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契税计税依据,地税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有变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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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问题探析
近日,陆续有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通过微信询问: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于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纳税人,适用差额计税方法时,是以差额前的成交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还是以差额后的余额(增值税计税依据)来计算所含的增值税并据以减除,以及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探析文/段文涛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称“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个人转让房屋、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均不包含增值税,即皆为不含税收入。在实务中,不同情形的业务可能涉及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等,如何计算扣除增值税。下面,以三个案例,就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缴纳方式,引起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计税依据的纠结问题,分别予以阐述,供大家参考。 &案例二:一般纳税人丙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全部价款11100万元,其受让土地时支付土地价款2220万元。分析:税额计算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案例中,纳税人丙公司取得销售收入后,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以及账簿和财务报表上记载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分别为:销售额=11100÷(1+11%)=10000(万元)销项税额=10000×11%=1100(万元)税额计算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3行设有“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将扣除后计算的销项税额(第14行4栏)填入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该案例中,纳税人丙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据以计算和申报的销项税额为:()÷(1+11%)×11%=880(万元)问题1: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丙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计缴土地增值税申报“不含增值税收入”时,所称“增值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计算出的销项增值税1100万元;还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2220万元后的余额8880万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计算出的销项增值税880万元?其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应申报的不含增值税收入,究竟是10000万元还是10220万元?如按某市地税局印发的《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所明确的,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实际就是以销售房地产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即为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丙公司计缴土地增值税时,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00万元减除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880万元,余额10220万元即为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问题2: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案例中的丙公司取得的成交价格是11100万元,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就是丙公司实际支付和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880万元,但开具发票时注明并向受让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1100万元。此时,受让方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即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究竟是不含实际申报的增值税进项(丙公司销项)税额880万元,即按10220万元计缴契税?还是不含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丙公司销项)税额1100万元,而按10000万元计缴契税?总结:如果地税机关以房屋销售合同为计征契税的依据,从房地产的经营行规风险,房屋销售合同要么是以含税价格签署,要么是以不含税价格签署。但不管以哪个价格签署合同,都不可能体现每套房屋可扣减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该部分土地价款虚拟(发票上体现为销项税额实际不用缴纳)的销项税额。同时,开具的发票上也是如此。这样,地税机关就只能按合同和发票的不含税收入(按含税价款换算或直接注明的未减除土地价款的收入),作为购房者计征契税的计税价格。如案例所述丙公司,合同和发票上体现的均为:转让房地产价税合计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0万元,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就案例中的丙公司销售的房屋而言,就是以10000万元作为购房者的契税计税价格。但,如前所述,丙公司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10220万元。这样,就出现一种奇怪的情况,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220万元,而同一标的物对应的购房者的契税计税价格为10000万元。&案例三: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李先生(个体户或自然人)将住房出租给某公司,月租金价税合计52500元。分析:1.李先生出租住房,价税合计租金5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多少呢?营改增政策规定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栏“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因此,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的销售额为52500/(1+5%)=50000元;应纳税额为500元。2. 李先生出租住房,价税合计租金5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多少?营改增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因此,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的本期应纳税额为2500元;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50000×(5-1.5)%=1750元;实际应纳税额为0元。即:52500/(1+5%)×1.5%=750元。3.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从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即应包括增值税税额。但是对于减征部分增值税的,如何确定计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尚无直接的条文规定。计算1:将个人出租住房“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理解为不含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全部租金收入-实缴增值税额。本案例中,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为750元。看上去,这样计算出的计税收入符合“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规定,与相应的发票上显示的销售额也是吻合的。按照营改增后出租住房的发票开具办法,发票上的税额是按减征后的实缴税额填写,再以含税的全部租金收入减去实缴税额后的差,作为不含税租金填写至发票的销售额中。如本案例,发票上显示的税额是750元,销售额为51750元。全部租金价税合计为52500元。然,这样计算的实质,是把减征的增值税额作为免税额处理,在确定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时不予扣减。而从纳税申报表的设置可见,减征税额与免征税额是分别填报的,且两者的确是不同的税收概念。且,如果以51750元为销售额,再回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将51750元填入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75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多少?这样显然是错误的。计算2:仔细品味财税〔2016〕43号文件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这两种表述,会发现,“不含增值税”与“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这两种表述所指的增值税显然是不同的。否则,同一份文件同一条款中前后紧挨的两句话,就没必要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述。正确的理解应为:“不含增值税”所指的“增值税”,是指按通常计算方式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很明确的告诉我们,此处的“增值税”是本次出租实缴的增值税。另,营改增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可见,此项征收率还是5%,只是减按1.5%计税,税收政策中并没有1.5%的征收率这个概念。那么,本案例中,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为52500/(1+5%)=5000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00元,本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50元,减征税额1750元。再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将50000元填入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2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为750元。问题:对于个人出租住房这类实行减征增值税的,仍应按征收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按减征比例计算减征税额,再以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减征税额得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的,计算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时,以上述按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而非简单的以发票显示的不含税销售额来作为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但,这样也存在一个问题。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为50000元。但是,此项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1750元,征收率为***,税额是750元,全部租金价税合计为52500元。对于上述问题,您有何看法?转载: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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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营改增后地税怎么办,哪些税费将降低
是一个对于很多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新政策,涉及到税收的问题,那2017营改增后地税怎么办,哪些税费将降低?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负将降低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其中一项措施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营改增”利国利民的好事!对于人民大众是好事,税减少了,但原本属于地税的“营业税”一下子改成了国税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作为地税主要的经济支柱的税源,突然间的就改变性质了。让地税人情何以堪?营业税被改为增值税,相当于地税的工作量大幅减少,多出了一些冗余的部门,那么把它与国税合并,就可能是大势所趋了。营改增有一个前提,就是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不过,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它意味着税收将进一步减少,而中央政府则将进一步集权。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当前居高不下、难以控制的房价问题了。地方政府之所以把房地产当做支柱型产业,依靠卖地生存,其实是因为当地企业所纳税款中的大部分都流入了中央政府的腰包,返回的却十分有限,地方却要负担义务教育等多方面的支出。“摊大饼”式城市化,强拆,对农民利益的掠夺等等现象,也都源于同样的原因。营业税是地方政府能够指望的税收,它主要向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征收,这也说明了地方政府们为什么那么喜欢上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修桥修路。营改增后将会对地方既得财力产生巨大影响,地税人怎么过?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长期以来,营业税都是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且营业税具有稳定性、可控性等特点。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十二五”末营业税将全改为增值税,地方税收将失去主体税种,地税收入大幅下滑,地方财政收入也将大幅缩水。营改增产生的“马太效应”导致其他税费流失。一是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全面移交国税后随增值税附征,加之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二是按照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部门管辖的户数将面临萎缩。三是由于缺乏营改增户的管理手段,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安装企业附征的所得税流失,地税部门代征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随之下降。征管模式面临重构。营改增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缴纳方式,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其余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依然由地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肩负的征收和管理责任并未减轻。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手段随营改增后失去功效,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大量的基础信息不能共享,造成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能会无视地税部门管理,选择性避开申报地方税费环节,相关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保证,征管难度加大。城建税等附加税收入预测难度增大。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缴纳附税时实行单独申报,计税依据全部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很难实现源头控管,无法从地税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来预测收入,增加了地税部门的收入预测难度。延伸阅读: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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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发布日期:来源:宣传中心浏览次数:合肥市地税局&& 黄晓阳&&营改增&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地税部门失去了以票管税的天然&屏障&,原征管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现仍归地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将失去以票管税的&附吸力&和&便利度&;另一方面,过去随营业税附征的其它地方税费现改为随增值税附征,地税部门对计税依据的信息掌握滞后。尤其是原营业税纳税人具有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大和零星分散等特点,地税管理对象今后将会面对更多自然人纳税人。本课题组围绕&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难题开展调研并提出了应对之策。一、亟待构建新的税收征管机制(一)征管资源需要整合。现有的地税征管资源,基本上都是按照&管户制&模式配置的。近几年来,各地在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基本框架内,作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但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且由于不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实践中存在诸多局限和困惑。营改增后,特别是随着国、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金税三期在地税上线,也为地税征管资源整合和管理升级,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整合地税资源应通盘考虑整个税制改革需要,自上而下&定制&,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核心,以税收现代化为目标,从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入手,按照环环相扣的原则,合理设置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序列,明确各税收管理层级和工作序列的法定职责,实现人力、制度、技术和手段等管理要素的科学配置。(二)机构设置需要调整。1.按&链条化&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序列。即:按照服务-管理&评估&稽查四个序列设立市、县层面的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科学设定各序列管理职能,明确各序列职能转化方式和业务衔接&管道&,使之既相对独立,又互为依存,形成管理&闭环&。2.按&实体化&整合机关部门管理职能。对机关职能交叉或相近的业务科室可进行归并。如税政、征管、耕契税、法制部门可以合并,避免职责不清和扯皮。纳税评估系专门管理序列,应从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纳税服务部门可与纳税服务机构合署,同时承担对上承接任务、对下管理执行职能。业务科室整合后,主要是对上承接任务,统筹办理本机关特定事项的实体审核、程序把关和审理报批等具体业务,并对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任务派发、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3.按&收缩化&减少基层管理机构布点。地税发票取消后,农村分局办税厅业务量大幅减少,加之目前企业纳税人实行网上办税,起征点以上个体纳税人实行批量扣税,特别是随着将来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到位,农村分局主要承担的是管理和服务职能,过多布点势必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提高征管效能。 &(三)征管方式需要转换。即取消管理员制度,按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变&管户制&为&管事制&。1.要做&实&基础管理。专业化模式下基础管理,与过去最大区别在于取消&责任田&,不是什么事都&大包大揽&,也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基础管理虽然业务技术含量不高,但处于整个征管系统&闭环&的交汇点,既是管理的发端,又是终端。因此,一定要把每个管理事项都落到实处,否则,后续管理环节将失去可靠&依据&和有力&依附&。2.要做&深&纳税服务。要强化专业服务机构&扎口&管理模式下的均等化、精准化服务。一方面,要打造窗口服务&升级版&。实现办事到窗口,杜绝找某个具体人才能办事、找多个部门才能办成事现象。另一方面,要精准推送服务&新产品&。建设好以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内外网和公众微信号等为平台的服务&超市&。并通过欠税公告、曝光税务稽查和涉税司法案例等,向公众释放税收执法信息。3.要做&强&纳税评估。新模式下的纳税评估应当做到&四有&。即: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在人力安排上一定要考虑此项工作的技术性、业务性特点,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要有必备的前置条件。必须以足够的信息资源作支撑,包括真实完整的&金三&系统数据信息、财务报表等纳税人信息和国土、房产和银行等第三方信息,否则评估就是&空中楼阁&。要有完整的评估计划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在计划上要满足对面上纳税人日常情况监控的需要,在方法上要通过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比对同行业税负水平、比对各种有效数据等,准确捕捉风险。要有规范的管理和衔接流程。按不同的风险级别做好有力应对,抓好应对结果反馈,促进评估成果转化。4.要做&硬&税务稽查。要调整稽查思路。使稽查工作适应新模式下的税收管理需要,逐步形成&垂管式&、跨区域大稽查格局。要充实稽查力量。确保评估任务推送后,有人去查、有人会查、快查快结。要改变稽查方式。采取异地检查、专项检查和国、地税联合检查、调账稽查等方式,增强稽查效能。要做好案件移送。加强税警合作,建立行政执法和专业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依法移送,避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以增强稽查的威慑力和社会警示的副射效应。二、对策建议&(一)税据&淘&税。信息化条件下的&大数据&蕴藏着无限管理潜能,现有两大数据&宝藏&亟待开发利用。一是&金三&数据亟待深化应用。 其一要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数据监控。通过对集中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发现征管疑点和问题,为管理决策和指导基层整改提供科学依据;其二要深化日常数据应用和考核。通过监控&金三&内控的基础数据,及时发现日常征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按岗位分工和管理流程,实时予以处置。同时,要更多地利用&金三&自动生成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但目前在&金三&应用上,还存在上对下的监控不够有力,下面日常应用随意和放任等问题,使&金三&强大的数据管税功能远未充分利用。这种基础数据浪费的现象,必须有效解决。二是第三方数据亟待开发利用。第三方数据对管税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项工作虽然各地都不同程度做了,但很不规范,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提请政府搭建&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控税为主,同时兼顾其它部门的需求),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在具体组织上,可由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提出&需求&,政府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对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内容、质量标准、经办人员、交换时间、交换方式和应用结果等予以明确,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以强化部门责任。一旦拥有有效的第三方涉税据,税收征管就有了&千里眼&,就能通过比对、评估等手段,找到问题症结。&(二)合作&办&税。推行国、地税合作办税,无疑会产生1+1〉2的叠加效应。一要&心合&。心之所向,身之所往。国、地税两部门要切实增强全员合作共识,真正以&兄弟一家亲&的诚意自觉融入合作,特别要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思想以及&领导看重合作&、&下面看轻合作&和&嘴上说重要&、&行动上不要&等不良倾向。否则,再好的合作规范,如果没有共识和诚意,没有全员参与,也会形式大于实质,事倍功半。二要&事合&。即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原则,建立国、地税合作联席联考制度。对安排的具体合作事项,要充分考虑营改增后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同时,国、地税对口部门要做好经常性对接,拟定具体落实方案,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考核等方式,经常交流情况,总结合作成果,及时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合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三)社会&协&税。一要强化组织管理。提请政府牵头,成立由地税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区域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形成工作机制。二要深化扣缴管理。对法定扣缴义务人,视同纳税人进行管理,经常深入了解情况,宣传政策、辅导业务,着重解决履行扣缴义务不及时、不规范和不到位等问题,支持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三要实化代征管理。对区域内一些易漏难征税种,进行全面梳理过滤,按照源头管理的要求,逐一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并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把好&以地控税&、&先税后证&等关口,特别是营改增后,对印花税、车船税等小税种,要进一步细化代征管理,通过与招管、银行和保险等部门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建好管税&闸门&。&分享到:0&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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