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职能资本家家能与债权人共处吗

创业大讲堂(三)——如何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间及方式?
转自:自强律师网
一创业者计划从事基于电子平台的家政服务,拟注册资本300万元,但对于出资方式、时间以及合伙人届时不出资心存疑虑,为此,他咨询到了我。
根据服务企业的多年经验,这位创业者的问题实际具有较强的普遍性,现简单分析如下:
(一)注册资本为多少比较合适?
在法律上,认缴注册资本是股东承担责任的依据和上限;虽然不用马上缴纳,甚至可以一直挂着,永远不缴纳,但一旦公司亏损、解算或注销,在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依法应缴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
如从事同样的业务,甲公司注册资本50万,乙公司注册200万,实缴资本均为零。当两个公司发生100万亏损时,按法律规定,甲公司股东需按注册资本缴足50万元,以清偿公司债务;而同等情形下,以公司则需缴纳100万元,来清偿公司债务——此时,甲公司股东遭受的损失显然小于乙公司;这就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含义。
因此,创业成立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股东自身能力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因为法律对出资时间没有强制规定或一味追求“公司实力强大”的假象,而使股东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中。
(二)应该以何种方式出资?
通常,&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股权、有价证券等;除法律规定外(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是不能用劳务出资的,因为劳务具有不可转让性。
另外,以非货币出资的,有三个问题务必要注意:一是出资人必须对出资财产拥有合法的权益,如用他人所有的土地出资显然是不行的;二是应对非货币出资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其价值;三是必须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现实中,很多用于出资的技术、商标、房产、土地实际交给企业使用,但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及潜在的纠纷。
(三)何时出资?
法律对股东认缴出资的实缴缴纳时间没有规定,完全由股东们自行协商决定。
因此,股东何时应该缴纳认缴出资,应该由股东们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决定,而这种决定机制最好在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中进行约定;否则,可能在成不必要的纠纷,并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安全及正常发展。
有关股东缴纳认缴出资的约定,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股东缴纳认缴出资的条件,2、做出股东缴纳认缴出资决议的决策机制(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过半同意还是三分二多数同意?,3、缴纳认缴出资的通知,4、逾期不缴纳出资的责任与处置。
(四)谁应出资?
如果不是一次缴纳认缴出资,则在现实中,经常会碰到各合伙人到底该出多少的问题。
例:某新设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实收资本0元;公司股东甲乙丙认缴50万、30万、20万。现公司经营需要20万资金,各股东该如何出资呢?
最近简单和公平的办法是按股权比例缴纳出资,即甲乙丙分别缴纳10万、6万和4万出资;但也可以协商由任何一个或几个股东来缴纳所需的20万出资。这样看似吃亏,其实不然,因为实际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自后,其应交出资余额减少了(股东认缴出资,相当于欠公司的钱,缴纳一部分后,相当于还了公司一部分钱,相应地,该股东欠公司的钱就变少了。),此外,公司也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按实缴出资分配,这样,早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早受益。
(五)合伙人不出资怎么办?
合伙人不缴纳认缴出资,依法律规定,需要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可以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或另行拟定协议约定。
但关键在于,一旦企业需要资金,合伙人拒不缴纳出资,这会对企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的。为了防治这种情形对企业发展造成的伤害,通常,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或年底做好全年资金需求计划和出资缴纳计划,以便合伙人或股东提前做好准备;同时,还应做好合伙人或股东未能按时、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急预案。
(六)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等于认缴注册资本吗?
现实中,会经常看到股东实际出资额会远远超过其获得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如投资1000万,获得20%股权,而2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可能只有100万,那多出的900万到哪里去了?
法律规定,合伙人或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缴注册资本,而不能低于认缴的注册资本。究其原因在于:一是为了保障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前期股东所遭受的经营风险和成果予以补偿;三是企业的实际价值可能远远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
财务处理上,100万会记入实收资本,多出的900万会记入资本公积金。
综上可见,公司注册资本额的确定以及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和实际出资时间等问题,应更具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计划来确定,并在企业相关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唯有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矛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这可能需要专业人士或机构的帮助才行。
请期待下一期:创业大讲堂(四)——公司利润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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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遇到注册资本问题时,创业者应该怎么办?
遇到注册资本问题时,创业者应该怎么办?
自新公司法于日生效以来,中国已经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要求,不再限制公司在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关于一元公司和亿元注册资本的创业公司的报道纷纷见诸各大媒体报端,创业者心里也犯嘀咕,到底自己的创业公司应该设定多大的注册资本?这对后续融资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简法帮根据用户的疑问以及用户融资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概括和分析,供更多创业者参考。“有限责任公司”之肇始在阐述注册资本问题之前,有必要讲讲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个词“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被很多人推崇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第一次听到可能会觉得可笑,它能跟蒸汽机、灯泡和互联网相比?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创新创业者经营事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个体户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经营者的所有个人资产都有风险,生意亏了需要赔上自己的家产,一旦发生这一情况,很难再有出头之日。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从法律上来讲它是虚拟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也就是“法人”,他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等法律行为,也能独立承担责任,资不抵债时就可以破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投入公司的资金之外,对公司的债务不用负责。这就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就意味着风险可控,有了这种法律保护,创客和投资人就可以大胆地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了,例如各种发明创造的应用、探险和远程贸易,而不必担心倾家荡产的风险。有西方经济学家研究表明,“人类97%的财富,是在过去250年的时间里创造的”。这250年是英国工业革命的历史,也正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人类在此前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也有很多伟大的发明(比如中国的四大发明),但有限责任公司真正让发明转化到实体经济中。中央电视台曾经播放过一个大型电视纪录片《公司的力量》,相信能让“法盲”脑洞大开,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很多人认为即使是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发明相比,也略逊一筹!中国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制度。相信到这里,读者应该能够读懂新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和认缴制当然,我们不是要在这里讲历史,与有限责任对应的是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将要投入公司的资本金,在中国叫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熟悉中国公司法历史的人知道,这“认缴”二字是在2013年底才进入法律,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认缴制”,与之前的“实缴制”相比是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对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创业者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创业者的最大风险也就是已经投入或承诺将要投入公司的资本金,也就是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非正常情况举例来说包括:公司和股东的个人资产混同;股东个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等。以下简单概括了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规定的核心内容:1、政府不再监督注册资本的实缴企业工商登记部门不再管理注册资本的实缴(少数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见下文)。即使企业希望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以证明公司资金实力,工商登记部门也不会帮你!我们注意到,深圳的新版营业执照中连认缴注册资本都不再显示,更遑论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了,所以注册资本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弱化。这项改革也让中国会计师也失去了一块历史业务——验资,因为工商登记部门不再要求《验资报告》,认缴制的企业也没有必要再花钱去做验资,如果融资过程中投资方要求验资并出具投资款到位证明的话,企业可以自己通过银行入账单验资核证出证明。2、政府不再限定出资期限企业工商登记部门不再限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这个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承诺,理论上这个期限可以是半年、一年或十年也可以是50年到100年,但在实践中来看,这一期限不应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常见的有十年、二十年和长期(无限期),在公司章程中和企业营业执照(各地营业执照可能有所差异)上有记载。公司设立或增资之前,不再需要先缴付一部分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已经废止了原来的出资期限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注册资本已无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没有原来3万元的最低限额要求。理论上讲,公司注册资本从一元到亿元都没有法律限制。实践中,注册资本以千为单位的公司已不再稀奇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多为金融和准金融行业,列举如下,相关行业的创业者可进一步参照相关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行业规定虽然没有列举在上边,但相关主管部门在修改部门规定之前还在执行现有规定。举个例子,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如ICP证)的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4、注册资本不再限制非货币出资比例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也就是说,法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具体出资比例由股东按照货币和非货币的出资额自行确定。为此,有人天真的以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但2015年以来国税局已经出文并从实践中堵住了这个漏洞,具体分析下文讨论。&创业者需要注意的注册资本问题1、注册资本到底要设多大为好?首先,需要纠正很多人错误的观点——认缴制下股东不必担心注册资本缴付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缴”,既然认缴了,那么迟早还是要缴。简法帮建议用户,您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让你足额追缴认缴资本怎么办?笔者就见到过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公司,因25万元借款无力偿还而被逼破产的报道。最高法院在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虽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但也不能太任性。此外,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创始人认为可以控制公司和其他创始人股东,因而不用担心,那么您需要再认真想想,你能控制投资人股东吗?!更不用提前文提到的公司债权人了。那么,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小越好呢?从法律责任上讲是这样,注册资本越小,股东责任就越小。但是,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就几千块或者小几万,不仅让银行和合作伙伴担心这公司房租从哪来,员工工资从哪儿来?投资方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公司的账目会不会特别乱?注册资本到底设多大为好?需要根据公司的预算来定,最好能够公司1-2年的资金需求,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的需求逐步注入。如果说非要知道具体数字的话,一般创业公司注册资本早期设在50万-200万都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公司的资金需求增加,且是长期的需求,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行了,而如果是临时性的,可以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周转,只要账目清楚就行。当然,如果你所从事的行业有前文所列的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例如:准金融类的公司以及增值电信(如ICP证)业务,那也只能按照规定执行了。此外,如果您创业所在的领域在招投标时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硬指标要求,那也只能配合,但认缴制下“文化人”都开始明白注册资本不再代表实力,招标方提出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不是“有猫腻”的定制规则,就是落后无知。2、当初头脑发热,注册资本定的太高怎么办?首先,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可以在认缴期限内随时将认缴资本注入公司,但创业者不能天真地认为可以尽管把注册资本做大,拿着高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作为代表实力的名片,去忽悠上下游合伙伙伴。实际上,许多创业者发现,当初一时冲动设定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注册资本,最后却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大陷阱。因为不仅仅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认缴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也有可能被投资方要求足额缴付注册资本,投资方希望创业者真刀实枪,而不是拿个壳公司来圈钱。如果注册资本已经过高设定了,那该怎么办?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减资,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经历过这个程序的公司可能知道,减资程序要比增资程序复杂的多,不仅需要政府审批,还有事先报纸公告等程序,通知公司债权人时,债权人有可能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因减资程序有瑕疵,导致股东被法院要求按照原认缴注册资本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在减资导致股东收回资金的情形下,还需要注意公司减资部分对应净资产如果超出投资原值,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减资如果不可行的话,可以考虑少许股权转让,转让未缴付出资对应的股权。常见有两种情形:第一,创业公司的股东可以预留一部分未缴付的注册资本及其对应股权,用于员工期权激励,员工行权价格不低于注册资本对应账面值;第二,创业公司融资到B轮以后,实践中也并不罕见投资人同意由创始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套现,用于改善生活的情形,当然,如果由创始人用于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合情合理。早期天使投资中,也能见到投资人将投资款的一部分打给公司创始人,因为投资大都会有溢价(也就是高于投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创始人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缴付自己认缴的出资,另外一部分作为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直接注入公司,还有剩余的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人只关注投资后获取的股权比例,并不在意投资资金通过何种途径进入公司。但需要提示的是,使用这种方式需要投资人明白,投资人支付给创始人作为创始人认缴资本注入公司的价款,在投资人退出时是没法计入税基的,也就是说投资人退出时,可能要多承担对应部分的所得税(个人20%企业25%的税率)。另外,创始人获得的这部分款项,严格说来也有个人所得税问题,除非设计为投资人对创始人的借款,但即使作为借款投资人,可能同样面临上述的额外税负问题。3、非货币出资是一条捷径吗?前文提到过,法律已经不再限制非货币出资(如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比例,那么,使用非货币出资替代现金出资或者做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呢?简法帮之前发布过得文章《简法原创︱创业者以技术出资做大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赔了夫人又折兵?》,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简而言之,如果说之前的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据我们所知,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简法帮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所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4、注册资本数额会影响融资吗?首先,专业投资人肯定不会傻到以认缴注册资本的大小来判断企业的估值,或者是否值得投资,笔者也见到过不少注册资本只有几万的公司拿到知名投资人投资的案例,会计处理时就是将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公司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最终享有。但是,不少创业者面临的困境是注册资本过高,很大比例的认缴注册资本没有到位,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创始人在投资款到位前或者到位后的一定时间内将注册资本到位,这会给草根创业者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但是,注册资本的实际缴付时间是可以与投资人磋商的,也不乏有投资人帮助创始人解决注册资本过高而无力很快付清的问题,创始人可以参考简法帮在前文中就注册资本太高提出的参考解决方案。融资成功最关键的因素,实际上是投资人对创业者业务和团队的认可。简而言之,注册资本数额大小一般不太会影响融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是融资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结语有些创业者可能听说过,2015年北京某公司的个人股东申请把原148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9.8万亿(报道数字为万元)的案子,当地工商局驳回该申请后,申请人不服将工商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指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我国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场主体应以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其认缴出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依《公司法》审慎驳回“非理性认缴资本”申请,与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方向并不相悖。且不论该判决的对错,股东注册万亿级别的公司不是变相地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无限责任了吗?个人如何缴清万亿级别的注册资本呢?个人有能力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吗?我们也想问问公司的潜在投资人和合作伙伴,“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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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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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认缴资本制影响的思考
(一)是否能够真正便利公司准入“1元钱也能开公司”成为大家对修法后内容的解读,公司设立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现有能力、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申报,不需要将钱存入指定账户,不需要再受到金额、出资方式的限制,也不需要跑验资机构验资。这一堪称我国公历史上的一个巨大的改革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呢?有观点认为,“对于创业者影响并不是很大,可能只会在一定程度刺激创业者的热情”。公司法2005年修法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已经明显降低,与公司成立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也是比较相符的。如果无法按照此注册资本要求成立公司,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经营模式,如个人独资,此类型只需对资本申报即可不需实缴,或个体工商户,对资本规模更没有设置门槛。对商业经营里的模式选择,笔者的观点是不一定非公司形式不可,合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对小规模经营来说更为灵活便利。
(二)便利准入的同时风险可能增大公司之所以能够拥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法律人格,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使出资人能因此而将风险限制住,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财产对公司的意义已经与“人”这一社团法人构成的基础并重,可以说公司就是人以财产进行的联合。在商业实践中,公司的“实力”这一抽象概念通常是基于对注册资本这一重要指标的判断。此次公司法在05年版本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资本,明显倾向正在创业阶段又没有雄厚资本的小公司甚至是微型公司,和经营上相对资本力量来说更倚重知识力量、创造力的高科技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然而与便利和效率一同到来的还有风险。既然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现实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资金完成到位,但实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在与这样一家公司进行商业行为的过程中,相对方需要异常谨慎,如没有配套制度与之对应,债权人的位置可能极其尴尬。让更多的人能够“白手起家”,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当然是好事。同时,这一修法也昭示着主管部门的理念将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也应对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带来的风险更加关注,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目前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出台的前提下,如何充分挖掘《公司法》已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并使其更加完善、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当务之急。
二、现有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第一条即明确了公司债权人保护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并规定了多项对公司债权人有利的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解决我国公司以往实践中存在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和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被异化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高管对公司的赔偿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就间接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使他们在为公司和股东尽责的同时,承担起对债权人的义务。2.对“实际控制人”和“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公司法》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强制性规定公司公开某些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及重要资料的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债权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使债权人能够基于相对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做出理性的决策,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事前的保障。4。公积金和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清算阶段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此阶段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公司债权人对清算公司所享有的特权,主要有:1.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时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七的规定,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还规定了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继。防止公司因为合并、分立、解散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时公司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时公司或清算组对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和公告制度,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担保债权优先权制度。债权优先权主要指债权人的有担保债权优先于股权受偿,而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其财产可优先于其他权利受偿。4.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害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清算组成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防止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通过不当行为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损害债权人的利益。5.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重点规定了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过程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对清算组违法经营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公司和清算组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过程中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障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公司法》虽然在第二十条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但对其适用的标准及具体情形的实务操作上存在模糊地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参考国外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且对于人格否认仅能适用于母公司滥用子公司人格的方向,而对实践中出现的母公司人员设立子公司掏空母公司现象无法适用。这些都说明我国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从内涵的理解、情形的列举到操作的标准上都有较大完善空间。
(二)可以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损害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国外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原则。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不仅公司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有关董事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导致公司资财不当损失,不仅公司、股东能够提起诉讼,而且公司债权人也能够提起诉讼。
(三)基于董事对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如果公司法中加入董事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有可能影响董事在公司管理中的积极性,因怕承担责任而无所作为,因此购买责任保险对其是一种稳定性因素,并且可以同时保证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全面的维护。
(四)确立债权人的集体组织,保证债权人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债权人尽管手中可能有大量且长时间持有公司债权,却不可能享有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经营决策决定权和对管理者的决定权,当公司决定可能不利于债权人时无法做出任何事前的救济。对此,应建立债权人的集体组织,使其对公司事务有恰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各种与债权人有关的各种决策进行决策、表决,达成一致,并推选出债权人会议对外事务的代表,与公司管理层人员进行交涉和谈判,主张自己的权利”。
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及独立责任被恶意利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发展。在放开管制,增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公司设立者要按照自己的实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严谨的摸底调查;最终,那些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自然会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继而会被市场淘汰,实现一种事后的监管。同时,也应逐步探索实现的“老赖”黑名单和诉讼执行方面的“老赖”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资源公开透明并能适当整合,以配合事后监管。
作者:董文晶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认缴资本制与公司债权人保护责任编辑:田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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