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网贷平台的网贷信息披露指引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最应该看哪些地方
P2P网贷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一举一动都备受瞩目。尤其近年,网贷行业监管法案相继出台,对于P2P的整改也逐渐收紧。对于投资人来说,选平台最重要的是看平台的信息披露。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平台进行的信披公示有没有我们想要的核心资料。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最应该看哪些地方。
1、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累计成交量
几乎所有互联网P2P理财平台都会在数据展示部分公布这个数据。累计成交量是指平台成立至今成功撮合的交易总额。只可以作为数据参考,无法作为投资安全程度的评估标准!
2、P2P平台的待收余额
这项数据一般被认为含金量较高,其反映了平台在贷未还的金额。一般贷款余额呈现比较平稳的走势,但如果平台累计待收短期内连续大量上升,投资人就该提高警惕。庞氏骗局的一个特征就是待收余额只增不减。如果待收余额出现下降的趋势,说明平台的交易量有所下降,可能在开展项目上有阻碍,或者在进行业务调整。
3、P2P平台的投资人数或注册用户数
这项数据几乎所有平台都会公布。很多人认为投资人数和注册用户数是相同的概念,其实注册用户中包含投资人数,只有进行了投资的人(这类人被称为有效用户)才会划归到投资者人数中,这两项数据可以作为参考,但并非P2P平台的有效加分项。
4、P2P平台的综合年化收益率
许多P2P平台会将自己平台收益率与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宝等进行对比,证明自己的收益有多高,在这里投资又是多么的划算。但是,投资人需要注意,高收益与高风险是同在的。平台只会告诉你我的产品收益多么高,但却不会提醒你投资这个项目会面临什么风险。
5、P2P平台累计为投资人赚取的收益
互联网p2p投资理财属于固收类理财产品,历史累计收益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累计为投资人赚了多少钱,可能是平台站在投资人的角度,给出的最暖心的数据,但是,实际上来说,这项数据并没有什么用。
6、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额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P2P平台拿出一部分钱,当出现借款人无法还款、担保机构无法垫付时,用这笔钱弥补投资人损失。正常情况下,互联网p2p投资理P平台会定期公布风险准备金余额。投资人需要用“风险准备金/待收余额”与平台历史逾期率作比较,如果比值大于逾期率,就说明基本能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反之就说明平台可能没有能力兜底。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量子金融官网
量子金融官网
今日搜狐热点你我贷论坛
随意复制他人内容回帖,会被加入“灌水一族”用户组,领奖和发帖权限将受限。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随时随地,快速访问
只要手机在手,您都可以快速、方便地看贴发帖,与论坛好友收发短消息。
极致优化,畅快"悦"读
独有的论坛界面和触屏设计,手机论坛也变得赏心悦目,操作自如。
即拍即发,分享生活
不管是风景图画,还是新闻现场,拍照发帖一气呵成,让您在论坛出尽风头。
下载客户端后,拍摄二维码快速访问本站:
或者通过以下地址访问:8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要求披露的内容涵盖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等。
《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以下为高管解读:
团贷网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张林:监管层在探索企业挖掘、使用数据的边界
团贷网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张林表示,《通知》对信息披露内容说明非常详细,既要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也让企业有据可依,这对行业标准的最终形成和确立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另外,《通知》明确要求&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这不仅是保护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民间征信公司在使用、建立数据库方面也是提醒,可以看出监管层在慢慢探索、明确企业挖掘、使用数据的边界。
懒财网CEO陶伟杰: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搭建基本完成
懒财网CEO陶伟杰认为,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搭建基本完成。《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统一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充分保护网贷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业机构控制风险稳健经营,引导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懒财网会跟上监管要求的步伐,在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发展。
相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标准》,指引对网贷平台需要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更加明晰和细致的规定,比如逾期代偿情况从应当披露强化为必须披露。对用户来说,保障了用户知情权,有助于行业去刚兑。
此次披露指引规定还留有部分细化空间,文件要求的披露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可以有效遏制一人多贷及多头借贷情况的发生。但目前还存在实现的难度,具体如何操作尚待细化。
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指引》将促进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表示,通过一年的合规整改,网贷行业的复杂性与风险等都在被政策条例所明确。《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网贷行业的政策框架,加快了行业合规进程,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背景下,将会促进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信息披露指引》配套《说明》的下发,对涵盖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统计口径的标准化,并对有争议的披露信息进行了解释,这对网贷风险的防范与用户权益保障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也对网贷机构的信披工作提供了规范的标准和依据。同时,该指引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可以对网贷的信披进行自律管理,有利于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落地。
嘉石榴CEO楼晓岸:各网贷平台有同一准绳,更具操作性
嘉石榴CEO楼晓岸表示,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网贷平台有同一准绳,更具操作性;完善的信息披露对网贷平台是一种保护,根据该指引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后,网贷平台的责任就更清晰了,更加强调了信息中介的市场定位。结合信托打破刚性兑付、银行理财购买过程中的影音资料记录等近期监管政策,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监管部门对投资人风险自担的要求。
此次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披露逾期90天以上网贷借款的金额和笔数,说明监管部门对网贷与银行信贷具有相同的风险认定标准。此外,对关联融资的定义及涵盖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强制性披露关联企业融资,有助于帮助投资人提前预判融资风险,也相当于给企业划定了一条风险准绳。
银豆网CEO王鹏程:存管、备案、信披成行业三大标配
银豆网CEO王鹏程认为,《信息披露指引》成为网贷平台继银行资金存管、网贷信息登记备案等要求之后的又一&标配&,其中涉及了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再次为参与网贷业务的各当事方提供了制度依据。平台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让业务透明清晰,为用户提供风险判别,更进一步保障了投资用户的合法权益。
爱钱进CEO 杨帆:披露指引尤其强调平台的风险评估
爱钱进CEO 杨帆认为,银监会最新发布的《信披指引》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了非常全面的规范,显示了监管层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打造透明网贷的决心。从内容看,涵盖机构,交易,及借款人信息披露等几大方面,全面性专业度极高,对于维护用户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监督平台健康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披露指引尤其强调平台的风险评估,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做出信息披露要求,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用户信任度,更有助于平台合规发展及行业正本清源。
借贷宝副总裁曾军:将严格遵守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借贷宝副总裁曾军表示,借贷宝会严格遵守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借贷宝是直接借贷平台、纯粹信息中介,平台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代偿。平台实力不代表借款人偿付能力,平台用户整体逾期率也不代表单个用户逾期率,出借人仍然需要审慎考察借款人信用,自担风险。
银湖网CEO郭辉:&信息披露&在监管要求中的重要性极大
银湖网CEO郭辉认为,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满一年后又针对&信息披露&这一细则发布指引办法,可见&信息披露&在监管要求中的重要性极大,指引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从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平台运营审计信息、撮合交易数据信息、借款人信息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披露,彻底的信息披露更能明确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通过平台的信息展示,让投融资两端通过互联网建立直接联系,能够让出借人更加全面的了解平台的运营资质、借款人的性质金额期限逾期等基础信息,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购买、持有的决策,极大的降低风险的发生。
PPmoney万惠集团执行副总裁、PPmoney理财CEO胡新:《指引》是继&8.24新规&之后网贷行业又一重大规范
PPmoney万惠集团执行副总裁、PPmoney理财CEO胡新指出,从《网贷信披指引》的条款来看,对平台信息披露作出了缜密的规范,是继&8.24新规&之后网贷行业又一重大规范,也说明合规监管仍保持着不断加码的态势。我们认为,《网贷信披指引》的出台,一方面将进一步规范业内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和降低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合规的平台也将在监管压力之下主动退出或者转型,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胡新表示,PPmoney比较关注《网贷信披指引》关于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以及未到期项目信息等条款,这些信息的披露将会大大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性。除了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外,在技术层面,平台研发的蜂巢引擎系统,使产品实现了资金与资产一一匹配对应,其中的每一笔债权、每一笔交易具体信息,PPmoney理财均会进行规范披露。
你我贷:《指引》落地为平台&三个透明&监管要求提供政策保障
你我贷方面认为,《信披指引》的落地,意味着网贷行业的信息披露标准将得到有效统一,对于资金与资产匹配流程的透明化方面,将发挥推动行业走向成熟形态的重要作用,并为行业实现网贷平台自身透明、资金流转透明、业务风险透明这&三个透明&的监管要求提供政策保障。
《信披指引》中的要求与各地方网贷机构备案要求结合,备案中平台所需要向地方金融办提交的信息将对公众披露,这一要求有助于发挥市场对于平台的监督作用,是实现网贷投资风险自担的基础;网贷平台所披露的平台财务信息,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增强了平台披露信息的真实度;要求平台对重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进行披露,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的了解平台的最新动向,体现了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呈现逐渐看齐上市公司的趋势。
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
右上角“分享”按钮
关键词热搜滚动
(C) 2017 蓝鲸 沪ICP备号-2
忘记密码?
还没账号?立即注册一个吧
点击获取手机验证码
& 返回登录
点击获取手机验证码
立即重设密码
& 返回登录
注册成功,欢迎来到蓝鲸财经!
支持jpg、png 且图片大小不超过2M
选择你订阅的行业电报:
您订阅的行业电报,稍后可在“电报-我的订阅”中查看。p2p平台是否合规 看“信息披露指引”便知
近几年,p2p行业快速发展,一跃成为理财市场上最热门的理财方式之一,但由于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标准不一,也不乏部分平台对关键信息有所掩盖,因此负面信息也一直挥之不去。
自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日起,全国自上而下系统展开了严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017年5月,银监会公布2017年立法计划,其中网贷信息披露指引赫然在列。
因此,再也不要问p2p是否合法了,会显得你很无知。
进入2017年以来,主流网贷平台加快合规步伐,大多数平台开始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所动作,那些没有合规的平台,是没有春天的。
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以下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收费标准;
(十一)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四)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规定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当事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
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
2.1.1备案信息:指网贷机构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
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
(1)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实缴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
(6)公司注册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7)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8)公司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公司经营期限: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
(10)公司经营状态:指网贷机构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网贷机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公司经营范围:指网贷机构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2.2网贷机构股东信息
(1)公司股东名称:指网贷机构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
(2)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网贷机构股东持有股份占网贷机构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1)组织架构:指网贷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
(2)从业人员概况:指在网贷机构工作,由网贷机构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
2.2.4分支机构信息
(1)分支机构全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分支机构所在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3)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
(4)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5)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6)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
(7)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
2.2.5渠道信息
(1)公司官方网址:指网贷机构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
(2)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网贷机构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
2.3网贷机构审核信息
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2.4网贷机构经营信息
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网贷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10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2.4.11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2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2.4.14逾期90天以上笔数: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2.4.15代偿金额: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2.4.16代偿笔数: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笔数。
2.4.17收费标准:指网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2.5网贷机构项目信息
2.5.1借款人基本信息
(1)借款人主体性质:指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借款人所属行业: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单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行业类别。
(3)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借款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4)借款人征信报告情况:指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
2.5.2项目基本信息
(5)项目名称和简介: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介绍。
(6)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7)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8)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
(10)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
(11)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12)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13)担保措施:指在借款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主体名称、担保措施、是否已履行完毕法律法规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信息)。
免责声明:文章p2p平台是否合规 看“信息披露指引”便知内容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修改或删除,另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投资有风险,需谨慎。
微信订阅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息披露 网贷监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