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遗嘱公证指定继承人 继承人A的老公2010年去世,继承人的公公2015年去世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遗产继承顺序--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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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遗产继承顺序
我的闺蜜和她老公一起创业,事业还挺成功,谁知今年五月份她的老公突然出车祸意外死亡,她的公公婆婆非常伤心,办理完后事之后,其公公婆婆要求其儿子的财产,请问像这种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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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十一条规定:被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关于代位继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2、有代位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继承人因违法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属于,不适用于。以上就是关于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顺序这个问题的解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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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遗产继承顺序这个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如下:1,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如果子女没有,法定继承中父母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2,父母去世后,子女有自己子女的,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由子女继承的遗产3,《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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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1:54
本人妻子父母不幸在前两年去世,她是独生子女,户口本上已注明现在其为户主,而其父母已销户。现在想办理继承房产公证手续,请问该如何办理?我们是广州市本地居民(另其母亲死亡证由其父亲保管,现在不知所踪)
如果你妻子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你妻子时,你妻子不需要办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你妻子在其父母去世时就取得了该不动产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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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妻子父母不幸在前两年去世,她是独生子女,户口本上已注明现在其为户主,而其父母已销户。现在想办理继承房产公证手续,请问该如何办理?我们是广州市本地居民(另其母亲死亡证由其父亲保管,现在不知所踪)
如果你妻子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你妻子时,你妻子不需要办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你妻子在其父母去世时就取得了该不动产的物权。如果你妻子要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登记时通常要提供你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你妻子父母房产证书,你妻子父母的身份证,你妻子与其父母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明等,直接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可,当然,有的地方登记部门也可能要求提供一些非登记必备的项目。
如果你妻子并是非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或者你妻子的父母对其遗产作了相关的处分,那么,只有在进行析产后,方可要求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房产继承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第一道程序就是公证,这是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窗口就能办理,不用另行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你要提供的主要材料是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房产证,你父母的死亡证明,你的独生子女证明,还有你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是否还健在的证明(如果你爷爷奶奶在,他们也是你爸爸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你姥姥姥爷在他们是也你母亲遗产继承人,在此情况下,要有他们的放弃继承证明你才能全部该房子的产权),相关人等的死亡证明,都可以到他们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请求证明。
从省钱的角度,你们可以协商一致共同继承,然后共同出卖房子。 共同继承,可以办理公证。当然,也可以三人放弃继承权、一人继承,这样,买卖过户方便,一人出面即可,回来...
你既然是独子,如果父子关系融洽,最好等自然继承,花费少、省事。
因为,没有其他继承人与你争财产。
如果现在办理过户,就需要公证,付出公证费、过户费。
继承,没有...
你父亲去世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母亲和你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都有继承权,且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
父亲与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
你好!不办理过户,以后不可以出售过户,对买卖双方都是没保障的!只有办理了继承手续,以后才可以出售!
现在继承房屋,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
司法部颁布了一个《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的所有程序(当然包括作房产的遗产公证)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我来简要地告诉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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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缴纳费用的收费标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5:16:43
导读: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  根据现行政策,依法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个税、契税,只征收计税价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过,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缴纳一笔费用。  目前实行的房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费是统一的,即受益额在20万元以内部分,按2%计收;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至 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即100万元的房产,公证费为20万元×2%+30万元 ×1.5%+50万元 ×1%=1.35万元。目前市区普通住宅在公证时,一般按最低4000元/平方米计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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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为有的单位并无人事档案,仅凭当事人意见开证明,有的单位虽有人事档案,但经办人没有认真核对档案就开证明,有的居委会、村委会对新来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其证明的可信度不高,还有个别当事人私自篡改单位出具的证明。比如,在实践中,往往公证当事人为图省事到单位开证明时故意不写或漏写继承人,或者是当事人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后私自添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样,篡改了单位证明,如果公证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也是引起错证的原因之一。应通过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组织、政工、人事或劳资部门查阅其干部或职工档案,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4)核对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材料
到有关单位查询、核对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证、股票或股票对帐单、债券、银行存款单等遗产凭证的真伪,向经办公证处或见证人核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相应录音、录像资料的真伪,通过查档核对遗嘱人、遗赠人的照片、笔迹、印鉴等是否一致。
(5)、电话、传真核实
通过电话、传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赢了网 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
(6)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点。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一,必须查清。被继承人死亡的日期、地点一般依据公安机关和医院确认的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几种证据加以综合确认:
①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公墓证;
③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④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该审批表要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局或财政局或民政局审批盖章,可信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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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此类证明不宜作为认定被继承人死亡的唯一证据,但是可作参考使用。 赢了网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还是界定遗产数量、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生效的重要事实。死亡日期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地可以成为其主要动产的公证管辖地。被继承人的死亡地点可以根据上述死亡证明确定。
所遗财产的购置时间、凭证颁发时间以及财产的权利状况。在公证实践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大多处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因此,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注意将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划分出来。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必须首先查明整个财产的购置时间(可依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确定)、凭证颁发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之间的关系,把遗产和他人财产界定清楚,否则可能产生纠纷。在严格地讲,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界,遗产是被继承人在其死亡之前合法取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债权和债务,而在其死亡之后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开始,而不是从以其名义取得最终的全部财产开始。我国由于采取允许职工购买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政策,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死者的子女或配偶享受死者的工龄待遇以死者的名义购买房改房;或一方生前用其本人名义购买赢了网 了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并取得相应的房产证,在其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等未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仍然用其名义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取得享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之后才来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有的被继承人仅交清了第一次购房款,在取得70%产权的房产证之前就去世了;有的被继承人已取得70%产权的房产证,且交清了第二次购房款,但在取得100%产权的房产证之前去世了,有的干脆是在死者去世后,享受其生前的工龄待遇,以死者的名义购买并领取房产证。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严格按法律规定来讲,这类在其死亡之后仍以其名义取得的产权就不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产只能是其在世时已取得的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一半。这在公证实践中是值得探讨的。
来源――法律快车
诉讼知识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 来源:(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注意事项/ss/449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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