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工行牡丹卡额度是多少8万块逾期8个月,想协商分期还款?有可能会减免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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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银信用卡使用指南个人卡标准.doc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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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牡丹卡使用指南(个人卡标准版)
收到信用卡后,请立即检查卡面上的姓名拼音和称谓(Mr./先生,Ms./女士)是否正确,并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上本人姓名(签名请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在使用前,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或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启用您的信用卡。卡片启用后,才能正常用卡。
妥善保管卡片、密码
请妥善保管卡片,不要将卡片、身份证件、密码放在一起或将卡片密码泄露给他人,不要将卡片、密码、网银登录或支付密码等信息储存在电脑上,防止账户资金被他人盗用。
避免将卡片置于手机等磁场附近,避免卡片折损或磁条刮坏。请定期检查卡片是否遗失,不要将卡片借给他人使用。
如果您的信用卡遗失,请立即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或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建议您将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存入电话簿,以便遇到问题时及时联系。
在用卡交易后,请认真核对交易凭证上的日期、卡号、金额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名,并保留好交易单据。
收到账单后,请您及时对账。如对交易有任何疑问,请在交易记账日起60天内立即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进行查询。
信息变更如果您的账单地址、邮编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为避免您收不到账单或我行与您联系受阻,请及时通过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提出变更。一、认知篇 5
(一)工银牡丹卡简介 5
(二)工银牡丹卡分类 5
(三)领卡之后 5
二、消费篇 5
(一)消费方式 5
(二)分期付款 5
(三)消费常见问题解答 5
三、取现篇 5
(一)境内取现 5
(二)境外取现 5
(三)取现常见问题解答 5
四、账单篇 5
(一)名词释义 5
(二)账单页面说明 5
(三)利息及费用计算 5
(四)账单常见问题解答 5
五、还款篇 5
(一)人民币还款方式 5
(二)外币还款方式 5
六、服务篇 5
(一)电子银行服务 5
(二)短信提醒 5
(三)异常交易确认 5
(四)用卡常见问题解答 5
一、认知篇
(一)工银牡丹卡简介
1.牡丹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按规定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存款无息的工银牡丹卡。牡丹贷记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双币贷记卡和人民币贷记卡。
双币贷记卡
我行的双币贷记卡于1996年开始发行,是国内第一张一卡双币、全球通用的信用卡,也是我国第一个获得专利的银行卡产品(日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 02 2 45724.0)。双币贷记卡可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和某一指定外币(美元、港币、欧元)两种货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人民币贷记卡
人民币贷记卡可在境内外使用(境内及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外受理点)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2.牡丹准贷记卡
牡丹准贷记卡 (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存款有息的工银牡丹卡。
准贷记卡可在境内及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外受理点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二)工银牡丹卡分类
工银牡丹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照信用等级分普卡、金卡和白金卡;按照品牌分为牡丹银联卡、牡丹威士卡、牡丹万事达卡、牡丹运通卡和其他品牌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享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
(三)领卡之后
1.卡面说明(以威士品牌双币贷记金卡为例)卡号 有效期 称谓发卡行标识姓名拼音/英文姓名
国际组织标识
银联标识签名条
磁条卡号后四位
安全码2.卡片启用
领到卡片后,您需通过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办理卡片启用,才能正常用卡。若采取自行设置密码方式,卡片启用时您需设置卡片交易密码。您还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启用。
工银牡丹卡的密码为6位数字。为保证您安全用卡,自行设置密码时,建议您最好不要使用“出生日期”、“电话号码”、“000000”等易被他人破译的数字,并敬请牢记,避免泄露。
如需修改密码,您可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金卡贵宾专线(88)或在本异地ATM机上进行操作。
如果您遗忘了密码,请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卡片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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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页63页59页11页25页15页35页11页16页13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郑小青、王晨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1608号原告:。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告:郑小青。被告:王晨丁。被告:邓爱芳。被告:。法定代表人:金香女。原告(以下简称工行艮山支行)为与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以下简称凝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前置程序进行送达,并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艮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凝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艮山支行起诉称:2013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郑小青、王晨丁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郑小青向原告申领的牡丹卡透支296827元用于购车,并透支手续费19293.76元,被告郑小青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资金,分期还款期限为24期,被告郑小青、王晨丁以其所有的浙G×××××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BXXX34)为上述透支金额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王晨丁、邓爱芳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凝睿公司作为被告郑小青的保证人,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函》。合同签订后,被告郑小青已透支,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但截至2014年3月1日被告郑小青已累计4期未按时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债务,根据上述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第11.3.1条的约定,原告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原告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郑小青立即偿还透支未还的全部款项。现原告已向四被告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但四被告至今未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透支债务。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小青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元,手续费16882.04元,滞纳金226.45元,利息1422.27元(暂算至2014年3月1日),合计元,以及自2014年4月2日至牡丹信用卡透支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利息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王晨丁、邓爱芳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凝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编号为FQ-QC-313214《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原告工行艮山支行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牡丹卡申请表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郑小青的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关系。2、《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郑小青、王晨丁的抵押合同关系,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合法、有效。3、《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王晨丁、邓爱芳对透支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担保承诺函》1份,证明被告凝睿公司对透支款2968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前原告提交的金额有误,以当庭提交的为准。5、签购单1份,证明被告已透支的事实以及透支本金。6、牡丹卡透支购车明细表1份,证明被告郑小青尚欠透支债务金额。7、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3份及快递详情单2份,证明原告已向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被告宣布债务提前到期。8、承担保证责任通知函及快递详情单各1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凝睿公司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凝睿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对原告工行艮山支行提交的证据,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凝睿公司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13日,工行艮山支行与郑小青签订了《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一份,约定:郑小青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金额为296827元,并支付手续费19293.76元;郑小青透支支付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艮山支行偿还透支资金、支付手续费,共分24期,每期应偿还透支金额=透支金额/还款期数,每期应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金额/还款期数;郑小青应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和应支付的手续费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工行艮山支行从中直接扣款受偿;如果因郑小青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等导致工行艮山支行无法扣款受偿的,工行艮山支行还有权对郑小青收取利息、复利、超限费和滞纳金,利息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5%标准收取;如工行艮山支行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工行艮山支行有权提前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郑小青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上述合同签订后,郑小青于2013年8月13日透支296827元。2013年8月13日,为担保工行艮山支行与郑小青签订的《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的履行,郑小青、王晨丁与工行艮山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郑小青购买的浙G×××××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BXXX34)为其与工行艮山支行签订的《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透支本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全部应付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王晨丁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捺印&#x年9月2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王晨丁、邓爱芳作为共同还款人向工行艮山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郑小青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此同时,凝睿公司作为保证人亦向工行艮山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郑小青在《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总额296827元、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向工行艮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郑小青不履行《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项下债务之日起两年。截至2014年3月1日,郑小青已累计逾期4期,尚欠工行艮山支行透支款本金元,手续费16882.04元,滞纳金226.45元,利息1422.27元。原告工行艮山支行遂以此为由主张还款合同提前到期。起诉后,被告郑小青还款500元。本院认为,工行艮山支行与郑小青签订的《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与郑小青、王晨丁共同签订的《抵押合同》,被告王晨丁、邓爱芳向工行艮山支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被告凝睿公司向工行艮山支行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承诺书、承诺函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郑小青在使用牡丹卡透支购车后未能按期归还,故工行艮山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庭审中,工行艮山支行自认郑小青于起诉后归还500元,本院依法从透支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并确定郑小青尚欠透支款本金元、手续费16882.04元,以及截至2014年3月1日的滞纳金226.45元,利息1422.27元(此后另计)。共同还款人王晨丁、邓爱芳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凝睿公司亦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工行艮山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主债权已由主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且当事人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作出约定,凝睿公司应在抵押物清偿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工行艮山支行该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凝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元;二、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手续费16882.04元、利息1422.27元、滞纳金226.45元(暂计至2014年3月1日,此后按《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为止);三、若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郑小青名下的浙XXXXX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BXXX34)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对抵押物浙XXXXX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BXXX34)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小青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郑小青、王晨丁、邓爱芳负担554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荔波(代)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867602186****0023?458403132****6936?114004182****1831?82205188****4341?678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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