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缴税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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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无需自己办理分期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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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纳税人无需自己办理分期缴税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记者蔡岩红为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手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缴税政策。在分期缴税年度中,纳税人不需要自己办理纳税申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的分期缴税计划,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随同其他相关资料,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分期缴税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税的困难。若纳税人因分红或转让股权等行为取得现金,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对此,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公告》,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公告》明确,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
  “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该负责人说。
  何种情况下,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税?按照《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纳税人无需自己办理分期缴税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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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传媒集团主办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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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日起施行。这样做,也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一致。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0-100)&20%】。  7.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9.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10.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日前缴清税款。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12.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政策具体内容。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号),对纳税地点、分期缴税办法及备案手续、备案时间、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等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下发了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新出台的政策及征管规定,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便捷办理分期缴税事宜。同时,税务总局还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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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自5月1日起,“营改增”在剩下的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二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意味着四个行业纳入“营改增”后,不仅四个行业的税负会降低,而且因为这四个行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会使其他增值税纳税行业的税负进一步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方便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网上办税系统”(原“河北国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内容进行了升级完善,供全省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现将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管理
(一)总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均纳入申报缴纳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预征率方式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等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1),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三)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应进行年度清算。
1. 总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0个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我国2016年将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专家表示,采取以上举措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将显著提高征管能力,也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
  实际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政策规定电子商务可以免除纳税义务。但由于现实的征管条件限制等诸多复杂因素,大量小微电商游离于税收征管框架之外。而现阶段,若对就业起促进作用的电商实行严苛的税收措施,将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和个人创业。因此,电商征税也成了一个敏感话题。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于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于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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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9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出口退税情况,以及税务部门推出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新举措。
  服务业税收增长较快,三产税收占比继续提高
  根据最新数据: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增长3.4%。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增长4%。
  “虽然税收增速出现下滑,但从一季度税收收入数据来看,反映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持续见效。”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陆进分析,经济增速放缓和减税政策力度加大,加上出口退税进度加快,是一季度
 为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再进行明确,契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日起至日。
  这份《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
 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
 4月8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举行庆祝建校10周年座谈会。受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委托,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税务党校第一副校长顾炬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党校历任领导钱冠林、宋兰、董志林和来自部分省、市国家税务局的10余名党校毕业学员代表参加座谈。
  顾炬指出,在税务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和税务党校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税务党校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方针,培训体系日趋完善,教学特色日益彰显,学员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成果全面丰富,已经发展成为税务系统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的主阵地、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违规参与中介代理,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斩断税务干部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
  涉税中介是从事涉税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统称,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委托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涉税中介是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防范涉税中介违规,近年来,税务总局加大力度规范涉税中介,将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发票信息源头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纳税人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但小规模纳税人有其特殊性。”该负责
 10项税收措施服务“一带一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介绍了具体情况。
  在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将做好两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与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作用,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
 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是否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确定该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明确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并相应设计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用于计算扣除税款的《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帐》。
  同时,为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公告要求纳税人须将用于计算扣除消费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不需申报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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