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危害害性是来自制度不完善的理由

“校园贷”命案引爆舆论场 超一半网友认为应完善制度|校园贷|投资|债务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校园贷”命案引爆舆论场
  一张身份证,一本学生证,甚至不用本人签字,就能贷下数万元。就这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二学生郑德幸以28位同学之名,在14家校园
  来源:法治周末
  事件概述
  一张身份证,一本学生证,甚至不用本人签字,就能贷下数万元。就这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二学生郑德幸以28位同学之名,在14家校园金融平台负债近60万元,最终绝望跳楼。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也在高校中迎来了大学生分期消费市场的春天,众多“校园贷”平台纷纷到高校“跑马圈地”。由于在校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消费欲望膨胀,就可能陷入连环债务之中。
  网络上,搜索“大学生贷款”等词汇,“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款”“只需提供学生证即可办理”等多条吸引人的信息瞬间扑面而来。
  有媒体统计,针对大学生的网贷平台已经有百余家了,许多知名品牌也都投入了这块业务,像分期乐、趣分期都先后获得京东、蚂蚁金服等集团的战略投资。
  河南大学生自杀事件虽然只是个别极端案例,但也暴露出目前校园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风险。
  据了解,通过网络上的在校生信用贷款平台,这名郑姓学生不光以自己,更多是以同学的名义贷了数十万元。而网络上跟他有关的不少借款,其签字和照片都不是本人,可这些贷款最后却都被成功受理。
  据专家介绍,借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故目前并没有纳入银监局的监管范围。在此情况下,成立一家网贷平台几乎没有门槛,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即可。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舆论关注度走势分析
  3月15日,澎湃新闻以《河南一大学生身陷“校园贷”负债自杀:私用同学名义贷几十万》为题,将关于“校园贷”引向公众视角。当日,这则新闻被腾讯、搜狐、网易等多家网站转载。
  之后,关于“校园贷”的新闻热度逐渐走高,《新京报》《中国青年报》《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等多家报纸,以及中国网、央广网、光明网等多家网站分别作出相关报道,并大多采访了业内专家,对“校园贷”兴起的原因以及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与此同时,新华社、《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还针对此事件刊发了大量评论。如新华社评论《校园贷款何以“贷”走人命》认为,网贷市场亟待健全规则、加强监管。
  关于“校园贷”的舆论关注度在3月20日曾大幅下滑,但之后再次走高,目前仍处于较高位。
  截至3月22日,关于“校园贷”的新闻中,《北京商报》报道《高坏账风险难控 “校园贷”何去何从?》被转载51次,排名第一;《新京报》报道《欠“校园贷”60万的大学生之死》以41次转载排在第二;澎湃新闻文章《河南一大学生身陷“校园贷”负债自杀:私用同学名义贷几十万》排名第三,被转载39次。
  “法治周末谷尼舆情监测中心”新媒体大数据平台“新微邦”数据显示,3月15日至3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关于“校园贷”的微信文章共有226篇,获得31万余的阅读量。其中,《新京报》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我跳了别给我收尸”,欠“校园贷”60万的大学生之死》以52546次的阅读量排名第一。
  网友观点倾向性分析
  对相关新闻网友跟帖进行抽样分析可发现,超过一半的网友认为此类悲剧最大的原因在于“校园贷”贷款制度的不完善;有两成的网友认为郑同学是因为自己的欲望和赌徒的心态,才走到了绝路;有8.7%的网友认为相关部门必须重视“校园贷”问题;认为应该抵制“校园贷”的网友仅占7.2%。
  “校园贷”贷款制度不完善,53.7%。
  网友“丶绝症”:为何贷款平台那么轻易贷到款?需要反思。
  网友“一只吃货肥鼠”:学生贷款应该有公证人证人,没有公证人怎么贷款给学生,学生又没有偿还能力。还有外面的贷款机构,国家也要审核。
  郑同学被欲望害死,20.2%。
  网友“我来评论吧”: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结果自己买单。赌不能碰。
  网友“anglas的秘密”:赌徒心态有的时候就是一种病态啊!
  不能全怪贷款公司,10.3%。
  网友“深度思考者”:这种事情怪贷款公司?大学生了,自己没有分辨能力吗?为什么别人不去贷?
  网友“c6r3ej15hf”:大学生是成年人了,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愿这条鲜活的生命给更多年轻人敲响警钟,不要有类似的悲剧发生。
  “校园贷”问题值得重视,8.7%。
  网友“米米和粥粥”:现在很多大学里都出现这种校园贷款问题了,都是同学借用身份证贷款,我觉得这件事应该重视了。
  应该抵制“校园贷”,7.2%。
  网友“现在已经46”:必须刹住这种变相高利贷,青年人抵抗力太差了,不要把魔抓伸向青年和学生。
  媒体观点分析
  《深圳晚报》评论称,互联网金融开始抢占大学校园,这本无可厚非,但面对收入来源主要靠父母的大学生,过度宽松的贷款约束无异于是对过度消费的怂恿。校园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它本应成为一个引导大学生进行科学理财和消费的平台,而非漏洞百出的贷款类金融产品。但如果因此就将大学生自杀的罪过,全部归结到校园贷平台上,甚至因此要求取缔校园贷平台,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华商报》认为,通过这起个案,我们要追问的,不仅是校园贷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更应是当代大学生的财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意识。正如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自担亏损,债务违约的大学生更该懂得自担责任;杀害小郑的,不是校园贷,而是内心的贪婪,是没长大的责任感,是欠缺的法律意识。
  《山东商报》认为,“校园贷”提供小额贷款能方便大学生的生活,活跃经济,是很正常的金融服务活动,本身并无不可。但是,假如缺少监管“校园贷”就很容易野蛮生长,正常的金融服务就会蜕变成坑你没商量的金融陷阱。因债自杀的大学生,既给还在使用各种校园贷款却对潜在风险毫无察觉的学生敲响了警钟,也在提醒金融监管部门,是清理整顿“校园贷”的时候了。
  《青年时报》评论称,明知大学生偿债能力不强,仍然诱导其贷款,既不正当,更不道德。减少“校园贷款”的危害,固然要强化校园管理,培育大学生养成正确的消费观。更重要的是,务必加强对“校园贷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其规范审核流程,严格审核贷款人身份信息、资质及偿债能力,对信息审核不严的,应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应强制“校园贷款”平台征得学生父母同意后方可放款,避免形成“坑爹”现象。
  在中国日报网的专栏文章中,对校园贷等类似平台要不要取消这个问题,作者“耿彪”认为,“平台本身没有对错,就是使用者给平台加上了一个限制的定义使平台的价值产生了扭曲,这样不仅需要平台、监管部门以及使用用户共同治理,用户还要积极提高危机意识,不轻易相信天上掉下的馅饼,保持本心才是最好的选择。虽然目前校园贷模式受到争议,但是无论外界环境如何,新的模式本就是前进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我们更期待一些新科技产品改变我们的生活”。
  舆情点评
  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模式正在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特别是90后大学生的认可。
  高校学生群体稳定,有消费欲望,“校园贷”着眼于大学生群体这块“蛋糕”,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凡事就怕走向极端,为了利而利,虽然一时壮大了网络贷款的借贷数量,占领了市场份额,但无形中又在不断积累“有瑕疵的市场”,渐渐危如累卵。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郑姓同学的悲剧,恰恰印证了无节制“校园贷”的致命之处和危害之大。
  小郑的悲剧可能是个案,但校园贷问题却似乎很普遍。据媒体报道,湖北学生贷款买IPHONE,3万滚成70万;海南文昌学生借高利贷赌球,借款30天1.4万变4.2万;湖南湘潭有学生网络借贷赚利息,19岁少年欠下数万债务……
  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发展所谓“普惠金融”,以方便众多小微企业融资创业,但是当互联网金融被少数居心不良者滥用牟利时,就应当反思这项制度的漏洞与合理性。
  市场行为遵循市场规则,除了参与方的自觉之外,更重要的是有严密的监管。在建构网络贷款市场中,需要在统一的监管下,形成金融信息共享,对超出还贷能力的人员,启动“熔断”机制,以此防范网络贷款给双方带来的潜在风险。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联合行动,对校园网贷中涉嫌违规、违法的现象依法进行调查、监管,避免再有悲剧发生。
  与此同时,面对到处张贴、投入的“校园贷”广告,学校不能仅仅打游击似地清除,而应该加大对学生的金融教育,让学生懂得基本的金融风险,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
  (作者系法治周末谷尼舆情监测中心分析师)
责任编辑:柯敏 SF164|||||||||||
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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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
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网络贷款平台较为复杂,主要包括P2P平台、小额贷款平台和民间借贷平台等;由于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校园内的网络贷款平台也呈“良莠不齐”的态势。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不同的校园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在整顿“校园贷”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既不能对“校园贷”平台一棒打死,也不能任由违反违规平台侵害学生权益,扰乱校园秩序。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网络借贷平台。依照这一规定,网贷平台应为纯粹的信息中介,也就是说,P2P平台定位为纯粹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只能从事交易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的功能。然而,国内已经建立的 P2P 借贷平台,相当一部分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商,并不能准确说明这一类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旨在纯信息纯线上的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其本质上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通过匹配借款方和贷款方的信息,由双方自行实施借贷合同,P2P平台不得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之中,不承担贷款追缴的义务,不得承诺收益利息等;P2P平台仅仅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发展历史和我国金融生态的原因,这一定义屡屡遭到违反。2007年,中国第一家纯线上网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平台只做线上的交易撮合,承袭了国外的纯信用无担保的运营模式。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刚性兑付和担保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纯信用的模式在推广中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部分国内的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了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的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民间融资生态圈里异化,出现了偏离于普惠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这一P2P本质,逐步脱离了P2P作为纯信用平台的定位。因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P2P平台经历了2013年的“野蛮生长”后,高风险的恶果也逐步显现,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E租宝”和“中晋系”P2P平台“跑路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目前,P2P平台存在泛理财化趋势,以理财产品形式出现的P2P融资金额占P2P融资总金额的比例超过30%,这些都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活跃在校园间的P2P平台,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实质上地介入了借贷活动本身,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此类违规活动,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中应予以及时纠正和规范。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的设立采取注册制,无需经过审批,各类P2P平台“鱼龙混杂”,在校生在选择P2P平台时一定要注意识别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相对规范,民间借贷平台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平台,其中最为著名的属阿里巴巴旗下的小额贷款平台“芝麻信用”和京东旗下的小额贷款平台“京东白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通俗地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只具有小额贷款功能而不具有存款功能”的“准银行”。相较于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较高。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同时,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此外,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较为严格,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均有限制。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较为严格,其运行也相对规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校园贷款中,有许多不具备小额贷款资质的公司打着“小额贷款”的旗号进行放贷。对此,在校大学生应注意识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在校生在网贷前可在该协会的网站上查询放贷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民间借贷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词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笔者对“民间借贷”采取狭义概念,不包括P2P平台的借贷。由于事实上我国的民间借贷并未被纳入到传统金融监管秩序中,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要来自刑法、证券法和民法领域,其受到的监管力度较弱。事实上,引发恶性事件如“裸贷”、“高利贷”、“导致学生自杀”等的,多为披上“互联网外衣”的民间借贷。这一类型的借贷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在校生特别注意。
校园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危害
虚假宣传,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形。部分网贷平台为了实现快速扩张的目的,雇佣校园代理在学生之间恶意传播,散布信息存在虚假、隐瞒收费的情况,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在校生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校园网贷往往成为学生过度消费的资金来源。
校园网贷缺乏必要的风控措施,容易造成跑路。由于部分校园网贷平台实则是民间借贷的“校园化”,其平台本身并未被纳入既有的金融监管之中,平台缺乏必要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一旦产生资金链断裂,极易诱发卷款跑路的情形。
容易诱发恶性事件,扰乱正常校园秩序。不同于其他贷款平台,校园网贷平台将借款方锁定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社会经验缺乏的在校学生。一旦学生出现难以清偿的情况,贷款平台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如恐吓、公布个人信息等方式进行追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容易给当事学生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诱发学生自杀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如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学生“裸贷”现象,极易造成当事学生巨大的精神压力,扰乱学生学业。
需要说明的是,“裸贷”条款严重侵犯当事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条款;如果贷款方将未清偿借款学生的“裸照”等隐私信息公布于网上,则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易引发高利贷。由于在校学生缺乏固定收入来源和其他贷款方式。因此,校园网贷平台进行恶性高利贷具备了基础条件。据报道,高利贷情形在校园网贷中较为普遍,常常有“数月内本息翻番”的报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即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上述报道的校园网贷明显属于高利贷的范围。由于在校生缺乏稳定的贷款渠道,加之校园网贷本身即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校园网贷异化成高利贷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澄清的是,虽然高利贷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高利贷本质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且我国法律已规定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效。因而,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如果构成高利转贷罪或因暴力收贷、追债而实施的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则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顿校园网贷的法治路径
整顿校园网贷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工程,因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部门,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方能实现校园网贷行业的“正本溯源”,还大学校园一片净土。笔者以为,整顿校园网贷,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时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仅是校园网贷平台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石。因此,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风险控制水平,坚持合规经营,时刻有“红线意识”,从而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校园借贷行业的整顿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笔者建议,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行业协会的动态监管体系,展开联合治理和专项行为,针对校园网贷行业中不规范的平台,特别是存在“裸贷”、“高利贷”、“虚假宣传”等严重侵害学生利益、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平台,展开专项整顿。涉及违反犯罪的,依法转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行业协会和高校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校园网贷平台采取“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平台驱逐出校园。
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大学生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涉世未深,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应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开展理财讲座培训和专项培训,提升学生的理财意识和理财水平,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广大学生应提高甄别借贷平台的能力,选择信誉度高、利率适当的借贷平台,避免跳入校园网贷的“那些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6XNQ009)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社会科学》,2015第8期。
②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③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4期。
④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⑤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责编:万鹏、谢磊)
习近平管党治党思想:全面从严治党层层推进
  百代兴盛依清正,千秋基业仗民心。两个月前召开的六中全会,对加强党的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提出了全面要求,并作出了明确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全会公报和审议通过的两部党内法规,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的从严治党主张,呈现出我们党管党治党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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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贸学年论文 2、无担保人,或者只要求学生提供担保人相应联系方式,并无担保人的书面许可。 3、没有控制贷款用途,缺乏相应贷款跟踪措施。此次事件中,郑旭申请贷款的理由之一是“开奶茶店”,但显然这笔钱去向并非如此。 4、相关费用过高。根据媒体报道,除明确给出的贷款年化利率普遍在10%以上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如服务费和押金等。此外,违约金与罚息的比例更是居高不下。有时即便初始贷款额并不很高,但如果不能按期偿还,最终本金加上利息、罚息、服务费和违约金就可能让学生最终还不起。 据《经济》杂志报道,“速溶360”能为在校大学生提供高达15000元贷款,最多可分期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30%;“拍来贷”最高可提供5000元贷款,可分期12个月,月利率为1.16%;相对月利率较低的为“贷先生”,分期12个月的月利率为0.75%。名校贷每天会收取贷款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趣分期则每天要收取贷款金额的1%,还有少数贷款平台会收取贷款余额的7%至8%作为违约金。 而最大的问题则是,学生往往没有收入来源,给这样的大学生提供贷款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在行业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更是出现了少数分期消费平台不做风控、只做催收,鼓励和纵容大学生非理性消费的情况,甚至有个别公司对大学生提供购买汽车这种明显不符合大学生消费能力的产品。 而网贷平台的催收方式也是粗暴简单。据《新京报》报道,网贷平台自有一套催款“十部曲”:给所有贷款学生群发QQ通知逾期,单独发短信,单独打电话,联系贷款学生室友,联系学生父母,再联系警告学生本人,发送律师函,去学校找学生,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的大字报,最后一步,群发短信给学生所有亲朋好友。学生父母和亲朋好友的电话号码,则成为网贷公司最为重要的抵押物,一旦逾期,就进行声誉绑架。 (三)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的缺失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虽然校园网贷饱受诟病,但业内人士也表示,校园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能在短时间内将较低利率的贷款资金交到用户手中,确是急人所需,特别是面对当下大学生创业的浪潮,这种高效的资金融通渠道给予有想法有干劲但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创业者莫大的支持。相应地,需要加强对校园网贷的监管。
校园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而当前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些地方并没有做到位。去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界定了网络金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管工作,同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 3 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贸学年论文 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这意味着P2P将不发牌照,而是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推动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
前不久的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已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时代”。
但在新法出来前,这块仍是真空期。面对包括校园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新形势,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监管,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好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尽早弥补监管真空,规范校园网贷发展。
此外,还需要在保证借款人隐私的情况下,做到征信信息的共享。此前就出现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平台重复借款的现象。
三、校园网贷的防范措施
校园网络信贷平台应主动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内部风控机制。所借贷的对象应有偿还能力,而且在借贷的同时,应主动告知借贷者借款的真实风险,尤其是真实的利率及附加的各种费用等名目,以免学生陷入过度借贷的困境不能自拔,最终也导致网贷平台产生金融风险。
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监管。面对包括校园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好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尽早弥补监管真空,规范校园网贷发展,对学生网贷群体也形成有效约束。
在强化校园网络贷款平台自律和监管部门监管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贷款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金融知识的教育。一方面,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的消费观念,自觉抵制片面追求物质享受,抵制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另一方面,普及投资与消费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培养防范“力所不及”的风险和识别各种非法借贷的意识与能力。此外,家长也需要及时和孩子沟通经济情况,引导孩子合理消费。
当下一些大学生缺乏自制力,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盲目追逐网络新鲜事物,对潜在的风险却不甚了了,数量不在少数,不能不说是一种隐患。在要求学校加强理财教育和消费引导的同时,更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约束学生自身不切实际的消费和物质欲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诱惑,避免深受其害,更不能把网络信贷的“工具”异化为非理 4 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贸学年论文 性消费的借口。
参考文献 [1] 黄震.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J].经济导刊,2012(11):61-62 [2] 北青.校园贷如何套牢大学生[J].小康,2016(4) [3] 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71-74 [4] 陈玲.P2P下校园网贷的监管和行业规范[J].科学导报,2016(10) [5] 苏艳,王卉,吴洁,海勤.校园网贷,无形中的“杀手”[J].经济,2016(9)
教师评语:
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行业资料、校园网贷的危害及防范措施1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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