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和雇员和雇主的合作方式不通过中介直接签的合同叫什么合同?

中介制—员工制—中介制 家政业避险 悄走“回头路”
请保姆 当心合同背后的风险
发布时间: 04:25
图为:如果要让家政工在户外进行危险性劳作,雇主们得多思量。
图为:由中介公司介绍,或由雇主自己找来的家政工,其人身安全和雇主息息相关。
图为:看似简单的家政劳作中,常常隐藏着危险。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丁玥 图/记者万多)提要 保姆、月嫂等家政工上门为雇主提供服务;雇主支付劳动报酬,这看似是一个互不相欠的雇佣行为。殊不知,雇主和家政公司签订的这一纸“家政合同”,正让很多家庭承担着巨大的安全和赔偿责任。经过深入探访,记者为正在雇用家政工以及准备雇用家政工的家庭,揭开“家政合同”背后的权益和风险。  家政公司悄走“回头路”  1月2日,家住洪山区的曹女士再次前往附近一家家政公司请住家保姆,细心的她发现,这次家政公司和家政工签的合同是《委托管理合同》,和雇主签订的是《家政中介合同》;而前几个月家政公司和家政工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和雇主签订的是《服务合同》。为什么发生了变化?对于这个疑问,这家家政公司的解释是:合同名称发生变化,不影响家政工所提供的服务,也不提高收费,所以对雇主没有任何影响。  实情是不是如家政公司所说?记者带着疑问暗访了武汉三镇6个较有规模的家政公司,结果发现,其中有4家家政公司从今年1月起,都对以前的合同签订方式进行了调整——家政公司和家政工的《劳动合同》变成《委托管理合同》;家政公司和雇主的《服务合同》变成《家政中介合同》。  据武汉小阿姨家政公司的负责人透露,合同的改变,实质上是家政公司从“劳务派遣形式”(又称“员工制”),转变成了“中介制”。这对家政公司的经营模式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  据介绍,这已经是家政行业第二次转型了。家政行业是从最初的传统职业介绍发展起来的,也就是“中介制”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对家政工的需求增大,2006年开始,就有一些家政公司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只是作为中介,而把家政工当成自己的员工,对雇主进行劳务派遣,也就是所谓“员工制”家政公司。但从今年起,除小阿姨等部分家政公司还实行“员工制”外,不少原先实行“员工制”的家政公司,又悄悄变回“中介制”家政公司了。  两字之差 性质全变  去年,记者在参加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成立大会时,曾听到两人这样的对话:A公司负责人兴奋地说:“我现在已经发展成员工制的公司了,旗下长期有100个家政工人,生意也稳定多了!”B公司负责人羡慕地说:“我现在还是做中介,正在申请劳务派遣资格,也想实行员工制模式。”  这样的对话可让人粗略感受到,对于家政公司来说,“员工制”比“中介制”吸引力更大一些,可为什么现在又有家政公司悄悄从“中介制”转为“员工制”呢?两种制度对于家政公司、雇主、家政工三方,到底有什么不同?  据了解,对于家政公司而言,“中介制”的生意来源不稳定,家政公司通过一次性职介将家政工介绍给雇主,收取雇主的中介费后,家政公司的职责就完成了。至于家政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发放以及劳务纠纷,都和家政公司没有关系了。“中介制”家政公司管理成本小,收益也相应较小。  而“员工制”的家政公司,要和所有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把家政工当成自己的员工来进行管理——家政工的工资由家政公司发放;上岗前家政公司要对家政工进行培训,以防止家政工在雇主家里出现失误,造成雇主的损失等。因为“员工制”家政公司要承担家政工在雇主家里劳作所产生的不可预期的风险。  虽然家政公司会因此造成管理上的成本增加,不过“员工制”的家政公司,由于有固定的员工,所以生意来源稳定,并且,作为劳务派遣公司,除了中介费以外,还可按月向雇主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对于雇主来说,找“中介制”家政公司聘请家政工,虽然不用向家政公司按月缴纳管理费,但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面对的:  首先,雇主聘请家政服务员的磨合期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中介公司介绍的家政工,基本没有经过培训,雇主请了这样的家政工后,雇主得从作息时间、生活习惯、注意事项及家务技能等从头到尾指点,磨合期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天半月。而“员工制”公司,已就一些有共性的注意事项对家政工进行了培训,家政工和雇主的磨合成本大为降低。  其次,由于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家政工,已经和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雇主和家政工发生的纠纷、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等,都只能由雇主和家政工协商解决。  而雇主如果通过“员工制”家政公司请家政工,家政工是家政公司的员工,雇主和家政工只是服务关系,所以,因家政工劳动失误所产生的一切的风险均由家政公司承担。  对于家政工来说,“中介制”家政公司不和家政工发生任何经济和劳务关系,因为工资都是由雇主直接发放,家政公司也不用为家政工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如果家政工在雇主家里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和赔偿,都由家政工自己和雇主家庭协商解决。  在“员工制”家政公司里面,家政工的归属感会更强一些。比如每个月到家政公司领取工资,家政公司还将为员工办理社保,每逢传统节假日,还可以收到家政公司的慰问品;如果在雇主家里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家政公司还会有专人上门进行协调和解决。  风险让“员工制”企业转身  “中介制”PK“员工制”,结果很明显:“员工制”无论是从雇主、家政工、家政公司,都是利大于弊,虽然“员工制”的家政公司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成本,但风险是和收益成正比的,所以从2006年开始,家政公司争相变身“员工制”。  可是,无论是家政公司还是雇主,可能都没想到,“员工制”和“中介制”权益和风险,竟有如此大的差别。  去年在北京发生的一个家政纠纷案,让全国所有的“员工制”家政公司吓出一身冷汗——由于家政公司派遣的家政工失职导致幼儿死亡,雇主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最后雇主胜诉,法院判决家政公司支付雇主死亡赔偿金3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2万多元。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的顾先生于2006年4月,通过北京富平家政中心选中雷女士前往家中照看两岁的女儿小祺。日,雷女士在家照顾小祺时,将小祺独自留在沙发上。后小祺摔倒在地,颅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顾先生认为,富平家政中心作为雷女士的雇用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雷女士家庭贫困无力赔偿,顾先生只起诉了富平家政中心。  富平家政中心在支付了5万多元补偿后称,家政中心仅仅起到中介作用,负责介绍保姆到雇主家中工作,保姆并非家政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中介的家政中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法官发现,警方调取的家政中心一名经理证言显示,保姆与家政中心签订了聘用协议。富平家政中心代理人亦承认,中心每月向家政服务员收取50元管理费。  法院据此认为,富平家政中心与雷女士存在雇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让“员工制”家政公司意识到他们所承担的责任有多重大。而雇主也认识到,找正规的“员工制”家政公司请家政工,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而在下面这个案例中,由于雇主没有通过“员工制”家政公司聘请家政工,保姆意外死亡,雇主没有过错也赔偿了一大笔钱。  上海的李女士因身体不好,经人介绍找来朱阿姨做保姆,一天中午,朱阿姨去收晾在户外的衣服,忽然“乓”的一声,6楼房间与阳台间的落地玻璃门碎了。见李女士上楼来了,正在捡掉在地上碎玻璃的朱阿姨惶恐地说:“玻璃是我不小心撞碎的,我会赔的。”李女士没有责怪她,见地上有血迹,问她是否受伤,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朱阿姨没有告知实情,而是说自己来了例假。  当朱阿姨的丈夫来到现场后,李女士给了他200元,让两人坐出租车去医院检查。但朱阿姨的丈夫却是先打扫了地上的碎玻璃,然后用自行车将朱阿姨带到侄女家,再坐出租车去医院医治。当日16时,朱阿姨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记载死者左侧臀部被一块9厘米×3厘米的碎玻璃刺入致伤。事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死者的丈夫、母亲和3个子女将雇主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雇主赔偿死亡赔偿金215250元、医疗费4461.9元、丧葬费11079元、交通费45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阿姨在工作场所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并死亡,身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基于死者在受伤后隐瞒受伤事实,并最终导致延误抢救,死者自身存有重大过失,应对本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后来,上海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雇主虽无过错,仍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69172.57元。  家政业走“回头路”的背后  “‘中介制’—‘员工制’—‘中介制’,家政行业经历这样的变身,客观上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几天前,武汉市小阿姨家政公司的负责人李书林,刚刚结束了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考察,他告诉记者,不只是武汉,现在全国的家政服务业都处在这样一个微妙的时期。  他说,国家目前对家政服务业实行的是两个政策:一种是,雇主通过中介公司或自己请的家政服务员,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家政工和雇主是一种经济关系,发生不能调解的纠纷后,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而家政公司不用为家政工负责,也不用对雇主负责;另一种是,雇主通过“员工制”家政公司聘请家政服务员,则要受到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比如家政公司必须要和家政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要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所发放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公司要承担家政工在雇主家的事故责任等。从政策层面上说,第二种方式很规范,也有发展前景,但家政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和成本太大了。李书林说,上面提到的家政公司由于员工工作失误导致雇主小孩摔死,被判赔偿50多万元,这要是放在武汉来讲,99%的家政公司都得破产。  李书林称,经过考察发现,现在全国都有这样的趋势——许多原来实行“员工制”的家政企业,都逐步在调整改回“中介制”,这必然会大大削弱对雇主和家政工的权益保障。  在谈到小阿姨家政未来的打算时,李书林表示也将会顺应潮流作出相应调整,但他表示,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及后期的跟踪管理不会减弱。  针对这一现状,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专家称,家政行业从“员工制”转回“中介制”只是一次短暂的过渡,从全社会对家政行业的期望来看,重回“员工制”只是时间问题。不过在这个时期内,为了规避家政服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雇主或家政公司可以为自己家庭或家政工购买相应的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发现巨大商机  “现在已有四家商业保险公司争相来投标,想为家政工人配置意外伤害险。”昨日,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陈华高兴地告诉记者,该协会正在拟定为会员企业的家政工人集体购买意外伤害险,招标书刚一发出,就有四家保险公司争相投标。  陈华称,由于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工人暂时还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内,所以“员工制”的家政公司除了为员工购买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外,还必须购买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作为补充。这才能减轻家政公司和雇主的风险。  据省家协统计,目前武汉市对家政工的需求量已达到10万人,但只有不超过2万人才从事家政服务业。很多想从事这个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都是因为没有社会保障而放弃该行业的。  陈华称,实践证明,“员工制”的家政模式,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也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她建议家政企业将“员工制”进行到底;并期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的家政行业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家政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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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雾里看花的家政市场
  看了几页资料,普通月嫂就冠上“育婴早教员”的名头;给孩子找个家庭陪护,不料教会他一口“弯管子普通话”……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通过家政公司寻找家政工,然而,这个成长了多年的市场,依然“步履蹒跚”,不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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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中国雇员与外国企业代表处直接签订用工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中国雇员与外国企业代表处直接签订用工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李春萍律师观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因此,****代表处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如果需要招聘中国员工,应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缴纳社保等。否则,中国雇员与全世华与***代表处依法将不能成立劳动关系,而只能参照成立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处理解决,依法也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劳动法中规定的相关权益依法也不能享受。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李春萍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严格审核对方是否具有用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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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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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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