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醉汉 保险公司追偿赔偿后可否向车主追偿

新规实施 司机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再免责先赔付-中新网
新规实施 司机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再免责先赔付
  付某醉酒驾车将刘某撞死,事发后,刘某的家人将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并获房山法院支持。这是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施行后,本市法院系统做出的首例类似判决。
  新规实施 保险公司不再免责
  刘某家人向法院起诉称,日22时45分许,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则不承担责任。由于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此刘某的家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面对起诉,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付某系醉酒后驾车,属于保单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机动车驾驶人付某虽是醉酒后驾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肇事司机付某行使追偿权。最终,房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家属1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在指定期间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
  三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再免赔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自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记者同时了解到,该规则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仍可以免赔。”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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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庭审视频车主垫付事故赔偿款 事后可向司机追偿
车主垫付事故赔偿款 事后可向司机追偿
发布日期:
《新江州》
作者:秦静 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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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州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成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车主在垫付事故赔偿款后,起诉司机要求追偿。  原告周某自有一辆重型自卸车,雇请被告黎某作为司机驾驶。日,黎某驾驶车辆由南友高速扶绥收费站方向往扶绥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扶绥县扶绥大道新武装部斜对面附近路段时,货车升起的车厢先刮碰中光缆线,之后车辆继续往前行驶,依次碰撞中路灯杆,学校指路牌,随后电线杆断裂倒下,压中了附近的房屋和附近居民的葡萄架等设施,造成网络公司和电信公司的光缆线、路灯杆、指路牌、某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的房屋及居民吴某的葡萄架等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黎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原告周某已赔偿上述各项设施的损失费用31175元。另原告为被告代交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500元,又因肇事车辆被查封,造成原告支付了停车费损失10750元。原告因该车交通事故造成停止运营收入损失每天166元,共41666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84091元。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黎某受原告雇请从事驾驶机动车工作,由于被告的重大过失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拒绝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原告作为雇主已向受害人赔偿了损失,原告依法可以向被告追偿。法院受理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主办法官的细心明释法理,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原告周某扣除被告黎某在原告处的工钱后,被告黎某再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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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醉汉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否向车主追偿
日晚8时许,农尚星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国道广西田阳县头塘路段,将一名醉酒的行人杨项撞伤,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农尚星无证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项酒醉避让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农尚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事故共造成杨项的家属经济损失136000元。杨项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要求农尚星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14000元由农尚星赔偿70%,杨项的家属自负30%。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之后,保险公司以农尚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农尚星偿付保险公司赔偿的122000元。
这是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本案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的权利,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其一,保险公司不可向农尚星追偿;其二,保险公司可以全额向农尚星追偿;其三,保险公司不可全额向农尚星追偿,仅可在农尚星承担责任范围内追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就是“交强险”的规定,里面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但是部门条例列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机发生交通事故可追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得到支持。日,最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出台,第一种处理意见的就失去法律支持,因此,第一种意见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受害者杨项家属全额122000元之后,根据此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向无证驾驶人农尚星全额追偿其赔偿的损失。
不过,笔者以为,如果农尚星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无异议,本案的驾驶员农尚星承担事故责任的70%,也就是说造成本事故有死者的责任,如果支持保险公司请求农尚星追偿其赔偿第三人死者杨项家属全额122000元,对于农尚星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一方面,本事故的发生,有农尚星负主要责任,也有死者杨项负次要责任,因肇事车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受害者损失,这个限额包括农尚星和杨项两人所负的责任。此外,如果肇事车不投保“交强险”,农尚星在本事故中承担%赔偿额,而死者杨项家属自负30%的损失额,仅仅是因为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先予赔偿122000元后,就能全额追偿,把本属于死者杨项承担损失的部分转嫁给农尚星,意味着农尚星可以向死者杨项家属追偿这部分赔偿。然而,死者杨项家属的这部分损失到底能不能追偿是个问题。假设本案没有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难道保险公司能向死者杨项家属追偿那30%的赔偿额或者拒绝赔偿那30%的损失?因此,处理本案以第三种意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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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因司机酒驾惹出的事故,保险公司虽然万分不愿意,然而,在法律面前,却不得不拿出钱赔偿受害者。不过,保险公司的委屈也是可诉的,可以找肇事司机追偿。  身边的事儿  日22时,任某醉酒驾驶豫JXN86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城政通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驶至清丰县城关镇孙庄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弃车逃逸。该事故经清丰县交警大队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豫JXN86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为郭某,事故发生时,郭某也在车上。  李某的亲属于2012年3月向清丰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日,清丰县法院判决安邦公司赔偿李某亲属经济损失12.2万元。安邦公司提起上诉。日,濮阳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日,安邦公司向李某亲属支付12.2万元。  结果  后来,安邦公司向清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和郭某赔偿其12.2万元。  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遂判决被告任某支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2.2万元,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聂学强通讯员侯美中付淑玲)  作者:聂学强侯美中付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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