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是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呢

好商标应该是什么样的?
快法务( 发表于快法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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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成立时期以来,中国的人口在不断增长。世界人口也不断被预言世界末日的带来的前兆。事实上,人口的增长带来的不仅是环境问题,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契机、变化。就拿商标来说,我国商标数量一直都在不断增长,位居世界前列。
如何在众多产品和服务中脱颖而出?
毋庸置疑,企业需要一个好的商标。
一、好商标的重要性
商标与消费者有一定的关系。商标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产品与服务的标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代表着企业的产品、声誉。在无明确的选择依据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商标的选择产品进行消费。
商标与企业、产品都有一定的关系。对外商标是企业信誉、产品品质的一个标志,可见好的商标可以帮助企业形成品牌吸引消费者。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渐渐展现。信息时代,信息爆炸话增长,怎么让创业活动独树一帜?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一种助力。而且,国内创业热潮、仿冒现象的存在,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保护也是其中一种)变得非常重要。
二、如何选择好的商标?
(一)一个好的商标所应该具有的特征:
1、令人难忘:一个象征印在顾客的脑海里被证明是最佳的公司象征。
2、独特性:需要显著意义的商标能给消费者留下一定的印象。
3、长期的风格:稳定的风格能给人公司长久可靠的感受,增添消费者信任感。
4、可读性:尽量运用洁净和简略的字体,视觉化的商标,目标消费者更容易捕捉。
5、简略高雅:尽量挑选简略的象征描绘的概念,显示出商标代表企业的专业、有价值。
(二)企业获取好商标的方式
1、企业进行商标设计,自行或委托代理进行注册;
2、商标许可 ,通过知名商标的许可使用,获取商标的使用权;
3、商标转让,通过已注册商标的转让,获得已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产品与服务,好商标无疑是将这一作用进行了深化,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企业产品之外,帮助产品形成品牌,产生好的宣传效果,进而培养消费者认牌消费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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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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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我国规定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实行强制注册,那么,哪些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呢?根据国务院的核准,我国现在实行强制的商品范围主要指两类: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详情请阅读下文。  规定的强制注册商品  1983
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从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标法》并未具体规定哪些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颁布的《》第四条则具体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且规定申请药品商标注册,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其他商品则采用自愿注册原则。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日颁布,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不久,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日颁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从1983年11
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1991年《烟草专卖法》(日颁布,日实施)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根据《烟草专卖条例》有关规定,对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纳入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下发《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具体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究竟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还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执行的,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违反此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执法,这不能不说是件荒唐的事情,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执法人员警戒和深思。  律师365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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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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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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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因此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我国还专门制定出台了商标法,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商标法全文的内容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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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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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
&&&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构成要件有二:
&&& (一)在商业中使用
&&& 商标是商业或者交易活动的产物,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以交易为目的或者在商业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标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社会公益性使用、家庭内使用或者纯属个人爱好的使用均不属于商业使用。
&&&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1,p866―867.)严格地说,此种使用属于词条意义上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但商标出现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上,增加了商标被用作指代商品的可能性,商标因此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的几率也相应增加。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希望有权控制此种使用。例如,“LINGUAPHONE”是英国格林风学院有限公司使用在口语培训服务上的商标,而我国《新英汉词典》将其作为普通单词收录,并将其解释为“灵格风,灵格风教授法(英国的一种运用唱片进行口语等训练的教学方法)”。(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4月新1版、1985年6月新2版,第742页。)林格风学院有限公司于1995年在我国第9类“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NGUAPHONE”商标,商标局根据《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认为其已成为通用的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驳回。(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95标审(二)驳字第00554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LINGUAPHONE’是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也是世界权威性词典未作收录的独创文字”,而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表明该商标已在数十个国家获准注册,不属于本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7)第750号]《“LINGUAPHONE”商标驳回复审终局裁定书》。)对于此种词典上使用他人商标,英国1938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使用, 但1994年商标法对此未置可否,我国商标法也无明文规定。
&&& 本文认为,从保护注册商标免于淡化为商品名称的角度出发,应当比照《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注:《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已成为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作出如下规定:将他人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的,商标所有人有 权要求编著者或出版社注明该词汇是注册商标。
&&& (二)在商标意义上使用
&&&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符号被当作商标使用为决定性条件。虽然将符号使用于商业活动中,但该符号没有起到商标的作用,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在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电视机促销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将该文字作为叙述词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属正常使用,并未侵犯原告“千禧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专用权。(注: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英国1938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的,必须证明被告使用标记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但1994年商 标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界对此存在争议。(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67.)我国《商标法》 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然是商标使用行为,而非符号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标志”虽然以“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已经起到商标的作用,才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本条中“标志”的使用 实际上是商标使用。
&&& 二、商标使用的形式
&&&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例如,如制假者将饮料装入瓶中,并贴上“可口可乐”标签;在衬衫上编织“鳄鱼图形”标记。虽未直接显现于商品之上,但以载有商标的卡片、标签等与商品连接起来,也属于此类使用。(注:[台]周君颖:《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事救济》,第79-80 页,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1年 硕士。)
&&&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例如,英国发生的Trebor v.Football Association一案中,原告足球协会就“three-lion”标志享有商标权,被告糖果制造商Trebor在其用于出售的糖果的包装上使用了足球运动员的照片。足球协会认为,由于照片上某些足球运动员身穿英格兰队服,队服上印有“three-lion”标志,侵害了足球协会的商标权。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Rattee法官解释道:“无可争辩的是,Trebor的使用该标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在卡片中使用也当然不是对标记的使用”。 Rattee法官还解释道:“认为Trebor将英格兰足球队标记粘贴在卡片中并因此粘贴在商品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10条(4)(a)(注:《英国商标法》第10条(4)(a)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将商标贴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所规定的使用是不切实际的”。(注:Lionel 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64.)
&&&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 标记(use under the sign),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例如,上述Trebor v.Football Association一案的结论也受到了“卡片中包含标记不是被告行为的结果”这一事实的影响。标记的出现是因为足球运动员在拍照时穿了英格兰队的队服,并非被告行为的直接结果。在此种情形下,更为准确地说,应当是出售商品附带了标记,而非借用标记出售商品。(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64―865.)
&&& (三)在交易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 在交易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英国1938年商标法禁止比较广告,其理论基础在于比较广告属于利用他人商誉的“搭便车”行为。但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有利于消费者增长知识、做出消费选择和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应当允许比较广告。这一观点在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10条(6)中得到了体现,这一条款被称为英国“土生土长”的条款(‘home- grown’provision)(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69-870.)。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注: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 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Sweet & Maxwell 1996 ,P625.)
&&& 三、对“OWEN”商标权纠纷案的简要评析
&&& (一)基本案情(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 原告:韩某
&&& 被告:安徽古井赛特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古井赛特公司)
&&& 被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百盛公司)
&&& 被告:广州白云山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白云山公司)
&&& 原告韩某以“合肥市中市区忘我靓你服饰工作室”的名义获准注册“OW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原告发现被告古井赛特公司、百盛公司的商场销售由被告白云山公司生产的印有“OWEn10”字样的服装。原告以三被告侵犯其“OWEN”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另查明:白云山公司生产的服装正面印有乌姆布罗公司注册的“茵宝”商标图案,背面印有“OWEn10”,字体为印刷体,英文与数字合并使用,“10”在整个图案中比例达到五分之四。在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中均使用英国足球运动员欧文身穿10号球衣的图片。
&&& (二)点评
&&&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白云山公司对“OWEn”字样(符号)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若属 于商标使用,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反之,则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
&&& 1、就使用行为形式而言。被告白云山公司在服装产品上印有“OWEn”字样,可能属于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 2、就使用行为目的而言。被告白云山公司以服装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使用了“OWEn”宇样,显然属于商业使用,这是无可争议的。
&&& 3、就使用行为性质而言。在服装尤其是运动服装上印有运动员姓名及常用球衣号码属于行业惯例,也是运动员个人形象用于商业推广的重要形式之一。原告白云山公司的服装虽然有“OWEn”字样,但消费者通常会将其与英国著名球星欧文相联系,“OWEn”字样的功能是通过欧文的个人形象做广告宣传,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符号。在被告白云山公司的服装上起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即商标作用的是“茵宝”。正如一审法院所指出的,“被告白云山公司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明了经许可使用的知名品牌‘茵宝’的图形商标。在使用‘OWEn’时与数字10组合使用且数字10在整个图案中所占比例达五分之四。同时在其产品的广告宣传单中,使用的是英国足球运动员欧文的个人形象。故白云山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中使用‘OWEn’的字母组合,利用的是英国足球运动员欧文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而非原告的商标‘OWEN’”。简言之,被告白云山公司对“OWEn”字样的 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是正确的。(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白云山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组合使用“OWEn10”图案,不得单独使用“OWEN”注册商标;二、白云山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25000元整,并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履行完毕;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2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四、本案各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 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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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人用药品
B.儿童食品
C.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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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A.人用药品&&B.儿童食品&&C.电子产品&&D.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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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情况中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A.甲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自然人乙于日在甲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乙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B.甲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自然人乙于日在甲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乙在中国就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C.日某公司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梅花”商标,日该公司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D.日某公司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梅花”商标,日该公司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2正某对“莲花”这一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甲公司未经王某允许以该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王某对此可采取的作法有(&&)&&A.向法院提起专利权侵权之诉&&B.对经过初步审定的“莲花”商标提出异议&&C.与甲公司协商,达成专利权使用许可协议&&D.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局于日收到甲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和乙就同一种商品申请注册近似商标的文件,商标局对这两个申请应当如何处理(&&)&&A.初步审定并公告甲的商标&&B.初步审定并公告乙的商标&&C.要求甲、乙分别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D.如果甲、乙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均未使用该商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4“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中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中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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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注册产品商标
10:27&&来源: |
  核心提示:商标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必须做到两先行。所谓先行,有两层含义:一是先行注?注册企业商标-企业注册商标好处注册商标册,即在出口商品之前便在相关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二是及时注册,即在出口商品的同时向相关国家或地区提出注册申请。请看由小编带来的相关报道。
  商标注册的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注册企业商标-企业注册商标好处注册商标、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注册后的好处: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2)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注册企业商标-企业注册商标好处注册商标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5)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转让、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重要无形资产;
  (7)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为他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付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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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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