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纺织职工职业病预防补偿法

职业病有那些补偿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
确定了工伤等级吗?这个要按照工伤等级确定费用的分摊,详见社会相关信息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个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在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见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只要是上班场所的噪音造成的职业病,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可以向单位申请执业伤害补偿。
律师的回答:算工伤,多少级伤残须经鉴定部门鉴定,可能构成九级或十级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 关于职业病的赔付标准
关于职业病的赔付标准
女 | 0个月
健康咨询描述:
我是一名外来女性务工者
因长期在充满甲苯类粉尘的环境中工作,经上海职业病防治中心确诊为尘肺病.请问如何处理此类问题?谢谢!
ask8220774bf
其他类似问题
医生回复区
擅长: 勃起功能障碍,泌尿系感染,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包
微信扫描关注直接与我沟通已扫7045次
&&&&&&病情分析:&&&&&&根据你的上述描述的情况来分析,你的问题考虑可能是尘肺&&&&&&指导意见:&&&&&&根据你的上述描述的情况,建议你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他们会按照劳动法给你公正的处理
微信扫描关注直接与我沟通已扫3701次
&&&&&&职业病赔偿标准:&&&&&&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微信扫描关注直接与我沟通已扫7071次
&&&&&&我国法律规定了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 &&&&&&以上是对“关于职业病的赔付标准”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微信扫描关注直接与我沟通已扫2200次
&&&&&&我国法律规定了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
您可能关注的问题
用药指导/吃什么药好
本品用于湿热瘀滞所致的带下病。...
参考价格:¥28
本品用于跌打损伤,跖骨、趾骨骨折,瘀血肿痛,吐血...
参考价格:¥17.5忽略入职体检企业吃大亏&为职业病员工赔偿40万(图)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1月8日讯(YMG记者邹春霞摄影报道)
职工没查体,往往总认为是职工吃了亏,然而这次,企业却因没进行岗前查体而缴足了“学费”――烟台一大型电子厂为每名患职业病工人一次性赔偿近20万元。这是为啥?职工在岗前、在岗、离岗三次查体就这么重要吗?记者昨天赴烟台市职业病医院和市卫生监督所进行了调查采访。
企业喊“冤”:
为谁“顶包”买单都不知道
对于职业病,大多企业都讳莫如深,此次案例所涉及的企业也是“闭口不谈”。“主要是因为现在招工太难。本来工人就难招,你说出去了对我们影响不好。”记者电话联系该企业人力资源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职业病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发生这么个事儿,觉得不怎么“光彩”:“也挺冤枉的,为谁‘顶包’买单都不知道,但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一定抓好岗前查体。”
据烟台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丁立介绍,2009年在这家企业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查体时,发现两名电镀喷漆岗位上的小伙子有白细胞减少情况。2010年年初,这两名职工被确诊为慢性苯中毒病人。“每年,我们卫生监督部门都要对我市辖区内新发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溯源调查工作,这个病是怎么发生的,何时入厂的,如何处理安置的,都要有个交代。”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俩“难兄难弟”都是2008年该企业新招入的工人,他俩都是以前从事过喷漆作业的熟练工。“2008年入厂,2009年就是疑似职业病患者,短短一年的时间,而且,企业还拿出一份经我市疾控部门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这两位职工所在工作环境的苯浓度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丁立说,职业病专家私底下都认为,仅仅工作了一年就得上职业病的几率较小,但事先没给职工体检,你就说不清了。
后来,经双方协商后,企业为每人一次性赔偿近20万元。“绝对不只这一家企业因为没有进行岗前查体做了‘冤大头’。”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显示,我市2010年新诊断的职业病病人中,接害工龄仅1年就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的劳动者有7名,经溯源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是以前在其他企业从事过相同岗位的熟练工,接害工龄远不止一年,但是,现所在企业由于未进行岗前查体,及时对职业禁忌和职业健康损害者进行筛选,就要依法赔偿。
岗前查体:
求职者“羞羞答答”隐瞒病史
“务工人员在岗前、在岗、离岗之前的查体,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本身也是件好事。”丁立告诉记者,烟台企业对职业健康查体的认识正逐渐提高,一些知名企业的职工职业健康查体率接近90%。而且,随着现在企业招工时越来越重视岗前查体,来医院查体的求职者逐渐增多。据介绍,去年烟台市机械制造、化工、电子等企业分批招聘一批工人,招聘时都要求求职者参加岗前查体。
企业的意识增强了,但是少数有岗位禁忌症的求职者却胆怯了。据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专家史懋功介绍,去年,一位40多岁的求职者来医院查体,他已经在上一个用人单位从事粉尘作业十几年了,应聘的职位仍然是粉尘作业岗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录用时问他接没接触过这个岗位,但该求职者为了这份工作,愣装“新手”称:“没接触过。”然而,在岗前查体中,经X光胸片检查,才发现他是矽肺病患者,属于岗位禁忌人员。
“把脉”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不断扩大
据丁立介绍,2010年,我市对13个县市区的826家企业100605位职工进行了健康查体,共诊断各类新发职业病例303例,其中尘肺病人256例,其他职业病病人47例。
一年新发职业病例303例,为何数字如此惊人?丁科长介绍说,今年,烟台新发职业病的单位均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上岗、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率均能接近100%。正是由于我市职业健康查体率和查体质量的提高,使我市的职业健康查体阳性率近几年持续走高。
与此同时,与往年相比,职业病的种类不断扩大。“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18类115种,烟台47例其他职业病病例中,噪声聋有11例,苯中毒有12例,手臂振动病有5例,减压病1例,铅及其化合物中毒8例,汞及其化合物中毒2例,铬鼻病、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金属烟热各1例。”据介绍,我市职业病病例80%以上为尘肺,这些尘肺病例主要集中在金矿、煤矿等矿山开采企业,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招远、龙口、莱州、牟平、栖霞等地。
“矿山开采行业不仅尘肺病人多,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也都发生在这些行业。”啥是手臂振动病?就是凿岩工工作时拿风钻久了形成的病因。而像白指病的症状就是对冷热没有感觉,减压病则是潜水员经常患的一种职业病,主要表现是关节疼,重症者能形成瘫痪。
病房速写:
“7年了,我没下过楼”
前阵子下过一场雨,天气微微有些凉,对于58岁的刘福成来说,这样的天气,就是一个难过的坎儿。
病床离窗户有4米远,他从病床边挪到窗户前,站上2分钟,就得赶紧返回床边插氧气管。因为睡觉要插氧气管,最近的4年,他从来没躺在床上睡过觉,都是半坐着睡,得病的7年,除了去医院,他从来没下过楼。
“我感觉好一点的时候能走到护士站。”刘福成笑着说,而病床离护士站,差不多仅有30米。“不能动弹,一动弹就喘。不敢走远,怕走远了回不来。”9年前,刘福成是烟台瓷厂成型工,7年前,他与三个工友去医院进行在岗期间查体,结果被诊断为陶工尘肺。每年,刘福成都要住五、六次院,一次住三个周左右,一年医疗费这块儿就得4万块。
与刘福成同屋的一个25岁小伙正在打网络游戏,他在一家汽车维修企业干汽车底盘维修的活儿3年多,辞职时按照要求进行离职查体时,查出来苯中毒———也是职业病的一种。他每天要打一些促进生成白血球的药,来调节身体免疫力。
采访中,隔壁病房55岁的李大叔过来串门,瞅着他膀大腰圆的,然而他要是上个楼都得大口张嘴喘气:“这个病身体越壮得病越重,肺活量大啊!”李大叔说,他也是在岗查体时查出的尘肺病,得病了以后,厂里安排点轻活。“我们一块儿查出来有10来个人,干不了重活了,出点儿力就喘,每年都怕得感冒,容易引起并发症。“知不知道职业病的危害?”“单位也没和我们仔细讲,也没说影响这么大。”“为啥不采取防护措施呢?”“你想啊,三伏天光着膀子,口罩戴着多憋闷得慌,不戴。”
专家声音:
远离有害物质加强防护措施
“你看,正常的肺组织在X线胸片上表现是黑色的,边缘非常清楚,而尘肺病人的片子上,有白色的圆形小阴影、有些像毛玻璃一样改变。这就是肺组织纤维化。大面积组织纤维化后,会影响呼吸功能。”昨天上午,在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专家史懋功向记者介绍正常的肺与尘肺的区别:尘肺纤维化导致交换氧气量不一样,就造成肌体缺氧。“尘肺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严重的会丧失劳动能力。”
“尘肺病是唯一没有医疗终结的职业病,一旦得上尘肺病尚无药物可以根治,治疗主要是缓解症状、减少痛苦,延长寿命。”史懋功说要减少病痛的折磨,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加强自我保护,不让自己患上这个病。
“自我保护首要措施就是佩戴防尘护具,如送风头盔、防尘口罩等。防尘口罩最好选用高效防尘口罩,纱布口罩几乎起不到防尘作用。”另外,在佩戴防尘口罩时,必须要按照使用说明书坚持佩戴,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还要防止挤压变形、污染进水,仔细保养。
“职业病最主要的就是要早发现,早诊断,早调离。”史懋功说,职业病治疗得越早,治疗的效果越好,而劳动者做好岗前、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就能早点儿筛出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和早期发现健康损害,以便及时治疗或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小知识:
得尘肺病≠判死刑
记者了解到,烟台目前健在的高龄尘肺患者仍有很多人,并不是得了尘肺病就等于判了死刑。林某,1986年确诊为尘肺二期,患病26年,目前已经86岁高龄;李某,1964年确定为慢性职业性苯中毒,现在仍然健在。职业病医院专家史懋功提醒职业病患者,千万不要增加心理压力,只要定期进行医疗保健,就能获得正常生活。
责任编辑:刘春雁
&&新闻爆料热线: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
水母论坛·热图
&论坛总置顶
增值许可证:鲁B2-号&&&&&广告经营许可证:鲁工商广字08-1685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水母网官网微信
水母网官网微博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烟台星云信息传讯有限公司 本站官方网址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职业病如何赔偿
很多职工都换上了职业病,其中很大一部分不知道职业病能获得赔偿,那哪些病才是职业病呢?怎么确定的?确定后的职业病如何赔偿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职业病的部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  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六个阶段:   一、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二、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三、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四、职业病诊断讨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如实记录。   五、结论形成: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   六、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3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4 职业病患者都很关心职业病如何赔偿的问题,很多人只知道找单位赔偿,具体应该赔偿多少自己也不知道,实际上法律对职业病赔偿是有明确的标准供参考的,下面就是职业病如何赔偿的详尽参考规定。 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鉴定来确定赔偿具体的赔偿额。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最近更新:
专业律师解答
劳动不会发的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不合理啊, 不合理的啊??
热门专题推荐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全国劳动纠纷律师查找
自媒体文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件:
&(四)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2014年12月31日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员原则〕&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裁员条件〕&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协商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措施〕 企业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导致职工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可以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措施促使职工提高或者转换技能,适应岗位需要,减少裁员。
企业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的在岗培训、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减少裁员。
第六条〔减少裁员的鼓励〕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提前说明情况〕 企业采取第五条规定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下列情况:
(一)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或者相关证明;
&&& (二)所出现的情形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部门、岗位等情况);
(三)企业已经采取的减少裁员的措施。
第八条〔提出裁员初步方案〕 企业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应当提出裁员的初步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
(二)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
(三)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
(四)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
(五)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听取意见和公布裁员方案〕 企业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员初步方案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后确定企业裁员方案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重新处理〕 企业裁减人员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程序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裁员报告〕 企业确定裁员方案后,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裁员方案;
(二)依据裁员方案确定的被裁减人员名单;
&&& (三)提前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情况以及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等材料;
&&& (四)被裁减人员的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等是否能按时足额支付或者缴纳,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或者方案;
&&& (五)已经采取的减少裁员、稳定岗位的措施;
&&& (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业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裁员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 第十二条〔出具回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对报告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企业出具收讫回执并予以备案;对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企业限期补正。
&&& 第十三条〔实施裁员〕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收讫回执10日后,企业可以实施裁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有拖欠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以货币形式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
第十四条 〔禁止裁员的范围〕 &企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优先留用人员范围〕&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四)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裁员后的义务〕 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 &第十七条〔优先招用〕 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
&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的报告义务〕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被裁减人员权益〕 劳动合同解除后,被裁减人员可以持企业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后,依法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依法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法裁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裁员报告材料不真实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因裁减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同时废止。
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4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二、企业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激励机制
为了促进就业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的,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第五条)。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第六条)。
三、关于裁员程序
征求意见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第七至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此外,对于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最大程度减轻规模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和社会的影响(第十八条)。
四、关于职工权益保护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实施解雇保护,企业不得裁减(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企业应当优先留用(第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