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个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准有什么目的

内企计税工资调至1600元 奖金津贴等均计入-国际在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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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企计税工资调至1600元 奖金津贴等均计入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自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有关负责人称, 此举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新华网快讯: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自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这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次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主要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以下四类:
  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996年以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500元,1996年提高到550元)。
  二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办法最早限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分国有企业,后来扩大到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近两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将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到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三是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是工资据实扣除办法。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问:为什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进行调整?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企业改革的深入,现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近年增长较快,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效益好的行业更高,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目前税前扣除的工资月人均超过了3000元,大大超过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巨大反差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争取工效挂钩政策,既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给税收管理带来难题。
  四是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等等。企业这种行为扭曲了经济活动的真实面目,加大了税收管理的成本。
  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行计税工资政策还使得不到扣除的工资支出既要征企业所得税、又要征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正因为存在上述弊病,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抓紧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政策”。近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研究和测算后形成的调整计税工资政策方案。
  问: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没有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样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是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主要考虑是: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仍较弱,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滥用政策逃税,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问:此次政策调整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
  答: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这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控制,从已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之所以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因为改组改制后的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管理比较规范、透明,公司约束力增强,为了支持金融保险企业的改组改制,减轻改制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允许其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
  问: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把此次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答: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意义重大,可以逐步实现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制度合理化,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差距,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将新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得到实惠。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理解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的计税工资政策精神。其次,要迅速广泛地宣传新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再次,要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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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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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1.个人所得税简述。
1.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1.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项目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
2.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问题的表现
2.1.1.社会方面
2.1.2.家庭方面
2.1.3.个人方面
3.解决的方法
3.1.改个人申报为家庭联合申报
3.2.调整完善扣除项目制度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在工薪阶层之间、工薪阶层和高收入人士之间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工资、薪金所得法定扣除标准800元和税前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等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整体税收的比重不宜过高。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等因素,应提高扣除标准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浅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1.个人所得税简述。
本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有两大功能: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只有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场所;只有组织的收入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从属的。
1.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现状和发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3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1年的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和较快增长,显示出其巨大的潜力。这是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税收征管不断加强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合力的结果。一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居民收入水平也水涨船高。从“八五”期间到“九五”期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年均2816.8元提高到5511.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年均1042.6元提高到2128元,2001年这两项收入又分别提高到6860元和2366元,这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长期不懈地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取得了明显效果。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迅速的增加,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为145.91亿元,1998年达到338.65亿元。到2001年已达到996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2002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211亿元,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21.6%,增收215亿元。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例如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等。只有不断地通过改革,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才会更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
1.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在取得上述所得时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法定扣除标准(起征点)是800元。
税前扣除项目: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不记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可在税前扣除。三、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四、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可在税前扣除。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可在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做好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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