,很快会转走,你们不用管。”500元的费用则在转账成功后支付,另外待贷款转走后,会把银行卡和U盾退还给持卡人。
  据方星介绍,该业务从去年开始操作,最初是找公司内部员工,后来内部员工签完了就转移到朋友之类,今年3月份才对外招人进行银行卡交易。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随后联系了银湖网一名业务员,询问是否可以提供超过20万元的贷款。该业务员说,如果个人贷款超过20万元,他们可以找“朋友”进行加额来满足客户需求。
  叶军等人也深知银行卡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兼职人员做过账业务,只能一年一次,多了怕被查。”
  当重案组37号探员询问“出租银行卡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时,叶军说,每天这么多人来办这个业务,就算有麻烦也有人垫背。
▲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检验“兼职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视频截图&
  800元买全套包括身份证银行卡
  相比于上述金融公司花钱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大额贷款业务,30多岁的刘天明所做的买卖更为直接--售卖全套银行卡。
  刘天明说,所谓“全套”是指银行卡、开卡的身份证原件、网银U盾、预留手机号及开户单,这也被他们称为“四件套”。
  类似的行业术语还有“裸卡”--只有银行卡;“盾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
  “做这行你得扩大地盘,比如大量建QQ群。”他自称有1000多个QQ群,通过群发软件,将自己的业务以刷屏的方式推广出去。
  每天早上,刘天明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QQ上的好友申请。最多时,一觉醒来有上百个好友申请添加。这些“好友”都是问他买银行卡的。
  “四件套800元、盾卡500元,别家没有这么低的。”因此,他出货的速度也比较快,“一般情况,三天出四五十套没问题”。
  据刘天明介绍,他的货源是通过固定联系人介绍,让持有身份证的人自己去办银行卡和电话卡,再把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在内的各种卡都卖给他们。但他不愿透露收卡的价格。
  刘天明说,即使身份证原件寄过来也不会影响持卡人,身份证可以挂失补办,这样新旧两张身份证都能使用。手机号主要用于接收银行短信或验证码等。
  除了持卡人主动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卖出,也有一部分银行卡是通过遗失的身份证所办,持卡人对此并不知情。
  在卖家发来的银行卡样品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通过身份证信息联系了河北张家口市康保县李家地镇的康女士。35岁的康女士目前和丈夫在浙江打工,两个月前,她在回老家的途中,钱包和手机被偷,放在钱包的身份证也一同丢失。她已向当地派出所挂失身份证并申请补办。
  经反复确认,康女士表示,和她遗失身份证一起配套售卖的“四件套”银行卡,并不是她本人所开。
  也就是说,有人拿着康女士遗失的身份证不但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还办理了电话卡。
  多个银行卡卖家表示,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卡都需要本人去办,也可以找人代办。对于人证不符的情况,他们的理由如出一辙,“内部有资源,只要证是真的,就能开。”
  据重案组37号探员了解,一般来说卖家会提前大量收卡,各个银行的卡都要有,再按照买家所指定的银行销售相对应的卡。
  在卖家林乐的报价单里,不同银行的卡价格也都不一样:中国银行、农行、建行、工行,四件套1300元;光大、平安、华夏银行,四件套900元。“价格差异是因为大银行的卡不好开。”他说。
  多个卖家表示,银行卡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要的话地址发我,刚开始给你寄两套,有签收的话后面可以大量给你寄过去。”刘天明说。
▲记者以650元的价格从网络卖家手中购买的全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开卡的身份证原件、网银U盾和预留手机号及开户单。视频截图&
  银行卡买卖暗藏行贿、电信诈骗
  很多卖家对客户买这些银行卡的用途心知肚明,交易时并不细问,像是心照不宣。
  一名卖家说,买银行卡的一般是做外汇,或者是电信诈骗。
  来自广东的一位买家李和生直言,自己买银行卡就是做外汇。“我只用半个月,半个月之后可以全部退给你。”
  李和生说,每张银行卡每年有5万美金的外汇限额。他收卡之后,会给每张卡打进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人民币存款,兑换成外汇,利用外汇市场价格的波动,交易后赚取差价。“说白了就是走走流水,限额用完,卡对我来说就没用了。”李和生说。
  在近几年查获的电信诈骗案中,拥有大量的银行卡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必备品”。在一些个案中,以各种名义到不同银行开卡,是电信诈骗团伙“外包”出去的一项业务。
  当有事主受骗往这些银行卡里汇款后,嫌疑人会指挥同伙在最短时间内将汇款全部提取并转移。
  2014年底,广州天河区法院对一个“猜猜我是谁”电信诈骗团伙中的几名成员进行了一审宣判。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专人拿着银行卡负责提取诈骗款项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几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时,发现有他人的银行卡1319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395张。
  除了电信诈骗,银行卡买卖的背后还指向洗钱、行贿、受贿、非法所得的财产转移等不法行为。
  在叶军的个人业务中,不仅为金融公司找人租用银行卡,他也买卖银行卡,“这些卡卖到国外去,客户用一个月,到时候再消掉,对卖卡人没有危害。”他说,这其实就是帮别人洗钱。
  另一些人买银行卡或为行贿、受贿。
  2016年5月被“双开”的广东茂名市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谭国锋在被查后,其随身物品中包括他人身份证7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7张,卡内存款余额高达630多万元。
  湖南永州市发改委原主任龚新智在被查后也自曝,收银行卡就像收名片。
  (文中叶军、方星、刘天明、林乐、李和生均为化名)
▲工作人员指导兼职人员签署贷款合同。&&&&&&视频截图&
责任编辑:张迪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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