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与零售而言,批发的化妆品销售对象象通常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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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管理】零售批发——批发商业与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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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统计
发布时间: 09:40:43
&&& 第一章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 第一节& 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
&&& 批发零售业贸易统计是按经济活动的性质,以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买卖活动为对象而开展的综合性统计。
&&& 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物质产品离开生产领域后,要通过流通领域,或者说要通过商品的买卖活动,才能最终供人们生产和生活消费,并形成物质积累。对一个开放的经济来说,本国所生产的产品并非全部在国内市场销售,其中有一部分通过出口而离开国内市场,而本国所消费或积累的物质产品,又有一部分必须依赖进口。
&&& 在流通领域中,通过买卖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按其流通的方式,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之间直接发生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例如矿山将矿石卖给冶炼企业,钢铁厂将钢材卖给机械制造厂;食品厂将食品直接卖给居民和社会集团;另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通过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例如钢铁厂将钢材卖给物资供销公司,由物资供销公司再转卖给机械制造厂;食品厂将食品卖给零售商店,由零售商店再将食品转卖给居民和社会集团;农民将粮食、蔬菜、肉类等卖给餐饮企业,由餐饮企业进行加工、调制后再卖给居民;或是国内厂家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卖给国外的商人或厂家等。
&&& 以上两类活动都属于流通领域,但从经济活动性质来看,它们又可以分为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
批发和零售业,是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而是从工农业生产者或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不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加工(如清洗、整理、分类、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有些商品流通企业兼营批发零售业务,应以其长期主营业务来划分批发业或零售业,即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作为批发业,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作为零售业。
&&& 这里所说的批发贸易,是指所有那些向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和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中介机构(以上均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活动。通俗地说,凡是将商品卖给国内外批发零售业、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服务业的活动,都称之为批发贸易。其中,既包括原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也包括原对外贸易业从事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国内的批发贸易。
这里所说的零售贸易,是指那些向最终消费者(城乡居民)和社会公共消费者(社会集团)出售商品的活动。其中,既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业、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也包括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
&&&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并非是将流通领域里的全部活动都作为研究对象,而仅仅是把批发贸易中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那一部分批发贸易和全部零售贸易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全部零售贸易活动和批发和零售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活动,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综合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总量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反映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反映全国零售市场的规模、构成及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资料,为各级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信息、制订政策、对贸易行业和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同时也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科学研究、组织教学、获取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 第二节&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定义和统计范围
&&& 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总和。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用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的消费品。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
&&& 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及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 3.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 4.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包括友谊商店、在海关前后设立的免税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
&&& 5.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
&&& 6.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包括邮局集邮专柜)出售的新、旧(盖销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
&&& 7.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8.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 9.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具;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非生产经营用的交通工具如小轿车、面包车、工具车、卡车和油料:零星修理用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话会、宴会用的烟酒茶和各种食品及馈赠的礼品: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
&&& 1.农民之间相互买卖的商品;
&&& 2.城市居民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在城市居民中相互转让出售旧的生活用品;
&&& 3.售给农民或村办的生产单位和各种生产工具、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 4.售给国有农场、国有拖拉机站、排灌站、农村集体、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
&&& 5.售给工业(包括科研单位附属的工厂、学校办工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设单位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
&&& 6.售给饮食业加工用的粮食、副食品、调味品、燃料等;
&&& 7.售给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旅行社、理发店、旅馆、照相馆、日用品修理业等)、公用事业等单位直接用于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设备、工具、器材、原料、材料、燃料和印制各种票证用的纸张等;
&&& 8.售给各种经济类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 9.旧货寄售商店(信托商店)受居民委托寄售卖给出的商品;
&&& 10.公用事业的营业收入(如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的车船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等)、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如旅店的房租、理发店的理发收入、日用品修理行业的修理费收入等)、文化艺术事业收入(如电影、戏剧票收入、博物馆门票收入等);
&&& 11.邮电局出售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汇款单、电报稿纸的收入;
&&& 12.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通过管道、输电线路供应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水、电、煤气、暖气的收入;
&&& 13.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 14.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和其他有关设备;
&&& 15.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
&&& 16.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绝缘、防毒、耐酸、耐油、防烧、隔热以及高空、水下作业用的专用防护设备和用品;
&&& 17.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售给人防工程的设备和材料。
&&&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行业分组
&&& 按行业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经营企业单位本身的业务性质区分的,用以反映各行业在社会消费零售渠道中的比重和作用。
&&& 1.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商品转卖业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 2.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指专门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的各类宾馆以及专门从事食品的烹饪、调制并直接零售给居民饮食的各种饭馆、酒馆、茶馆等餐饮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各种企业单位附设对外营业的宾馆、饭馆、火车餐车、轮船餐厅、车站食堂、机场餐厅的零售额。不包括旅店(招待所)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出售饭菜的收入。
&&&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地区分组
&&& 按销售地区分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按经营机构所在地划分的消费品零售额,以便研究城乡商品销售变化情况。
&&& 1.市的零售额:指设立在中央直辖市,省、地辖市的市区和郊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不包括市属县的消费品零售额。
&&& 2.县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
&&& 3.县以下的零售额:指设立在县城关区以及县级市的市区以外的集镇和农村的各行业消费品零售额。但不包括分布在农村的独立工矿、林区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这部分零售额,凡属市直辖的列入&市的零售额&中,凡属县直辖的列入&县的零售额&中。
&&&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限额上下划分标准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分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分别进行统计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限额以上企业具体标准为:
第三节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
&&&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变动快、规模小等特点,采取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是不现实的,目前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方案为:
一、调查目的、对象与内容
&&& 运用抽样调查方法,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有关资料,解决月度限额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数据来源问题,为进行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
&&& 调查对象为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 调查内容为当月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等。
二、抽样方法
㈠总体单元的划分
&&& 本方案以县(区、市)为抽样总体,以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为基本抽样单元。总体中所有经营单位分成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零售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住宿业活动的个体户、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从事餐饮业活动的个体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为域。
㈡抽样方法
&&& 以第一次经济普查名录库作为抽样名录,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
三、样本量的确定
&&& 八个域中,每个样域的本量不得少于6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6个,则对该域进行全面调查。
各地可参考下列办法,适当扩大样本量:
&&& 对限额以下企业,按照单位数量分段确定样本量。
&&& 对个体经营户,按如下抽样比例确定样本量:批发业0.15%,零售业0.1%,住宿业3%,餐饮业0.5%。
&&& 四、调查周期及样本单位更换原则
&&& 本方案要求调查频率为一月一次。对每个经营单位,调查时间为一个月。
&&& 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原则上样本单位应保持稳定。如果样本单位当月数据空缺,可根据该样本单位历史数据的趋势进行插补;若连续2个月数据空缺,则必须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需同时加报上月数据。
第四节&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
&&& 为反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情况,国家还开展了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调查。
&&& 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一、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信息
&&& 1、市场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开业的交易市场详细名称。
&&& 2、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指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该交易市场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是法人机构的填写法人代表姓名,非法人机构的填写该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姓名。
&&& 3、统计负责人:指该交易市场分管统计的负责人姓名。
&&& 4、市场所在地:指该市场实际所处的行政区划、详细地址。
&&& 5、通讯号码:包括微波代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邮政编码。在填写微波代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时,将号码以右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空位划&X&,分机号码超过6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 6、主办单位名称:指该交易市场主要投资兴办单位的全称。
&&& 7、开业时间:指交易市场批准正式开业的具体时间。
&&& 8、经营环境:指各市场经营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 (1)露天式:指市场摊位完全在室外,或70%以上的摊位在室外,包括柜台式市场及无设施市场。
&&& (2)封闭式:指市场完全在室内(包括平房和楼房)。
&&& (3)其它:指上述以外的其它经营环境的交易市场。
&&& 9、营业状态:按照市场营业时间的连续性划分:
&&& (1)常年营业:指不受季节、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全年均营业的市场。
&&& (2)季节性营业:指营业受季节因素影响,全年间断营业的市场,包括旅游旺季营业的交易市场等。
&&& (3)其它:指上述以外的其它营业状态的交易市场。
&&& 10、经营方式:指各市场直接从事商品流通的买卖形式。
&&& (1)批发:指专门从事批发业务活动,或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交易市场。
&&&&(2)零售:指专门从事零售业务活动,并直接向城乡居民销售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市场,或以零售业务为主,同时兼批发业务的市场。
&&& 11、市场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市场自建立之日至今,累计专门用于市场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用于市场附属设施(如附设的旅馆、招待所、餐馆、停车场等)的投资额。
&&& 二、主要经济指标及分组
&&& (1)市场成交总额:指该市场所有摊位商品交易总额之和。
&&& (2)市场管理费总额:指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金额合计,包括向工商管理部门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向摊主收取的水、电、卫生、治安等费用。
&&& (3)税金总额:指摊主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
&&& (4)摊位租金总额:指市场出租场地或摊位而得到的租金收入。
&&& (5)营业面积:指市场营业用场地、仓库等营业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为市场经营服务的办公室和附设的旅馆、招待所、餐馆、停车场等的面积。
&&& 将市场的摊位按用途归为25类,包括1食品、饮料、烟酒类、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3化妆品类、4金银珠宝类、5日用品类、6五金、电料类、7体育、娱乐用品类、8书报杂志类、9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10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11中西药品类、12文化办公用品类、13家具类、14通讯器材类、15煤炭及制品类、16木材及制品类、17石油及制品类、18化工材料及制品类、19金属材料类、20建筑及装潢材料类、21机电产品及设备类、22汽车类、23种子饲料类、24棉麻类、25其他类。每一类都要分别填报摊位数及成交额等指标。
&&& 三、市场类别
&&& 市场类别是指交易市场所属的类型,分为三大类市场,每大类又分为若干小类。
&& 第一类:综合市场
&& 1、工业品综合市场:指经营两类及两类以上工业消费品的市场。
&& 2、农产品综合市场:指经营两类及两类以上农业消费品的市场。
&& 3、其它综合市场:指上述以外的商品综合市场。
&& 第二类:专业市场
&& 1、纺织品服装市场:指以经营针纺织品及服装鞋帽为主的交易市场。
&& 2、食品饮料烟酒市场:指以经营食品、饮料、烟酒为主的交易市场。
&& 3、药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市场:指以经营药材、中西药品、医疗器械为主的交易市场。
&& 4、家具市场:指以经营家具为主的交易市场。
&& 5、小商品市场:指以经营日用小百货的交易市场。
&& 6、文化音像书报杂志市场:指以经营文化用品、音像器材、书报杂志为主的市场。
&& 7、旧货市场:指以经营旧货为主的交易市场。
&& 8、机动车市场:指专门从事新、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市场。
&& 9、金属材料市场:指专门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材料经营活动的市场,包括钢材市场、炉料市场等。
&& 10、煤炭市场:指专门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交易市场。
&& 11、木材市场:指以专门从事木材经营活动为主的交易市场。
&& 12、建材装饰材料市场:指以从事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经营活动为主的交易市场。
&& 13、粮油市场:指以经营粮食、食用油为主的交易市场。
&&&14、干鲜果品市场:指以经营干鲜果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 15、水产品市场:指以经营水产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 16、蔬菜市场:指以经营蔬菜为主的交易市场。
&& 17、肉食禽蛋市场:指以经营肉食禽蛋为主的交易市场。
&& 18、土畜产品市场:指以经营土特产品、畜产品为主的交易市场。
&& 19、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指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的交易市场。包括各种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机具及其配件、中小农具、耕畜、种畜种禽、园艺工具、农用塑料、地膜、菜田温室用玻璃及其他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 20、餐饮业市场:指以从事餐饮业服务为主的市场。
&& 21、其它专业市场:指经营上述以外商品的专业性交易市场。
&& 第三类:其它市场。指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交易市场的市场,如古玩市场、集邮市场等。
第五节& 连锁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统计
&& 一、基本概念
&& 连锁企业(或称连锁店、连锁公司)是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一般连锁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1)经营同类商品:(2)使用统一商号;(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 连锁经营的本质是: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集中采购,分散销售,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连锁门店包括下列二种形式:(1)直营连锁:也叫正规连锁。连锁门店均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2)加盟连锁:也叫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但无自主经营权,统一接受总部指导。
&& 连锁店总店(总部):指连锁店的核心企业或管理中心。
连锁店分店:指连锁店所属各分散经营的企业或活动单位,也可称分店或成员店。
&& 二、连锁统计的主要内容
&& 门店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连锁门店数量,包括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和全部直营分店、加盟分店数。其中,总店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直营店+加盟店:合计。此外,有的地方区分出控股店,这里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非控股店纳入加盟店统计。
&& 营业面积广指零售企业或餐饮企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和供顾客用餐的餐厅营业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
从业人数:指在该连锁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如本企业没有配送中心而是利用本企业以外的物流中心配送,可不填自有配送中心数、配送中心面积和运输车辆,但应填统一配送比重。
统一配送比重:指统一配送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与全部商品购进总额之比。其中,自有配送中心配送比重指由本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比重,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比重指由第三方物流配送的商品比重。其中直营店和加盟店的配送比重指由总部统一配送的比重或接受统一配送的比重,而不是直营店和加盟店对外的配送比重。
&& 销售额(营业总收入):零售企业填商品销售额,餐饮企业填营业总收入。注意这里全部是含税价计算。
&& 零售额:指售予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注意这里全部是含税价计算。
&& 利润总额、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参见&企业财务统计指标&部分。
&& 三、关于零售业态和餐饮行业的规定
&& 百货商店: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集中了若干专业的商品部并向顾客提供多种类、多品种商品及服务的综合性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为:(1)选址在城市繁华区和交通要道:(2)商品结构以经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3)注重商店环境的布置和设计;(4)以柜台销售为主,明码标价,可以退换货物。
&&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场。其基本特征:(1)选址在居民区、商业区或交通要道;(2)目标顾客兼顾居民、中小零售商、餐饮店和集团消费者;(3)营业面积相对较大:(4)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5)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专业店:指专门经营某类商品或某一类商品中的某种商品,满足消费者对某类(种)商品多样性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1)选址多样化,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2)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较强,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以上;(3)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 (4)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的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1)选址大多在繁华商业区、商业街或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2)商品结构以同一品牌的多种商品为主,体现品牌商品的深度开发;(3)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4)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便利店(方便店):指满足顾客应急性、便利性需求为目的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1)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所在地;(2)商店营业面积较小,但利用率高;(3)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4)80%的顾客为有目的购买;(5)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5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其他:指上述业态未包括的零售形式。
正餐:指提供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务。包括各种中式正餐和西式正餐。
快餐:指服务员不送餐上桌,由顾客自己领取食物的一种自我服务的餐饮活动。包括各种中式快餐和西式快餐。
茶馆:以现场提供现场消费茶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茶艺馆、茶楼、茶铺等。
咖啡馆:以现场制作现场消费咖啡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咖啡馆、咖啡厅、咖啡屋等。
酒吧:以出售各种酒及酒精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
&&& 四、其他规定
&& (1)关于利润总额、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三项指标,由总公司和统一财务核算的直营店汇总填报(指标解释见&企业财务统计指标&部分),加盟店由于与总公司没有资产关系,一般是独立法人,故加盟店不填报利润总额、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三项指标。此外,该三项指标全部是财务指标,注意应该是不含税价计算。
&& (2)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连锁餐饮业:是指该连锁企业的全部门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达到限额标准的,作为限额以上填报。
&& (3)连锁年报和半年报均由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连锁餐饮业的总公司或总店或外资企业的中国总部填报。
&& (4)关于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特别注意是否是真正的连锁,否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 (5)关于不规范连锁问题,如老字号开出的自称是特许连锁店,但实际上不规范管理也不统一配送的,统一配送比重按零处理。
第六节 关于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中
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 一、电子商务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办法
&&& 目前我国从事消费品零售的电子商务网站很多,可区别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①对于有商品购销存业务的电子商务公司,其中:公司对消费者的商品销售(BtoC)部分作商品零售统计内容;公司对公司的商品销售(BtoB)部分,如果能区分出社会集团购买并用于公共消费的,也作商品零售统计;②对于仅提供商品信息服务,而由其他商业单位实现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公司,不作为商业统计内容;⑧对于商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网上销售的,因其销售额已包括在该企业的商品销售金额中,故不需再对其网上销售部分进行重复统计。
&&& 二、出租柜台或承包给个人的商场统计办法
&&& 开展租赁承包柜台的大型商场的商品购销存活动仍应由该商场负责统计,具体由商场指定专人负责对各柜台(包括己出租和未出租)的购销存情况进行如实统计,综合汇总后上报。鉴于出租柜台的财务资料无法搜集,该商场只报自营部分的财务资料;如果该商场柜台己全部出租,没有自营部分,且不实行集中收费和管理,则不报财务资料,该类商场如果原来是限额以上企业,应取消其限额以上企业身份,视为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统计。
&&& 三、展销会上商品销售额统计办法
&&& 商品展销会的参展单位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本地企业参加在本地举办的展销会,其商品销售额和消费品零售额已包含在本地企业统计中,无需重复统计:二是异地参加展销会,不论是本地企业参加在外地举办的展销会,还是外地企业参加本地举办的展销会,也不论是否有零售业务发生,其销售全部作参展企业的批发统计,其中的零售额由展销会举办单位统计,即零售额由展销会所在地统计。在展销会期间,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商品购进、销售业务,作地区间商品购进、销售处理。
&&& 四、生产和经营计算机的企业的零售统计
&&& 该类企业一般在工商管理局注册为技工贸一体企业,而非单纯的商业企业,对其直接销售给社会集团和个人的计算机、零部件以及软件、图书资料等,应作零售统计。对此可分三种情况处理;①如果制造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大于50%,则作为制造业零售统计;②如果商业比重大于50%,则作为批发和零售业零售统计;⑧如果难以区分比重,则作其他行业零售统计。如果企业没有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可采用下述方法进行推算;
&&& 方法一:采取计算增值税发票的方法计算零售额。即从商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使用增值税发票而取得的收入,加上该行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即得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方法二:采取区分销售单位的方法计算零售额。即从商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对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收入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加上该行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即得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五、关于集团公司办零售连锁店或餐饮连锁店问题
&&& 制造业集团、批发商业集团和零售商业集团开办的零售连锁店或餐饮连锁店,其连锁总店或总公司的认定,是指直接管理连锁门店的子公司,如果由该集团内部的某个部门科室管理连锁店,统计时视为总店(相当于连锁管理中心,属于行政机构,自身不经营商品)处理,而不是指该集团公司总部。
&&& 六、关于系统内企业问题
&&& 新华书店、石油、石化、烟草、医药、供销社等系统设立的门市和网点,应严格按连锁经营的标准宋规范,包括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采购与销售相分离。凡是不符合连锁经营标准的系统内零售网点,不能按连锁经营企业统计。
&&& 七、制造业品牌专柜问题
&&& 各名牌生产厂家在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设的品牌专柜,不能作为连锁企业进行调查。
&&& 八、关于批零兼营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的行业认定
&&& 批发业和零售业的划分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原标准执行,对于批零兼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无论限额以上还是限额以下,均以其批发额和零售额所占比重推断,若批发额大于全部销售额的50%,即认定为批发业;反之,若零售额大于销售额的50%,即认定为零售业。
&&& 九、关于传统专业商店业态的认定
&&& 各种肉店、粮店、灯具店和石油公司专门出售成品油的商店、加油站等,依照专业商店的定义,都归为专业商店。
&&& 十、关于部分生产资料作批发统计问题
&&& 化肥、农药、农膜、铜、铝和拖拉机等生产资料,其主要用途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故不论其购买对象是谁,均归入批发统计中,不作零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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