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银监会 信托 关联交易易的形式有哪些

信托公司非规范关联交易风险剖析监管建议
日09:51 &&&作者:梁超杰
  公司(下称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较商业广泛,关联交易种类繁多,主要途径有固有业务之间的交易、信托业务之间的交易、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的交易等;常见的方式有股权交易、购销、担保、信托贷款等。近来,关联交易新形式发展很快,如受益权转让()型集合信托、卖出回购信贷(证券)资产业务、资产置换转让等。但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因经营理念不端正,内部控制不完善,刻意办理不审慎规范的关联交易或恶意违规交易,以融通资金,规避监管,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以下通过对几类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分析,以图找出相应的对策,堵住监管漏洞。  一、非规范关联交易几种新形式及实质   1、以办理受益权转让(回购)集合信托业务为名募集资金   不规范的受益权转让(回购)型集合信托,主要交易对象为信托公司的关联企业,一般在交易标的受益权本身、交易方式、交易环节及信托资金的用途方面存在违规。其主要特点是:   (1)集合信托受让的受益权载体本身不合法。  信托计划受让的标的是关联企业贷款受益权,表现形式却是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贷款,不符合《贷款通则》对于非金融企业不能进行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一旦集合信托资金不能按期兑付,不合法的标的将导致委托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2)集合信托资金受让的标的不规范。  用集合信托资金置换单一信托资金,两笔信托兑付风险联动,风险高度集中。  (3)发行信托时标的未完全形成。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完毕至募集信托资金到位之日止,标的债权及股权中只有股权到位,债权资金则没有形成,标的形成资金远远小于募集信托资金额,信托公司有虚构受益权之嫌。  (4)募集信托资金未用于受让的受益权项目。  信托公司并未将募集来的信托资金用于信托计划项目中去,而是挪用于偿还该信托公司几笔到期的信托资金及其他用途。  2、以办理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单一信托为名获取银行资金   (1)卖出回购的标的单一信托贷款,其原始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双倍放大了银行信用风险。  与信托公司办理回购业务的银行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未能判断质押的信托贷款的资金性质是委托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是银行信贷资金,在此情况下发放的银行授信,其实质是用银行的资金作质押再贷款,从而双倍放大了银行资金的信用风险。  (2)卖出回购款项最终辗转进入信托公司,其实质是信托公司变相负债融资。  资金共享的利益驱动,信托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得到这笔银行回购资金,部分用于偿还该信托公司原有负债等用途。归根结底,办理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业务是为了绕开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这一规定限制,解决信托公司资金瓶颈问题。  3、投资成立多个控股子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的金融品牌提供担保,多头套取银行授信。  由于本身不能负债经营,为维系资金链,信托公司成立多个控股子公司,有的甚至是为解决信托公司负债问题的空壳公司,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资信及金融品牌提供担保,为关联企业的项目多头套取银行授信。  4、信托公司以购销资产及股权交易等免挂牌形式剥离资产,偿还原有负债,但购买资产款项来源于银行资金或挪用信托财产,其负债性质没有改变。  由于资金紧张,信托公司无法用自有资金偿还原有负债,只好向空壳控股子公司转让资产,以免挂牌方式将若干个投资项目一并划给子公司,转让价格未经评估。空壳子公司未能以自有资金购买资产,信托公司将部分其他关联企业的银行借款转入该公司以偿付资产款项。  5、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操纵盈余。  信托公司多年来通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或以错记帐务等形式,制造优良的经营业绩,树立良好口碑及资信形象。一般次年会计师事务所会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为由作重大会计更正,而其“未分配利润”科目也呈巨额赤字。  二、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动机分析   1.融通资金,重新调配资源及利益所得。  信托公司及其下属关联企业的交易动机是借信托平台及金融品牌向社会及银行融通资金,解决自身风险投资项目日益上涨的资金需求与日益短缺的资金来源的矛盾,将剔除借款本息后的投资利益在各关联公司之间“论功行赏”,“按需分配”。  2.规避监管。  信托业务某种程度上成了各类企业规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和“避难所”。关联交易有助于信托公司合理取得资金,同时绕开负债业务的监管壁垒,还有效地规避企业之间不能直接借贷的法律约束,通过信托代持股的方式解决投资企业股东人数的规定。  3.掩盖不能及时兑付的流动性风险。  借新还旧,发行新信托偿还旧信托,挪用信托财产用途,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掩盖信托公司不能及时兑付到期信托项目,或者不愿偿还到期银行借贷资金的目的。关联交易使其目的变得更隐蔽,更不易识别,危害也就更大。  三、非规范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危害   1、掩盖信托资金的真实用途,掩盖支付风险,掩盖信托公司真实的资产质量,导致信托资金风险状况及兑付能力无法判断,给投资者及银行资金带来潜在损失。  关联交易挪用信托财产用途,其虚假形式给监管当局判断其风险状况带来困难,未来的兑付风险无法预测,给投资者及银行资金带来的潜在损失将无法估计。  2、制造虚假利润,误导银行及投资者,扭曲银行实现资源配置的功能。  信托公司操纵帐面盈余,目的一是符合政府奖励国有企业的条件,二是树立良好资信,达到从银行为关联企业顺利取得担保贷款的“圈钱”目的。结果是扭曲了银行将社会闲散资金向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集中,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基本功能。一旦投资项目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远超出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偿还能力的这部分银行借入资金及应兑付的信托财产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  3、在各关联企业间重新分配资源及利益,大量国有资产及银行资金存在价值转移的巨大风险,并人为地减轻高管人员管理金融资产的责任。  关联交易按照高管的意愿及企业利益需求在系统中随意调配资源,将优质资产配置于个人持股的子公司,将不良资产留置于空壳公司或信托公司,利用国有资产及银行资金为个人持股企业谋福利,国有资产则未见明显增值保值,价值转移风险高度集中;子公司存在破产风险,信托公司却只需对负债累累的子公司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委托人及银行资金的安全收回无法保证,最终受到损害的仍将是不知真相的银行及广大投资者。  四、监管对策及建议   1、加强事前监管力度,建立“重大关联交易定期备案制度”。  建立“重大关联交易定期备案制度”,有利于事前防范关联交易的重大风险,更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出现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关联交易,进一步减少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及信用风险。另外,要求信托公司定期上报关联企业及信托资金管理信息,有助于追踪信托资金的去向,做好相关的有针对性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对风险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2、事先判断受益权转让(回购)型信托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备案时,监管人员可根据信托计划文本及要求追加帐务资料等方式对受益权转让(回购)型集合信托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真实的受益权信托至少应符合三个条件:标的及受益权明确且权益金额大于或等于信托金额;发行信托时标的已经全部形成(即资金已投入);回购条件明确有效。  3、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及执法力度。  审核信托计划标的真实资金来源,若来源是银行资金,应要求信托公司向交易对手如实告知,由委托人或银行自行决定是否投入资金,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  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中对受益权的构成及到位情况作出解释,以杜绝虚构受益权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一旦发现,从严查处,以儆效尤。  4、引入金融中介,资产转让要求有评估报告。  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最关键的因素是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信息的最终披露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公司等中立的中介机构。制定资产评估制度,合理引进及规范金融中介运作,提高审计质量,有利于防范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道德风险,提高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5、实行并表监管,合理保护金融资产。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信托公司与控股关联子公司间的资产转让和重组,应视同金融资产进行监管,以防止国有金融资产价值发生变化。  6、要求有问题信托公司将固有业务剥离。  部分信托公司挂着信托的金融牌照,不以信托金融业务为主营业务,却经营高风险高收益的固有投资项目,使社会资金也直接承担了其固有投资业务的经营风险,扩大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社会效应及不良影响极其严重。鉴于此,可要求问题严重的信托公司将固有业务妥善合理地剥离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突出及专注发展信托主业,另一方面建立金融防火墙,减少金融资产被挪用的操作风险,保护委托人及银行资金的安全。  7、建立破产监测模型,提前测算信托公司破产风险。  针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特征,研究建立破产模型,根据监管数据,定期测算破产概率及风险规模,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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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中汇交公告〔2013〕35号发文单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文号:中汇交公告〔2013〕35号发文时间: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风险,请各市场成员严格遵守《关于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等相关规定,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具体范围如下:1、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3、保险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各账户之间或同一保险机构名下的各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4、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各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以及信托公司自营债券账户与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5、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6、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7、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8、其他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得相互进行交易的情形。特此公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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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用益权信托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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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从事信托业的法务,入职时这些知识你需要了解 : 经理人分享
从事信托业的法务,入职时这些知识你需要了解
信托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从而对于从事信托行业法律工作的法务要求也就很高,往往刚进入信托业的法务人员会很迷茫,不知道如何着手,对于信托法务日常工作规范、内容、要求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都不是很清楚,工作会显得力不从心或是劳而无功。那么本文以一篇《信托业法务入职工作指南》的形式,主要列出了信托法务入职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等,旨在使新入职的信托法务同事尽快熟悉法务岗在项目评审、合同审阅、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职责及注意事项,并涵盖了尚未具体成文但实际执行的部门内部要求(如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注意事项等)。同时,该《工作指南》也列出了一些信托业法务管理制度,可供信托法务团队制度管理使用。
指南目录:
1.行业概览
1.1泛资管行业与信托业
1.2信托业的基本法——“一法三规”
1.3具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业务及内部制度
2.1各部门简介
2.2公司规章制度
2.3投决会流程
2.4公司常用系统
3.法律合规部及法务工作简介
3.1法律合规部职能简介
3.2法务岗工作职责
4.项目评审
4.1尽职调查
4.2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5.合同审阅
5.1合同范本
5.2“线下”审阅
5.3“线上”审阅
5.4合同用印前需要落实的事项
6.监管报备
6.1行政许可事项报批(报备)
6.2信托计划报备
6.2.1关联交易报备
6.2.2信托计划成立报备
8.存续期管理
9.律师库管理
1.行业概览
1.1 泛资管行业与信托业
题述问题可参见如下资料:
《2016中国金融产品年度报告(华宝证券)》,对泛资管行业业务及产品有着全面、详尽的介绍
陈赤所著的《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平安信托与21世纪经济报道合著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
上述资料获取路径为:
【笔者注:法务部应在公司内部建立共享文件夹,将全体法务应知晓的文件放置于该文件夹下,并安排专人定期更新。】
1.2 信托业的基本法——“一法三规”
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法务应熟练掌握该等文件。此外,近期监管部门发布的同样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及其《执行细则》,亦应熟练掌握。
1.3 具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各类型业务法律法规清单及部分总结请见OA系统如下路径:
【笔者注:对于对业务部门有帮助的资料,建议不仅仅放于法务部文件夹中,而应放置在其他部门同事也可获得的路径下。】
2.公司业务及内部制度
2.1 各部门简介
公司组织构架如下图:【笔者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补充公司架构,本部分内容主要在于帮助新入职法务了解公司各部门业务情况。】
公司业务部门共个,中后台部门个。其中:
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自营资金的管理。
部:业务多涉及业务,信托计划等为该部门经典产品。
与法律合规部联系紧密的为部,两个部门经常协调工作,为投决会、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2.2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内部全部规章制度可于OA系统如下路径获得:
该清单中,详细列明了法务岗“应知应会”、“了解掌握”和“关注了解”的规章制度。此外,就部分经公司例会或部门例会讨论决定或以邮件等非正式形式发出的通知,法务亦应执行;该等情况将不定期更新。
2.3 投决会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有关投决会的议事规则、投决会流程等详见。
合规部法务最主要的工作职责之一即是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投决会决策提供依据。就投决会流程及特别注意事项,请法务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上会流程及法律意见书的提交时间:【笔者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第二,核实业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可行性报告模板放于如下路径:中《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016》)
2.4 OA系统和核心系统
【笔者注:本部分分别介绍法务可能用到的各系统及其区别、使用方法等】
3.法律合规部及法务工作内容
3.1 法律合规部职能简介
公司对本部职责定位包括:【笔者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3.2法务工作职责
与部门职责相对应,法律合规部的具体岗位可分为,法务工作职责包括:【笔者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就法务的工作内容,具体见本《指南》第4到9部分。
4.项目评审
4.1尽职调查
【笔者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4.2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出具法律意见书供投决会委员参阅是法务的重要工作之一。法律意见书样本请见如下路径:《法律意见书(模板)》
5.监管报备
5.1行政许可事项报批(报备)
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或公司股权、高管变动等需报银监进行事前审批。我部就此事项对口负责人为。
5.2信托计划报批(报备)
5.2.1关联交易报批
根据银监要求,关联交易报批程序如下:。
经办法务应根据现有关联交易模板(路径为:),在系统发起“文流程”,完成后将用印完毕的《关联交易报告》及附件(包括)一并交予合规部报备专员,由专员及时提交银监。经办法务应及时将该等信息记录于台账(路径为:中)。
5.2.2信托计划成立报备
根据银监99号文的要求,任何信托计划成立前均应进行事前成立报备。
(1)时间要求:除关联交易外,按如下时间报送
房地产信托:成立前10天
单一信托:成立前3天
事务管理类类信托:成立前1天
其他:成立前10天
上述各项重合的,适用报备期长的选项。
(2)材料要求:【笔者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附:“事务类信托业务”的认定标准
5.2.3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报备
(1)异地推介信托产品,也应提前10日向属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同时报备。
(2)信托公司与代理推介机构总部签署代理推介协议,总部又向其分支机构分派推介任务的,以总部注册地为异地推介地并履行报告程序,不以分支机构注册地再次履行报告程序。
6 合同审阅
6.1合同范本
公司目前对部分合同制订了标准化范本,如某项目涉及该等合同的,应使用我司确定的标准范本。具体合同范本可从OA系统如下路径获得:
公司现有的合同范本清单如下表:【笔者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6.2“线下”审阅
6.2.1起草依据
投决会决议是合同起草的核心依据,合同所有交易要素均需与投决会决议一致。如涉及信托报酬降低的,还应提供更新后的决议。此外,还应注意参照业务部门的反馈报告,核实是否已落实法律、风控意见书中的建议。
经办法务应注意及时将投决会决议发送予外部律师供其起草文件。
6.2.2审阅流程
合同范本(如适用)——外部律师/信托经理起草、修订——经办法务A角审核——经办法务B角复核
6.2.3注意事项【笔者注: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补充,下文仅简单举例】
(1)关于推介材料
各要素是否与信托合同保持一致?
是否不适当地披露了交易对手信息(如交易对手明确表示其接触发债中不宜披露财务数据)?
是否已标注推介材料所列数据的信息来源(如万德数据库、交易对手财报等)?
(2)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风险揭示”所示风险种类是否与合同正文一致?
是否就本期发行有特别风险提示(如单独发行、特定到期等)?
委托人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决议要求?(如是否为当地发行、是否为机构资金、年金资金不得投资等)
(3)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经理团队履历是否更新、完备?
信托备查文件清单是否准确、完备?
是否有对外部律所法律意见书的描述?
6.3“线上”审阅
(1)审流程类型:合同一般适用“合同审批流程”,其他文件一般为“通用业务审批”。请注意适用“绿色通道”的,仅限于:一是合同,二是通过合同审批后的细微表述或数据改动。
(2)审会签部门:请注意,根据送审文件内容,判断发起人是否加签了合适的部门?
(3)审文件版本:对比核实是否为之前审阅过的流程定稿?
(4)审待填信息:要求业务部门将文本中的空白信息尽量填写完毕,防止留白,尽量避免手写的不规范行为。
6.4合同用印前需要落实的事项
对于部分特殊事项,投决会会要求该等事项在“合同签署前落实”,但因时间关系,业务部门可能会先行提起合同审批流程,后续落实后再去印章管理员处另行用印。这意味着,在从“合同通过流程审批”到“可以用印”的时点之间存在空白。
为免风险,经办法务应根据投决会决议,在相应流程中做出“用印前应落实以下事项……”的提示,同时发送邮件至印章管理员(包括公章、合同章、法人章),告知印章管理员对相应流程暂缓用印,用印前需与经办法务或风控确认。
放款岗为部岗位,放款时可能需要经办法务确认部分放款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需注意交易对手内部决议是否符合法律及其内部章程规定。
此外,经办法务应注意收集该等项目外部律所盖章的纸质版法律意见书,并做好相关文件原件的档案移交工作(即在核心系统发起“档案交接”流程)。
8 存续期管理
存续期管理主要由团队负责,经办法务一般会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配合团队处理相关事宜。请各位经办法务及时将存续期管理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整理汇总,告知全部门。
9 律师库管理
9.1律师库入库
公司律师库入库程序为:
9.2具体项目律师的选择
项目承办律师应为已入库律师,合规部可根据业务复杂程序建议业务部门选择具体律师。律师库联系方式及特点请见如下路径:
9.3律师费用标准
具体费用由业务部门与律师商定,一般情况下,各类业务收费幅度为:
年度对入库律师进行测评,根据考评结果筛选律师。考评资料见如下路径:
我部律师库管理归口管理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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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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