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务收入适用建筑业营改增简易计税税吗

全面推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近日终于公布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建筑业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
=[S/(1+3%)&3%]/S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目前实务中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零星材料因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砂、石、砖、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增加成本,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
四、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务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 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五、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赵海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黑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具有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实务界从事财务指导、财务核算的设计、税收筹划、股票债券的发行、股份制改造、国有大型基建核算以及备行业制度的设计等。
作者:赵海立
(作者:赵海立& 本文系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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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复式账建制的基本要求有(
)。A.请帮工在2人或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立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B.个体工商业户有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者;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的应建立复式账C.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复式账,复式账簿中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薄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薄。建制要遵循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D.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简易账薄均采用订本式,建立简易账薄核算的个体户其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应与设立复式账的个体业户相同,只是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要简单许多E.凡按定期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以及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按两方的要求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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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纳税人如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C.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D.纳税人因住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A.数字真实B.内容完整C.全面简明D.计算准确E.报送及时3A.征收税款行为B.加收滞纳金行为C.罚款D.审批出口退税E.审批减免税4A.单项代B.多项代C.全面代理D.常年代理E.临时代理5A.少转产品销售成本B.多转产品销售成本C.存在应盘盈的产品D.存在应盘亏的产品E.完工产品未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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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作者:重庆会计网校&日期: 16:33:13 点击数:8795 [字体: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 ÷(1+5%)×5%=A÷(1+6%)×6%-C,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A =111.3C-5.3B,
当A>111.3C-5.3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
当A<111.3C-5.3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 ÷(1+5%)×5%=A÷(1+3%)×3%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B ÷A =38.83%
当B >A×38.83%,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
当B<A×38.83%,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有利;
第一,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含税销售额A =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
第二,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或者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含税销售额)A=38.83%
(三)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依照5%征收率(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0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1+5%)×5%=47,619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
&&& 主营业务成本&&&&&&&& 952381
&&&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例如,如果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50000/(1+5%)×5%=2381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81
&&& 主营业务成本&&&&&&&&&&& 47619
&&& 贷:银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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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的外包工程项目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外包工程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相信部分建筑企业有此一问,咱们一起看看究竟能不能抵扣吧!
  问:我公司为某建筑工程老项目的总包方并全部外包,5月1日之后建筑分包商选择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我公司取得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这属于不可抵扣的简易计税项目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贵公司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建筑承包商(下游企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能否抵扣进项税与贵公司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计税方法有关,与建筑承包商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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