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土地私有化化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

警惕土地私有化思潮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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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相互纠结,各种声音相互交错,各种观点相互碰撞。近年来,国外与国内学者内外呼应,制造了一次次推动土地私有化改革的声势,冲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折射出了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各阶层寻求自身利益代言人以及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
  一、土地私有化的主要观点及主张
  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和主张并非近年才出现。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学者受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批判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
  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们看来,实行土地私有制才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只要用土地私有制替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的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有的学者看来,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农业产业化问题、农村生态环境和城乡绿化问题、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寻租问题、农民富裕问题等等都不难解决。还有学者直接指出,相对于其他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凡是对土地私有制长期信奉不疑的民族,都能逐渐完善以保障产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从而演化出有广泛民意基础的经济—社会秩序,促成各阶层共生关系的深化,社会生活的和谐。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大都针对当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有学者错误地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忽视本国的历史教训和人类文明的制度成果,而且违反市场经济规律,是导致制度性排斥农村人口的外生型城市化的根源,对劳动工资、汇率调整和中国的比较优势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严重阻碍资本市场的深化,日益加剧城乡间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并对2020 年中国决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构成严重的挑战,所以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前,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主要在政策上寻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及其自由买卖和租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又试图通过推动农村土地确权来推翻农村集体所有制。有学者直接指出,农村土地确权不是一种形式的问题,是要把一种关系终结,是确权在倒逼集体所有制那种不断以人分地关系的终结;等到确权完成,大规模流转实现,在征地制度以外就能并列出现另外一套土地转让的路径,最后再来讨论如何并轨,实现更完整的土地制度改革。确权、颁证是形式,要消灭在其看来阻碍土地私有化的集体所有制甚至农村基层组织才是其最终目的。
  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抓住每一次中央有关土地制度改革内容的会议,以宣传、解读中央会议精神的名义,宣传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向。比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有学者直接喊出:“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再拖延”,“土地制度改变不能老是试点”,“土地私有化的时间已经成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有学者宣称:一直以来,产权不清、归属不明的现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影响效率、平等和稳定三大施政目标,如果不改,要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是很困难的;土地制度改革,能让中国至少繁荣30年。
  不断寻求农村土地改革的突破口,在舆论焦点中制造和利用民意,是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一贯的做法。小产权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在其“关注”和“研究”之列。有学者就认为,无论是小产权房还是成都土地产权改革试点,都表明农村土地改革走向私有化的趋势是阻挡不住的,而且这种趋势是经济力量和制度动因一起推动的,具有必然性。
  二、土地私有制在当下中国根本行不通
  首先,土地私有制的高效率问题因国情而异,并非通则。其逻辑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之上,把土地作为一种单纯的生产要素,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实现效率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并非如其主张者们所宣扬的那般和谐。比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私有制效率表现就大不相同。在鼓吹土地私有制造成西方国家农业繁荣时,也应该让人们看到印度和拉美的“三农”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城市贫民窟、农民自杀、农民游击队等社会问题。
  其次,单纯以经济效率考察一个社会的土地制度不科学。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不仅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存在,更是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国家性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执政的制度基础。土地私有制主张者们在批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不仅不顾历史和现实大力美化土地私有制,而且无视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成功模式。例如江苏华西村、河南刘庄、黑龙江兴十四村、天津毛家峪等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不仅实现了村庄生产可持续发展,而且建立了完善的村级治理体系,真正实现了村民民主、农民生活富裕幸福。
  再次,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貌似以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助力全面小康社会为出发点,实际是受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驱动,是人格化的资本在新形势下的代言词。一百多年以前,马克思就提出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资本论》第1卷第871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强大的资本力量下,广大农民一旦丧失发展农业、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地位,被裹挟进土地自由交易的美好图景,到最后将不得不承担两极分化甚至社会动荡不安的恶果。在土地私有化的蓝图中,广大农村也只不过是新的“圈地运动”的试验场和各路商业资本角逐利润的新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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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内外一直有人认为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存在许多弊端,或明或暗、或公开或私下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 。中国现在或者将来究竟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中国为什么不能搞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为什么是错误的、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的根本出路、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是什么,怎样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弊及其演进的趋势等问题。
土地私有化没法让农民富裕
提高地价约束城市建设节约用地针对有些学者提出的“将土地私有化以满足农民抵押土地创业需求”的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间中央副主席、著名经济学家辜胜阻提出异议,“非洲和南美的国家都是土地私有化。如果能够大大提高土地的价值,真正实现土地的高价,城市的发展才会自觉地走向集约利用,根本解决土地需求的冲突。三中全会看土改:土地私有化PK土地集体所有制-专题-土地资源网
编者的话:定于11月9日至12日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聚焦财税、金融、国企、土地、资源改革,土地改革尤受瞩目,而近段时间学界亦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未来土地产权是该私有化还是集体化?又要
怎样的私有化或集体化?土地真的能够作为农民的最后保障吗?诸如此类问题,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期土地评论专题聚焦土地制度改革,把专家们的观点亮出,让大家对土地改革有更深刻的认
识。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观点!
土地私有化:
中国未来的发展将由土地制度的变革所决定,土地私有将是改革的最大红利。中国的解放战争胜利是借"打土豪,分田地"成功的。中国的大饥荒是因土地被集体化造成的。中国的改革是从土地违法承包突破的。中国的温饱是以农村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改变的。
秦晖不认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像某些人讲的那样,消灭小农现象,使得土地转入规模经营。恰恰相反,我认为土地私有,如果使农民有拒绝卖地的权利的话,很可能这个规模经营不会更快。说什么土地私有会导致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危机,甚至说会导致农民战争。这应该说是个极大的认识误区。
近来,在媒体上出现了严防新型城镇化冒进的声音,担心有些地方政府在政策的诱导下采取急于冒进的新型城镇化,这就会令城镇化出现"低成本化"倾向,直接会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段绍译指出,实现土地私有化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最佳路径。在法律保护的层面,要实现土地的自由交易,大力保护产权及其收益。
蔡继明认为,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下,土地私有化可以增强农民保护自己土地的意识和能力。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集体代替个人做主的事情,违背农民的意愿,侵害农民的权益。
土地公有的结果,没有给农民带来好处,反而是变得一无所有,任由掌权人随意安排本来祖祖辈辈属于自己的东西。土地公有,实质上是从原来的几乎每个人都有,变成了只有少数掌权者才有而所有老百姓都没有。
土地到底是谁的?按照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土地属于国家,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土地自然也应该属于人民。可是现在的情况确是,我们自己的土地,被代表我们的政府拿来和开发商作交易,他们的交易完全是黑箱操作,我们从来看不懂我们在交易里应该享有的权利。
土地私有制:
土地集体所有制:
有专家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决定》推出的政策措施,是要给农民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而不是要有什么超经济的、或者强制的力量把他们从土地上推出去。"要让农民在这小小块的土地上有一个基本的稳定感,然后让他壮着胆子可以闯市场。"
有人认为,中国之所以反对土地私有化,完全是出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需要考虑。其实,中国土地不能私有化、农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首先是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经济需要。
对照台湾的农地制度,大陆的农地制度"共同体集体所有、农户联产承包、双层经营"更有利于规模经营,应该继续坚持,要变的是尽快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农村金融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最大的弊端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是出在农转非制度及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上。
对于农民而言,拥有多大的土地权利并没有意义。土地私有化既不能保护农民利益,也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甚至会损害农民利益,中国土地制度不能走私有化道路。农民真正需要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调整权,也即合法进行土地流转的权利。
为了在这种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国家完成工业化,最有效的办法只有"集体化"。于是在农村形成了集体制、城市形成了单位制。一贫如洗的中国,为了弥补资本的匮乏,用工农剪刀差来支持工业化。这样尽管谈不上公平,但仍然避免了西方血腥屠杀的"原罪"。
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绝不是肯定土地私有化,也并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期租种农民土地。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状况还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化极易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工商资本长期租种农民土地,也极易造成土地用途发生变更。
土地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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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哑河 |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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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39 发布在
&&&&&&&&&&&&(来源:微信公众号哑河,欢迎关注。旧作,原刊于某杂志2009年3月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问题的制度根源。&&&&连续6个聚焦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可置疑地表明了三农问题对于中国的重要性。然而,近些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围绕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如“反哺”、林权制改革、土地流转等,都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关键,即农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被虚拟化的行为主体&&&&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土地问题的核心是所有制。要深化农村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完成本世纪中叶实现初步现代化的目标,就不能也无法回避农地的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能去剥夺农民,只能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生产和占有。根据这一思想,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联共(布)中央决定推行农业集体化。1918年,前苏联颁布了《土地社会主义化》法令;1923年,列宁发表《论合作制》,具体规定了改造小农经济的途径。到1934年,全国参加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已达71.4%,苏联宣布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在缺乏历史经验借鉴的情况下,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走了很多弯路,导致农业总产值下降了23%,其中牲畜存栏数减少了50%。&&&&参照前苏联的做法,中国从1953年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从此,我国农村土地被确定为集体所有制,并相继被写入了历届宪法和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一直沿用至今。&&&&不难理解,确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党的领导者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满怀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美好前景的憧憬,对马克思主义所有权观点的教条式运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在理论上存在严重缺陷。&&&&首先,导致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产权虚化。“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的政治表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主体。这种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化的“农民集体”,根本无法享受和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其次,造成了农业劳动力与主要生产资料的分离。如果生产力不能和生产资料紧密结合,必然导致生产效率低下。这一弊端在中国农业合作化后期,尤其是在人民公社阶段,已经充分显现,给中国农业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虽然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和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但这种生产方式可以发挥的空间已到极限,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标志的农村深化改革,将因为农地所有制问题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集体所有制:农村问题的制度根源&&&&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贫困状况有很大改变,但是,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却逐年上升。中国社科院的研究表明,近5年来,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约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左右,许多政府官员也公开承认土地问题是诱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集体所有制使农地问题成为了农民担心、政府揪心、法院闹心的老大难,是发生在农村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的制度根源。&&&&集体所有制为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因为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长期以来,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成为实际上的地方政府所有制,致使农村土地被各级政府不断以各种名目低价征用,土地财政成为政府提升政绩的捷径和官员腐败的沃土。面对横征暴敛,农民既没有主张土地所有者权利的法律身份,也没有维护这种虚拟权利的动力。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个别奋起抗争的农民很难得到受到同样剥夺的其他人的有效支持,但是一旦形成集体抗争,极易发生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2007年年末,黑龙江富锦市72个村的4万农民和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村的约7万农民,曾在互联网发表公告,宣布收回土地所有权,摒弃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差别。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从2003年至2007年4年间,我国耕地减少1.24亿亩。用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再转手以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卖出,其结果一是造就了数千万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失地农民大军;二是造就了极少数一夜暴富的地产大亨和贪官污吏。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如果说上个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是国家对农民的第一次剥夺,那么改革开放以来的大规模征用农地,是对农民的第二次剥夺。而剥夺之所以能顺利实施,根源就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成为制约现代大农业的瓶颈。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是发展以规模化、专业化为特征的现代大农业,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战略性的科技投入、专业化的生产组织,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明确的土地所有制作为支撑。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30年不变、可以流转、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以上政府发给“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这些规定,已经朝着重建农地个人所有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经营权和使用权毕竟不是所有权,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发包方绝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方案,从而留下了一个行政运作空间。何况政府不是农地所有者,不具备发包人资格,由政府向土地所有权者发放“经营承包权证书”,本身就构成了法律层面的悖论。一网友在天涯社区发表文章,介绍他返乡承包土地规模经营致富的经验,令众多网友羡慕。但这位网友告诫大家:千万别租农民的地,有风险。他租的是当地劳改农场的地,是国有土地。&&&&深化农村改革必须越过农地所有制的鸿沟。如果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第一轮农村改革是一项过渡性措施,那么以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标志的第二轮农村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其重要意义在于农村改革已经逼近了问题的核心。我们距此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应该清醒认识到,只有使包括土地在内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实现农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多元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市场经济。&&&&重建农村土地私有制,推动农村经济长久繁荣&&&&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结束后答记者问时说了这样一句话:“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生产自主权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其实,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永远不变,已经包含了农地私有的成分。当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承包制无法容纳日益发展的农业生产力时,变革现有生产关系也就成为了深化农村改革的唯一选择。重建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使土地经营者成为土地所有者,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建立归属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中国农业经济长期繁荣,应该成为我们必须坚持的发展道路。&&&&数十年来,农地所有制问题始终与姓“社”还是姓“资”联系在一起。让所有制必须去对应某一种意识形态和政治概念,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经典理论,更违背了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早在1992年,邓小平针对“姓资姓社”的争论,就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抛开“主义”之争,讲“以人为本”,讲发展才是硬道理,才是真正的解放思想。&&&&有著名学者(以陈锡文为代表)多次讲到,“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制度,不是由政府或者党的部门制定政策的问题,而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宪法作了多次重大修订,每次修订都是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中国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如果现行宪法和法律制约了农村改革和发展,那么,需要修改的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而绝不能放弃改革。&&&&农村土地是最大宗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对于中国的经济和政治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震动,需要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这项事业。但是,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是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经济规律决定的。中国共产党要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才是问题的基本面。&&&&最困难的事情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只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方向,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本质性突破。&&&&?END? &&&&哑河 O 思想沉淀之地&&&&公众号ID:yahe2016&&&&原创 ? 独特 ? 深度&&&&原创不易,谢谢鼓励&&&&苹果手机读者赞赏通道&&&&(其他手机读者也可在此,或底部赞赏)&&&&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数额随意&&&&&&&&欢迎关注公众号哑河,欢迎下载、转发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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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内外一直有人认为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存在许多弊端,或明或暗、或公开或私下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中国现在或者将来究竟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这是一个关系如何正确把握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方向、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甚至涉及对中国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演进趋势的认知。要合理地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能不公开深入讨论清楚,求得正确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国为什么不能搞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为什么是错误的、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的根本出路、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是什么,怎样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弊及其演进的趋势等问题,特别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正确全面的回答,作出有说服力的论证。
土地私有制是指由私人掌握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转让权、收益权等完全产权的土地制度。所谓土地私有化,极端的说法就是所有土地都实行私有制,更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指存在土地多种所有制的情况下主要实行私有制。本文理解的土地私有化是指农村土地(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实行私有制的过程和结果。如果土地私有制不是主体,就不能说是土地私有化了。
在人类社会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在其兴起和发展的时期,都曾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奴隶社会早期和中期的奴隶主私有制,还是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的地主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私有制,都曾经带来生产力的新发展,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发展。但是在这些社会的后期或晚期,私有制无不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私有制无不逐步被新的私有制取而代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将会被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所取代。
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所有制和人类社会经济制度演进的大趋势的基本原理仍然具有科学性,并没有过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仍然是人类社会长远的发展方向。虽然私有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拥有存在的合理性,还有生命力,也具有不能完全替代的作用,但私有制必然存在的剥削、不公平、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化大生产矛盾等自身无法克服的根本性缺陷,决定了私有制不会是永恒的,不可能是人类社会的终极所有制形式,最终还是会走向消亡,被本质上能够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的,更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的更先进、成熟、完善和优越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逐步取而代之。
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还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人口、土地和三农的特殊性。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是: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农业自然条件的弱质性与农民致富的矛盾、农业落后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矛盾、工业化和城镇化与三农问题严重的矛盾。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无论是从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从维护农民利益来看,土地私有化的主张都是错误和有害的。
1.历史事实证明土地私有制并非万能。
私有制不是万能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问题的出路。中国曾经实行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农村始终没有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始终没有富起来,长期陷入新朝代轻徭薄赋、均田兴农、经济发展→贪污腐败、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土地兼并集中、地主残酷剥削、贫富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治乱循环之中。从总体和长期来看,土地私有制不仅没有让中国农民富裕、农村繁荣,相反,恰恰是中国近代贫穷、落后、挨打的所有制根源,这不仅是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原因,也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平均地权诉求的基本依据。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历史事实。
有学者认为,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始终没有富起来的论断,不符合中国几千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史。他们反驳说,怎么解释像“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兴旺繁荣、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封建制度的确曾经带来封建时代的经济繁荣,出现过所谓“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但是,封建社会某些时期出现的所谓繁荣,主要是封建王朝和地主阶级的富裕繁荣,对广大农民而言,至多不过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是谈不上富裕的。即使是在“清明上河图”描绘的“太平盛世”中,也可以看到,既有宏伟壮丽的宫殿,又有更多的简陋平房和茅草屋。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历代农民战争、社会动乱主要是政府官僚欺压鱼肉百姓造成的,不是土地兼并引起的,与土地的地主私有制无关。的确,土地兼并有可能主要不是民间土地买卖引起的,而主要是“政治性特权”掠夺造成的,但土地向官僚地主手中集中,难道不是普通农民日子难过、不满的基本原因之一吗?繁多的苛捐杂税、沉重的徭役负担、严刑酷法、横征暴敛、经济统制、穷兵黩武、吏治腐败、官僚地主的残酷剥削压迫,这一切产生的根源难道与封建地主官僚的土地私有制完全无关吗?
2.土地私有化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中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在农业落后、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的农民转移就业和居住条件有限、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化会很快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造成“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大量增加,从而造成农民总体状况的恶化。解放初期,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通过土地改革都分到田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但在人多地少、农业落后的情况下,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劳力缺乏等原因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卖地救急求生,重新失去土地,又由于缺乏技能和就业机会而无法进城务工经商,只有再次沦为无地雇农或等待国家救助的穷人。这正是中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分散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无法独立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难以开展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多地少、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极低的中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是唯一出路。虽然中国在农村合作化、集体化过程中存在过急、过快、过猛、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等严重缺陷,但合作化、集体化的大方向是不能全盘否定的。至于说目前已经存在的“三无”农民,主要是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不协调等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结果。减少或消除“三无”农民的办法也只能是深化改革,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的合理协调。
在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化率达到70%,城乡统一、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中国农地私有化是不是就不会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不会产生大量“三无”农民,是否就可以实行农地私有化了呢?我认为依然不行。因为在城镇化率达到70%时,中国人口也至少达到14亿,农村人口仍然还有4.2亿,考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后的中国农村劳动力还有2.52亿。按照18亿亩耕地计算,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只有7亩。如果按照美国的农业现代化方式,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搞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中国的18亿亩耕地通过私有化、市场化集中到种田能人手中,只需要200多万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了。2.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将成为无地农民,他们也不可能到私人农场去打工,因为务农的200多万农业劳动力中已经包含被雇用的农工。再加上工业化和城镇化已基本实现,城镇不可能再提供很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失地农民也难以大量进城务工经商,从而成为难以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到哪里去、干什么、如何生存?虽然他们不是“三无”农民而是“二无”农民(无地、无业),但数以亿计的“二无”农民长期靠社会保障过日子,社会保障负担得起吗?能够持续吗?又怎样致富?
有学者提出,让农地私有化,使土地向种田能人手中集聚,再由他们雇用农民种地,进行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村经济繁荣。问题是实行土地大规模集约经营的私人农场或种田能手雇用不了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更不谈私人农场或种田能手实行效率更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社会化,会大量减少对农业劳动力的使用和需求,私有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解决不了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而且,农地私有化与资本私有化不一样。中国的资本私有化主要不是通过将公有资本分配给个人实现的,而是允许、鼓励民间投资和引进外资而形成的,资本也不是全部私有化,而是部分私有化,还有相当一部分资本是公有制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仍然处于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农地私有化必须对所有农民一视同仁,将公有制的农地全部重新分配给农民个人,让每一个农民都能分配到同样数量的土地。这将使中国农村公有制经济完全变成私有制经济,造成多重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3.土地私有化不能保证“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就是种田者或务农者拥有自己的土地,耕种的是自己所有的土地。所谓“自己所有的土地”,可以是耕者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土地,也可以是耕者共同所有的土地。耕者如果耕种的是别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租种别人的地或者被雇用到别人的土地上或农场里种地等,就是“耕者无其田”。几乎所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论者都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而实际情况恰恰是土地私有制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甚至有可能使土地集中在少数不种地的人的手中,造成耕者无其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许多农民少地或无地的历史事实就是明证。即使通过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土地私有制,也存在农民因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失败、人身家庭变故等原因而破产失地的现象。土地地主私有制中的雇农、佃农,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场或家庭农场中的农业雇工,都是耕者,都无其田;相反,土地耕者集体所有或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却能保证耕者有其田,因为耕者耕种的是他们自己共有的土地,除了国家必要的合理的征用和有人非法剥夺的特殊情况之外,农民一般不可能失去共有的土地。
4.土地私有化不可能使大部分农民通过卖地致富。
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确使农民有了完全的土地产权,能够按照自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自由使用、处置和转让,有人只从所谓“经济学常识”出发,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得不到高额补偿就可以不转让,甚至能够要高价,通过卖地而致富。实际情况是,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会使农民缺乏定价权和自由买卖权,土地转让价格不可能由农民说了算,甚至连转不转让都要受制于人;另外,远离城市和交通线,难以改变用途,使大多数农地的增值收益并不那么多。特别是中国农民人均土地少,大多数农民出售私有土地的收益不足以保证其生存,更谈不上发财致富。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必须考虑土地为什么会大幅度增值、如何兼顾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怎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能大幅度增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进行了“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邮、通讯、通航,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工商业项目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且增加了土地的需求,工商用地的经济效率远远高于农业用地,而主要不是由于农民改良了土地或改变了土地的地理区位而增值的。所以,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在国家、相关投资者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之间合理分配,首先保证失地农民的合理权益,也要给国家和相关投资者必要的补偿或回报,使国家更有能力、投资者更有积极性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工商项目建设。目前征地拆迁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和开发商拿到的土地增值收益太多,失地农民获得的太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不是土地公有制,而是其他相关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合理、不完善。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深化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和管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原则和比例,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5.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开放前后都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和牺牲,现在“三农”问题突出、农业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低而且增加困难、农村比较贫穷,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靠土地、靠农民自己保障。但是中国有8亿农民(包括2亿多农民工),需要的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短期内难以筹集起来,更何况现在政府财力仍然有限,所以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持农地的公有制,农民一般不会丧失土地这一条最后保障线,使得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失败以后,还有一条退路――回家种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时,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回流,若无地、无退路,后果将不堪设想!当时国外媒体预言中国要发生大动荡,结果基本平安无事。
有学者认为,保障农民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职责,要农民用自己的土地保障自己是要“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把国家的责任推给农民”。我认为,保障与社会保障是两个有区别的不同的概念。这里说的“保障”是指社会居民(包括农民)的生活(主要是生存)保障,即人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就业、收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或保证,首先应该由自己个人和家庭来保障,然后才是社会保障,尤其是在个人和家庭自身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是要由社会来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努力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之前,人们还得首先依靠自己和家庭保障,农民还得以自己拥有或共有的土地作保障。
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靠土地、靠农民自己保障,但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农民在相当程度上还得依靠土地保障。土地私有化则使得农民有可能丧失这条不能没有的保障线,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无论是从实现土地合理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是从清除土地腐败,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来看,土地私有化都不是出路。
1.土地私有化不一定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些年,中国农村不少地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退化、不仅年久失修而且新建很少,靠吃改革开放前30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老本。近年来,国家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其主要原因在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分田单干以后,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往往无人关心也无力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土地私有化,这种现象只会更严重。
中国现在存在土地抛荒现象,虽然与农地的公有制和不能自由买卖有一定关系,但主要原因是种田的比较收益太低,外出务工经商收入比种地高而且比种地轻松,把承包地租给别人的租金太少或租不出去。土地私有化后,虽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如果种田的比较收益还是太低,一样也会出现土地抛荒。
虽然土地私有化能够促进资本下乡,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机械化,有实力和动机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但在中国农民数量庞大、人多地少、土地分散在数量巨大的小农户手中的情况下,土地公有制更有利于在集体内部实现土地连片规模经营,集中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华西村、刘庄、南街村等先进的农村都是这样做的。相反,实行土地私有制在这方面只会更困难。
对此,有学者指出:“世界上仅有不超过10个大农场国家,能够有条件实现土地规模经济、产生农业规模收益,它们几乎全部是在殖民化进程中大规模杀戮当地土著、开疆拓土的产物。除此之外,老欧洲那些发达国家虽然市场化了几百年,却都没有实现教科书中才有的‘规模经济’,至今还是以小农场为主,而且2/3的农业经营者还是兼业化的”;“即使实现土地规模经济的美国,其农业也没有完全按照自由市场的教条化理论运作。众所周知,美国大农场得到的政府补贴,比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多得多。”(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2.土地私有化不能完全消除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
虽然土地私有化可以让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产权,使得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更加困难,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农村干部利用权力在集体土地征用、流转和分配使用中谋取私利,但是土地私有化并不能完全消除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土地是一种关系人口生存而又不可再生的有限的基本资源,具有空间垄断性、不可流动性和地理区位不可替代性等特点,其用途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对土地的使用都有程度和内容不同的管理和限制,为了公共利益也要征地。只要有征用、管理和限制,就可能出现行贿受贿、寻租腐败现象,即使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多党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也不可避免,有的甚至很严重。
3.土地私有化会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有害于土地配置效率提高。
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不仅可能导致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集聚,产生土地食利阶层,还可能发生贱卖轻甩或漫天要价的现象。贱卖轻甩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损害农民的利益;漫天要价会使土地所有者获得不应该得到的土地增值的全部收益,从而加大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有害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另外,有人将农地非农化都称之“圈地运动”,这是不恰当的说法,只有利用特权和暴力,强行剥夺或低价大量征收、圈占农民土地的行为,才是所谓“圈地运动”。必要的合理合法的、给失地农民合理补偿的、又不闲置浪费的征地,是在保护了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4.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城市贫民窟化。
土地出卖以后,农民在农村无立足之地,再加上土地集中、机械化耕种,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只需要很少的劳动力,大量失地农民只能到城镇谋生。但是这种迁移不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水到渠成的城镇化,只能在城市形成大面积的贫民窟,成为所谓“城市贫民窟化”,一方面农村凋敝,小农破产,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大批涌进城市而难以就业。
5.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不是土地私有化。
“三农”问题的根源不在土地公有制。农业分散、小规模经营,土地抛荒、难以合理流转,土地征用和补偿不合理、部分“三无”农民出现,各种涉农腐败、农民利益受损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不是土地没有私有化,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流转、征用、补偿的制度有缺陷,经营管理有问题,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最根本的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没有实现,能够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有相当部分没有转移,农业也还没有实现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还在建设之中。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必然,也不是不可克服的。因此,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不是土地私有化,“三农”问题不是土地私有化而能一“化”了之的。
我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应该是“三化一新加反哺”,即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即农业的产业化、机械化、信息化、特色化、绿色化、优质化、多业化、高效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制度上,主要是坚持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及其经营方式,改进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建立和健全农地合理流转、占用、补偿制度,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工资制度,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无论是从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还是从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来说,土地私有制都会动摇中国的所有制基础。
1.土地私有化不利于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
有人认为,当今全球粮食安全的最大威胁恰好就是自给自足的政策,依靠贸易和交换(国内的和国际的)才能保证粮食供给的安全,市场完全可以解决粮食问题。他们分析说,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条件下,粮食短缺必然引起粮价上涨,刺激世界各国扩大粮食生产,依靠国际市场完全可以满足中国的粮食需求。但是,他们没有看到,中国有13亿人,粮食需求巨大。2010年中国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4641万吨,当年全世界粮食出口总量为27554.5万吨,由此可见,即使把世界各国出口的粮食全部卖给中国,也远远不能满足13亿人的需求。中国粮食需求的满足依靠任何别的国家或世界市场都是没有保证、不可持续的。而且吃饭的问题依靠别人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只能主要依靠自给。即使土地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利用的效率远远高于农用,也要合理保护耕地特别是种粮用地。而土地私有化让农民获得完全自由使用、转让、改变用途的权利,使得政府难以调控土地的使用,难以有效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从而影响粮食安全的保障。
2.土地私有化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往往会发生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和剧烈的社会动荡。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大规模加速推进、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和转型的情况下,在工农、城乡、地区、收入差别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特别庞大的情况下,中国之所以保持了社会的基本稳定,没有出现严重的过度城镇化和大面积的城市“贫民窟”,没有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化,给全体农民保留了最后一条保障线。基本保持农地的公有制性质和不能自由转让的制度安排,功不可没!土地非私有化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条件。
虽然不能说土地私有化一无是处、一点作用也没有,但弊大大地多于利,会造成上述许多严重后果。有人认为,中国之所以反对土地私有化,完全是出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需要考虑。其实,中国土地不能私有化、农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首先是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经济需要。同时也必须看到,如果土地私有化,再加上国有企业私有化,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和共产党领导将失去其存在的所有制基础,这是必须引起我们党和人民高度警惕的。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责编:实习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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