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借款人死了怎么办6850 分12期还款 每期还753.5 求年利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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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信公司办理了两笔现金贷,第一笔一万二,分24期还款,每期还900
广西-南宁&10-31 13:1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11天10小时
在捷信公司办理了两笔现金贷,第一笔一万二,分24期还款,每期还900,截止目前已还22期,第二笔
借款为一万,分36期,还每期600+。截止目前已还5期。后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两笔贷款逾期80多天后被通知终止合同,并且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现在我想问的是:如果我只愿意支付第二笔贷款一万元的本金,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要是站得住脚,那在偿还了这一万元之后,我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贷款已结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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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全省近8成的人口属于农村人口,人均收入在
我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且省内贫富差异巨大。农村金融是一个强有力的方
式,来引导和提升湖南省农业发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湖南省农村小额
信贷发展现状和问题,给出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对于改善湖南省农业发展现
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湖南农村小额信贷经过多年实践发展,已经走出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
其他商业银行农村信贷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辅助的小额信贷组织体
系,但是发展还处于比较初步的阶段,供给与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机
构自身的经营状态和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多问题。
小额信贷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正式发展,在国际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
模式,我国引入并摸索小额信贷也有20多年的经验。本文有针对性地选择了3
个国际上较为成功的模式和4个国内成功的实践案例,国际上选择了福利主义
代表的GB模式和制度主义代表的BRI模式,以及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印度模
式和菲律宾模式。国内选择了运作较为成功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发掘出“农
户+公司”模式的惠东农信社、成功走出“妇女信用”的溧水农信社、试点农村
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惠民村镇银行。并从中总结出共同的成功要素:政府支持、
商业化运作、因地制宜的金融产品。并将此作为湖南省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对策
根据湖南省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和问题,以及总结出的国际国内成功经
验。本文从四个方面试图为湖南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出建议:政府扶持和政
策、法规的完善,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
续发展建议,针对小额信贷机构和贷款农户的培训学习建议。
针对湖南省农村金融基础薄弱的情况,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本文提
出了2个长期的基础工作:农户信用意识宣传和全省信用体系的构建。
本文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还比较初步,有待在实践操作中总结和摸索,继续
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方式。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机构;成功模式;可持续性发展
HunanProvincehas
majoragriculturalprovince,China’S
nearlyper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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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meinChin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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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nce.Rural powerfulway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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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HunanProvince.Inthis
HunanProvince
development
case,resear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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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
京东白条还款方式订单制进行升级为账单制
作者:综投小编&
  这月买、下月还,超前消费、分期付款,在当下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年轻人都喜欢并习惯这种生活模式,而众所周知,白条作为国内第一款消费金融产品,不仅首次让消费者享受到线上信用消费的便利。
  更通过免息券、满减等优惠不断为&剁手党&谋福利,可谓是年轻人&先消费 后付款&的首选方式。今年618开始仅6小时白条交易额超去年618全天。除了京东商城之外,超千万家银联线下商户都能&打白条&付款。
  日前,京东金融宣布,将白条还款方式进行升级,从之前的订单制变成现在的账单制。通俗来说,也就是将小伙伴们还款制度进行调整升级。
  将之前按照每笔订单分别计算还款日的方式变成了每月固定的专属账单日和还款日,同时,更长期限的免息期、更多灵活的还款方式,也减轻了用户还款压力,让生(gou)活(wu)无后顾之忧。
  &减单&生活:专属账单日 一月一还款
  对于经常网购的刘女士来说,使用白条付款可谓是方便又快捷,但同时让她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就是由于自己经常用白条付款,按照之前订单制还款方式。
  &比如我一个月网购四次,那么下个月就要记得还款四次,有时一忙起来,要很久才能想起来,必须要自己列一个&还款清单&才可以&,像刘女士这样的体验不在少数。
  正是基于此,京东金融此次将白条还款订单制升级成的账单制,消费者通过白条购买商品之后,每月里只会收到一份合并账单。
  简单来说,就是每个月消费多少,只需要在下个月指定的一天一次还完即可,不少用户表示感到更加便捷、省心。那么,每个月指定的一天是什么时间呢?
  白条推出了&专属账单日&: 新用户激活白条当天就是你的&专属账单日&,白条老用户的专属还款日则定在用户生日的当天,这样每个还款日都赋予特殊的含义。
  用户在固定的账单日生成账单之后,可以随时进行查询账单,在账单日9天之后就是还款日,例如,你的账单日为每月的10号,那么你的还款日就是19日,只需要在还款日当天还清账单即可。
  诚信&打白条&:分期免息 灵活还款无压力
  &剁手一时爽,日后吃土忙&,这成为许多人形容自己购物后的感受,虽然白条的出现拯救了一批&剁手党&,但是许多人在看到自己要还的账单时,还是会一脸蒙圈。 而此次白条升级,对于还款及时、诚信良好的人,可谓是莫大的福音。
  此次京东金融针对白条的升级,最长免息期为40天,并且提供了更加灵活方便的还款方式。让用户在免息期到期之后,可以享受到分期还款、最低还款额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用户的还款压力。首先,如果觉得自己当月的还款压力大,在账单日到还款日期间,用户可以申请分期还款。
  账单分期后,第一期计入下期账单,本期不用还款。举个例子,小编6月的账单需要还3000元,可分期金额为2700元,申请分3期还款后,当月就可以不用还款,而是从7月起,每期还900元即可。
  除此之外,用户还可以在本月已出账单还清的情况下,对未出账单进行自定义金融还款或者一键还清白条所有的欠款,便于恢复额度,继续&打白条&。
  值得一提的是,白条表示,对于还款及时、信用良好的人,有机会获得更长的免息期,而常常逾期、有不诚信表现的人,白条的免息期可能会被缩短。所以,各位白条的小伙伴,在玩转白条的同时,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及时还款哦。
  原标题:
  各位读者看到这里已了解基本信息,但请大家先别着急离开,下一页将分享更多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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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华与王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浏览:5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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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802民初1929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德X,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陈发荣,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晓X,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银河SOHO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528R。
法定代表人袁成龙,总经理。
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虹锟,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德X与(反诉原告)被告王晓X,第三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越咨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晓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德X的委托代理人陈发荣、被告(反诉原告)王晓X的委托代理人王虹锟、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虹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X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89605.83元,月偿还本息4198元。合同签署后,日,被告通过捷越咨询公司实际支付原告借款金额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签署《划款授权和承诺书》一份,约定被告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的工行账户上每月划款4198元,由捷越咨询公司托收。原告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5期款项,即返还21190元,原告与被告王晓X协商将剩余39025元借款一次性返还,但被告王晓X不同意,并要求原告按《借款协议》履行,该《借款协议》系格式合同,有些合同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协议》无效,应当给予解除。《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为89605.83元,而实际借款金额为60000元,因此原告只能按实际借款金额60000元来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2、确认原告尚欠被告借款38810元。
被告王晓X辩称,1、本案中借款数额应当以借款协议中第一条约定的89605.83元为准,且签订协议后被告在日依照协议第二条约定将扣除原告应缴纳给捷越咨询公司的费用后剩余的款项转账给原告60000元,已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原告在偿还5个月借款本息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2、原告称剩余本金为39025元,此数额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事实,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当向捷越咨询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由被告代原告支付。因此,原告向被告的借款金额应为89605.83元,尚欠借款金额为68615.83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述称,1、本案并非只有出借人、借款人双方的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而是由捷越咨询公司作为中间人促成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的复合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包含两重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2、捷越公司在本案中为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借款协议提供了约定的居间服务,并根据《借款协议》、《信息咨询管理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第三人相关居间费用。3、原告按照协议偿还了5个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拒绝偿还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反诉原告王晓X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本金89605.83元,借款期限24个月,每月偿还借款本息4198元,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应按当月应还借款本息的10%计算逾期违约金(即每月419.8元),并依据当月至借款期结束应还借款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按日计算(每日50.38元)。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依约偿还了5个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拒绝支付后续应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借款协议》无效。反诉原告认为,《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反诉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承相应的违约责任。反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并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剩余本金68415.83元。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违约金至实际足额还款完毕止,暂计算至日为2518.8元(从日至日,419.8元/月×6个月得出);3、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罚息至实际足额还款完毕止,暂计算至日为8866.88元(50.38元/天×176天)。
反诉被告王德X辩称,一、反诉被告没有违约,不存在支付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事实是反诉原告违约在先。(1)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89605.83元,月偿还本息数额为4198元。协议签署后,日,反诉原告指令捷越咨询公司实际支付反诉被告借款金额60000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合理的利息都不能预先扣除,更何况是不合法的费用(咨询服务费、信用审核费、信息管理费)。退一万步说,假如这三种费用收取合法,也应该由反诉原告支付。(2)从还款到第六个月,反诉被告要求一次性返还借款39010元,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导致反诉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反诉原告违约在先,此违约责任应由反诉原告承担。二、本案《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三、反诉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及罚息的请求,违反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因此,反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王德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王晓X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及《客户还款计划说明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原告王德X向被告王晓X借款89605.83元;每月偿还本息4198元,还款期限从日起止日止,每月1日为还款日;经原告王德X同意及授权,被告王晓X将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在扣除被告王晓X代原告王德X应交纳给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咨询服务费、信用审核费及信息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至原告王德X指定的专用账户;若原告王德X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还款,则应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同时逾期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每日单独计算;如果原告王德X逾期达到15天以上,被告王晓X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原告王德X应在被告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原、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原告王德X在该《借款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被告王晓X仅在该《借款协议》落款处盖章。同日,原告王德X签署《划款授权和承诺书》及《委托扣款授权书》,原告王德X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按照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划款要求和指定金额从原告王德X的缴费账户划款至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指定账户。同日,原告王德X与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王德X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借款资金的当日向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4802.92元、信用审核费2960.58元、信息管理费11842.33元,合计29605.83元,上述费用由原告王德X授权被告王晓X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扣除,扣除的费用由被告王晓X代为支付第三人。日,被告王晓X通过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向原告王德X支付借款60000元。借款后,原告王德X通过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以划扣方式返还被告五期借款本息,每期4198元,合计20990元。原告王德X分别于日、日通过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以划扣方式各返还被告1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德X提供的《借款协议》、《划款授权和承诺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王晓X提供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借款协议》、《客户还款计划说明书》、《委托扣款授权书》、《划款授权和承诺书》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虽然《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89605.83元,但被告王晓X实际支付原告王德X60000元,故应认定被告王晓X实际支付的60000元为借款本金。被告王晓X提出其根据原告王德X的授权将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信访咨询费等费用在借款本金中扣减并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剩余款项已支付原告王德X,完成了出借义务,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王晓X与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被告为了自身利益,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减第三人捷越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费等费用,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认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从《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每期还本息金额,可以认定本案借款有约定利息,同时也可以计算出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52%(4198元×24个月=100752元、100752元-89605.83元=11146.17元、11146.17元÷24个月≈464.42元、464.42元÷89605.83元≈0.0052),鉴于被告王晓X实际出借60000元,因此,原告王德X每月应支付的利息为312元。原告王德X自借款后共返还原告21190元,其中原告王德X于日、日共计返还被告的200元应认定为支付利息,原告王德X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共计19430元[(21190元-312元×5个月-200元],原告王德X尚欠被告借款本金为40570元(60000元-19430元)。因反诉被告王德X未如期还款,反诉原告王晓X要求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反诉被告王德X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反诉被告王德X除应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0570元外,还应支付该款从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扣除原告王德X分别于日、日合计支付的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德X与被告王晓X于日签订的编号为0002号的《借款协议》。
二、原告王德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借款本金40570元,并支付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4057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和罚息(应先扣除原告王德X支付的2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德X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王晓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为1020元,由原告王德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反诉原告王晓X负担447元,由反诉被告王德X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丽芳(代)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
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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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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