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纳税人证明模板公司迁移后怎么退优惠政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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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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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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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9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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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流程的通知》(黔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软件、动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型墙体材料、黄金交易期货、飞机维修劳务、大型水力发电、光伏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部分保税港区提供特定增值税劳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铂金、风力发电等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资格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优惠政策轻松了解--键一科技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优惠政策轻松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此文件对于5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政策依据、备案项目、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76号公告涉及三个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此文件对于5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政策依据、备案项目、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76号公告涉及三个附件,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其中第一个附件至关重要。&本篇文章包括:公告原文、解读公告、以及官方解读。&&公告原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提醒:附件请到京审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下载,京审网址:)&国家税务总局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公告解读:&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为基础,整理了部分值得关注的重大事项,提请相关纳税人关注。&第3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关注点:1、允许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息红利的情形适用免税收入优惠,但是需要提供被投资企业最新的公司章程;2、在依据财税【2009】60号文进行企业清算的情况下,允许留存收益的相应份额适用免税收入优惠,但是没有明确依据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减资撤资情况下的股息所得适用免税如何准备资料。&第7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关注点: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三项内容: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单这里的1和3项在76号公告没有提及,客观上来讲这两项优惠不具备可操作性。&&第12项: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2.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关注点:需要关注所在省级主管税务机关补充规定的相关资料&&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关注点:该项目税收优惠需要年度备案,但是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能享受优惠。备案时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必须注意要提交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23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49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52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且只能汇缴享受。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53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该项优惠不履行备案手续,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54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项优惠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76号公告附件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填报本表。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不填报本表。&&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8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是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公布了7项行政许可和8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包括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2014年4月,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各部委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三、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  (一)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二)备案时间。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四)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四、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五、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为增强《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我们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七、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八、《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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