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的大学生自评报告佐证材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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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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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社字〔号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字〔2016〕94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现就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基本要求按照“合理布局、属地评估、强化监管、优留劣汰”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评估合格后,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医药机构平等协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  二、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符合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评审标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定点药品经营机构具有依法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谈判价格。  (四)医药服务机构具备在注册地址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药店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六)自愿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须为相关卫计部门确定的级别机构或相当于同等级别的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市区主城区80平方米以上、非市区主城区需符合药监部门现行标准。  (八)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该医药机构当年申报资格。  三、评估程序  (一)自愿申请  医药机构根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得分,符合要求的可自愿进行申请(相关申请表和自评得分表请从市人社局网站 “资料下载”栏进行下载)。  医药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应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申请表、相关材料和自评得分表(逐项自评得分)。申请成为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向属地职工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向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同时申请职工医保定点单位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的,只需向一个经办机构申请,实行联合评估)。  (二)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保定市医疗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1)。  2、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4、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申请书,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属地执业地点的定点申报手续。医疗机构设有分院的,各分院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级别证明材料,按照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5、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6、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药店需提交的材料  1、保定市医疗保险协议服务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  5、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资料审核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的由审核人员交叉审核并签字确认,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五)多方评估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具体评分情况为:  1、参保人群相对集中的区域(居民住宅区),申请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分别按照《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6)、《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7)、《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8)评分,基准分不低于50分,且择优分不低于20分。  2、参保人群相对稀少的区域,半径300米范围内无同类别定点零售药店或半径600米范围内无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机构申请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别按照附件6、附件7、附件8评分,基准分不低于50分。  3、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的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共同进行评估。  4、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可由属地人社部门委托乡镇经办机构初评,报县(市、区)经办机构评估确定。  (六)网上公示  市、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属地医药机构评估意见后,各经办机构在本单位或市人社局网站公示7天。群众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签订协议的资格。  (七)协商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评估合格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并验收通过后,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新增协议定点单位报同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全市新增协议定点单位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市医保行政部门对新增协议定点情况予以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办理程序  2016年采取集中办理方式。  (一)发布通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8月20日前,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形式发布通告,明确受理时间,公开受理电话和服务流程等。  (二)受理。9月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评估。10月份,对相关资料通过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四)公示。各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医药机构对本单位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向负责公示的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陈述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依据。经办机构自接到异议申请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五)谈判。经公示无异议的,与评估合格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  (六)签订服务协议。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并验收通过后,签订服务协议。  自2017年起,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时间为第1、3季度最后一个月。   五、统一管理  (一)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每年一签,有效期限1年。逾期未续签协议的,自动丧失签订协议资格。  (三)本通知下发前的原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评估,继续履行原定点协议,协议期满后再按程序纳入协议管理。  (四)定点医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医疗服务范围和法人发生变更且符合医保变更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手续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办理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零售药店变更手续的办理需要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科室及医疗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增开科室另需提供:申请书及填写《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科室申请表》(附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科室简介:包括科室设置、技术力量、人员情况、诊疗特色、仪器设备清单、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服务量等。  2、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另需提供:申请书及填写《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服务项目申请表》(附件5);项目内容及相关设备、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五)定点医药机构合并、分立或经营地址变更的,要向属地医保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发生变更且符合医保变更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手续办理变更,各医保行政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办理变更。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办理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执业人员情况及参加医疗保险情况;零售药店变更手续的办理需要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情况及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六)定点医药机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药机构牌匾,具体规格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规定。  (七)建立退出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对违规经营、服务质量差、经营管理不善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实行淘汰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办机构可直接解除医保协议,确保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整体质量。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按照医院等级划分和就诊量情况进行细化分级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性质(独体或连锁)和规模细化管理,相关分级管理制度另文制定。  六、加强监督  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七、其他事项  (一)慢性病、特殊疾病、生育保险、体检机构等其他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从管理规范、价格从优、服务优良的已有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中择优确定并签订协议。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与医药服务机构间约谈协商情况等报送同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督促其整改到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报市医保行政部门,由市医保行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厅。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运行一年。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市人社部门将根据定点规定、全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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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此前已与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不需重新评估准入。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10月8日至10月31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10月31日前提交至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1)《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
(2)《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1)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10月31日前提交至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1)《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
(2)《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7)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0)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11月1日至11月30日)
省社保中心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提出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省社保中心将通过省人社厅和省社保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
(三)签订服务协议(12月31日前)
省社保中心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通过省人社厅和省社保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联 系 人: 郝彦丰
联系电话:3
受理地点:中山西路58号省社保中心业务二处305办公室双节到,赣州药店人却忙着申请医保定点药店……
中秋国庆双节到,赣州药店人这次要连轴转了!双节期间的营销活动是不能放松,对于没医保的店却还有一项压倒一切的工作: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这个机会可是有的店等了好几年都没等到的,通告一发出大家就磨拳擦掌,争先恐后准备材料。
医保定点对于药店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通告却体现了一句话: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申请材料必须是在9月20日到10月10日期间上交!通告称: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按照《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材料于10月10日前提交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医保局八份,逾期不再受理。
时间紧任务重,对于平时准备不足的店大有望洋兴叹之感,究竟有多难搞?笔者有幸参加了这次申请材料的准备,要求一式九份的材料每份都比《中药学》这本书厚,难搞的还不是申报材料,而是评分标准,以下就是上交材料后,专家组用来评分的标准,不够85分的连入选资格都没有。
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药店名称: 评估时间: 评估专家: 总分:100分 得分:
规划布局(8分)
(1)3年以上,得4分;
说明新店基本没戏。
(2)2年至3年以内的,得3分;
(3)1年至2年以内的,得2分;
(4)半年至1年以内的,得1分。
与最近医保定点药店的距离
(1)400米以上,得4分;
附近的医保店是申请的障碍。
(2)300米至400米以内,得3分;
(3)200米至300米以内,得2分;
(4)100米至200米以内,得1分。
服务能力(20分)
医保药品品种数
(1)1500种以上,得5分;
这个不难,考验资金是否雄厚。
(2)1200种至1500种以内,得4分;
(3)1000种至1200种以内,得3分;
(4)900种至1000种以内,得2分;
(5)800种至900种以内,得1分。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1)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无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的,得5分;
先没有考虑到要申请医保店,经营范围贪大求全的只有苦笑了,而现在去改可能来不及了。
(2)经营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的,得3分;
(3)经营化学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或经营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的,得2分;
(4)经营化学药、中成药的,得1分;
(5)有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内容的,扣3分。
执业药师人数
(1)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3名及以上,得3分;
体现执业药师价值的时候。
(2)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2名的,得2分;
(3)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1名,得1分。
(1)200平米以上,得3分;
店大的优势明显。
(2)100平米至200平米以内,得2分;
(3)50平米至100平米以内,得1分。
(1)全国连锁经营的,得4分;
连锁的规范经营优势。
(2)全省连锁经营的,得3分;
(3)全市连锁经营的,得2分;
(4)单店经营的,得1分。
价格收费(12分)
药品销售价格
(1)医保药品标价准确无误,且抽查的20个药品价格均未超过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医院销售价格的,得5分;
市场经济下药价高不起来,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
(2)药品定价超过省药招价格的,1个品种扣0.5分,以此类推,最多扣5分。
药品信息标示
药品标示价格和医保类别的,得4分;药品未标价格的,扣2分;药品未标医保类别的,扣2分。
电脑系统设置好都ok.
药品销售清单
销售药品提供电脑销售清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的,得3分。
这个要求不高。
内部管理(24分)
医疗保险管理
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的,得4分。
建立制度都可以。
凭处方购药
(1)经药师审核签字购买处方药,并保存处方的,得3分;
平时是否规范很重要。
(2)未经药师审核签字购买处方药的,发现一例扣0.5分,以此类推,最多扣3分。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物制剂等各类药品分区整齐摆放,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得3分。
基本要求。
药品采购渠道合法,有完整采购记录和合法票据的,得2分。
基本要求。
24小时购药服务
药店门外挂出24小时服务电话灯箱的,得2分。
基本要求。
驻店医师咨询服务
每周定期有医师驻店提供咨询服务的,得2分。
明确认可医师坐堂
药品质量管理
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有完整检查记录的,得3分。
基本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
药店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挂,无生活起居用品的,得5分。
基本要求。
财务管理(14分)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1)全部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得5分;
没有给店员上保险的店可能连交材料的机会都没有,但咨询后说可以入选后再上店员保险。
(2)95%以上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得4分;
(3)90%以上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得3分;
(4)85%以上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得2分;
(5)80%以上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得1分。
(6)不足80%在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对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情况
(1)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3个月以上时间的本药店的真实数据,得5分;
基本要求。
(2)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至3个月以内的本药店的真实数据,得4分;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下时间的本药店的真实数据,得3分;
(4)抽查20个药品,药品进、销、存账物不符的,每发现一个品种扣0.5分,累计计算,最多扣5分。
配备单独的会计、出纳人员,得2分。
每店单独有不可能,总部才有,门店只有兼职的。
财务票据齐全、合法,且安装使用财务管理软件的,得2分
财务管理软件只有连锁店的总部才可能有。
信息系统(6分)
计算机配备使用
能按照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包括POS机)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2分。
入选后可配备单独医保电脑。
药店经营信息化
对药店经营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
基本要求。
联网结算能力
能够适应金保工程要求,具有医保联网结算能力,得2分
能上网就可以。
社会评价(16分)
群众满意度
随机抽查20名来店购药群众,20人满意的得8分;每少1人满意减1分,依次递减,最低为0分。
平时的口碑积累。
主流媒体负面报导
(1)药店提交定点申请前两年内无媒体负面报导的,得3分;
基本要求,乱来的药店不在入选之例。
(2)药店提交定点申请前两年内被媒体负面报导的,扣10分;社会影响恶劣及负面报导两次以上的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药品经营不良记录
(1)药店提交定点申请前两年内无药品经营不良记录的,得3分;
基本要求规范经营。
(2)药店提交定点申请前两年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处罚一次的扣10分;情节严重及处罚两次以上的不得纳入医保定点。
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药店提交定点申请前两年内被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监、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表彰的得2分,县区级表彰的得1分。
平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很重要。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平时更规范经营的药店更有入选机会,此表反映出医保部门对医保定点药店准入越来越规范,标准清楚明确,趋向公平、公证、公开。笔者个人认为表中规划布局与服务能力中有些条款过于严格,但改变社会难,改变自己容易,所以想入选定点药店同仁们平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规范经营,当机会来了才不会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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