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不知有什么提取方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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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 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 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帐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帐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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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及下属的各住房管理部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六)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七)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查询、对账1、州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统一为缴存职工制作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可通过查询卡在所属管理部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情况。所属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2、所属管理部每年应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缴存单位发放《单位职工年度结息及个帐余额表》,缴存单位将核对情况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馈所属管理部。3、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进行核对,对确有错误的,所属管理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无误的也应做好解释工作。
2016年甘孜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租赁自住住房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4.职工提前还清贷款;部分提取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前《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需大修的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支付房租的  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纳房租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缴纳年租金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如符合条件,需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且夫妻在不同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衔接单》,交管理部审核后交配偶方管理部办理提取。
甘孜个人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部分提取流程:  1、由职工本人提供要件材料  2、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批准提前还贷  3、职工填报《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报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4、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批  5、办理银行转账(职工及配偶支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还贷账户)非房屋类提取流程:1.职工退休、死亡、调出本州、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境外定居、被判刑等情况支取由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2.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3.办理销户支取4.办理银行转账(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所在单位转职工个人账户);
甘孜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利率:5年(含)及以下年利率4.0%5年以上年利率4.5%二套房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
最新甘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材料
  一手房贷款材料:1二代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3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1份2份复印件。4购房合同正本原件1份和2份复印件。5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1份和2份复印件。6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和2份复印件。7委托扣款(还款)账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8住房抵押文件9甘孜州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甘孜公积金贷款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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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3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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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入(出)甘孜州的您
是否为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转移办理伤过脑筋
现在无需您多跑路
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公积金异地接续啦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流动,跨城市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的业务需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按照省住建厅统一安排与部署,我州于日已正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这代表着您在调入地设立了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向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通过平台信息传递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情况下您的住房公积金就顺利“漫游”到了您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了“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来看一组数据,截止8月31日,我中心累计转入人数5人,金额38.26万元,转出人数50人,金额285.09万元,达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的,极大的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在农村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就是说,农村无业人员,城镇无工作的居民以及离职退休的职工都不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会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一般来说,职工缴存的部分会在工资里扣除后,由单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那么职工在职期间就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非是职工离退休或者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1)如果想要提取公积金,职工首先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会对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如果是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带上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相关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会进行审批和录入,全都完成后会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就可以去进行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大家普遍都认为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还房贷的时候才能够用到,其实并不是这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由职工申请提取到个人的账户,只不过需要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要满足了条件,按照上述的提取流程,就可以将公积金提取到个人账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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