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卖给4s店店的货,4s店可以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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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迎接宝宝的来临,我和老公商量买车,方便送我上班。
之前由于在办理住房的商贷转公积金,款一直未批下来。所以之前在车展的时候只是交了定金,想的是公积金贷款批下来就去支付尾款提车。
可是12月车到的时候,款还未下来,于是我们给4S店说要晚点提车,预计1月初或1月中旬。最终公积金在日批下来了。可是联系4S店的销售人员,她说要3月才有车。
据我们了解,那款车现在卖得比较火,现在现车是没有,但是陆陆续续在上,店里的优惠貌似没有车展上的力度大了。老公去找了4S店主管,他们把合同拿出来说现在没有车,说愿意全额退还定金,不然就只有等,但是不保证春节前能提车,预计3月份。
于是,我让朋友帮忙给其他的几个4s店联系过,结果是如果现在订车,能保证节前提车。
如此看来,4s店明显是想毁约,觉得价格卖低了不想卖了。
现在我们也不知道换其他什么车好,就想快点顺利把车提了。可是4S店这样的态度,应该怎么办呢?不知道有没有有经验的朋友教一下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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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维权,又想保护4S店。这叫大家怎么帮助你?
重新发帖,将4S店照片发上来,合同发上来,搜索网上各种消息
id="copyS店就是被你们灌坏的
市场上几百个车型,就这唯一一个适合你?
换家店买就是了呀,有钱的才是老大,有货的没啥资格傲起。到处都是车可以买。
换家店买就是了呀,有钱的才是老大,有货的没啥资格傲起。到处都是车可以买。
把加价的那笔钱来打车或者租车如何?
不要惯坏4S
你这是啥问题(毛病),人家没货,还要哭着喊着求人家卖给你?
车的类型多了去了,人家退你定金,还一定要吊死在同样一棵树上?啥子车有这么大的吸引力啊,说出来看有人笑你不?
典型的消费幼稚病。
话说7年前换车的时候,看中一台车,4S的销售经理一份不肯降,我出了一个它不可能接受的价格,留下电话,几个月后它主动打电话来降到我的心理价位接着砍掉它2000!
去别家买啊,又不是只有他一家有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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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汽车4S店签订购车协议,协议的购车价格是根据大客户优惠的价格,现在4S通知我那我能退回定金不买吗?
我和汽车4S店签订购车协议,协议的购车价格是根据大客户优惠的价格,现在4S通知我,大客户认证厂家不能通过,原因是我的单位是大客户,但我不是单位在编人员,只有单位员工证明函但没有缴纳的凭证,不能证实我是单位员工,定车前销售人员只问我是不是某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我按实际回答说是,销售也没问在编不在编,我只是按对方的问题回答的,合同上没有注明大客户优惠的协议,只是一份普通合同,但价格是优惠的价格,像这种情况,我还能享受合同上的大客户价格吗?如果不能按照合同价格卖给我,那我能退回定金不买吗?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购车签了合同不买定金能退吗?  定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第一,收取定金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第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由双方协商返还定金。第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rn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回复律师:广东-广州回复时间: 22:40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为什么4S店不给购车合同车子与4S店达成购车协议后,由双方之间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该车辆买卖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4S店不将合同给客户,那么属于错误的行为,客户可以直接索要,如果对方拒绝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回复律师:山西-太原回复时间: 22:40问题4s店购车合同订金能退吗?订金是订立合同提前支付的一部分合同款,如果你违约的话,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另外订金和定金性质不一样。你们订立合同时对订金的约定是什么样的?回复律师:湖北-武汉回复时间: 22:40
无锡推荐律师您好, []|
提车时间到了4S店没货 须双倍返还定金
订车时,双方明确约定了交车时间。可是,当车主按协议规定时间去提车时,4S店却交不出车——上周,“汽车路路通”栏目收到了两起投诉,都与订车有关。经过本报协调,最终两位车主都得到了4S店的“一赔一”,即由4S双倍返还定金。时间到了,车拿不到首先打电话来的是姚先生。7月20日,他在杭州一家4S店订购了一辆某日系品牌轿车,并交了2000元定金。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就车型、配置、颜色、价格等信息进行了确认。合同中还注明,4S店的交车时间为8月15日。约定的时间转眼就到。8月15日,姚先生等了一天,没等到4S店的提车电话。第二天,姚先生主动打电话给4S店,可4S店说,订的车没货。说好了8月15日交车,4S店怎么说变就变?有些恼火的姚先生赶到了4S店。面对质问,4S店的回答很含糊。“一会儿说我要的车型没现货,一会儿又改口了,说有现货,但价格涨过了,不能以原价卖给他。”姚先生这下明白过来——原来4S店的意思是,我得加钱才能提车!与姚先生碰到类似情况的还有刘女士。7月20日,她在萧山某自主品牌4S店订了车,并交了1000元订金。双方同样约定8月15日交车。“到时间了,4S店说内饰的颜色搞错了。”刘女士说,她订的是车是灰色内饰,在销售合同中也写明了灰色内饰。“可4S店说,只有米色内饰,你爱要不要。”两位车主都得到“一赔一”姚先生和刘女士都急着用车。姚先生说,他家急着装修,等着新车装东西;而刘女士说,她女儿要上辅导班,要用车接送。可越是急,新车越是拿不到手。得知无法按时拿到新车,两位车主跑去4S店交涉,结果都不尽如人意,只好打电话向本报求助。记者首先联系了刘女士订车的4S店。“我们本以为,近期会到一批灰色内饰的车。可新车到了才发现,全是米色内饰的。”4S店承认,与厂家方面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可实在交不出车,我们也没办法。”而姚先生那边,4S店否认了“加价提车”的说法。4S店表示,姚先生这款车,车型比较稀缺。“最近接到厂家通知,这款车基本停产了,我们拿不到车。”如何处理?两家4S店都表示,“能不能退了订金算了”。经过多方调解,两家4S店都答应:一赔一。姚先生直接拿了4000元现金走人,他表示要“换一个品牌”。而刘女士和4S店重新签定合同,再次订了同一款车,只是交车时间推迟。作为赔偿,4S店在原价的基础上,再优惠了2000元。(记者 赵路 通讯员 王心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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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车买来二手货 4S店被判赔三倍购车款108万
疑点解答 没有实际损失凭什么赔3倍?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可以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而不是“实际损失”。没有实际交付也算购车?因许某所购车辆已特定化,应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向许某提供商品,不能因为车辆未实际交付而否定其购车行为。车主许某在购买汽车时特别强调不要展车、事故车等使用过的车辆,结果在办理保险后却发现,其所购车辆早在数月前已办理过保险、临时牌照等手续,许某将4S店告上法庭,希望法院按消费欺诈条款判决4S店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近日,成都中院审结此案,支持了许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改判销售商某4S店按车款36万元的三倍标准赔偿许先生108万元。买的新车是销售过的? 车主怒诉4S店日,许某在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4S店订购了XTS豪华型凯迪拉克汽车一辆,车辆价款36万元,购买合同中特别约定车辆为新车未曾使用,预计交车日为当月31日,签约当日,许某支付定金1万元。当月26日,4S店方面为许某所购轿车办理保险,当日许某支付保险费9804元及首付款20.8万元。在车辆交付前,双方因是否属于新车发生纠纷。许某认为通过相关证据显示,其所购车辆曾被出售过,买过保险,在成都市车管所上过临时牌照,且前车主驾驶该车辆行驶过数千公里,甚至出过省,因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退回。而被告4S店承认许先生所购车辆有出单记录,但否认曾实际交付和使用过。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4S店于5月15日向许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合约通知函》决定解除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升级。许某向法院起诉了该4S店,请求法院按消费欺诈条款判决4S店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一审不支持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诉的车辆的确在许先生购买前已经出售过一次。4S店在日为该车的第一任买主闫某办理过汽车保险,12月12日取得辖区内临时号牌,从车型、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码确认该车与许某所购车辆为同一轿车。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车辆办理过保险、临时牌照,可以认定该车出售和使用过的事实,但该案中被告尚未将涉诉车辆实际交付给许某,许某尚未实际使用涉诉车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该案不属于法定的可获得商品价款三倍赔偿的情形,法院一审遂驳回许某关于三倍赔偿的请求。二审判赔三倍,销售中有欺诈行为才是关键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仅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经出售和使用过的真实情况,还多次口头告知许某涉案车辆是新车,足以影响许某是否购买该车辆,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此改判销售商某4S店按车款三倍标准赔偿许先生108万元。据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争议的焦点是4S点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许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应以其损失为依据等。围绕此争议焦点,审判法官介绍,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可以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而不是“实际损失”。在本案中,销售公司明知车辆是销售过的车辆,却在销售中故意隐瞒。不仅故意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使用过的真实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许某所购车辆为新车未曾使用过这一虚假情形,还多次口头告知许某涉案车辆是新车,足以影响许某是否购买该车辆,据此可认定其在向许某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同时,4S店为许某代办保险需明确车辆的发动机号、识别代码等,其在代购保险时已经将许某所购买的车辆特定化。虽然4S店因违约提出解除合同致使涉案车辆未实际交付,但因许某所购车辆已特定化,应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向许某提供商品,不能因为车辆未实际交付而否定其购车行为。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消法的规定判决销售商某4S店应以合同约定价款36万元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向许某进行支付。王鑫 陈敏飞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编者注:该视频与原文无关,仅供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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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汽车因质量瑕疵被退货 4S店按新车价格再次卖出
  郭山泽/漫画
  江苏省南通市一位市民花300万元从南京一4S店买了一辆宾利豪车,却发现车辆曾销售过一次,因轻微质量问题被撤销牌号。销售商这一隐瞒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时刻,销售员与买主的一条微信成了欺诈的“铁证”。最终,法院判决4S店赔偿买主300万元。
  300万元新车竟是“二手车”
  朱华(化名),江苏省南通市一家纺织服装公司负责人。2013年4月,他与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简称“汽车公司”)协商购买一辆宾利小轿车,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车价格300万元,车辆交付时间为4月26日;合同第11项“其他约定事项”第5项载明朱华“认可该车已行驶705公里的实际里程”;同时交付定金50万元及购车款70万元。交车时,朱华付清余款180万元,领取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购车发票等相关材料,并办理了车辆交接验收手续。
  车辆从南京开回南通后,亲朋好友前来道喜。看着高端大气的宾利豪车,亲友赞不绝口。但第二天,当朱华将豪车开到南通市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上牌时,车管所工作人员输入车辆发动机号后,系统显示“重复核对,无法办理”。说白了,就是朱华购买的这辆车,以前被人购买过,上过牌,或者是办理上牌手续后,因为某种原因又办理了退办手续。
  “新车怎么会被人购买过呢?”一头雾水的朱华从车管所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所购的车辆在浙江省舟山市车管所有过登记记录。朱华于是马不停蹄赶到舟山。经过了解,发现该车曾由浙江一家宾利汽车销售公司于2012年11月销售给浙江一家船务公司。后来,船务公司在注册上牌的过程中发现该车差速器锈蚀严重,有可能妨碍行驶,就申请更换了另一辆宾利车并领取了号牌,但该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登记记录未予撤销,导致朱华无法上牌。
  2013年5月,浙江这家宾利汽车销售公司分别向舟山市车管所、浙江省交管局提交撤销上牌记录的申请,要求撤销朱华所购宾利车的相关注册记录。
  不久,朱华接到南通市车管所通知,称他购买的宾利车已撤销之前的注册记录,可以上牌了。他遂领取牌照,并办理了行驶证。
  一审驳回“退一赔一”诉求
  虽然领取了号牌,但静下心来的朱华越想越气:花300万元买回的豪车,竟然是辆“二手车”!气愤之余,他多次找到汽车公司讨说法。
  汽车公司负责人说,车辆差速器锈蚀仅为表面,众多通过海运到达国内的进口车辆因为海水的侵蚀均有此现象,只要经过细微的处理即可消除,对车辆的行驶、寿命、性能等无影响,对车辆质量及安全更不会有影响。
  朱华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曾经销售过的“二手车”,受到了销售商的欺骗和愚弄,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2013年6月,朱华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将曾经销售并登记上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以新车向其销售,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请求判令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30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开庭审理时,汽车公司称,在原告上牌前的4月28日,公司派人员与其商谈,提出可以退车或更换同款轿车,但对方均不同意,执意继续上牌。这表明,朱华是自愿接受该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官询问朱华,领取牌照之前为何不暂停上牌向汽车公司主张退车或换车?朱华说,当初买车时与南通一家银行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所购轿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了180万元。由于银行依贷款制度不停地催促他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而车辆只有上牌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庭审中,法官询问朱华在使用过程中,有无发现轿车有问题或使用上存在障碍,朱华表示“没有”。
  法官还询问朱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保留车辆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损失。朱华坚持要求退车并赔偿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日,朱华在南通市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业务时即已知晓涉案车辆存在问题,可能被销售并注册过。问题发生后,汽车公司即提出可以退车,但朱华并未办理退车,亦未暂缓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或向车管所申请撤销登记,而是继续上牌,最终领取了车辆号牌,并随后将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视为朱华已接受涉案车辆的现状并愿意保留车辆。朱华陈述的轿车银行抵押贷款问题不能作为其不能退车的理由。车辆已正式上牌且办理了抵押,朱华再以车辆曾被销售过为由要求退车,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车辆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车辆的使用或性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消除,应当予以退车。朱华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仅为涉案车辆差速器锈蚀,有可能妨碍行驶,但经法院调查,差速器锈蚀仅为表面,通过简单处理即可,不影响车辆的使用。涉案车辆提取后一直由朱华控制并使用,朱华承认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影响车辆使用,故对朱华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车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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