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重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险跨省转移的最新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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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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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附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 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 (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 四、进一步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业务经办规定,为应对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要确保全国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经办规程中的程序和表格;要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办理时限;要通过国内各新闻媒体、互联网、热线电话、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向社会公布的联系渠道畅通。遇有单位地址、经办科室、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补充的,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保持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干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干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踌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二、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息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日之前巳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日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含放大或调整到规定账户规模调整额的利息)。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史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日至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参保人员在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五、关于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藉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1%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来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问,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
六、关于参保皱费年限
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接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特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曾发生多次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人事调动,在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应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最后调入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中。
七、关于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实施后又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八、关于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九、关于欠费补缴
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单位欠费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十、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十一、关于预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坎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关于遗留问题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跨省流动就业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比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待遇领取地应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舍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且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接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缴费年限(舍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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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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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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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工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答:(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身份证、户口簿、实际住址的房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外地户籍人员需同时持户籍地未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单位填写其它部分;(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缴费后结转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填写或申报打印《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由单位专管员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其中市内外地户籍人员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人社局退休待遇核准部门审核;(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包括退休证、存折)。《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单位的正常退休职工,由单位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职)?
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6-25日,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档案存放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外地户籍人员应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市内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应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市内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同时提供户籍地未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和居住证。
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答:办理手续和流程与正常退休一致,同时还需提供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和本人申请。
5.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
答:办理手续和流程与正常退休一致,同时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一式三份)和本人申请。
6.以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死亡后应如何办理供养直系亲属认定?
答:(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7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生存认证:①户口簿;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④火化证明原件;⑤领取待遇存折;⑥医保IC卡(其中退休人员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同一户籍下,还须提供职工档案或结婚证书)。
(2)当月,社区为去世的退休人员做生存认证,并将收取的材料及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证明》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转交所属区退管中心(区市县移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3)次月,各区退管中心经办人员(区市县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资料及《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先到当地人社局退休待遇核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化发放档案。
7.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变更待遇领取地?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变更待遇领取地。
9.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能否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待遇或遗属待遇?
答:待遇不能兼得,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0.企业办法退休人员其独生子女费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吗?
答:社保经办机构不负责发放。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退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负责发放。
11.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人事档案有什么作用?
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职工个人人事档案是认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等信息的重要依据。
12.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后如何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2)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申请建立支付档案,并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支付信息(包括办理退休证、银行支付存折等)。
1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如何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办理。
14.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1)市内以企业职工身份退休的,由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待遇支付管理部领取并填写相关内容后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交退休职工本人;(2)市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领取并填写相关内容后加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公章,交退休职工本人;(3)区市县退休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15.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几种方式领取养老金?
答: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含遗属)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邮寄或居住地邮政银行开立存折或银行卡(通存通兑)两种方式领取养老金。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变更电汇邮寄地址?
答:(1)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领取待遇存折及相关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领取并填写《企业退休(供养直系亲属)人员长期居住或定居异地(含出国)登记表》,确认生成认定方式;(2)离退休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电汇邮寄地址变更;(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17.异地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将领取方式变更为本地银行领取?
答:(1)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新开立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生存认定方式变更;(2)离退休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发放方式变更;(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18.基本养老金异地同行取现是否收取手续费?
答:根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从日起,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19.本地银行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变更领取银行?
答:离退休人员(含供养直系亲属、五七家属工)持以下资料到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变更领取银行手续:(1)新开立的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及首页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20.原本地银行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现需到异地居住应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需要变更养老金领取方式的,(1)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领取并填写《企业退休(供养直系亲属)人员长期居住或定居异地(含出国)登记表》,办理生存认定方式变更;(2)离退休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发放方式变更;(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21.离退休人员,每年都需要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吗?
答:需要。离退休人员应按规定于每年的6月、12月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22.居住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答:居住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每年6月和12月应持退休证、户口簿、医疗证等到社区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23.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答:居住在外省市和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由退管中心通过信函形式进行。居住在外省市和出国定居的,分别由居住地社保局、居住地大使馆出具《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按照《协助认证表》的要求办理认证业务。
24.离退休人员出现哪几种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0]9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1)移交社区管理时,查无此人的;(2)不能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3)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或虽未申报失踪但查无下落的。上述人员由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25.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银行卡)丢失时,应如何办理?
答: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银行卡)丢失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果发放银行及银行账号发生变化,还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发放银行及银行账号变更手续。
26.离退休人员国籍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离退休人员国籍变更时,应持护照、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27.退休人员每年一月份养老金为什么少发24元?
答:每年一月份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养老金委托代发银行扣缴退休人员当年应缴纳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
2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发给。
29.退休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退休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同时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0.退休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其遗属按月领取的救济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遗属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31.离休人员死亡后,应如何申请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答:(1)离休人员死亡后,原所在单位7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市内到市退管中心退管部)申请办理生存认证:①户口簿;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④火化证明原件;⑤领取待遇存折;⑥医保IC卡。(2)当月,社区(市退管中心退管部)为死亡离休人员做死亡生存认证。(3)原所在单位办结医疗保险销户手续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结算丧葬、抚恤待遇并发放到死者亲属手中。
32.退休(职)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应如何申请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答:(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原所在单位7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生存认证:①户口簿;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④火化证明原件;⑤领取待遇存折;⑥医保IC卡。(2)当月,社区为死亡退休人员做死亡生存认证,并将收取的材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转交所属区退管中心(区市县移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3)各区退管中心(区市县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结医疗保险销户手续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结算丧葬、抚恤待遇并发放到死者亲属手中(其中,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经当地退休待遇核准部门核准确认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
33.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其按月领取救济金的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年未满18周岁(离休及事业政策退休人员为16周岁)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34.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超过规定领取年龄时,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继续按月享受救济金?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子女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离休及事业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子女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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