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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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关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文件汇总
(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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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关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文件汇总国家局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的表格,手册
随后各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相继出台了相应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的表格,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现逐步收集汇总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日 发布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明确随机检查原则。《办法》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可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三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四是明确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办法》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五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形式。《办法》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外公开。《办法》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日 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日 发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破解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是“两涵盖两规范”。“两涵盖”,一是涵盖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品种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涵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两规范”,一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频次、结果记录与公布、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二是规范标准化检查表格。设置了标准化的检查表格及结果记录表格,并配套制定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规范指导基层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基层监管人员按照相应检查表格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的合规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也包括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根据本区食品安全状况开展的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等开展的检查等情况。
  一般而言,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会有不同的检查方式方法。但日常监督检查始终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对于新的情况、新的监管需要和新的方法的出现,总局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四、《办法》实施后,如何使用配套表格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相应的检查表格,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配套《办法》的实施,并将于《办法》实施前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列表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项内容的检查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要点表都对应相应的检查操作手册,对每一项如何检查进行描述,指导一线检查人员进行操作。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综合判定等情况进行记录,使监督检查工作有痕迹可循,也用于对检查结果的公布。结果记录表为各个环节共用的表格,附有相应的填表说明,对如何填写、如何进行综合判定都有详细描述。
五、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内容是什么?
  《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者主要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还应检查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办法》规定,对食品销售者主要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办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六、《办法》对检查频次如何规定的?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后,监管部门对每家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计划数。
七、《办法》如何体现“双随机”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办法》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一是《办法》规定,在网格化监管和监管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双随机”检查。即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二是检查项目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每次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要求,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三是检查中可以对生产经营的产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八、日常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办法》对检查程序的规定。一是由监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事项、抽检内容。二是检查人员现场出示有效证件。三是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抽检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办法》规定的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四是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五是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六是根据《办法》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七是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九、《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有哪些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执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一是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出示有效证件;二是检查人员应当掌握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熟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和检查操作手册,并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三是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必要时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十、《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如何判定?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十一、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是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二是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如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办法》中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
  本次《办法》的制定,强调了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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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做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4《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2《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按照《办法》的要求,《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表格,做出了统一规定。《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要点表》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个检查项目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项目在对应的检查操作手册中做出了可操作性的描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参考检查操作手册的规定,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按照《办法》规定,每次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但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部项目。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
  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但对餐饮服务的检查结果判定,应当按表1-3规定执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相应文书可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
  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关于加强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地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按照《检查要点表》,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指导一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二是选配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骨干力量逐级开展培训,通过对《办法》《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检查操作手册》等涉及的日常监督检查有关检查事项、程序要求、结果判定、处理措施、注意事项等进一步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水平。总局将举办省级日常监督检查培训班,培训师资,提供培训讲义、光盘,供各地学习参考。三是各地要加强宣传,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备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取证需要的温度计、照相机等检查工具、设备,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5:46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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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日)沪食药监食生〔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便函〔2016〕53号)等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有关监管要求进一步补充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一并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对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的企业,根据检查的侧重点,选择表1-1或表1-2使用。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的使用  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检查要点表》中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要点表》具体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个检查项目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项目在对应的检查操作手册中做出了可操作性的描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参考检查操作手册的有关内容,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检查的项目安排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和《检查要点表》的说明。  三、关于结果记录表的使用和检查结果的判定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  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结果记录表》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公示板上张贴,同时张贴代表监督检查结果的“笑脸”、“平脸”和“哭脸”图形(“笑脸”、“平脸”和“哭脸”分别对应监督检查结果的“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人员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关于操作手册的使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就《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每一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指南、常见问题等进行具体描述,供基层监管人员在开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参考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中对检查方式、检查指南、常见问题的描述仅是对一般情况的描述,由于食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完全涵盖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所有情形,如“常见问题”中列出的问题仅是对该项易于出现的问题的描述,但该项可能也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各区县局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开展检查。  六、关于加强培训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地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按照检查要点表,培训、指导一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提升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水平。  根据实际检查需要,检查人员可以配备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取证需要的温度计、照相机、快速检测等检查工具、设备,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食药监局将同步更新本市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的检查要点表和检查记录表等相关内容,便于检查人员记录和输出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附件: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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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n/836.htm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保护视力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1)、《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2)、《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见附件3),请各地各级监管部门依照省局粤食药监办食产〔号文有关要求,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有关检查项目,强化日常管理与设施维护,确保食品安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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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15:15:01& &浏览次数:299
(黑食药监乳品〔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黑食药监乳品〔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经过2年的实际操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的实际,我局组织专家对“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以往省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的,均与此为准。
  联系人:李常国
  电&&话:78。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专供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使用)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程序,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乳制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管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5.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当制定本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本操作规程。
  三、职责分工
  1. 省级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市、县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市、县级监管部门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域内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工作。
  1. 准备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文本;
  2. 准备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
  3. 准备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调查取证设备;
  4. 准备与监督检查产品有关的买样资金、抽样工具、包装物品;
  5.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准备相关快速检验检测仪器或便携式检验检测仪器等。
  (二)监督检查主体合法。
  1. 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符合法定权限;
  2. 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符合法定程序。
  1. 按要求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2. 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 依法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4. 检查人员数量符合法定要求,依法出示证件;
  5. 依法履行回避制度;
  6. 抽取样品符合要求;
  7. 委托检验符合要求;
  8. 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符合要求;
  9. 按要求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归档。
  (四)证据收集符合法定要求。
  1. 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2.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符合要求;
  3. 书证符合要求;
  4. 物证符合要求;
  5. 视听资料符合要求;
  6. 证人证言符合要求;
  7. 当事人陈述符合要求;
  8. 检验、鉴定结论符合要求;
  9. 现场笔录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频次要求。
  各市、县级监管部门要将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确定为高风险,做到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再将企业按照监督检查频次的分级原则,从一般到重点每增加一个等级,每年至少增加监督检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县级以上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县级以上地方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在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对其许可保持状态进行复查。
  3. 监管部门前往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出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见附件1.)。
  4.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企业生产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2.)进行相关内容详细检查,在相应的表中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
  5. 检查结束后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结果填写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3.)中,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企业进行整改,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由检查组带回存入企业档案。
  6.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后存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7.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8. 各级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应立即将此报告内容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力(不予受理复检情况除外)。
  监督检查人员应第一时间到达企业,对所需要确认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证据保存(包含:库存产品、原辅材料购进领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原始记录、销售记录、环境监测记录及留样产品等),监督企业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开展召回等系列工作。
  监管部门收到涉嫌不合格食品复检报告后,如果复检合格,立即解除涉嫌不合格产品证据保存措施,同时通知企业正常销售该批产品。如果复检不合格,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应于5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理措施,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查找风险隐患,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9. 负责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的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工作,并组织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复查,必要时可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种产品的跟踪抽检。
  10.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11. 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备查。
  12.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重点项目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将以下项目作为检查重点。
  (一)企业资质情况。
  1. 营业执照;
  2. 生产许可证;
  (二)组织领导及管理人员。
  1. 企业设立质量受权人情况;
  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3.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检验、生产操作等相关人员情况。
  (三)人员情况。
  1. 检验人员变更、培训情况;
  2. 从业生产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3. 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
  (四)自建自控奶源情况。
  1. 原料乳质量控制情况;
  2. 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情况。
  (五)原辅材料采购查验制度。
  1. 原辅材料进货台账情况;
  2. 原辅材料供货商资质和审核情况;
  3.原辅材料检验情况。
  4. 原料奶(粉)逐批检验记录情况.
  (六)食品添加剂管理。
  1. 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情况;
  2.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七)生产过程控制。
  1. 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2.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3. 生产过程记录情况。
  (八)车间环境。
  1. 生产车间的卫生情况;
  2. 生产车间的净化级别情况;
  3. 生产车间的辅助设施情况。
  (九)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保养、维修记录情况。
  (十)库房管理。
  1. 库房设置情况;
  2. 库区各种标识设置情况。
  (十一)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1. 企业配备必要的检验设施、设备情况;
  2. 检验人员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情况;
  3. 原料、成品检验情况;
  4. 产品留样情况;
  5. 检验设备、计量器械具定期检定情况。
  (十二)不合格品管理。
  1. 采购不合格原辅料的处理情况;
  2. 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情况;
  3. 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情况;
  4. 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十三)标识标注符合法规、标准。
  产品标识标注情况。
  (十四)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情况。
  (十五)执行标准。
  生产工艺、标准执行情况。
  (十六)不安全食品召回。
  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
  (十七)产品追溯。
  1. 产品追溯情况;
  2. 企业开展追溯演练情况。
  (十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情况。
  (十九)自检自查情况。
  1. 企业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情况;
  2. 企业自查工作上报情况。
  (二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情况。
  (二十一)其他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七、监督检查结果判定
  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重点检查项目存在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3项(含)重点检查项目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3项以上重点检查项目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八、违法行为处理
  对企业的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主要分为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
  (一)现场处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现场处罚。在监督检查、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件审理机构,由案件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责任追究
  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黑龙江省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
     2. 黑龙江省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 省(区、市)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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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手册》有CFDA正式发文的版本吗?
还是各地出自己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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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手册》有CFDA正式发文的版本吗?
还是各地出自己的《手册》?
上面有总的
下面可以根据实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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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手册》有CFDA正式发文的版本吗?
还是各地出自己的《手册》?
2#附件有总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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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有总局手册
谢谢吴版!
手册之前就在论坛里看到过了,只是没看到总局正式发布该《手册》的文件或消息,可能这只是药监系统内部使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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