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规定遇上查冻扣该怎么办?是坚决执行还是有权拒绝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 融360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
&&&&&&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银行存贷是主要功能,老百姓喜欢将钱存在银行,不仅有一定的利息,而且安全性也是比较高的,银行贷款也是自己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通过银行贷款可以解决自己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攻略
银行拒绝协助扣划执行款
我国法律规定仅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帐户不得扣划。此案中某银行所称的帐户质押,是该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用帐户中的资金以浮动担保方式向银行质押,在某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时......
我国法律规定仅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帐户不得扣划。此案中某银行所称的帐户质押,是该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用帐户中的资金以浮动担保方式向银行质押,在某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以其帐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在合同当事人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吕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下属的分公司在某银行有存款,遂前往扣划。但该银行以该帐户系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帐户,已在其单位设定质押为由拒绝协助扣划帐户存款100余万元,导致法院执行未果。宣州区法院遂向某银行送达履行协助义务函,限其三日内提交不予协助扣划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逾期则按法律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某银行事后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上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了协助义务。法院最终决定责令某银行具结悔过。
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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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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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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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部委下发通知实行公积金异地贷款后,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具体操作程序已出台。其中规定,异地贷款需要在缴存城市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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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问答
超过银行划扣还贷款的时间会有什么影响
上征信逾期
如何查银行卡是否冻结?
用户可到银行柜台查询银行卡是否处于冻结状态。1.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将身份证交给工作人员。2.说明要查询银行卡是否可用。3.工作人员会将用户在此卡的账户信息告知用户。以下是几种银行冻结的原因:一、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二、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给制定透支份额,当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三、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被冻结,一种是错帐冻结,就是说银行交易时将钱错误地多给到了储户账号上,那么银行可能会把多的部分冻结掉。一种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的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冰结银行卡。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是有权冻结的。四、不论是什么银行卡,如果输入密码三次连续出错,银行系统会自动把银行卡密码锁住,与冻结差不多,但不是冻结。24小是过后会自动解除。五、银行卡到期没有重新办理新卡的,到期后银行会冻结你的过期银行卡。六、银行卡如果被连续挂失多次,被银行方面认为有恶意挂失的嫌疑而予以冻结。
银行年费怎么扣的?
农业银行年费是每年扣一次的,一次10元;分开扣除的情况可能是你的卡上余额不足10元。
现在多数银行卡,包括储蓄卡(借记卡)、信用卡均收取年费,每年从相应账户扣除规定数额的费用,称为年费。通常信用卡的年费较高,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也有不同的年费规定,需查询相关银行的规定或协议条款。针对某些特殊客户或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银行也可能免除年费。普通借记卡的年费一般为10元/年,有些卡如代发工资、公积金账户等是免年费的。另外也有许多股份制银行免费。
如何冻结对方银行账户?
可以的。根据《民司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对方欠款而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保全对方的财产,包括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应与所主张的请求金额基本相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各银行都扣年费吗?
都需要交年费的,根据银行不同收费不同。1、中国工商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2、中国农业银行:低于300-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3、中国建设银行:低于300-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4、中国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5、交通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低于100元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季度收3元;7、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低于5000元(五千元)一次性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6元/年;8、中国光大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9、中信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0、华夏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2、兴业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3、招商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00元(一万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14、深圳发展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5、广东发展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16、渤海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7、恒丰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8、浙商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9、北京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20、上海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21、天津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大家还在搜关于银行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若干法律规定
关于银行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若干法律规定
&&&&一、查询、冻结、扣划的概念
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定权限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
&&&&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
有权扣划银行存款的部门: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机关。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3)海关。法律依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
(二)只有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权力的部门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3)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4)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海关法第四条。
(三)只有查询银行存款权利的部门
(1)监察部门。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2)审计机关。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3)中国证监会。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财政部门。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5)住房公积金查询。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不能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特殊情况
&&&(一)存款准备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因此,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二)国库库款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三)社会保险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做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海关法》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稽查条例》
 第十四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原省分行《关于请求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不能随意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的报告》(川人行国[1998]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行政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二、对党政机关根据规定应对所办实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应由该党政机关以自有的资金和财产为限承担其连带责任,而不应由同级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冻结并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导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做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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