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拾金不昧报酬索酬”合情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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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不违法不可一概而论.PDF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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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ZHIPINGLUN
编辑 党小学 校对 台 霏
本版获全国法制好新闻专版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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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不违法”不可一概而论
自媒体莫沦为
类似的“拾金索酬”事件,近年来
嫌违法甚至犯罪。
面馆和影院里的监控?
如此“拾金索
得利、非法隐匿甚至敲诈勒索。
屡屡见诸报端并引发争议。报道中律
其一,究竟是“捡”还是“拿”?
酬”,或许离违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其三,“必要费用”
不是一个筐。
谣言集散地
师称“拾金索酬不违法”,这一说法还
女士的钱包遗失在电影院大厅,一名
先归还失物还是先索要报
如上所述,
拾得人应获取的报酬,仅
“拾金索酬”是有严格
被写进新闻标题,笔者认为这可能会
男子看到无人看管的包便不声不吭
现实中,不少拾得人狮子大开口,
仅是保管失物的“必要费用”。 虽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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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拾金索酬”背后的情理与法理
  相信所有耐心看完这则“拾金索酬”故事的读者,都和笔者一样感情复杂。这件事背后所体现出的情理与法理,还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一番。
  其实当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钱包的时候,他是有多种选择的。比如他可以直接拿走钱包里面的钱去给自己买一辆自行车,但是这样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他还可以选择把钱包还给失主,不图任何报答,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美德。而这对母子最终在“道德”和“非道德”之间选择了一种折中的办法:既归还失主的钱包,同时又索取一定的报酬――因为穷困的他们需要一辆自行车。
  他们的这种做法,无疑不太符合“拾金不昧”的主流传统价值观,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对于“拾金不昧”已经有了法律上新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也就是说,小峰母子“拾金索酬”的行为,尽管不符合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但是却并不违反法律,而是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之内。我们还应该看到,尽管法律保护拾得人索酬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从合法变成违法。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这也就意味着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不过是一步之遥,当事人必须把握好其中的度,以免索取报酬反而触犯法律。
  发生在成都的这起“拾金索酬”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拾到别人财物时如何做出情理与法理选择的样本,其中所体现出的是非道德与法律概念,无疑是值得我们好好体味的。(苑广阔)
【编辑:刘艳】
>社会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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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拾金而昧” 或涉嫌侵占罪
  法律界人士指出,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和运营车辆所在公司实际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此时运营人员不仅负责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而且对乘客所携带的财物负有提示注意的义务。如果乘客的财物遗落在车上,运营人员有义务妥善保管和归还。如果拒绝归还,达到一定的数额,很可能构成侵占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事件
  遗忘背包 的哥索要2000元“赎金”
  日晚,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小白与同学从火车站打车回学校时,将装有重要学习资料及一台价值近万元笔记本电脑的背包落在出租车后备箱里。小白辗转联系到的士司机后,对方提出“拿2000元感谢费”的要求。后经小白与车行交涉,的哥又矢口否认“索要酬金”一事,称是要将背包交到车行好“被表扬”。之后,的哥将捡到的背包上交车行,由车行归还失主,小白从出租车公司领回了自己的背包。
  下车时忘了放在后备箱里的背包;手机从裤兜里滑出丢在了车座下……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常有发生。当乘客费尽周折找到出租车司机,大多数的哥的姐都能拾金不昧,但也有少数人称“没见到”,或者拒不归还,还有人“索要酬金”。
  侵占财物 的哥犯侵占罪领刑两年
  日晚,章某驾驶出租车将乘客孙某送达目的地,孙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1.6万余元现金以及价值6000余元PDA、MP4播放器等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章某发现后将手提包藏匿于女友家。次日,孙某找到了章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并提出,只要章某归还财物愿向其支付一定的酬谢金,但章某矢口否认捡到手提包。随后,孙某报案,警方从章某及其女友住所查获该手提包,当即将其依法拘留,并提请批捕,但未获检察院批准。孙某以章某构成侵占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捡到巨款 的哥通过广播寻找失主
  今年8月3日上午9时许,兰州交通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苏胜东发现一乘客将一个黑色手提袋遗失在后座上。他打开一看,包内装银行卡、驾驶证及大量现金。没有多想,苏师傅迅速拨打了交通广播电台热线,将这一情况反映给电台,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2个小时后,心急如焚的失主熊先生向交广台拨打招领电话。经过严格的认领程序确认了失主确系熊先生,原来这笔钱是他经营五六年水果生意好不容易积蓄下来的,当天正准备去支付房款订金。巨款失而复得,熊先生热泪盈眶,竖起大拇指夸赞苏师傅的人品。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星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军
  主持人:“打的”遗忘物品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案例1中“的哥”拾得乘客遗失物品索要“感谢费”的行为是否恰当?
  苏星: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项义务,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如果拾得人确认失主而故意不返还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拾得人必须承担返还义务。《物权法》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还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说,在愿意归还遗失物的前提下,的哥只能要求支付必要费用,而不得向失主请求报酬。尽管目前对出租车司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在法律上还没有奖励的依据,但法律并不禁止失主自己自愿对拾得人进行奖励。从“不当得利”的角度说,若司机讨要费用,也只是道德范畴内的问题。而《物权法》为拾得人讨要保管费,也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此,司机拾得遗失物,只要不是恶意不归还,讨要适当必要的费用的行为是合理的,但要明确一点,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说要求报酬就是违背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更何况道德标准不能拿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标准。
  杜泓违:我认为的哥不应向失主索要费用。《物权法》所说的必要费用,是保管遗失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如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拒绝支付。出租车司机本身从事的是服务行业,他的职责便是将乘客及物品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乘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司机有责任送还,若是司机不送还,则构成了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诉讼。如果拾得人漫天要价相要挟,或不归还遗失物,那么他就涉嫌侵占罪了。如果拾得人为了索要不合理的高额酬金,采取辱骂甚至武力手段相威胁,逼迫失主支付不合理的高额酬金,就涉嫌敲诈勒索,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主持人:案例2对司机的判罚较为罕见,似乎是说“拾金而昧”也有获罪的可能,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王维军:案例2中的认定和审判并不复杂,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准确”,该案的焦点在于章某有“拒不归还”的情节,难点则是对章某侵占遗忘物证据的取得上。所谓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第270条对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的要件做了规定。本罪的法定刑期为: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侵占罪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为己有,二是拒不交出。案例2中,司机章某拾到乘客遗忘财物后,没有上交到出租车公司,也没有报警联系失主,而是私藏家中,主观上明显有占为己有的恶意。
  苏星: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立法、司法机关尚无明确的解释。所谓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交出。章某最终是在警方的介入下,才证明了其侵占孙某遗忘物的事实。在现实中,能发现这样直接的证据的可能性较低,因为侵占人大多会采取转移,转变财产的存在形式(如变卖)等手段隐匿。此外,孙某的手提包中财物状况及数额的确定也是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的难题。有关证据的取得,往往是在侵占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情况下,误认为“大不了还钱”的心态下才承认的。
  主持人:虽然孙某财物“失而复得”得益于警方的介入,但为何检方却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而是孙某自诉至法院呢?
  杜泓违:侵占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案例1中,的哥确有拒不归还的表示,是在公司介入处理后才把钱交出来,可视为拒不交还。如果失主小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哥曾有过“索要赎金”的表示,如相关证人证言或录音证据,也是可以提出刑事自诉的。
  王维军: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首先,乘车时务必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财物,不论是否需要报销,都应该向出租车驾驶员索要乘车发票,一旦发现遗落了物品在车上,便可根据发票上加盖的公司财务专用章查询出租汽车公司,继而寻找当事出租车。如果没有索要发票,根据印象中的车内粘贴图案同样可以向运管处进行查询;如果您没有索要发票,也没有记住所乘出租车粘贴的图案标记,还可以通过出租车车尾部、车门上印刷的出租车公司名称向运管处进行查询。此外,司机师傅也有提醒乘客注意的义务,从而减少在出租车上遗忘东西的情况,毕竟事后牵涉到查找、送还物品,除了增加运营成本外,还有可能陷入罪与非罪的争议。郑端端:“拾金索酬”不止让道义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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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郑端端:“拾金索酬”不止让道义蒙羞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网)   一场“拾金索酬”的拉锯战因为“酬金”谈不拢,导致失主“100多万元的工程合同、身份证、私章、价值近千元的玉石把件等”至今下落不明。虽然和拾包者有近200条的短信“谈判”,但拾包者的“任性”也让失主和警察毫无办法。   不得不说,近年来,由遗失物品引发的摩擦和纠纷屡见不鲜,“拾金求报”、“拾金索酬”的现象不时进入公众视线。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虽然有失主李先生“定酬谢”的告示,但拾包者“狮子大开口”的几近要挟、强迫的意味确实让人不耻。不仅不道德,而且有涉嫌敲诈的嫌疑,把一件本该属于“拾金不昧”的善举弄得变了味儿。   其实,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对于该不该有偿归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拾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必要费用”,失主当然也可以主动支付一些酬金。但是,这里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自觉自愿,即失主是否多支付酬金,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拾遗者不可强制或变相强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等,如果向失主索要较高的赔偿费,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对于拾得人无理索要高价的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然而,不露面的拾包者的这种“钱我也不要了,包你也别要了”做法,无疑不太符合“拾金不昧”的主流传统价值观,而且有“侵占”、“敲诈”失主的嫌疑。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好的口碑和声望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手段,而在现代社会,真实而直接的“拾金索酬”则将利益诉求显性化。笔者认为,“拾金索酬”不止让道义蒙羞,更让法治“汗颜”。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如果拾包者强行索要财物那么就是敲诈勒索。可见,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不过是一步之遥,当事人必须把握好其中的度,以免索取报酬反而触犯法律。   事实上,“拾金索酬”应该是一堂法制课。捡到财物,向失主索酬可以,也情有可原,但不能过分,不能见利忘义,不能让“金钱”蒙住了心窍,丢掉了拾金不昧、不图回报的传统美德。其实,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真正的道德应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在这一点上,不能光靠道德本身,制度力量也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要明晰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对“拾金索酬”等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则,使之精细化、标准化,让“拾金索酬”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如此“拾金索酬”才会走出“坐地起价”的误区,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矛盾,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当然,倘若拾得人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我们希望,李先生丢失的包能“完璧归赵”,有一个圆满的解决,但同时也应反思从法律角度厘清拾得者的权利边界,别让金钱成为道德的硬伤。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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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拾金索酬”背后的情理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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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10岁的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孩子而言,这笔钱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对此也没有表示反对,但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7月15日《成都商报》)
  相信所有耐心看完这则“拾金索酬”故事的读者,都和笔者一样感情复杂。因为它既不是拾金不昧,也不是拾到别人的钱物占为己有,但是这对经济拮据母子的表现,在道德层面也称不上是完美:他们联系了失主,愿意归还钱包里的证件钱物,但是希望失主帮孩子买一辆梦寐以求的自行车用来上学。虽然事情最终在善解人意的失主的配合之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有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这件事背后所体现出的情理与法理,还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一番。
  其实当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钱包的时候,他是有多种选择的。比如他可以直接拿走钱包里面的钱去给自己买一辆自行车,但是这样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他还可以选择把钱包还给失去,不图任何报答,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美德。而这对母子最终在“道德”和“非道德”之间选择了一种折中的办法:既归还失主的钱包,同时又索取一定的报酬——因为穷困的他们需要一辆自行车。
  他们的这种做法,无疑不太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主流价值观,因为我们更希望拾到财物的人,能够无条件地归还失主财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观的多元,社会对于“拾金不昧”已经有了道德与法律上新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也就是说,小峰母子“拾金索酬”的行为,尽管不符合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但是却并不违反法律,而是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尽管法律在保护拾得人索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从合法变成违法。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这也就意味着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不过是一步之遥,当事人必须把握好其中的度,以免索取合理报酬不成反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发生在成都市的这起“拾金索酬”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拾到别人财物时,如何做出情理与法理选择的样本,其中所体现出的是非道德与法律概念,无疑是值得我们好好体味的。(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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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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