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人寿保险受益人,需交15年保费,受益人是配偶,如果这期间离婚了,受益人还是配偶么?该怎么办

保单受益人为“妻子” 保险金该给前妻还是现妻?-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保单受益人为“妻子” 保险金该给前妻还是现妻?
摘要:现代家庭中,人寿保险常常扮演了家庭中风险抵御者这一角色。通过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夫妻一方在遭遇不幸事故时,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在经济上获得一些补偿和物质支持。
现代家庭中,常常扮演了家庭中风险抵御者这一角色。通过为自己投保人寿,夫妻一方在遭遇不幸事故时,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在经济上获得一些补偿和物质支持。这大大地增加了家庭的稳定性,还能从心理上给家庭成员带来安全感。但是,若处理不当,这个&家庭稳定器&很可能适得其反,在不幸降临时给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其中,当受益人为概括指定时,尤其容易发生严重的纠纷。本文将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源及解决方法。
案例:2008年,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10年定期死亡保险。投保时,李某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妻子&二字但并未写明其姓名。当时李某的妻子为谢某。2010年李某与谢某离婚,并于2011年与张某结婚。同年9月底,李某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李某的两位&妻子&均要求向其支付保险金,并引发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受益人已经确定为谢某,后来李某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因此谢某仍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其受益人的资格不因婚姻关系的破灭而丧失。
一直以来,此类案件中保险金如何判决都是很多保险专家和法学专家争论的热点。本案中,法院把保险金判处给了被保险人的前任妻子。这也是现在类似纠纷发生时各地法院的普遍判决。但是由于各地法院缺乏成熟的操作程序和依据,有时也会出现其他的判决。例如,有些法院根据现任妻子与被保险人有更强经济利益关系的情理把保险金判给现任妻子;还有些法院则认为这种情况属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分配。
首先,对于把保险金判给前任妻子的情况,依照法院的判决,受益人原本即为前任妻子且没有变更。《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很明显,受益人自保险合同订立后就没有变更。因此按照&严格遵循合同原则&,保险金应该判给前任妻子。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的另一个前提是合同订立时受益人处填写&妻子&等同于明确指定原任妻子为受益人。根据当今国内外保险惯例,在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均应记载在相关文件中。由此可以推论,惯例要求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需指定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受益人,故法院判决的这个前提也无可厚非。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这个前提值得商榷。因为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投保人的意思自治,保险公司应当允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指定一个特殊的关系指定受益人。这种关系指定应当被承认,保险公司不应单纯为了避免纠纷而盲目遵循当前惯例。
其次,对于把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的情况,依照法院的判决,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容易判断此类案件中受益人都是存在的,且没有发生受益权被剥夺或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的事实。法院若判断不存在受益人,无形中侵害了实际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不可取的。同时,如上段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指定受益人方式,因此不存在受益人指定不明的问题。在关系指定中,具体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以真正确定。进一步讲,笔者认为关系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更加灵活、实用。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此期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婚姻关系完全有变动的可能。基于这一不确定性的考虑,投保人有理由以&妻子&的特定关系指定受益人,以保障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其真正妻子能取得保险金赔偿。若保险人只死板地遵循单一的受益人具体指定规则,无疑会大大增加违背投保人意愿的可能性。这不仅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而且不能真正达到人寿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人进行经济补偿的目的。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应当承认关系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因此在此案中法院不能简单地根据受益人未变更把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的前任妻子。但是由于国内法律未作说明和保险惯例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以让保险公司承认这种关系指定。同时,保险公司对关系指定不明确的态度也导致投保人的不明确,使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一般也不会考虑区分具体指定和关系指定。不难想象,在关系指定受益人方式明确出现并发展成熟之前,此类纠纷依然会经常出现。若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时空有不同的判决规则和结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无疑将被削弱,以后判决的难度也将增加。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有一套合理的规则去规范这段时期内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若只承认具体指定,问题的关键又回到了受益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法律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普遍都首先坚持&严格遵守合同原则&并认可原任配偶的受益权。这也是我国法院现在普遍的做法。但是在美国,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保险人死前不愿让原任配偶继续其受益人资格,法院也会应用&衡平原则&并认可现任配偶的受益权。首先,法院会根据被保险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来裁判。然后法院将搜集其他的一些证据判断是否应视为受益人变更。一方面,撤销原任配偶的受益权时会考虑以下证据:(1)离婚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的时期长短、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间内的健康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死亡方式;(2)离婚后的情况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如再婚或者生育小孩都表明被保险人不可能愿意让其前任配偶继续其受益人的地位;(3)离婚时双方的仇恨情绪,如果离婚时伴有通奸或者虐待小孩的行为,就很难想象被保险人还会宽恕其前任配偶;(4)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不想让其前任配偶获取保险金的意愿;(5)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了措施撤销其前任配偶的保险受益人地位,但没有完全满足保险合同的程序要求。另一方面,肯定原任配偶的受益权时会考虑以下证据:(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变更了保险单上其他的受益人而没有变更其前任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这可以充分说明其不愿意撤销其前任配偶的受益人资格;(2)虽然离婚,但被保险人与其前任配偶之间的关爱并未中断,可以表明被保险人的意愿;(3)如果被保险人把保险单给予前任配偶,这表明其愿意让前任配偶继续享有受益权;(4)离婚后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特别是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知道其保险单的存在,可以推定其不愿变更受益人。
笔者认为,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显得更加灵活,最大程度遵循合同的同时又保护了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制定一套证据采集规则,以便法院做出更加合法又合情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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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人身保险时,指定配偶为身故受益人。如果离婚后,被保险人身故,人身保险金应该给谁呢?保险合同指定配偶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前配偶丧失受益权吗?该保险金可以按遗产继承吗?
  我国《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必然条件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由此可见,离婚不是丧失受益权的必然条件。公民甲身亡原因是车祸,不存在前配偶乙的故意杀害,乙未依法丧失受益权;另外,前配偶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没有放弃受益权。
  在保险金给付中一般是排除遗产继承直接适用的。这也是从保险合同法作为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引伸出的一条重要原则。与遗产继承制度相比,《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优先原则,更能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据此,在保险金给付问题上,当遗产继承制度与《保险法》所确认的受益人领受制度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保险法》中的受益人领受制度,而排除遗产继承制度的直接适用。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受益人(包括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受益权(包括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适用遗产继承制度由继承人继承。
  综上所述,《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金支付给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婚姻家庭变化,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身故受益人书面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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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关注排行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是原配吗?保险法解释三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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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解释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等问题。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解释三》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林海权在会后向人民网记者介绍了《解释三》中的颇受关注的相关问题。
谁能给你投人身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最高法民二庭林海权法官介绍,在保险业产生初期,曾经出现过普通人为明星投保巨额人身保险,并将自己定为受益人,明星一旦因意外身故,受益人就能拿走保险金的事情。此外,还有人为不相关的人投保,并产生杀人骗保的动机。因此《保险法》做以上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还是原配吗?
如果人身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写得是“配偶”,但是被保险人经历了离婚和再婚,那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呢?
刘竹梅介绍,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勾。这种规定不够明确,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争议,比如离婚。”此次《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就是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
保险公司说被保险人是自杀 能拒付保险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解释三》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要由保险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死亡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应该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
公费医疗已报销的医药费 商业医疗保险还给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格式条款关于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释三》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遗嘱能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吗?
刘竹梅介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没有必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解释三》明确,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该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既然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单方自主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会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变更,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当中的指定和变更行为也是不产生效力的。&
(责编:袁勃、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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