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福如东海a款怎样赔终身寿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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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张小姐 23岁 教育培训 月均收入:4200 年交
客户资料:张小姐 23岁 教育培训 月均收入:4200 年交保费:9040 交费年限:10
保险种类:重大疾病保险, 分红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主要产品: 福家安康终身健康理财保障计划 附加2009终身重大疾病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客户信息及需求:张小姐:缴费10年年缴费90400。保障期到终身。从保单生效之日起你拥有100000元的意外身价保障【随着你的保单时间增长你的身价也在增长】.同时拥有100000元的35类重大疾病保障、如果在保险期间不幸发生35类疾病里的任何一种,一经确诊提前给付100000元,主险继续有效到合同结束。从60岁申请领取养老金到80岁一共领取550617元,让你养老无忧。安享幸福晚年!将来终身后还有150000元的补贴!如果你每年附加338元,在生病住院的时候可以报销10000元的住院费用,同时还可以报销9000元的住院补贴。
方案描述:产品全称: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分红险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年龄:出生6个月&&65周岁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30年保险期限:终身
声明:本页面所载资料仅供参考,各项内容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新华人寿&官方网站]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6&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二种:&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一万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保单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3&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4&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0&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11&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6.1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联系方式:
地址:襄樊市春园路15号火炬大厦1--2楼&
QQ:&&&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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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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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二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全残或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条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身体检查
 如本公司认为必要,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将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十六条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该保单状态下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
&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 3、解除合同申请书;
&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二十三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全残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减额交清、年龄错误及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所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保险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山东省网友
ip:113.123.*.*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我是10年交的,20年能否取出,当时业务员说20年就能取,正好赶上孩子就业分配,当时我没仔细看合同,现在一看是终身,我真的想退保,业务员怎么能骗人呢,我真的是后悔了,怎麽办陈苏萍答:你好退保会有损失 10:1110天前河北省承德市网友
ip:222.223.*.*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已经交了11年保费了,如果退保能返还多少.郭建会答:您好,要看年缴费多少 14:0210天前河南省郑州市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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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10万,如果附加09重疾10万,...刘全占答:你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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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238.*.*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我07年买的,缴费好几年了,新华的经理告诉我可以转换成养老保险用,但是网上的朋友说不可以,我到底应该信谁的,我买的福如东海A款分红型的险种,有什么办法可以在我有生之年拿出来当养老金使用呢,我买的时候还没有结婚呢,有什么办法帮我的损失降到最低呢,我买的是二十年的可以减保吗?损失多少戚建华答:你现在不要减保,20年缴满保费,后期现金价值会较高,到时取现金价值做为养老...戚建华答:你现在不要减保,20年缴满保费,后期现金价值会较高,到时取现金价值做为养老金用。这款产品是纯寿险,但保单都有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在后期通过减保取出来花。 15:1010天前浙江省丽水市网友
ip:115.238.*.*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这款产品可以当养老金使用吗?我不想留个子女只想存着留着自己养老用李小燕答:不能转换成养老保险,这款产品是纯寿险,保险责任是:身故或高残:一年内,给...李小燕答:不能转换成养老保险,这款产品是纯寿险,保险责任是:身故或高残:一年内,给付基本保额的10%+所交的保费;因意外或一年后,给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15:0210天前浙江省丽水市网友
ip:115.238.*.*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您好我07年买的福如东海A款,已经交了好几年费了,请问这款保险缴费期满后,或者在等十多年,可以转换成养老保险吗姚海权答:详细可以咨询新华人寿客服热线 14:2110天前广东省东莞市网友
ip:58.255.*.*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公43,岁,我30岁,有5岁的女儿和1岁的儿子,目前我们月收入平均4000元,根据我们家庭状况应该适合买什么保险戚建华答:从你提供的资料看,家庭收入不高,建议你们先拥有医保和社保,尤其孩子,商业...戚建华答:从你提供的资料看,家庭收入不高,建议你们先拥有医保和社保,尤其孩子,商业保险4人先上意外险,孩子各买份住院医疗保险,这两个险种保费不贵,但保障很高,若经济允许,再为丈夫上份保障型的保险,具体你们可在当地找保险营销员帮助做下规划。 16:0010天前中国网友
ip:106.38.*.*新华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这款产品就是分红的吗?死了返本吗?刘全占答:你好朋友
这是一款终身分红险。只有身故才会返还保额和每年的累计分红,最后...刘全占答:你好朋友
这是一款终身分红险。只有身故才会返还保额和每年的累计分红,最后还有一笔终了红利。 12:0510天前年缴费:27000.00元保障范围: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年缴费:2730.00元保障范围:重大疾病分红身故全残住院医疗年缴费:31861.00元保障范围:身故全残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症放、化疗保险金肝脏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身故保险金豁免续期保险费意外身故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年缴费:3600.00元保障范围:意外或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缴费:10076.00元保障范围:身故全残住院身故养老金重大疾病年缴费:6500.00元保障范围:全残身故重大疾病癌症人寿保险计划热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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