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伪造假房产证怎么报案是什么罪

伪造房产证诈骗?你需要识破这几点
腾讯房产漯河站综合整理
[导读]黄某以装修为由到处借钱,承诺每月支付2分至3分的利息,并伪造假房产证及假购房合同交给借贷人抵押,骗取借贷人信任,黄某已经构成诈骗。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成功破获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值得注意的是,黄某以装修为由到处借钱,承诺每月支付2分至3分的利息,并伪造假房产证及假购房合同交给借贷人抵押,骗取借贷人信任,黄某已经构成诈骗。事件回放1月初,冷水滩公安分局肖家园派出所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一名姓黄的女子利用假房产证及假购房合同多次诈骗。经派出所初步统计,涉案总金额有200余万元。1月15日,冷水滩公安分局依法将黄某列为网上逃犯,核实黄某的具体落脚点。3月底,办案民警终于获知黄某的准确去处。3月27日晚,肖家园派出所在永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在永州市东安县某小区将黄某抓获归案。目前,被骗群众已有17人,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小编支招在本次诈骗事件中,黄某利用了假“房产证”和“房产合同”,最终取得借贷人的信任,当黄某外逃躲避债务时,借贷人才想起用手中抵押的房产证去房产局了解情况。从这个事件看出,市民的警惕性还不够,对房产证和房产合同相关知识了解还不够全面。其实,正确地辨别房产证(房产合同),你需要知道以下几点:1.看 靠谱度 3星真品房产证在封面里页中有印制清晰、流畅的“翠绿两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假证在这里往往印制粗糙,线条刻板。在房产证发证机关盖章页上,具有上下左右均等宽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其花纹细腻清晰也是假证做不到的。其次,真品房产证具有与人民币类似的水印设计,对光观察可以看到宋体“房屋所有权证”底纹暗印,透过光线可见高层或多层水印房屋。2.摸 靠谱度 3星印制房产证的纸张是印钞纸,这也是假证突破不了的瓶颈。假证一般用普通纸张印制,比较粗糙,我们可通过比对纸张的挺括度、颜色来辨别房产证的真伪。真品房产证的封皮使用的是进口涂塑纸,而假房产证很多是用镀膜纸,用手就可将塑料镀膜撕下。3.查 靠谱度 5星通过网站或电话查询一下发证编号,这个编号与房产证一一对应,可说是房产证的身份证编号。每个有权利发放房产证的市、县发证机关的建房注册号都是不同的。在辨别真伪时除要注意该产权证是否有编号,还要核对该编号是不是建设部公告的全国统一编号。如果咨询更多关于房产信息问题请点击:腾讯房产力争打造购房者互动导购最大平台,请加入漯河腾讯房产网【漯河腾讯房产置业群】群号,畅聊漯河楼市最新动态、热点分析、房产评论等。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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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男子伪造房产证被判刑
本报讯 6月3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10月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法院对其撤销缓刑,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侯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案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侯某某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商住楼的房产证已向银行抵押贷款,该抵押权利尚未注销,为了向汪某某借款,其找他人以3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份该商住楼的假房产证。 日,侯某某向汪某某借款时将该假证交给汪某某作为抵押。  2015年,因被告人侯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汪某某提起诉讼至迎江区法院,法院在向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核实时,发现侯某某提供给汪某某的房产证系假证。经鉴定,该产权证上的“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印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祁隽记者王原)原来是做假房产证,但这已犯法_网易新闻
原来是做假房产证,但这已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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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来是做假房产证,但这已犯法)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这起案子,要从林先生孩子的入学问题说起。
去年,林先生的孩子要读小学了,但学区不在九龙学校。去年6月,林先生和女子金某说起这事,金某说她朋友蔡某有关系,能弄到入学名额,但要花点钱。林先生同意,并让金某弄到两个名额,另一个名额给邻居。
几天后,林先生和邻居跟金某、蔡某碰头,蔡某要了林先生和其邻居两对夫妇的名字,说报名那天会弄好。
没多久,蔡某联系林先生,给了他两本假的房产证,让他拿去报名。林先生发现两本假房产证的地址一样,蔡某解释学校的关系都已打点好,拿假房产证报名只是走个形式。
林先生拿了一本假房产证去报名,而蔡某又拿了一本新的房产证给林先生的邻居去报名。
去年7月1日,蔡某说事情办好了,向林先生和其邻居各拿了4万元。第二天,林先生和邻居都拿到了学校的通知书。
之后,学校发现房产证有问题。得知事情败露,蔡某又将8万元退回给了林先生和其邻居。
其实,蔡某并没有关系,她以为办了假房产证就能办理入学。蔡某的房子刚好在九龙学校学区,于是复印了自己的房产证给金某。
金某拿着复印件,找了做假证的做了两本假证。蔡、金两人拿到的8万元,蔡某拿了6万元,分给了金某2万元。
去年7月31日,蔡某向警方投案,同日,金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蔡某与人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最后,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赵云 李洁 葛象慧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温岭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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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刑
发布时间: 16:59:32
   道县一80后男子为了有抵押物借款,向办假证的人购买了一本假房产证,并用之抵押借钱。案发后,他想办法归还了借款,但因买卖伪造的房产证触犯刑法。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日,被告人何某通过电话联系上办假证的人,双方谈好了办假房产证的价格,之后何某提供了办证所需的照片等资料,由办假证的人为被告人何某伪造了一本房产证(即道县房权证道江镇字0000XXXX号),随后被告人何某以无卡存款的方式支付700元用于购买了该假房产证。日,被告人何某用该房产证作抵押向田某借款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偿还被害人田某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田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买卖房产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偿还被害人田某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田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双方矛盾已化解,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6)鄂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日作出(2016)鄂0624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刘道清与王某甲二人因南漳县九集镇舞旗山村&快活垭子&(小地名)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王某甲多次找到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解决纠纷。2009年,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安排该镇干部夏某、张某负责此事信访接待,刘、王二人各自向夏、张等人提供了《林权证》等资料,其中刘道清向九集镇政府提供了一份湖北省林业厅下发的&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以证实湖北省林业厅同意刘道清的公司征占使用九集镇沙河村集体林地0.87公顷。案发后,经湖北省林业厅核查后证实:刘道清向九集镇政府提供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系伪造。
2009年12月,被告人刘道清在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5号和平桥社区院内私自承建了1栋7层14套住房,为办理此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刘伪造了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伪造的两本证件提供给南漳县房产管理局,要求办理此栋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日,刘道清通过南漳县房产管理局审核,领取了由南漳县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权证南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3月,刘道清用骗领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原襄樊市商业银行贷款12万元,因刘逾期未还贷款,襄樊市商业银行要求已购买此处住房的14户居民搬出,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案发后,经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南漳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证实,刘道清向南漳县房产管理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省委巡视组重要信访处理单、南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函、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九集镇信访办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道清与王某甲为林地纠纷在九集镇信访办调解时提交的权属资料,其中有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各一份,用林地单位均是南漳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用南漳县九集镇沙河村林地,面积分别是0.87公顷、0.27公顷。
4、湖北省林业厅证明及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制件、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制件,南漳县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资料,证实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用林地单位是恩施市六角办事处松树坪村汪德翠,征占用恩施市六角办事处松树坪村集体林地,面积是0.0207公顷。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用林地单位是南漳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占用南漳县九集镇沙河村集体林地,面积是0.27公顷。
5、南漳县房屋管理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报审批档案资料及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刘道清申办房产证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伪造。
6、抵押贷款合同,证实刘道清用已卖给14名住户的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在九集镇信访办的档案中,发现刘道清提交的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可疑,是假证。
8、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与九集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对王某甲和刘道清为林地纠纷时,各自提交林地权属资料时,刘道清提交了原省林业局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面积是0.87公顷,当时他拿出的是原件,为此刘道清复印了一份存档,原件刘道清拿走了。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大约在2010年10月以前,在调解林地纠纷时,刘道清提交了两份原省林业局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一个是0.27公顷,一个是0.87公顷。当时刘道清说为了办这些证件费了不少力,是为了证实该林地是自己的。
10、证人何某、付某的证言,证实南漳县城关镇和平桥社区原有的四间厂房让刘道清进行房地产开发,后将权属为和平桥社区的土地使用证交给刘道清的事实。
11、郑永兰的证言,证实在县建设局对面开设的文印店以来,刘道清经常来复印文件、证件之类的材料。
12、证人吴某、朱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刘道清申请办理房产证的过程,关于刘道清提交的资料,只有原所长李汉华(2012年已故)知道。
13、刑事判决书,证实刘道清在2008年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判刑的事实。
14、被告人刘道清的供述,证实其辩解办房产证时,将和平桥社区给的原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直接交给李汉华,后来领取的房产证就是刘道清的名字了,在县纪委接受谈话时承认是自己将土地证拿到县建设局对面的复印店套印改成刘道清的名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借用别人的套印成空白的填写的,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保护居委会的干部不受处分才这样讲的。九集镇信访办的0.87公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别人所为,是为了诬陷自己。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道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道清及其辩护人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实,不构成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等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院于日作出(2016)鄂0624刑监1号再审决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中罚金的执行。
经再审查明,被告人刘道清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1997年修订的《》&&和《(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6)鄂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刘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撤销本院(2016)鄂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的即&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审判长全建漳
审判员周启金
审判员孙有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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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的,可能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刘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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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道清(别名刘黄毛),南漳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主,户籍地南漳县,现住襄阳市樊城区。日,因犯合同,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释放,同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6)鄂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日作出(2016)鄂0624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刘道清与王某甲二人因南漳县九集镇舞旗山村&快活垭子&(小地名)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王某甲多次找到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解决纠纷。2009年,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安排该镇干部夏某、张某负责此事信访接待,刘、王二人各自向夏、张等人提供了《林权证》等资料,其中刘道清向九集镇政府提供了一份湖北省林业厅下发的&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以证实湖北省林业厅同意刘道清的公司征占使用九集镇沙河村集体林地0.87公顷。案发后,经湖北省林业厅核查后证实:刘道清向九集镇政府提供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系伪造。
2009年12月,被告人刘道清在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5号和平桥社区院内私自承建了1栋7层14套住房,为办理此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刘伪造了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伪造的两本证件提供给南漳县房产管理局,要求办理此栋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日,刘道清通过南漳县房产管理局审核,领取了由南漳县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权证南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3月,刘道清用骗领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原襄樊市商业银行贷款12万元,因刘逾期未还贷款,襄樊市商业银行要求已购买此处住房的14户居民搬出,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案发后,经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南漳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证实,刘道清向南漳县房产管理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省委巡视组重要信访处理单、南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函、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九集镇信访办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道清与王某甲为林地纠纷在九集镇信访办调解时提交的权属资料,其中有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各一份,用林地单位均是南漳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用南漳县九集镇沙河村林地,面积分别是0.87公顷、0.27公顷。
4、湖北省林业厅证明及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制件、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制件,南漳县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资料,证实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用林地单位是恩施市六角办事处松树坪村汪德翠,征占用恩施市六角办事处松树坪村集体林地,面积是0.0207公顷。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用林地单位是南漳县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占用南漳县九集镇沙河村集体林地,面积是0.27公顷。
5、南漳县房屋管理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报审批档案资料及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刘道清申办房产证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伪造。
6、抵押贷款合同,证实刘道清用已卖给14名住户的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在九集镇信访办的档案中,发现刘道清提交的鄂林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可疑,是假证。
8、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与九集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对王某甲和刘道清为林地纠纷时,各自提交林地权属资料时,刘道清提交了原省林业局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面积是0.87公顷,当时他拿出的是原件,为此刘道清复印了一份存档,原件刘道清拿走了。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大约在2010年10月以前,在调解林地纠纷时,刘道清提交了两份原省林业局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一个是0.27公顷,一个是0.87公顷。当时刘道清说为了办这些证件费了不少力,是为了证实该林地是自己的。
10、证人何某、付某的证言,证实南漳县城关镇和平桥社区原有的四间厂房让刘道清进行房地产开发,后将权属为和平桥社区的土地使用证交给刘道清的事实。
11、郑永兰的证言,证实在县建设局对面开设的文印店以来,刘道清经常来复印文件、证件之类的材料。
12、证人吴某、朱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刘道清申请办理房产证的过程,关于刘道清提交的资料,只有原所长李汉华(2012年已故)知道。
13、刑事判决书,证实刘道清在2008年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判刑的事实。
14、被告人刘道清的供述,证实其辩解办房产证时,将和平桥社区给的原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直接交给李汉华,后来领取的房产证就是刘道清的名字了,在县纪委接受谈话时承认是自己将土地证拿到县建设局对面的复印店套印改成刘道清的名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借用别人的套印成空白的填写的,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保护居委会的干部不受处分才这样讲的。九集镇信访办的0.87公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别人所为,是为了诬陷自己。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道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道清及其辩护人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实,不构成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等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院于日作出(2016)鄂0624刑监1号再审决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中罚金的执行。
经再审查明,被告人刘道清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道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1997年修订的《》&&和《(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6)鄂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刘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撤销本院(2016)鄂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的即&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审判长全建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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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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